2015年届新疆南疆四地州州选派生什么时候去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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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批自治区选派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赴我县乡镇基层工作
  2月10日,第十三批自治区选派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少数民族公务员分配至我县赴乡镇基层工作。下午17点,在疏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疏勒县第十三批自治区选派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少数民族公务员赴乡镇基层工作动员大会,相关乡镇领导、8名新录用公务员参加会议。
  会上,县人社局局长苑晓红宣读了分配方案,对选派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给予了厚望,并提出了四点要求和殷切的希望,对选派生下一步扎实开展好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她还希望乡镇对新录用公务员生活上给予关心,解决好吃住和安全等问题,照顾好他们的生活习惯;工作上对新录用公务员给予指导,使他们尽快适应乡镇环境、进入工作角色。&
分配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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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选派干部职位调剂工作
【导读】根据《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及有关规定,现对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空缺岗位进行调剂,相关事宜如下:
  原标题:关于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选派干部职位调剂工作相关事宜的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及有关规定,现对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空缺岗位进行调剂,相关事宜如下:
  一、调剂原则及形式
  1、调剂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2、参加调剂的考生,须符合《招考简章》规定招考对象和招录条件的要求,并具备空缺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调剂范围:报考2014年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选派干部职位(即:职位代码为43196职位)笔试、面试合格且未入闱体检的考生。(详见附表)
  4、调剂形式:调剂工作公布空缺职位,由考生自愿选择空缺职位进行报名。
  5、考生报名时,需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考同一调剂职位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该空缺职位调剂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该空缺职位调剂人选。
  二、调剂报名及资格审查
  1、调剂报名时间:日至24日(每天北京时间10:00时&18:00时)
  2、调剂报名地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
  3、调剂要求:调剂考生须下载填写《2014年喀什地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调剂报名、资格审查表》,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其中:
  (1) 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 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职位对汉语水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3)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和&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 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调剂人员体检、考察政审工作
  (一)因调剂工作时间紧,请进入调剂录用的考生及时办理考察政审表、提取个人档案,按时参加体检,并于体检当天提交考察政审材料(印章齐全的考察政审表、毕业证、个人档案)。
  (二)体检、考察政审时间:日
  (三)体检地点: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四)考察政审地点: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参加体检、考察政审考生须于12月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指定地点集中。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档案、考察政审表原件和300元体检费。体检须空腹,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饮酒、剧烈运动。
  点击下载&&&
  2014年喀什地区公务员、工作人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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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南疆四地州选派复退战士专业教育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通知
XJ023-004文章索取号&&&&&&&&&&&&&&&&&&&&&&&&&&&&&&&&新人发〔2008〕6号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地区(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落实“4211”工作机制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每年从部队中选拔考录450名具有高中文化的优秀复退战士进行学制2年的培训。主要是“学政治、学政策、学语言、学农村工作”,纳入自治区人事厅举办的专业教育培训范畴,毕业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专业教育毕业证书》,享受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遇并分配到南疆四地州的边远艰苦乡镇工作。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妥善解决其学历及待遇,进一步发挥他们扎根基层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对这些学员一次性认定专科学历。&&&&一、认定对象&&&&2001年-2007年期间,经自治区人事厅考试、录用、培训并已取得人事厅颁发的《专业教育毕业证书》、仍在新疆工作的选派复退战士。&&&&二、认定程序&&&&1、所在单位对学员《专业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和培训考核成绩及学员档案资料进行初审;&&&&2、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认真填写《复退战士专业教育认定学历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报县市人事、教育部门;&&&&3、县市人事局、教育局对报送的《登记表》及考核登记表、成绩单、《专业教育毕业证书》(均为原件)予以审核;&&&&4、由县市人事局统一将上述原件报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审批,予以认定后存入个人档案;&&&&5、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将认定的名单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备案。&&&&6、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应予认可专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1、对目前正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400名复退战士,由教育厅负责采取培训课程互认的办法,学员毕业时,选择其中2—3门培训课程进行自学统考的复试,合格者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毕业证书。&&&&2、2007底已由人事部门考录并获得培训资格的410名复退战士,将组织其参加2008年10月的成人高考,以取得正式学籍,予以注册后按成人教育进行管理。此后自治区招录的复退战士,按此办法执行。&&&&3、经考试录用的复退战士的培训纳入自治区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系列进行管理与教学指导,具体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教学招考计划、注册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附件:1、复退战士专业教育认定学历登记表(略)2、复退战士专业教育认定学历人员名单(略)&&&&&&&&&&&&&&&&&&&&&&&&&&&&&&&&&&&&&&&&&&&&&&&&&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人发〔2008〕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科技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号)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三月三日&&&&&&&&&&&&&&&&&&&&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管理。&&&&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3、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学研究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8、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11、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2、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地、州(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州(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四)特设岗位设置&&&&21、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2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31、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34、自治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35、各地、州(市)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6、县(县级市、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4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42、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43、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4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新党办[2004]14号)、《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和《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45、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4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学研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0、各级科学研究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好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5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2、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新人发〔2008〕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体育(文体)局、体育运动学校,各地、州、市人事局、体育(文体)局、体育运动学校,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事业单位:&&&&为做好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三日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等体育事业单位。&&&&2、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二、岗位类别设置&&&&4、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5、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7、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体育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8、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9、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1、体育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12、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4、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体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的目标要求,按照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体育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体育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地市级以上体育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承担优秀运动队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的教练员、队医、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体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7、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8、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9、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20、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1、体育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2、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3、体育事业单位正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4、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2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7、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8、体育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9、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0、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1、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体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3)具备相应任职资格;&&&(4)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完成训练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5)有相应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7)教练员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32、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33、对于随队医生等长期为运动队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管理权限和体育行业特点,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34、体育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6、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37、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8、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9、体育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0、自治区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41、各地、州(市)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2、县(县级市、区)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体育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4、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体育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46、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7、体育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48、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录用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招聘录用的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49、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50、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52、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4、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5、体育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56、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体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体育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7、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58、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体育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9、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新人办发〔2008〕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统计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统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八年一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第二条&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条&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成立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日常工作。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第四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第五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统计局批准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相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属驻地、州、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乌鲁木齐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第七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自治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并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发放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第八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考试考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发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确保考试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严防泄密。&&&&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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