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 -x2.(-x2) (x-2)(x-3) (a-2b+3c)(a+2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2-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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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2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2
4. 14悬挂和调节装置
4. 14.1’机械悬挂装置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 合格性由以下适宜的试验检验。
&&& 试验A,对所有的悬挂灯具:将等于4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以灯具正常的受载方向加在灯具上,历时1h。试验终了时,悬挂系统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提供可选的固定或悬挂装置的,应分别进行试验。对可调节的悬挂装置,应在支承电缆完全伸展时施加负载。
&&& 试验B,对刚性悬挂灯具:向灯具施加一个2.5 Nm的扭矩,历时1 min,先以顺时针方向,随后以逆时针方向。在此试验中,灯具在两个方向相对于固定部件的扭转都不能超过一转。
&&& 试验C,对刚性悬挂支架:刚性悬挂支架试验的详细说明如下:
&&& a)对重负载支架(例如车间用的支架),将支架臂按正常使用固定,在悬臂的自由端以各种方向施力40 N,历时1 min,试验产生的弯矩应不小于2.5 Nm。当卸去试验力时,支架臂不应有危及安全的永久性位移或变形。
&&& b)& 对于轻负载支架(例如家庭用支架),应进行与a)相似的试验1 min,但施加10 N力,试验产生的弯矩应不小于1.0Nm。
&&& 试验D,对导轨安装灯具:灯具质量不应超过导轨制造商推荐的灯具悬挂装置适合的最大负载。
&&& 试验E,对弹簧夹紧安装的灯具:按正常使用时最不利的方向对电缆施加拉力,不要猛拉,历时1 min。试验时,将弹簧夹子安装在普通窗玻璃制成的标准试验“搁板”上,一块玻璃的标称厚度为10 mm。另一块玻璃的厚度是弹簧夹子能安装在上面的最大厚度。对于这个试验,试验搁板的厚度以10 mm的倍数增加。在20 N的拉力下,弹簧夹子不应在玻璃上开始移动。
&&& 此外,弹簧夹紧安装的灯具还应在一根表面抛光镀铬、标称直径为20 mm的金属棒上做试验。在其本身重量的作用下灯具不能转动,并且当在电缆上施力20 N时灯具不应从金属棒上落下。在抛光金属棒上的试验不适用于标有“不适于安装在管材上”的灯具。
&&& 注1:以10 mm为间隔增加试验搁板的厚度达到最大厚度,限制了夹子被迫夹在试验搁板上的可能性。
&&& 注2:如灯具弹簧夹子夹住的表面是玻璃的话,最大厚度试验的试验搁板可以含有数层玻璃和木材。
&&& 对没有固定装置(孔、架子等)(见3.3)的固定式灯具和独立式控制装置,如制造商在说明书内提供了安全安装指南和(或)方法,可认为该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 14.2用软缆或软线悬挂的灯具质量不能超过5 kg。悬吊的软缆或软线的导体总标称截面积应使导体内产生的应力不超过15 N/mm2。
& 计算应力时,仅考虑导体。
& 质量大于5 kg的灯具打算悬挂时,灯具或者软缆或软线的设计应使导体不承受任何拉力。
& 注:使用含有适合承重的芯线的电缆可以满足此要求。
& 打算与螺口或卡口灯座连接的半灯具,其质量和有效弯矩不应超过表4.4给出的最大值。弯矩是在完全插入位置,相对于半灯具与螺口灯座中心触点或与卡口灯座柱销的接触点来说的。
表4.4半灯具试验
&&& 注:这些数值低于灯座常规试验所提供的安全余量。
&&& 合格性由目视、测量和计算来检验。
4. 14.3可调节的装置,例如活动接头、提升装置、调节支架或伸缩管的结构应使操作期间软缆或软线不会受压、受夹、受损或沿纵轴绞扭超过360°。
&&& 注:如果灯具有一个以上的活动接头,且又不紧靠在一起,则360°的限制适用于每一个活动接头。每一个活动接头的情况需按自身的实际来判断。
& 合格性由下列试验来检验:
&装有合适软缆或软线的调节装置应按表4.5的规定操作。一个操作周期是指从调节范围内的一个末端到另一端再回到起始位置。移动速度应不使装置明显发热,并且不超过每小时600周期。
&& &&& 对电气一机械接触系统,这个试验与4. 11.6的电气连接试验同时进行。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试验后,导体断裂的股数不能超过so%,并且软线的绝缘层也不能有任何严重的损坏,如果有的话。软缆或软线应满足第10章规定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
&&& 对可以调节的夹紧装置的球形活动接头和类似接头,试验时仅将活动接头轻轻夹住以避免产生过多的磨擦力。如有必要试验期间重新调整夹紧面积。
&&& 由软管构成的调节装置,本试验的调节范围一般是垂直方向两侧各1350。但如果调节装置只有用过度的力才能达到这个范围时,软管只要弯曲到它能弯曲的位置。
表4.5调节装置试验
操作的周期数
要经常调节的灯具,例如绘图板用灯具
偶尔调节的灯具,例如橱窗聚光灯
仅在安装时调节的灯具,例如投光灯具
4. 14.4穿过伸缩管的软缆或软线不能固定在管子的外部。应提供措施避免接线端子上的导体受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4. 14.5软线的导向滑轮应有足够的尺寸以防止软线过度弯曲而损坏。滑轮上的凹槽应成充分的圆形,滑轮槽底部的直径应至少为软线直径的3倍。易触及的金属滑轮应接地。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4. 14.6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和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不应在插座上强加过大的力。
&&& 合格性由下述试验检验。按正常使用条件,将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或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插入固定的电源插座的接合面内8 mm,插座的旋转中心通过几个插套的中心线。
&&& 施加于插座上,使接合面保持垂直的附加扭矩应不超过0. 25 Nm。
&&& 对可调节的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在调节过程中传到插座上的总扭矩不能超过0.5 Nm。
& &试验用插座的接地触头(如有的话)应拆除,具有插入接地插销才能打开保护门的插座除外。
4. 15可燃材料
4. 15.1不起绝缘作用的罩盖、灯罩和类似部件,不能经受13.3.2条650℃灼热丝试验的,均应与灯具内可能使该材料达到引燃温度的发热部件保持足够的间距。这些由可燃材料制成的部件应有合适的固定或支承装置来确保这一间距。
&&& 离上述发热部件的间距应至少为30 mm,除非该材料有隔板保护,而且隔板与发热部件至少有3 mm的距离。隔板应符合13. 3.1的针焰试验,应无孔洞,高度和长度应至少等于发热部件相应的尺寸。对燃烧的滴落物具有有效防护措施的灯具,不需设置隔板。
&&& 注:本条要求在图4中有说明。
&&& 不得使用剧烈燃烧的材料,如赛璐珞。
&&&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灯具中的小型部件,如线夹和树脂粘结的纸制部件。
&&& 如果在异常条件下工作电流未超过正常条件时电流的10%,则电子线路没有间距的要求。
&&& 灯具安装温度传感器防止外壳、灯罩和类似部件过热的,则发热部件与罩、盖和类似部件之间无间距要求。
&&&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有单独外壳的,即分类为IP20或以上符合IEC 61558-2或IEC 60989的变压器。
&&& 合格性由目视、测量和试验来检验,灯具在异常状态下工作,缓慢而平稳地增加镇流器或变压器绕组的电流,直到温度传感控制器动作。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外壳、灯罩和类似部件不应着火,易触及部件不应带电。
&&& 为确定易触及部件是否变为带电,应按照附录A进行试验。
4. 15.2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灯具应能经受住镇流器/变压器和电子装置故障条件引起的温度升高,在按正常使用安装时不会发生危险。
&&& 应采取下述之一的措施来满足要求:
& &a)结构措施保证:
&&& ――故障条件期间元件保持在原来位置上,例如通过使用不受温度影响的支承件;
&&& ――灯具部件不会过热使带电部件变成易触及。
&&& 合格性由目视和(或)12.7.1的试验检验。
&&& b)使用温度传感控制器限制镇流器/变压器和电子装置固定点和灯具暴露部件的温度在安全值范围内。温度传感控制器可以是自动复位热断流器、手动复位热断流器,或是一次性热断&&& 流器。
&&& 合格性由12.7.2的试验检验。
&&& c)灯具使用的热塑性材料应适宜于所用的符合相关附件标准的热保护镇流器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
&&& 合格性由12.7.2的试验检验。
符号或符号的灯具
&&& 标有符号或符号的灯具,由于元件故障造成的过高温度不应使安装表面过热。
&&&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自带外壳的变压器,例如IP20或以上符合IEC 、IEC 或IEG 60989的变压器。对装在灯具内并且符合IEC 和IEC 的电动剃刀变压器或剃刀电源装置,4. 16.1要求适用。电子式灯的控制装置和这些元件内可能装有的小绕线装置不在本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
&&& 注:小绕线装置的例子是,铁氧体磁芯绕组或非叠片铁心绕组,这些通常安装在印刷线路板上。
&&& 装有灯的控制装置的灯具,应符合4. 16.1,使灯的控制装置与安装表面保持间距,或者符合4.16.2使用热保护器,或者符合4. 16.3。
&&& 不含有灯的控制装置的灯具,合格性由第12章检验。
4. 16.1& 灯的控制装置与安装表面应保持的最小间距:
&&& a)10 mm,包括灯具外壳材料的厚度,这间距包括:灯具壳体的外表面与灯的控制装置区域内的灯具安装表面之间最小有3 mm的空气间距,灯的控制装置外壳和灯具壳体内表面之间最小有3 mm的空气间距。如果控制装置没有外壳,10 mm距离应从灯的控制装置有效部位起提供,例如灯的控制装置的绕组。
&&& 注:灯具外壳在灯的控制装置的投影面内应是连续成块的,以防止灯的控制装置的有效部位与安装表面之间有不到35 mm的直接通路;否则应符合b)的要求。
& b)& 35mm
&&& 注:35mm间距主要考虑U形安装的灯具,其灯的控制装置到安装表面的距离常常比10 mm大得多。
&&& 以上两种情况中,灯具的设计应使其按正常使用安装时,所要求的空气间距能自动地得到。
&&& 合格性由目视和测量来检验。
4. 16.2灯具应装有温度传感控制器,将灯具安装表面的温度控制在安全值范围内。这种温度传感器既可以在灯的控制装置的外部,也可以是一个符合有关附件标准的热保护的灯的控制装置中的一部分。
&&& 温度传感控制装置可以是自动复位热断流器、手动复位热断流器,也可以是一次性热断流器(只能动作一次,然后需要更换的热断流器)。
&&& 位于灯的控制装置外面的温度传感控制器不应是插入式或其他容易更换的类型。它应与镇流器/变压器保持固定位置。
&&& 注:不允许采用粘结或类似方式将温度传感器附着在镇流器/变压器上。
&&& 合格性用目视和12.6.2的试验检验。
&&& 装有符合有关附件标准标符号的“P级”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以及装有标符号,所标数值不高于130℃的注明温度的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被认为是符合本条要求的,不必进一步试验。
&&& 装不标热保护镇流器符号或所标温度超过130℃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应符合4.16.1或4.16.3的要求。
4. 16.3如果灯具不符合4.16.1的间距规定,而且也不装有符合4.16.2规定的热断流器,那么其设计应满足12.6的试验要求。
&&& 注:本要求及其试验的基础是;假如由于绕组短路或与外壳的短路引起镇流器/变压器故障时,镇流器/变压器绕组温度15 min后不超过350.C,因此安装表面的温度15 min后不会超过180℃.
&&& ――标记灯具的解释见附录N。
4. 17排水孔
&&& 防滴、防淋、防溅和防喷的灯具应设计成能够将灯具内的积水有效地排出,比如开一个或多个排水孔。水密灯具应无排水措施。
&&& 合格性用目视和第9章的试验来检验。
&&& 注:只有当设计能确保灯具背面与安装表面间有至少5 mm的间隙,例如背面采用凸台的方法,设置在表面安装式灯具背面的排水孔才是有效的。
4. 18防腐蚀性
&&& 注:因为4.18和附录F的试验可能是破坏性的,按0.4.2的规定,试验可以在单独的样品上进行。
4. 18.1防滴、防淋、防溅、防喷、水密和加压水密灯具的铁制部件,其锈蚀可能导致灯具不安全,应有足够的防锈保护。
&&& 合格性有下述试验检验:
&&& 先将受试部件去油。然后将部件放入20℃士5℃的10%氯化铵水溶液中浸10 min。不需晾干,但甩去水滴后立即放入20℃±5℃含有湿度饱和空气的箱内10 min。
&&& 在100℃±5℃的烘箱内干燥10 min后,部件表面不得有锈蚀现象。
&&& 注:锐边的锈蚀和可擦去的黄斑可忽略不计。
&&& 对于小.的螺旋弹簧和类似零件,以及遭受摩擦的不可触及部件,只需涂一层黄油可以提供足够保护防止锈蚀。只有当对黄油层的有效性有怀疑时,才对这类部件进行上述试验,试验时不必预先去油。
4. 18.2轧制铜材或铜合金片制成的接触件和其他部件,其失效会使灯具变得不安全,应无应力引起的腐蚀。
&&& 合格性由未做过任何其他试验的样品按附录F给出的试验检验。
4. 18.3防滴、防淋、防溅、防喷、水密和加压水密灯具的铝或铝合金部件,它们的锈蚀会使灯具变得不安全,因此应具有足够的防锈蚀保护。
&&& 注:防腐蚀指南见附录L。
4. 19触发器
&&& 灯具中用的触发器与相连的灯具中的镇流器在电气上应是匹配的。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4. 20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振动要求
&&& 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应充分防振。
&&& 合格性由下述振动试验检验。
&&& 灯具以其最不利的正常安装位置在振动发生器上扣紧。
&&& 振动的方向是最不利的方向,振动的强度是:
&&& 持续时间:30 min。
&&& 振幅:0. 35 mm。
&&& 频率范围:10 Hz.55 Hz,10 Hz。
&&& 扫频速率:每分钟约一次倍频。
&&& 试验后,不应有损害灯具安全的部件发生松动。
4. 21(卤钨灯)防护罩
4. 21.1使用没有整体外壳的卤钨灯的灯具应装有防护罩,除非光源是:
&&& ――电源电压下(普通照明光源)更换的光源;2)或
&&& ――IEC 60432-3规定的低气压卤钨灯。
4. 21.2光源腔部件应设计成从碎裂光源溅射的碎粒不会危及安全。
4. 21.3灯具的所有开口不应使碎裂光源的碎粒沿直接通道离开灯具,包括嵌入式灯具的背面。
4. 21.4从4.21.1到4.21.3的合格性由目视和下列试验检验:
&&& ――防护罩应符合4. 13.1表4.3对易碎部件的冲击试验。
&&& ――如光源腔部件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绝缘材料应符合13.3.2耐燃烧和防引燃试验的要求。
&&& 注1:这条要求是通过消除光源偶然的故障或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险来提高安全性。目前的敞开式不装防护罩的灯具不一定存在危险。
&&& 注2:从外面对玻璃进行的4. 13.1冲击试验被认为比光源碎裂对玻璃的冲击更严酷,因此模拟后者的专门试验不必做了。当玻璃防护罩的安装方式是完全设计成只承受来自内部的冲击,应从那个方向进行4. 13.1的试验.
4. 22光源的附件
&&& 灯具不应装可能引起光源、灯头或灯座、灯具或附件过热或损坏的光源附件。
&&& 只有当光源附件由灯具制造商提供或认可时,荧光灯才允许装附件。灯管和附件的总质量不应超过:
&&& ――G5灯头的灯管&&& 100 g
&&& ――G13灯头的灯管&&& 500 g
&&& 合格性由目视、称重和热试验(如果合适的话)来检验。
&& &注:可能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白炽灯附件的例子是:碗状镜面反射器,包围光源的反射器等。允许的例子是将轻型灯罩附着到光源上的弹簧和类似装置。
4. 23半灯具
&&& 半灯具应符合Ⅱ类灯具的所有有关要求。
&&& 注:为了避免误将半灯具上的Ⅱ类符号看作是完整灯具的符号,半灯具上不应标Ⅱ类符号。
4. 24紫外线辐射
&&& 灯具不能发射出过多的辐射。
&&& 注:提供有效辐射防护的计算方法用附录P的程序A或程序B。&& &
4. 25机械危害
&&& 灯具应没有尖端或锐边,在安装、正常使用或维护时对使用者造成危害。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2)光源应符合GB 14196.2的规定。
4. 26短路保护
4. 26.1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未绝缘、可触及而且极性相反的SELV部件的意外短路对安全的损害。
&&& 注:由未指定的SELV电源单独供电的Ⅲ类灯具应有一绝缘导体。如果没有提供绝缘,灯具制造商应声明最大VA输出值以及SELV电源的型号,而且这个变压器/转换器应进行4.26.2的试验。
4. 26.2型式试验样品在0.9~1.1倍额定电压带标称负载下工作。4.26.3规定的试验链挂在可触及未绝缘的SELV部件上。应在SELV部件两端加载使试验链有最短的通路,配重最大为250 g,
(15‘X’)g
其中‘X’为未配重状态时导体间的距离,单位cm。
&&& 试验链既不能融化掉,型式试验样品的所有部件的温度也不应超过表12.1和表12.2规定的限值。
4. 26.3试验链:具有符合图29规定的链环,未涂覆且长度足够的金属链由63%铜37%锌制成。当以200 g/m的负载拉伸时,该链的阻值应为2.5 Ω/m(1±20%)。
&&& 注:每次测量前应校核试验链的阻值。
5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 本章规定了灯具到电源的电气连接件和灯具内部接线的一般要求。
5.2& 电源连接和其他外部接线
5. 2.1灯具与电源连接应提供下列方法中的一种:
&&& 固定式灯具&&& 接线端子;
&&& &&&&&&&&&&&&&&与插座配合的插头;
&&& &&&&&&&&&&&&&&连接引线;
& &&&&&&&&&&&&&&&&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
&& &&&&&&&&&&&&&&&与电源导轨连接的接合器;
&& &&&&&&&&&&&&&&&器具插座
&& &可移式灯具&&& 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带插头;器具插座
&&& 导轨安装灯具& 接合器或连接器
&&& 半灯具&&& &&&&螺口或卡口灯头
&&& 打算安装在墙上,并带接线盒和软线固定架的可移式灯具,如果灯具含有安装说明书时,在交货时可以不带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
&&& 灯具制造商声称灯具适合在室外使用时,不应使用聚氯乙烯绝缘的外部接线。
&&& 注1: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和日本,在室外使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是允许的。
&&& 注2:如果墙安装灯具用蝶形螺钉、钢夹、挂钩支撑,则墙安装灯具可以为可移式(见1.2.9)。
5.2.2如果由灯具制造商提供的软缆或软线作为与电源的连接方式,它们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至少应符合GB 5023和GB 5013的规定,如表5.1所示,并且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暴露的最高温度而不变质。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聚氯乙烯和橡皮以外的材料也可采用,但这样的话,GB 5013.2和GB 5023.2不适用。
表5.1& 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
I类普通灯具
60245IEC51S
60227IEC52
Ⅱ类普通灯具
60245IEC53
非普通灯具
60245IEC57
恶劣条件下使用的可移式灯具
60245IEC66
&&& 注1:电源电压大于250V时,可能要使用电压等级高于表5.1规定的软线和软缆。
&&& 为提供足够的机械强度,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
&&& ――普通灯具&&& 0. 75 mm2
&&& ――其他灯具&&& &1.0 mm2
&&& 如果灯具提供一个10/16A的插座,软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1.5 mm2。
5.2.3如果灯具提供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应用下述方式之一与灯具连接:
&&& ――X型连接
&&& ――Y型连接
&&& ――Z型连接
&& &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是仅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普通的软电源电缆。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是在灯具常规使用时可以简单地拆卸的。
5.2.4从5. 2.1到5.2.3的合格性用目视检验,必要时要装适合的软缆或软线来检验。
5.2.5Z型连接的灯具内的端头不应采用螺纹连接件。
5.2.6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者电缆或软线的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电缆或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
5.2.7外部软缆和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人口的,电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边,圆边的最小半径
为0.5 mm。
& 5.2. 5~5.2.7要求的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试验检验。
5.2.8& Ⅱ类灯具、可调式灯具或除墙面安装以外的可移式灯具,若软缆或软线进入或离开灯具要经过可触及金属部件或经过与可触及金属部件接触的金属部件,则开口处应提供一个具有光滑圆角的坚固的绝缘材料衬套,衬套应固定不易取下。有锐边的开口处不能使用易随时间老化变质材料的衬套。
&&& 注1:术语“易取下的衬套”用于描述在灯具的寿命期间的移动或在灯具的非故意操作时可以从其安装位置拉出的衬套。可接受的固定方式的例子包括使用锁紧螺母、自固化树脂等适合的粘结剂或者大小适当的推入式装配。
&&& 注2:随时间老化变质材料的例子有天然橡胶。
&&& 在灯具的电缆人口处保护软缆或软线的管子或其他防护物应采用绝缘材料。
&&& 金属螺旋弹簧和类似部件,即使采用绝缘材料保护层,也不属于防护物。
&&&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5.2.9旋人灯具的衬套应固定在其位置上,若衬套用粘结剂固定,则粘结剂应是自固化树脂型。
&&&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5.2.10灯具提供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或设计成使用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应配有软线固定架,使连接到接线端子的导体免受应力,包括绞扭,并防止其保护层被磨损。应力消除和防止绞扭的效果应明显。灯具不提供软缆或软线的,应该使用灯具制造商推荐的最大和最小尺寸的适宜的试验软缆或软线。
&&& 应不可能将软缆或软线推人灯具而承受过度的机械应力或热应力。不能采用如将软缆或软线打成结头或端部用线捆起来的方法。
&&& 如果软缆或软线绝缘失效能使可触及金属部件带电的,应采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软线固定架或提供固定的绝缘衬垫。
5.2. 10.1 X型连接的软线和灯具设计成使用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软线固定架应:
&&& a)至少有一部分固定在灯具上,或是灯具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注:软线固定架固定在灯具上或由灯具卡住,当插入接线时,灯具就完全组装好了。
&&& b)适合于不同型号的与灯具连接的软缆或软线,但如果灯具只允许装一种软缆或软线时除外;
&&& c)在正常使用中拧紧或旋松时,它们不应损坏软缆或软线,软线固定架也不应损坏;
&&& d)如有的话,全部软缆或软线及其护套都能装入软线固定架内;
&&& e)如果螺钉是金属制成的而且能触及,或与可触及金属部件电气连接的话,软缆或软线不能接触软线固定架的夹紧螺钉;
&&& f)软缆或软线不能由金属螺钉直接压紧。
&&& g)更换软缆或软线不需要使用专门设计的工具。
&&& 可移式灯具或可调式灯具不能将密封压盖用作软线固定架,除非它们对于用作电源连接的各种型号和尺寸的软缆或软线有夹紧装置。如果从其设计或通过适当标记可明显看出软缆或软线是如何安装的话,可以使用迷宫式软线固定架。
&&& 合格性由5.2. 10.3的试验检验。
5.2. 10.2对于Y型和Z型连接,应采用适当的软线固定架。
&&& 合格性由5.2. 10.3的试验检验。
&&& 注:试验在灯具提供的软缆或软线上进行。
5.2. 10.3合格性由目视检验和提交的装有软缆或软线灯具进行下述试验来检验。
&&& 导体引入接线端子和接线端子螺钉,拧紧接线端子螺钉(如有的话),刚好使导体不会随便变动其位置。
&&& 按常规方式使用软线固定架,以表4.1中规定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夹持螺钉(如有的话)。
&&& 准备工作完成后,应不可能将软缆或软线推入灯具,引起接线端子处的软缆或软线位移,也不应引起软缆或软线与活动部件接触,或与工作温度高于导体绝缘层允许温度的部件接触。
&&& 然后软缆或软线承受25次拉力,拉力值如表5.2所示。
& &&拉时不能猛拉,每次历时1s。试验期间测量软缆或软线的纵向位移。第一次承受拉力时,在离软线固定架约20mm处的软缆或软线上作标记,25次拉力期间,标记的位移不能超过2 mm。
&&& 然后软缆或软线承受扭力,扭矩值如表5.2所示。
&&& 试验中和试验后,导体在接线端子内不能有明显移动,且软缆或软线不应损坏。
表5.2软线固定架试验
所有导体的总标称截面积/mm2
5.2. 11若外部接线进入灯具内部,则它应符合内部接线的有关要求。
&&& 合格性由5.3的试验检验。
5.2. 12环路安装的固定式灯具应配有接线端子,该接线端子用来保持给灯具供电的电源电缆的电气连续性,而不是在灯具内终止。
&&&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5.2. 13绞合软导体的末端可以镀锡,但不能有附加焊料,否则要有措施保证夹紧连接不会因焊料冷变形而发生松动(见图28)。
&&& 注:采用弹簧接线端子可满足这一要求。拧紧夹持螺钉不是防止焊料冷变形引起的镀锡绞合线连接松动的充分的措施。
5.2. 14’如果灯具带有制造商提供的插头,插头应具有与灯具相同的防触电保护型式和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
&&& Ⅲ类灯具不应带有允许与符合GB 1002和GB 1003规定的插座连接的插头。
5.2.15空缺。
5.2. 16灯具内含有与电源连接用的器具插座应符合IEC 60320的规定。灯具的环路安装应通过使用器具耦合器完成,如果是Ⅱ类灯具,则不应使用I类插头,或者应通过使用螺纹或无螺纹接线端子来完成环路安装。
&&& 5.2. 13-5.2.16的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注:IEC 60320允许不符合该标准数据单的其他结构.
5.2. 17互联电缆,如果不是由标准的绝缘和护套电缆制成,应由灯具制造商生产的在套管、管子或等效结构内布线的规定组件构成。
5.2. 18打算通过插座与电源连接的所有可移式灯具和固定式灯具或其他灯具,应配有与灯具分类相适宜的符合GB 1002和GB 1003的插头。
&&& 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5.3内部接线
5.3.1& 内部接线的导体规格和型式应与正常使用时的功率相适应。接线的绝缘材料应能承受其受到的电压和最高温度,在正确安装并与电源连接时不会影响安全。
&& &普通绝缘类型(聚氯乙烯或橡皮)的电缆用作通过式布线时,如果安装方式在制造商的说明书上有明确的说明,它们不必随灯具提供。但是,如果由于高温而必须使用特殊的电缆或套管的话,通过式布线必须由工厂装配,这种情况下,应考虑3.3. 3c)的要求。
&&& 黄绿线只能用作接地连接。
&&& 注1:绝缘层的温度限值在第12章的表中给出。&&
&&& 注2:符合4.9.2的套管适合于热点的防护。
&&& 合格性在第12章的温度和热试验后,用目视和下述试验检验:
&&& 对插座(如有的话)加载应根据制造商的声明值,如果没有声明,根据其额定电压下的额定电流对插座加载。
&&& 当达到稳定状态时,增加电压到5%过功率,或增加电压到6%过电压(由光源类型决定)。
&&& 达到新的稳定状态后,所有会受到导体本身发热影响的元件、电缆等部件上的温度应根据12.4的规定检验。
5.3.1.1与固定布线直接连接的接线,例如,通过接线端子座,而且依靠外部的保护装置断开与电源的连接,下列方式是适当的:
&&& 正常工作电流高于2 A:
&&& ――标称截面积:最小0.5 mm2;
&&& ――固定式灯具的通过式布线:最小1.5 mm2;
&&& ――绝缘层标称厚度:最小0.6 mm(聚氯乙烯或橡皮)。
&&& 正常工作电流低于2A有机械保护的接线:
&&& ――标称截面积:最小0.4 mm2;
&&& ――绝缘层标称厚度:最小0.5 mm2(聚氯乙烯或橡皮)。
&&& 当在下述电线绝缘层可能受到损坏的地方增加额外绝缘,认为是提供了所要求的足够的机械保护。
&&& ――生产时电线经此拉过的管子小的开口;
&&&& ――弯曲的电线紧靠在未经专门光滑边缘处理的金属周围。
5.3.1.2通过一个内部的限流装置与固定布线连接的接线,例如灯电流控制装置、电路断流器、熔断器、保护阻抗或隔离变压器,并将最大电流限制在2A以内,下列方式是适当的:&
&&& ――最小截面积可能小于0.4 mm2的选择应根据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大电流以及故障条件下流过电流的时间和强度,以避免在任何条件下电线绝缘层的过热。
&&& ――最小绝缘层厚度可能小于0. 5mm(聚氯乙烯或橡皮)的选择,应根据产生的电压选择绝缘层厚度。
5.3.1.3& Ⅱ类灯具的内部接线有带电导体,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接触到可触及金属部件时,接触处的绝缘至少应符合与电压有关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例如,使用护套电缆或套管。
5.3.1.4当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符合第11章规定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并根据第2章防护等级分类的,可以使用没有绝缘的导体。
5.3.1.5& &SELV载流部件不必绝缘。但是,如果采用了绝缘,就应根据第10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5.3.1.6如果采用了绝缘或机械性能比聚氯乙烯或橡皮好的绝缘材料,选择的绝缘厚度应具有同样的防护等级。
5.3.2内部接线应适当安置或保护,使之不会受到锐边、铆钉、螺钉及类似部件损坏,或者被开关、接合关节、升降装置、伸缩管和类似部件的活动件损坏,接线不得沿电缆纵轴绞拧360°以上。
&&& 合格性由目视(还见4. 14.4和4.14.5)和4.14.3的试验检验。
5.3.3& Ⅱ类灯具、可调式灯具或除墙面安装以外的可移式灯具中,若内部接线要穿过可触及金属部件或与可触及金属部件相接触的金属件,则开口处应该提供具有光滑圆边的坚固的绝缘材料衬套,衬套应固定不易取下。有锐边的开口处不能使用易随时间老化变质材料的衬套。
&&& 注1:术语“易取下的衬套”用于描述在灯具的寿命期间的移动或在灯具的非故意操作时可以从其安装位置拉出的衬套。可接受的固定方式的例子包括使用锁紧螺母、自固化树脂等适合的粘结剂或者大小适当的推入式配合。
&&& 注2:随时间老化变质材料的例子有天然橡胶。
&&& 若电缆引入孔倒边光滑,且内部接线在使用中不需要移动,则可以在不带特殊保护套的电缆上单独加一保护套或采用带保护套的电缆来满足本要求。
5.3.4除了部件上的端头以外,内部接线的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绝缘覆盖层的绝缘性能应不低于接线的绝缘性能。
&&& 5.3.3和5.3.4的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5.3.5若内部接线伸至灯具外,而且设计成接线可能受到应力,则接线应符合外部接线的要求。外部接线的要求不适用于伸出灯具长度小于80 mm的普通灯具的内部接线。对于非普通灯具,伸出外壳的接线均应符合外部接线的要求。
&&& 合格性由目视、测量以及5.2. 10.1的试验(如有必要)检验。
5.3.6可调式灯具,凡在灯具正常动作过程中与金属部件摩擦可能损坏绝缘的接线处均应采用绝缘材
料的电线支架、线夹或类似部件固定。
5.3.7软绞合线的端部可镀锡,但不能有附加焊料,否则要有措施保证焊料冷变形时夹紧连接件不会松动(见图28)。
&&& 注:采用弹簧接线端子可满足这一要求.拧紧夹持螺钉不是防止焊料冷变形引起的镀锡股线连接松动的充分的措施。
&&& 5.3.6和5.3.7要求的合格性由目视检验。6(不使用)
&&& 本章规定了灯具的接地要求,如适用的话。
7.2接地规定
7. 2.1& I类灯具,在完成安装,或者为更换光源或可替换的启动器或清洁而打开时可触及的金属部件,并且绝缘失效时可能变为带电的金属部件,它们应永久地、可靠地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连接。
&&& 注1:对于本要求来说,金属部件与带电部件之间隔着一个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连接的金属件的-以及金属部件与带电部件之间隔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这些金属件不作为绝缘失效时可能变为带电的金属部件。
&&& 注2:在调换光源操作时,如果光源发生破碎,破碎不被认为是绝缘失效,根据本条款光源不被认为是灯具的一部分见0.4.2和8.2.3第4段的说明)。
&&& 绝缘失效时可能变为带电的灯具金属部件,在灯具完成安装时,虽然是不可触及的,但易与支承表面接触的灯具金属部件,它们应永久地、可靠地与接地端子连接。
&&& 注3:启动器和灯头并不要求接地,但灯头的接地可以帮助启动。
&&& 接地连接件应是低电阻的。
&&& 自攻螺钉可用来保证接地的连续性,只要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妨碍这种连接,并且每一连接处至少用两只螺钉。
&&& 螺纹成形螺钉若符合螺纹接线端子的要求(见第14章),则可用来提供接地的连续性。
&&& 用于金属材料凹槽内的螺纹成形螺钉可以提供灯具的接地连续性,只要本部分内有关接地连接件所要求.的所有试验都能通过。见图30。
&&& I类灯具,带有连接器或类似的连接装置的可分离部件的,在载流触点接通之前,接地连接件应先接通,在接地连接件断开之前,载流触点应先断开。
7. 2.2提供接地连续性的活动接头、伸缩管等的表面应确保有良好的电接触。
7.2.3 7.2.1和7.2.2的合格性由目视和以下试验检验:
&&& 将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 V产生的至少为10 A的电流分别接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各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 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并由电流和电压降算出电阻,该电阻不得超过0.5 Ω。型式试验时,应通入电流至少1 min。
&&& 注:关于用不可拆卸软缆连接电源的灯具,接地触点是在插头上或者在软缆或软线的电源端的。
7.2.4接地端子应符合4.7.3的要求。其连接应充分锁定以防意外的松动。
& &&螺纹接线端子夹紧装置应不能徒手松开。
&&& 无螺纹接线端子夹紧装置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应不可能松开。
&&& 合格性由目视、手工试验和4.7.3的试验检验。
&&& 注:通常,用于载流的接线端子的设计提供了足够的弹性,能符合本要求。对于其他设计,则需要提出特殊规定,例如采用一个有足够弹性的部件,它不可能无意被取下。
7.2.5对于配有电源连接插座的灯具,接地触点应为插座的一个完整的部分。
7.2.6对于与电源电缆或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连接的灯具,接地端子应邻近电源接线端子。
&&& 注:灯具可能有X型连接或Y型连接。
7.2.7除普通灯具以外的其他灯具,接地端子的所有部件都应尽量减小由于与接地导体接触或与其接触的任一其他金属产生电解腐蚀的危险。
7.2.8接地端子的螺钉或其他部件都应该用紫铜或其他不锈金属或带有不锈表面的材料制成,而且接触面应为裸露金属面。
7.2.9&& 第7.2.5到7.2.8要求的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试验来检验。
7.2.10若设计用于环路安装的Ⅱ类固定式灯具配有内部接线端子来保持接地导体的电气连续性,使接地不会在灯具内终止,则该接线端子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隔开。
&&& 若固定连接的Ⅱ类灯具有功能用途的接地连接,例如环路安装,以帮助光源启动或者避免无线电干扰,则该功能接地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隔开。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2.11当I类灯具配有附着的软线时,该软线应有一根黄绿双色的接地芯线。
&&& 软线或软缆的黄绿芯线应与灯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若灯具带插头的话)相连接。
&&& 用黄绿双色作标识的导体,无论是内部接线还是外部接线,应仅与接地端子连接。
&&& 对于用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的灯具,接线端子的安置或在软线固定架与接线端子之间导体的长度应使得万一软缆或软线从软线固定架中脱开,载流导体先于接地导体拉紧。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8防触电保护
&&& 本章规定了灯具防触电保护的要求。附录A规定了确定导电部件是否会引起触电的带电部件的试验。
8.2防触电保护
8.2.1& 灯具应制造成当灯具按正常使用安装和接线后以及为更换光源或可替换的启动器而必须打开灯具时,即使不是徒手操作,其带电部件是不可触及的。基本绝缘部件不能用在没有防意外接触措施的灯具的外表面上。
&&& 注:基本绝缘部件的例子有打算内部接线的电缆、内装式控制装置等。
&&& 在正常使用中考虑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指出限制的所有方法和安装位置,以及可调节灯具的所有调节位置,灯具的防触电保护应维持不变。除了光源和灯座的下列部件,可徒手取下的所有部件取下后,防触电保护应保持不变:
&&& a)卡口灯座
&&& 1)圆顶盖(接线端子盖);
&&& 2)裙形外壳。
&&& b)螺口灯座
&&& 1)仅悬吊式灯座的圆顶盖(接线端子盖);
&&& 2)外壳。
&&& 不能用一只手通过简单动作取下的固定式灯具的罩盖,不予取下。然而,更换光源或启动器不得不取下的罩盖,进行本试验时取下。
&&& 注:滚花头螺钉或灯罩固定圈通常可用一只手通过简单动作取下。
&&& 无螺纹接线端子的按钮释放装置夹持的电源导体,进行本试验时不应取下。
&&& 本要求不排除使用没有罩子的按钮型接线端子座。为了从这些端子座上松开接线,可能要求一些特殊的动作。
&&& I类和Ⅱ类灯具使用管形钨丝灯的,由于其每一端有灯头,在更换光源时应采取双极自动断电的装置。如果有关标准包含了可能引起触电的带电部件的可触及性的特殊要求,且覆盖了相关的灯头和灯座组件,则本要求不适用。
&&& 不应依靠漆层、搪瓷、纸和类似材料的绝缘特性来提供所要求的防触电保护和防短路保护。
&&& 带有与双端高压气体放电灯一起使用的触发器的灯具应按照图26试验。
&&& 如果按照图26测出的电压超过34 V(峰值),触发器应只有当光源完全插入时才能动作,或根据3.2. 18 a)或b),应在灯具上给出警告。
&&& Fa8双端灯头管形灯管的灯具应符合3.2.18的标记要求。
8.2.2对于可移式灯具,灯具上可以徒手移动的部件位于最不利的位置后,防触电保护仍应保持不变。
8.2.3对于本章来说,Ⅱ类灯具中仅靠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都作为带电部件。
&&& 这同样适用于启动器和灯头的非载流部件,但不包括为更换光源或启动器而打开灯具时的可触及。
&&&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IEC 60901的单端紧凑型荧光灯的灯头。
&&& Ⅱ类灯具,光源的玻壳不要求有进一步的防触电保护。对玻璃碗和其他防护玻璃,如果在更换光源时必须取下或不能经受住4. 13的试验,则不能用作附加绝缘。
&&& 注:8.2.1和8.2.3的要求合起来的意思是:在Ⅱ类灯具中,当为更换光源或启动器而打开灯具时,除了启动器的金属部件和灯头的非载流部件以外,基本绝缘的金属部件是不允许被触及的,但可以触及基本绝缘。
&&& 装有卡口灯座的I类灯具必须符合以下两者之一:
&&& ――灯具应设计成按正常使用装配后,用标准试验指不能触及灯头;
&&& ――提供接地的金属灯座。
&&& 正常使用时,双端卤素灯不可能以暴露灯丝的方式发生故障的,Ⅱ类灯具中的光源与金属反射器之间不要求有绝缘挡板。
8.2.4可移式灯具用不可拆卸的软线和插头的方式与电源连接的,其防触电保护应与支承表面无关。
& 可移式灯具的接线端子座应完全遮盖。
8.2.5 8.2.1到8.2.4的合格性由目视检验,如果必要的话,用GB 42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或者用该构件相关的试具来检验。
&&& 试验指应去接触每一个可能触及的位置,如必要时施加10 N的力,用一个电指示器显示与带电部件的接触情况。可移动部件,包括灯罩,应徒手置于最不利的位置,如果可移动部件是金属部件,它们不应触及灯具或光源的带电部件。
&&& 注:建议用指示灯来显示接触的情况,而且它的电压不应低于40 V。
8.2.6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和其他部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可靠地固定,在正常操作时不会松动。
&&& 合格性有目视、手工试验和第4章的试验检验。
8.2.7装有电容量大于0.5pF电容器的灯具(以下提到的除外),应装有放电装置,使灯具与额定电压的电源断开后1 min,电容器两端的电压应不超过50 V。
&&& 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可移式灯具、导轨接合器连接的灯具或带有电源连接器的灯具,用标准试验指可触及的触点,并含有一个电容量超过0.lμF(或0.25 μF额定电压小于150 V的灯具)电容器,应装有放电装置,使断开电源后Is,插头两插销间或接合器/连接器触点间的电压应不超过34 V。
&&& 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并且含有一个电容量超过0.1μF(或0. 25 μF额定电压小于150 V的灯具)电容器的其他灯具和导轨接合器安装式灯具,应装有放电装置,使断开电源后5s,插头两插销间的电压应不超过60 V有效值。
&&& 0.4.2要求,除有另外规定外,本部分第8章的试验应将光源装在线路中进行。如果装上补偿电容会引起更坏的结果时,应将光源装在线路中测量补偿电容器的电压。
&&& 本条要求的剩余电压仅应在单个灯具上测量,即使单个灯具可能被安装在多个灯具的系统中。
&&& 合格性由测量检验。
&&& 注:(各种型式灯具用的)放电装置可以装在电容器上或电容器内,或者单独装在灯具内。
9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 本章规定了根据第2章分类为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的灯具(包括普通灯具在内)的要求和试验。
9.2防止粉尘、固体异物和水的侵入试验
&&& 根据灯具的分类和标在灯具上的1P数字,灯具外壳应提供相应的防止粉尘、固体异物和水侵入的防护等级。
&&& 注;由于灯具的技术特性,本部分规定的粉尘、固体异物和水侵入试验不完全等同于GB 4208中规定的试验。附录
&&& J给出IP数字的解释。
&&& 合格性用9.2.0―9.2.9规定的相关试验来检验,其他IP等级用GB 4208规定的相关试验来检验。
&&& 除了IPX8以外,进行第2位特征数值试验前,包括光源在内的整套灯具应在额定电压下点燃直至达到稳定的工作温度。
&&& 试验用水的温度应为15℃±10℃。
&&& 进行9.2.0到9.2.9的试验时,灯具应按正常使用安装和接线,并置于最不利位置,装好防护半透明罩(如有的话)。
&&& 用插头或类似装置连接的灯具,插头或类似装置应作为完整灯具的一部分进行试验,这个要求也适用于独立的控制装置。
&& 安装时灯体与安装表面接触的固定式灯具,在进行9.2.3到9.2.9的试验时,应将金属网隔板插在灯具和安装表面之间。隔板的外形尺寸应至少等于灯具的投影面积,隔板的各个尺寸如下:&&&
&&& 网眼纵长&&& 10 mm~20 mm
&&& 网眼横宽&&& 4 mm~7 mm
&&& 网线宽度&&& 1.5 mm~2 mm
&&& 网线厚度&&& 0.3 mm~0.5 mm
&&& 总的厚度&&& 1.8 mm~3 mm
&&& 凡由排水孔排水的灯具,安装时应使最低的排水孔敞开,制造商安装说明书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 安装说明书中规定防滴水灯具是安装于顶棚或天棚下面的,灯具应固定在一块平板的下侧,平板的尺寸应比灯具与安装表面相接触部分的周边宽10 mm。
&&& 嵌入式灯具,凹槽内的部件和凸出凹槽的部件,应根据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对IP分类的规定各自试验。
&&& 注:在进行9.2. 4~9.2.9的试验时,可能有必要将凹槽内的部件封闭在一个盒子里。
&&& IP2X灯具,外壳是指容纳主要部件(光源和光学控制装置除外)的灯具部分。
&&& 注:因为灯具没有危险的运动部件,达到了GB 4208中规定的安全等级。
&&& 可移式灯具,按正常使用接线后,应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
&&& 若有密封压盖,应该用4. 12.5试验中施加于密封压盖的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除玻璃罩的手动固定螺钉以外,外罩的固定螺钉应该用表4.1规定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螺纹盖应该用下述扭矩拧紧,该扭矩以牛顿米为单位,数字等于以毫米为单位的标称螺纹直径的十分之一。固定其他盖的螺钉应该用表4.1规定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
&&& 试验完成后,灯具应承受第10章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并且目视检验应表明:
&&& a)防尘灯具内无滑石粉沉积,如果粉尘导电的话,灯具的绝缘就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 b)尘密灯具外壳内部无滑石粉沉积。
&&& c)在载流部件上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上或可能对使用者或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的绝缘体上应无水的痕迹,例如,可能会使爬电距离降至第11章规定的数值以下。
&&& d)& i)没有排水孔的灯具,应该没有水进入。
&& &&&&&注:应注意不要将凝露误认为进水。
& &&&&&&ii)有排水孔的灯具,如果水可以有效地排出,而且不会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至本部分规定的数值以下时,试验时水的进入包括凝露水是允许的。
&&& e)水密或压力水密灯具内,任何部件内均无水进入的痕迹。
&&& f)第1位IP特征数字为2的灯具,相关的试验指不能触及带电部件;
&& &&第1位1P特征数字为3和4的灯具,相关的试具不能进入灯具外壳。
& &&&带有符合4.17规定排水孔和带有通风狭孔强制冷却的灯具,相关的试具通过排水孔和通风狭孔触及第1位IP特征数字为3和4的灯具的带电部件是不允许的。
&&& 防固体异物灯具(IP第1位特征数字为2),应用GB 42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按照本部分第8章和第11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 注:IP第1位特征数字为2的灯具不要求用GB 4208规定的钢球进行试验。
&&& 防固体异物灯具(lP第1位特征数字为3和4),用IEC 61032规定的C型或D型试具在每一个可能的部位(不包括密封圈)进行试验,并施加下述的力:
表9.1& 防固体异物灯具试验
IEC 61032的试具
IP第1位特征数字为3
3 N(l±10%)
lP第1位特征数字为4
1 N(l±10%)
&&& 试具的端部应与其长度方向切成直角,而且没有毛刺。.
9.2.1& 防尘灯具(IP第1位特征数字为5),应在与图6相似的粉尘试验箱内试验,箱内气流使滑石粉保持悬浮状态。箱内每立方米应含滑石粉2 kg。所用的滑石粉要经筛子筛过,筛网的标称线径为50μm,网丝间标称自由砸离为75μm。使用过20次以上的滑石粉不得用来试验。
&&& 试验程序如下:
&&& a)灯具挂在粉尘箱外面,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工作直至达到工作温度。
&&& b)将正在工作的灯具以最小的扰动放入粉尘箱内。
&&& c)关上粉尘箱的门。
&&& d)开启风扇或风机,使滑石粉悬浮。
&&& e) 1 min后关掉灯具电源,并使之在滑石粉保持悬浮的状态下灯具冷却3h。
&&& 注:在开启风扇或风机与关掉灯具电源之间有l min的时间间隔,是为了保证在灯具开始冷却时,在灯具周围的滑石粉真正地处于悬浮状态,这对较小的灯具最为重要.开始试验时,灯具按a)操作,是保证试验箱不会过热。
9.2.2尘密灯具(IP第1位特征数字为6),应按9.2.1的规定试验。
9.2.3防滴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1),应承受10 min的3 mm/min的人工降雨试验,人工降雨由灯具顶部上方200 mm高处垂直落下。
9.2.4防淋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3),用图7所示淋水装置淋水10 min。半圆形管的半径要尽可能小,并与灯具的尺寸和位置相适应。
&&& 管子上的孔应使水喷向圆的中心,装置人口处的水压应约为80 kN/m2。
&&& 管子应摆动120°,垂线两侧各60°,完整摆动一次(2×120°)的时间约4s。
&&& 灯具应安装在管子的旋转中心以上,使灯具两端都能充分的喷到水。试验时灯具应绕其垂直轴旋转,转速为1 r/min。
&&& 10 min后,关掉灯具电源开关使灯具自然冷却,同时继续喷水10 min。
9.2.5防溅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4),用图7所示的溅水装置,按9.2.4所述的方法从各个方向喷水10 min,灯具应安装在管子的旋转中心以下,使灯具两端都能充分地喷到水。
&&& 管子应摆动约360°,垂线两侧各180°,完整摆动一次(2×360°)的时间约12 s。试验时灯具应绕其垂直轴旋转,转速为1 r/min。
&&& 受试设备的支承件应呈格栅状,以避免起档板的作用。10 min后,关掉灯具电源,使灯具继续冷却,同时继续喷水10 min。
9.2.6防喷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5),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立即经受用带喷嘴的软管从各方向喷水15 min,喷嘴的形状和尺寸如图8所示。喷嘴离样品距离应保持3m。
&&& 应调节喷嘴处的水压,使出水速率达到12.5(1±5%)L/min(约30 kN/m2)。
9.2.7防强喷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6),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立即经受用带喷嘴的软管从各方向喷水3 min,喷嘴的形状和尺寸如图8所示。喷嘴离样品距离应保持3m。
&&& 应调节喷嘴处的水压,使出水速率达到100(1±5%)L/min(约100 kN/m2)。
9.2.8水密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7),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立即将整个灯具浸入水中30 min,灯具的顶部水深至少150 mm,最下面部位上至少有1m高的水。灯具应以正常安装方式保持在适当的位置上。使用管形荧光灯的灯具应使漫射器朝上,水平放置于水面下1m。
&&& 注: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水下工作的灯具来说并非很严酷。
9.2.9压力水密灯具(IP第2位特征数字为8),用点灯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加热灯具,使灯具外壳的温度超过试验桶内的水温5℃~10℃。
&&& 然后,关掉灯具电源开关,灯具承受相当于其额定最大浸入深度所产生压力的1.3倍水压,时间为30 min。
9.3潮湿试验
&&& 所有灯具都应防护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 合格性由9. 3.1的潮湿处理完成后立即进行第10章的试验来检验。
&&& 若有电缆引人口的话,应使之敞开;如果带有敲落孔,应使其中一个打开。
&&& 徒手可以取下的部件,例如电气部件、罩盖、防护玻璃等,应该取下,如有必要的话,与主要部件一起承受潮湿处理。
9. 3.1灯具在潮湿箱内,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潮湿箱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保持在91%~95%。空气温度t为20℃~30℃之间任一适宜值,所有能放置样品的地方空气温度的误差应保持在1℃之内。
&&& 样品放入潮湿箱之前,样品的温度应达到t~(t+4)℃之间,样品应在潮湿箱内放置48 h。
&&& 注:在大多数情况下,样品在潮湿试验前,在t~(t+4)℃的房间内至少放置4 h.可以达到规定的温度。&& &
&&& 为使潮湿箱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必须保证潮湿箱内空气的不断循环,并且一般采用隔热的试验箱。
&&& 潮湿试验后,应无影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损坏。
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本章规定了灯具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的要求和试验。
10.2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灯具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合格性用10. 2.1和10.2.2试验检验,将已取下那些部件重新装配好后,在潮湿箱或在使样品达到规定温度房间内试验。
&&& 若有开关的话,除了带电部件之间只有通过开关动作才能断开的以外,所有试验,开关都应处于接通的位置。
&&& 进行这些试验时,下述部件应断开,使试验电压加到部件的绝缘上,而不是加到这些部件的电容或电感功能元件上:
&&& a)旁路连接的电容器;
&&& b)带电部件和灯具壳体之间的电容器;
&& &c)连接在带电部件之间的扼流圈和变压器。
&&& 若不可能将金属箔置于衬垫或挡板上,则要对三片衬垫或挡板进行试验,将它们取出放在两个直径为20 mm的金属球之间,并用2N士0.5 N的力将其压在一起进行试验。
&&& 晶体管镇流器的试验条件应按GB 19510的规定。
注1: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以及可触及金属部件与绝缘衬垫和绝缘挡板上的金属箔之间的绝缘,根据要求的绝缘类型进行试验。术语“壳体”包括可触及金属部件、可触及固定螺钉和与可触及绝缘材料部件接触的金属箔.
在含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上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时,可能存在灯电路额定电压大于灯具额定电源电压的情况。这由灯的控制装置上标记的额定值Uout所指示。在这些例子中,施加于灯电路部件的试验电压应用标记在灯的控制装置上的额定值Uout代替U加以计算得到。
&&& 注2:U=工作电压.
10.2. 1试验-绝缘电阻
&&& 绝缘电阻应在施加约500 V直流电压后1 min测定。
&&& 对于灯具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部件的绝缘,用于测量的直流电压为100 V。
&&& 绝缘电阻不应低于表10.1规定的数值。
&&& Ⅱ类灯具,如果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能单独试验的话,则不应对灯具的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的绝缘进行试验。
表10.1& 最小绝缘电阻
&&& 最小绝缘电阻/MΩ
&&& 部件的绝缘
安全特低电压(SELV):
& 不同极性的载流部件之间
& 载流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 载流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非安全特低电压(非SELV):
&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 带电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 b和c,或d
& 带电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 b和c,或d
&通过开关的动作可以成为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 b和c,或d
& 对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a)
& 对非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b)
& 附加绝缘(c)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d)
&&& a进行本试验时,安装表面用金属箔覆盖.
&&& 只有当带电部件和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衬垫或绝缘挡板不在其位时)小于第11章的规定时,才对绝缘衬垫和绝缘挡板进行试验。
&&& 必须按表10.1对衬套、软线固定架、电线支架或线夹的绝缘进行试验,试验时软缆或软线应该用金属箔包覆或用相同直径的金属棒代替。
&&&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特意接在电源上又不是带电部件的启动辅助件。
&&& 注:带电部件的试验见附录A。
10.2.2试验――电气强度
&&& 应将基本为正弦波、频率为50 Hz或60 Hz、表10.2中规定的电压施加于表中所列举的绝缘两端,时间为1 min。
&&& 开始施加的电压不应超过规定值的一半,然后逐渐增至规定值。
&&& 试验用的高压变压器,当输出电压调到相应的试验电压后,输出端短路时,其输出电流至少应为200 mA。
&&& 当输出电流小于100 mA时,过电流继电器不应该断开。
&&& 应当注意施加的试验电压的有效值经测试在士3%之间。
& 还应注意放置金属箔时使绝缘体的边缘不发生闪络。
&&& 对于既有加强绝缘又有双重绝缘的Ⅱ类灯具,应注意施加于加强绝缘的电压不应使基本绝缘或附加绝缘受到过高的电压。
&&& 不引起电压下降的辉光放电可忽略不计。
&&& 试验期间不得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特意接在电源上又不是带电部件的启动辅助件。
&&& 对于带触发器的灯具,为了保证灯具的绝缘、接线和类似部件满足要求,应在触发器工作时对那些受脉冲电压影响的灯具部件进行电气强度试验。
&&& 对于带触发器的灯具,根据灯座制造商说明书规定,只有插入光源时灯座才能得到其最大脉冲电压的保护的,试验时应插入一个模拟灯。
&&& 注1:模拟灯应随着型式试验样品一起提供.
&&& 注2:要允许脉冲电压上升到保证放电灯能热启动(例如演播室场所)时,本条要求能使灯头/灯座保持一个合理尺寸的设计。
&&& 带有触发器的灯具接到100%额定电压的电源上,历时24 h,这期间有损坏的触发器立即更换。然后按表10.2规定的值对灯具进行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时触发器的所有接线端子(接地端子除外)连接在一起。
&&& 带有手动触发器(如按钮)的灯具,灯具接到100%额定电压的电源上并承受“3s通/10 s断”转换循环,时间共1h。本试验只用一个触发器。
&&& 当符合GB/T& 19 510.& 10的镇流器上标记只能配用带限时装置的触发器时,带有这种触发器的灯具应承受同样的试验,但在250次通/断循环时,使断开的时间保持2 min。
&&& 电气强度试验中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 在含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上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时,可能存在灯电路额定电压大于灯具额定电源电压的情况。这由灯的控制装置上标记的额定值Uout所指示。在这些例子中,施加于灯电路部件的试验电压应用标记在灯的控制装置上的额定值Uout代替U加以计算得到。
&&& 注:U=工作电压。
表10.2& 电气强度
&&& 试验电压/v
部件的绝缘
安全特低电压(SELV):
不同极性的载流部件之间.
载流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载流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非安全特低电压(非SELV).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和安装表面‘之间
带电部件和灯具的金属部件之间
通过开关的动作可以成为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对SEI。V的电压的基本绝缘(a)
对非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b)
附加绝缘(c)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d)
a进行本试验时,安装表面用金属箔覆盖。
U-工作电压
10.3泄漏电流
&&& 灯具正常工作时在电源各极与其壳体(见表10.2)之间可能产生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表10.3的数值。
&&& 合格性根据IEC 的第7章检验。
&&& 注;对于用交流供电的电子镇流器的灯具,由于光源的高频工作,泄漏电流可能主要取决于光源和接地启动装置之间的间距.
表10.3泄漏电流
&&& 灯具类型
&&& 泄漏电流最大有效值c/mA
I类可移式b
额定输入不超过1 kVA的I类固定式
以1.0mA/kVA增加,最大值5.0 mAa
&&& a根据IEC 6.1测量加权感知、反应电流(a.c.).
&&& b根据IEC 6.2测量加权摆脱电流(a.c.).
&&& c当使用IEC 60990图4和图5网络时,应分别测量峰值电压U2和们,且转换到有效值.
1 l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本章规定了灯具内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最低要求。
11.2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附录M表中列举的部件应有足够的间距。灯具的安全特低电压部件( SELV)也应有足够的间距.普通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1.1和表11.3给出的数值,分类为IPX1或分类更高的
灯具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1.2和表11.3规定的数值。
&&& 极性相反的载流部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基本绝缘的要求。
&&& 注。污染等级或过电压类别参考GB/T 16935.1.
&&& 对于普通灯具,表11.1和表11.3规定的最小距离基于以下原则:
&&& ――污染等级2:一般仅发生非导电污染,但预料到凝露偶尔造成的暂时导电I
&&& ――对基本绝缘,用过电压类别I;
&&& ――对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用过电压类别Ⅱ;
&&& 对于分类为IPX1或分类更高的灯具,表11.2和表11.3规定的最小距离基于以下原则:
&&& ――污染等级3:发生干燥的非导电污染,但预料到凝露造成的导电,
&&& ――对所有绝缘,用过电压类别Ⅱ。
表11.1& 普通灯具交流(50/60 Hz)正弦电压的最小距离(转换指南见附录M)
工作电压有效值/v
――基本绝缘PTIa&&& ≥600
――附加绝缘PTIa&& ≥600
――加强绝缘
――基本绝缘
――附加绝缘
――加强绝缘
&&& a PTI(耐起痕指数)按照IEC 60112.
表11.2& IPX1或以上灯具交流(50/60 Hz)正弦电压的最小距离(转换指南见附录M)
工作电压有效值/V
――基本绝缘PTP≥600
175≤PTP&600
――附加绝缘
――加强绝缘
――基本绝缘
――附加绝缘
――加强绝缘
&&& 8PTI(耐起痕指数)按照IEC 60112.
表11.3正弦或非正弦脉冲电压的最小距离
额定脉冲电压峰值/k V
最小电气间隙/mm
额定脉冲电压峰值/kV
最小电气间隙/mm
11.2.1合格性检验通过在灯具的接线端子不接导体和接上最大截面积的导体进行测量来检验。
&&& 小于1 mm宽的槽口,爬电距离仅计算其槽口的宽度。
&&& 小于1 mm宽的空气间隙,在计算总电气间隙时忽略不计,要求的距离是1 mm或更小的除外。
&&& 对于带器具插座的灯具,用适当的连接器插入后进行测量。
&&& 测量绝缘材料外部部件内的槽或开口的距离,要用金属箔与可触及表面相接触。GB 42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将金属箔推进角落和类似位置,但不要将其压入开口内。
&&& 永久性密封件内部的爬电距离不必测量。永久性密封件的例子是封闭件或填充化合物的部件。
&&& 表中数值不适用于有单独IEC标准的部件,但适用于灯具中部件的安装和可触及距离。
&&& 电源接线端子的爬电距离应该从接线端子内带电部件测量至任何可触及金属部件,电气间隙应从输入电源线量至可触及金属部件,例如,从最大截面积的裸导体至可触及金属部件。在接线端子内部接线一侧,电气间隙应在接线端子的带电部件量至可触及金属部件(见图24)。
&&& 注:在电源线一侧和内部线一侧电气间隙的测量是不同的,因为灯具制造商不能控制安装者电源线绝缘层剥去的长度.
&&& 在确定衬套、软线固定架、电线支架或线夹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时,测量时应装配有电缆。
&&& 对于表中列出的数值之间的工作电压,可以采用线性插入法算出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数值。工作电压在25 V以下的没有限值,因为表10.2的电压试验足够了。
&&& 当起痕不会发生时,对PTI≥600材料规定的爬电距离数值应适用于与不通电部件,或不打算接地部件之间的距离(不管实际的PTI是多少)。
&&& 对于承受工作电压时间小于60 s的,关于PTI≥600材料规定的爬电距离数值应适用于所有材料。
&&& 对于不易受粉尘或湿气污染的,PTI≥600材料规定的爬电距离数值应适用于所有材料(不管实际的PTI是多少)。
&&& 爬电距离应不小于所要求的最小电气间隙。
&&& 既承受正弦电压又承受非正弦脉冲电压的,要求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适用的两个表规定的任一最大值。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 本章规定了与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有关的要求.
12.2光源和镇流器的选择
&&& 本章试验用的光源应根据附录B来选择。
&&& 用于耐久性试验光源在超过其额定功率的条件下连续工作了较长时间,不得再用于热试验。然而通常在正常工作条件工作的热试验中用过的光源却可以留作异常条件工作的热试验用。
&&& 若灯具需要一只单独的镇流器,而灯具本身又不配有镇流器,则要为试验选择一只符合有关镇流器标准的正规产品。镇流器在基准条件下为基准灯提供的功率应在额定光源功率的土3%范围内。
&&& 注1:关于基准条件,参阅相关IEC附件标准。
&&& 注2:在有关光源的性能标准中,额定功率可能还称作“目标”功率。这个措辞将在这些标准的将来版本里更正.
12.3耐久性试验
&&& 在模拟工作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能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
&&& 用12.3.1的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12.3.1试验
&&& a)灯具应安装在有控制箱内环境温度装置的热箱中。
&&& 灯具应置于与正常工作热试验(见12.4.1)中相似的支承面上(并且工作位置也相同)。
&&& b)试验期间,箱内环境温度应保持在(“t+lO)℃士2℃。除了灯具上另有标明者外,t=25℃。
&&& 箱内的环境温度应按附录K测定。与灯具分开工作的镇流器应放在自由空间中,不必安装在热试验箱内,但应工作在25℃士5℃的环境温度内。
&&& c)灯具应在箱内共试验168 h,分成7个连续的24 h周期。在每周期中,前21 h,按下面d)条规定的电源电压施加于灯具上,剩余的3h断开电源。灯具的初始加热期属于第一个试验周期的一部分。
&&& 前6个周期电路条件应处于正常工作,而第7个周期电路条件应处于异常工作(见附录C)。对装有电机(例如,风扇)的灯具,应选择会产生最不利试验结果的异常条件。
&&& 对于无12.5.la)规定的异常条件的灯具,其全部试验时间应为240 h(即正常工作10×24周期)。
&&& d)在试验期间,钨丝灯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光源达到额定功率时电压的(1. 05士0.015)倍,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最大值的(1. 10士0. 015)倍。
&&& e)如果因损坏而使灯具停止工作时,则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 ――灯具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光源)偶然损坏时,应按12.4.lg)的规定处理。
&&& ――如果热保护装置在前6个周期动作,试验应作如下变更:
&&& (1)对带有循环型热保护装置的,灯具应允许冷却至该装置复原。对带有一次性热保护
&&& 装置(一次性热断流器)的灯具,应更换该装置。
&&& (2)对各类灯具应继续用该电路进行试验,时间持续至240 h。调节温度使保护装置正好不动作。如果必须调节到灯具额定特性值以下才能防止保护装置工作,则认为该灯
&&& 具本试验不合格。
&&& ――如果在第7周期(异常条件)期间,热保护装置动作的话,也应允许冷却,如果是一次性热保护装置,应予更换,应继续用该电路进行试验,调节温度使保护装置正好不动作。
&&& 注:如果断流装置在第7周期(异常条件)动作,就认为检验了预期的保护功能。
&&& 应设有工作中断的指示信号装置。有效的试验时间不应由于这类中断而缩短。
12. 3.2合格性
&&& 经过12. 3.1的试验后,用目视检验灯具,对于导轨安装的灯具,还要检验导轨系统的导轨和零部件。灯具的任何部分不得变成不能工作(12.3.le)中叙述的偶然损坏除外),而且塑料螺口灯座不能变形。灯具不得变成不安全,亦不能造成导轨系统的损坏。灯具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
&&& 注:可能的不安全状态的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
12.4热试验(正常工作)
&&& 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具(包括光源)的任何部件、灯具内的电源接线或者安装表面都不得达到有损安金的温度。
&&& 另外,灯具处于工作温度时,灯具上徒手可触及的、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都不得过热,以至无法触及、操作、调节和夹持。
&&& 灯具不应使被照射物体过分受热。
&&& 导轨安装的灯具不应使安装灯具的导轨过分受热。
&&& 合格性用12. 4.1规定的试验来检验。测量导轨温度的试验条件应按IEC 的12.1的规定。
&&& 对于装有电动马达的灯具,马达在试验期间应按所预期的工作。
12. 4.1试验
&&& 应按下述条件进行12.4.2指出的温度测量:
a)灯具应在防风罩内试验,设计这个防风罩是要避免环境温度的剧烈变化。适宜于表面安装的灯具应安装在附录D中所描述的表面上。附录D举了一个防风罩的例子,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 的罩子,但其得到的效果应与用附录D中所述的罩子时得到的结果相一致(对于与灯具分开的镇流器,见本条中h)项)。
&&& 灯具应用其所带的接线和材料(如绝缘套管)与电源连接。
&&& 通常,应按灯具随带的说明书或灯具上的标记连接。此外,灯具不附带有将受试灯具连接到电源所需的接线的,则这种接线应为普通常用的型号。不是灯具本身附带的接线,以下称为试验线。
&&& 温度测量应按附录E和附录K的要求进行。
&&& b)灯具的工作位置应是在工作中合理采用的受热最多的工作位置。对于固定式不可调节的灯具,不要选择使用说明书中或灯具的标记上不允许的位置。对于可调节的灯具,应考虑灯具上标出的要求离被照物体的距离,但没有提供某个位置的机械锁定装置的灯具,反射器的前面边缘(如果有的话)距离安装表面应为100 mm,否则光源距离安装表面应为100 mm。
&&& c)防通风罩内环境温度应为10℃- 30℃,最好为25℃。在测量期间环境温度的变化不应大于士1℃,并且为了避免影响结果,应有一个足够长的预处理时间。
&&& 若光源具有对温度敏感的电气性能(如荧光灯),或者若灯具的£。额定值超过30℃,则防风罩内的环境温度应在ta额定值5℃范围以内,最好与ta的额定值相同。
&&& d)& 灯具的试验电压应为:
&&& ――钨丝灯灯具:用产生试验灯泡(见附录B)1.05倍额定功率时的电压进行试验,但热试验源( HTS)灯泡应始终工作在灯泡所标的电压。
&&&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最大值的1. 06倍。
&&& ――装有马达的灯具:额定电压(或灯具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的1. 06倍。
&&& 例外情况:
& &&&在测定带tw标记部件的绕组平均温度,以及测定除电容器以外的带f。标记部件的外壳温度时,试验电压应是额定电压的1.00倍。这种例外情况只适用于测量绕组或外壳温度,不适用于如测量同一部件上的接线端子座的温度。
&&& 无论是否带£。标记,电容器在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灯具内工作时,以额定电压的1. 06倍进行试验。
&&& 注1:若灯具既装有钨丝灯,又装有管形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灯或马达,可临时采用两个分开的电源供电.
&&& e)& 在测量期间和紧接着测量前,电源电压应控制在试验电压的土1%以内,最好控制在试验电压的士0.5%以内。在会影响测量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电源电压应控制在试验电压的±1%内,该段时间应不少于10 min。
&&& f)测量应待灯具达到热稳定后才进行。热稳定即温度变化率小于1℃/h。
&&& g)若因灯具的某一部分(包括光源)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该部分,然后继续进行试验。
&&& 已经进行过的测量可不必再重复,但在继续测量之前,灯具应达到稳定。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因某一部件的典型损坏而停止工作时,则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若灯具的保护性装置动作,便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
&&& h)如果提供了作为灯具部件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元件,它们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工作。所有部件的温度都应符合第12章规定的限值。
&&& 如果没有作为灯具部件提供远距离控制装置/元件,制造商应提供正常使用时常用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在自由通风且环境温度为25℃±5℃下工作。控制装置的温度不必测量。
&&& i)若对钨丝灯灯具的试验有所怀疑,适用的话,用热试验源( HTS)灯泡重新进行试验。对于温度主要是由灯泡的灯头温度决定的,则用HTS灯泡得到的数值来判断;对于温度主要是由辐射决定的,则用透明玻壳的正规产品的灯得到的数值来判断。
&&& j)3.2. 13所涉及的灯具射出的光束射向类似于附录D中所述的涂无光泽的黑漆的木质垂直表面。以灯具上标记的离照射面的距离安装灯具。
& 试验期间,应按第13章试验的要求测量某些绝缘部件的温度。
& k)测量双端荧光灯灯座温度时,热电偶的热接合点的固定应与灯头附近的灯座表面平齐。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应尽可能靠近地置于此点,但不要碰到灯头。
& 注2:推荐灯具制造商提供将热电偶固定于灯座的型式试验样品.通常,只需要准备一个这样布置的灯座。
& 1)合格性试验期间,通过式布线和环路布线应加载到导线规格允许的最大值,或者加载到制造商安装说明书规定的值。
& 注3:在加拿大和美国,热试验期间,通过式布线和环路布线均要求加载到导线规格允许的最大值。
12.4.2合格性
&&& 在12. 4.1的试验中,当灯具在额定环境温度£。下工作时,所有温度都不得超过表12.1和表12.2给出的相应数值(仅作本条的a)项放宽)。
&&& 若试验罩内的温度不是“,则在使用表中的极限值时,应考虑到这个温度差(还见12* 4.1中的c)项)。
&&& a)温度不得超过表12.1和表12.2所示数值5℃以上。
注:5℃的允许量,是考虑到灯具温度测量中不可避免的变化。
&&& b)灯具的任何部件,由于使用中易发生热性能的下降,其温度不应超过某个值,此值相当于特殊类型灯具使用一定时间后的温度。表12.1给出的数值为灯具的主要部件的允许值,表12.2数值为用于灯具的普通材料允许值。列出这些值是为了能得到一致的评估,从别处可能引用略为不同的数值,这是基于其他形式的材料试验或其他用途。
&&& 若声称使用的材料能承受比表12.2中所示数值更高的温度,或者采用其他材料时,这些材料不应超过被证实是允许的材料温度。
&&& c)试验线(见12.4.la)项)若为PVC绝缘层,则温度不得超过90℃(受力处,如夹持部分为75℃),或者可能标在灯具上的更高的温度,或者按第3章要求灯具附带的制造商说明书中所示的更高温度。对于任何PVC绝缘层电线(内部或外部接线),即使另外由灯具提供的耐热套管来保护时,其极限温度应为120℃。套管应符合4.9.2的要求。
表12.1& 主要部件在12.4.2的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最高温度/℃
见相关的光源标准规定a
标有0的镇流器或变压器绕组
外壳(电容器的、启动装置的、镇流器的或者转换器等的)
变压器、马达等的绕组,如果按照IEC 60085绕组的绝缘系统是:
接线绝缘层
见表12.2和12.4. 2b)和12.4. 2c)
陶瓷灯座和绝缘材料灯座以及启动器座的触点:
标有T1或T2(B15和B22)d(GB 1793.6)
标有T的其他形式
(IEC 60238,GB 1312,1EC 60838e和GB 17936)
未标T的其他形式
(E14、B15) (IEC 60238和GB17936)
T1:165,T2:210
表12.1(续)
&&& 部& 件
&&& 最高温度/℃
&&& (E27、B22) (IEC 60238和GB 17936) (E26)
&&& (E40) (IEC 60238) (E39)
&&& 未标有T的荧光灯灯座/启动器座和杂类灯座(GB 1312和
IEC 60838e.)
标有单独额定值的开关;
&&& 标记的T
灯具的其他部件(按材料及用途)
&&& 见表12.2及12.4. 2b)
安装表面:
& 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 非可燃材料表面
&&& 不作测量
打算频繁操作或接触的部件f:
& 金属部件
& 非金属部件
打算徒手握住的部件:
& 金属部件
& 非金属部件
被聚光照射的物体(见12.4. 1j))
&&& 90(试验表面)
导轨(对于导轨安装的灯具)
&&& 按导轨制造商的申明g
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和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
& ――打算徒手握住的外壳部件;
& ――插头/插座接合面;
& ――所有其他部件
可替换的辉光启动装置
&&& a对于标有使用特殊光源,或明显应使用特殊光源的灯具,允许按光源制造商规定的高于此值的温度.
&&& 1EC 60357和IEC 60682提供了测量卤钨灯封接部位温度的信息,这些测量是光源性能标准,而非灯具的安全
&&& 标准(正常工作试验条件下的测量不包含单端荧光灯,见表12.3)。
&&& b它不适用于GB 14196.2范围内所涉及的光源.本部分中用于灯具设计的有关信息应予以关注.在装置制造
&&& 商标出的给定参考点上测量.
&&& c材料分级按照IEC 60085和IEC 60216.
&&& d温度在相应灯头的边缘上测量。
&&& e双触点灯座,如果有怀疑的话,应采用触点温度测量的平均值。
&&& f不适用于仅在调节时偶尔接触的部件。例如聚光灯的部件。
&&& g导轨温度的测量条件,见IEC 60570中的12.1.
&&& h该温度限值是性能推荐,不是出自于安全.
表12.2用于灯具的普通材料在12.4.2的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 部& 件
&&& 最高温度/℃
随灯具提供的接线(内部和外部)的绝缘层b:
& 用硅酮清漆浸渍的玻璃纤维
& 聚四氟乙烯(PTFE)
& 硅酮橡胶(不受压力)
& 硅酮橡胶(受压力)
& 普通聚氯乙烯(PVC)
表12.2(续)
&&& 部& 件
& &&最高温度/℃
& &耐热聚氯乙烯(PVC)
硅酸乙烯氯乙烯(EVA)
固定布线的绝缘层(不随灯具提供的,是设施的固定部件)a:
随灯具提供的合适的套管
热塑性塑料:
&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
& 醋酸-丁酸纤维素(CAB)
&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 acrylic)
& 聚苯乙烯(PS)
& 聚丙二醇脂
& 聚碳酸脂(PC)
& 聚氯乙烯( PVC)(不用作电气绝缘)
& 聚酰胺(尼龙)
热固塑料:
& 充填元机物的苯酚甲醛树脂(PF)
& 充填纤维的苯酚甲醛树脂(PF)
& 尿醛树脂(UF)
& 嘧胺(三聚氰胺)
& 玻璃纤维加强的聚脂(GRP)
其他材料:
& 用树脂粘结的纸/纤维品
& 硅酮橡胶(不用作电气绝缘)
& 橡胶(不用作电气绝缘)
& 木、纸、纺织品和类似物品
& a绝缘层的受力处,如受夹或受弯时,此值降低15C.
b各种规格的电缆通常有不同的最高温度,但这些最高温度在连续工作温度基础上得到的,而不是在本部分的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c这些温度是在本部分规定的人工试验条件下的最高允许值,例如灯具在防风罩内和试验电源电压高于灯具额定值的条件下试验。应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欧洲设备标准和欧洲电缆标准规定,70C是正常连续工作时PVC固定布线可以承受的最高温度。
12.5 热试验(异常工作)
& 在模拟异常使用的条件下(不代表灯具有故障或使用不当),灯具的所有部件、安装表面都不能超过表12.3规定的温度,而且灯具内的接线不能变得不安全。
&&& 注:可能的不安全状态的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
&&& 导轨安装的灯具不应使导轨过分受热。
&&& 合格性用12. 5*1所述的试验来检验。
12.5.1试验
& 表12.3中所列各部件的温度应按下述条件测量。
& a)若工作中,灯具可能处于下列1)2)3)或4)的异常条件,并且若这种异常条件会使部件的温度高于正常工作时的温度(这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初步试验),则应进行试验。
& 若可能出现一种以上异常条件,则要选择对试验结果产生最不利的条件。
& 该试验不适用于不可调节的固定式钨丝灯灯具,下列第3)项的情况除外。
& 1)并非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可能不安全工作位置。例如,不小心使用最小30 N的力,在短的时间内将可调节的灯具朝着安装表面的方向弯曲且在灯具最不利的点上。
& 2)并非因不合格产品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可能的不安全线路条件。例如,在光源或启动器寿命终了时出现的线路条件(见附录C)。
& 3)在打算使用特殊光源的钨丝灯灯具中使用了普通照明源(GLS)灯泡,而可能引起的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例如,临时地用相同功率的普通照明源(GLS)灯泡代替特殊光源。
& 4)装在灯具内给光源供电的变压器次级线路(包括变压器本身)短路可能引起的不安全线路条件。
& 试验2)只适用于管形荧光灯灯具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灯具。
& 试验4)应使灯座短路。试验4)期间,由于光源发热引起的安装表面温度的升高应用试验1)检验,由于变压器发热引起的温度升高应使灯座触点短路进行测量。
& 装有电动马达的灯具在工作时堵住马达阻止其转动。
& 注:如果有一个或多个马达,试验应按其最严酷的条件(见附录C)进行。
& 灯具应在12. 4.1中的a)、c)、e)、f)、h)和1)项规定的条件下试验,另外,还要遵循下列各条。
& b)试验电压应为:
& 钨丝灯灯具:按12. 4.1中d)项的规定。
&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灯具: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内最大值的1.1倍。
& 灯具内的马达:额定电压(或灯具额定电压范围内最大值)的1.1倍。
& 按照试验4)进行短路试验时,额定电源电压的0.9倍和1.1倍之间。
& 注:若一个灯具同时包含一个钨丝灯及一个管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灯,或一个马达,可临时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 c)& 若因灯具的某一部分(包括光源)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该部分,然后继续进行试验。
&&& 已经进行过的测量可不必再重复,但在继续测量之前,灯具应达到稳定。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因某一部件的典型损坏而停止工作时,则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
&&& 若在试验过程中,灯具的保护装置(如一次性或循环型的热断流器或者电流断路器)动作,所达到的最高温度被作为最终温度。
&&& d)若灯具内装有电容器(直接与电源并联的电容器除外),尽管附录C中有要求,但在试验条件下,如果自愈型电容器两端的电压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 25倍,或非自愈型电容器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3倍时,这个电容器应该短路。
&&& e)对于某些金属卤化物灯和某些高压钠灯灯具,按照光源的技术参数可能导致镇流器、变压器或启动装置过热的,按附录C中b)2)加以试验。
&&& 不应超过表12.3中给出的数值。
12.5.2合格性
&&& 在12. 5.1的试验中,灯具在额定环境温度“下工作时,所有温度都不得超过表12.3给出的相应值(仅作下述的a)项放宽)。当试验罩的温度不等于f.时,在应用表中的极限值时应考虑到这个温度差。
&&& a)& 温度均不得超过表12.3所示数值的5℃以上。
&&& 注:5℃的允许量是考虑到灯具温度测量时不可避免的变化.
表12.3在12.5.2试验条件下的最高温度
&&& 部& 件
&&& 最高温度/℃
单端荧光灯灯头
&&& 按有关光源国家标c的规定
带tw标记a的镇流器或变压器绕组
变压器、马达等绕组,如果按IEC 60085绕组绝缘系统是{
& -A级材料b
&&& 见表12.4和12.5
表12.3(续)
&&& 部& 件
&&& 最高温度/℃
& -E级材料b
& -B级材料b
& -F级材料b
& -H级材料b
电容器外壳:
& ――未标tc
& ――标有tc
安装表面:
& ――受光源照射表面(可调节灯具按12.5. la)l》
& ――受光源加热表面(可移式灯具按GB 的规定)
& ――普通可燃材料表面(有标志的灯具)
& ――非可燃材料表面(未标有产标志或标有标志的灯具)
&&& 不作测量
导轨(导轨安装的灯具)
&&& 按导轨制造商的申明?
电源插座安装的灯具和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打算徒手握住的外壳部件
&&& a除非镇流器上另有标记以外,采用表12.4或表12.5中S4.5这一列所规定的最高温度。
&&& 6材料按IEC 60085和IEC 60216系列分级.
&&& c关于测量点和温度限值的有关信息见IEC 的附录C.
表12.4灯的控制装置在110%额定电压时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绕组的最高温度
&&& 最高温度/℃
表12.5标有“D6”的灯的控制装置在110%额定电压时
在异常工作条件下绕组的最高温度
&&& 最高温度/℃
表12.5(续)
&&& 最高温度/℃
&&& 158&&& .
&&& 186&&&
&&& 注:对于灯的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不是30天或60天的,应采用相关的IEC附件标准中规定的公式(2)计算最
&&& 高温度,这个温度应是2/3理论上的耐久性试验的天数的相应数值。
&&& 常数S及其用途的解释在相关的1EC附件标准中给出。
12.6热试验(灯的控制装置故障条件)
&&& 这些试验仅适用于标有符号和内装有灯的控制装置的灯具,而且它既不满足4. 16.1规定的间距的要求,也未装有符合4. 16.Z的热保护装置。
12.6.1未装有热断流器的灯具试验
灯具应按12.4.1的a)、c)、e)、f)、h)和1)项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还要遵循下列各条。
&&& 灯具中20%的灯的线路,并且至少有一只灯的线路,应处于异常条件下(见12.5.la)项)。
&&& 应选出对安装表面热影响最大的线路,其他灯的线路以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在正常条件下工作。
&&& 然后异常条件电路应承受1.1倍额定电压,或1.1倍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
&&& 对装有带滤波绕组的交流供电的电子灯的控制装置的荧光灯灯具,滤波线圈单独进行试验,在线圈两端施加一个试验电压,并调节给出标称工作电流。灯的控制装置的其他各部件和灯管在本试验中应不起作用。
&&& 注:为了本试验,需要专门准备的灯的控制装置。
&&& 合格性由下述内容来检验:
&&& a)& 当灯线路处于异常条件下,在额定电压的1.1倍下工作时,安装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130℃。
&&& b)& 将环境温度和在1.1倍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内的最大值)下测得的温度值标绘在曲线图(图9)中,通过这些点应用线性回归得到最佳的直线,将此直线外推,不应达到代表镇流器或变压器的绕组温度小于350℃时的安装表面的温度为180℃的点上。
&&& c)对于导轨安装的灯具,导轨的任何部件不应有不安全的损坏迹象,例如裂开、烧焦或变形。12.6.2.对于在镇流器或变压器外装有温度传感控制器的灯具和装标有V符号的热保护镇流器,其申明的温度在130℃以上的灯具的试验。
&&& 本试验的灯具应按12. 6.1的规定进行准备。
&&& 处于上述条件下,线路应以通过绕组的电流缓慢和稳定的增大进行工作,直至热断流器工作。时间的间隔和电流的增量应使绕组温度和安装表面温度之间尽可能地达到热平衡。
& &&试验中,灯具安装表面的任何部位的最高温度应连续测量,这使带一次性热断流器灯具的试验趋于完善。
&&& 对于装有手动复位的热断流器的灯具,试验应重复3次,试验间的间隔允许为30 min。每30 min间隔的末了,热断流器应复位。
&&& 对于装有自动复位的热断流器的灯具,试验应持续进行,直至安装表面的温度达到稳定。自动复位热断流器应在给定条件下动作3次,使镇流器断开和接通。
&&& 注:带外壳后未试验过的配套式变压器应承受本试验,因为这些特性没有经过零部件标准的验证.
&&& 合格性由以下内容检验:
&&& 在试验期间,灯具安装表面的任何部位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35℃,带有复位式保护器的,保护器再次接通线路时,不得超过110℃,下列情况除外:
&&& 在试验中,保护器的任何一个工作周期中,表面温度可以高于135℃,只要在表面温度第一次超过极限值的瞬间和达到表12.6中指出的最高温度的瞬间之间的时间不超过此表中给出的相应时间。
&&& 试验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 灯具用一次性热断流器和手动复位式热断流器的,试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安装表面任何部件的最高温度不能超过180℃,或者用自动复位式热断流器的,最高温度不能超过130℃。
对于导轨安装灯具,试验后,导轨的所有部件都不应有不安全的损坏迹象,例如裂开、烧焦或变形。
表12.6 温度超量时间限制值
安装表面的最高温度
从135℃升到最高温度的最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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