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从事乳腺钼靶乳腺诊断的放射人员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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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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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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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解读当前位置: &
&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姚成才医生信息页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不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导引技术设备(CT、平板DSA、MRI、超声)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部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性粒子植入工作不少于3年。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从事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技术质量和疗效评估。
  (三)实施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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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姚成才医生的留言列表
&&&&liujl09hui32&& 00:00
提问:右侧膈下与肝脏之间探及一偏低回声区
所患疾病:
2010年5月患结核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所患疾病: 2010年5月患结核性胸膜炎和腹膜炎,现还在吃药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日肝脏彩超
超声所见:
二维及彩色多普勒:
右侧膈下与肝脏之间探及一类夜性回声区,范围为:4.17*1.79cm,边界清,内透声差,未见明显彩色血流。
肝胆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均匀,肝内纹理清晰,血管走行争产。门静脉内径未见扩张,内见色彩一致的层流。
胆囊形态、大小正常、壁光滑,囊内透声好。胆总管未见扩张。
胰腺形态、大小正常,胰内回声均匀,主胰管未见扩张。
脾脏形态规则,大小正常,脾内回声均匀,脾门处脾静脉未见异常,内见色彩一致的层流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日,因胸腔和腹腔积液住院,5月27日开始服用结核药治疗,后期治疗效果不错,肺部阴影完全吸收,而且胸腔和腹腔未见明显游离液性区及团块回声。但日肝脏B超,发现检查右侧膈下与肝脏之间探及一偏低回声区,大小约6.7*2.1cm。5月,6月,7月检查面积依次为4.67*2.47cm,4.3*3.4cm,4.17*1.79cm,但检查医生说角度不一样,不具有参考意义。对于这个液性暗区,不知道是因为之前的病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想得到怎样的帮助:医生,您好,我有以下问题向您咨询,麻烦您回复:
1. 上述面积的液性暗区算多还是少?您之前有没有遇到类似的病例?
2. 这种情况是与肝脏有无关系,要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确认或排除?
3. 最后请您给一些治疗建议? 谢谢!
医生回复:&&&&&&&& 00:00
真情寄语:
送一束美丽的鲜花给您,感谢您的无私帮助。
&&&&baiinxiyutu&& 00:00
提问:轻度乳腺增生
所患疾病:
26岁,轻度乳腺增生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今年8月去市医院做了一次健康体检(个人),查出有轻微的乳腺增生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因为是最近才体检的,还不曾吃药想得到怎样的帮助:因为是轻度,想得到根治,能不能吃什么药能治好的。谢谢了!
医生回复:&&&&&&&& 00:00
今年8月去市医院做了一次健康体检(个人),查出有轻微的乳腺增生。患者才26岁,不知结婚生育了没有。若患者未婚,临床上无任何症状,通过调节心情,注意休息等即可,无须药物治疗。若疼痛症状明显,影响工作和生活,主张口服药物治疗。如患者结婚生育了,建议上医院再行彩超等检查后再做如何治疗,好吗?乳腺增生请看我的文章。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乳腺增生简介》点击这里查看我的门诊时间
&&&&123ubiq456yx&& 00:00
提问:这属于什么情况
所患疾病: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本人20岁,女,一直以后,乳房都有硬块,而且有一侧乳头还内陷,并且两乳房不是生长在同一水平线上,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曾去看过,医生说的乳腺增生,做的是红外线治疗,但只做了一个疗程。当时硬块有所消退,但不久又重现。但最近意外发现,硬块没有了,这是为什么?想得到怎样的帮助:想了解一下我这是什么情况
医生回复:&&&&&&&& 00:00
这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从您描述上看,这可能是乳腺增生所形成的所谓的肿块,其实只不过是局部增厚的腺体而已。因为乳腺增生与月经周期有关,因而在临床上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患者来问医生说月经前乳房有胀痛、肿块,月经后就没有了,也属此类情况。当然,为了准确起见,我还是建议患者找专科医生体检一下,或乳房彩超检查一下为可。
&&&&tomengjcat&& 00:00
提问:乳房胀痛,有硬块不消
所患疾病: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时间上个月,有硬块,胀痛,这个月月初在宝安人民医院就诊过,也是你本人看的,吃了药几天就提前来月经了,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去年曾经有过历史,经过吃药很红外中药治疗,已经康复了想得到怎样的帮助:目前一直在吃药,但是硬块更严重了,很胀痛,不知道能不能继续吃
医生回复:&&&&&&&& 00:00
患者吃了很长一段时间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我建议做一个乳腺钼靶或彩超检查一下,必要时做CORE-CUT活检,活检组织型激素受体检测和组织病理学检测,从而判断乳腺组织对药物的敏感性,在决定是否需药物治疗。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您的信任!
&&&&guf11-08-31 00:00
提问:双乳纤维瘤4个微创切除多少钱?术后要用药防复发吗?
所患疾病:
乳腺纤维瘤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医生回复:&&&&&&&& 00:00
在厦门,这种手术费按收费标准为400+200+400+200=1200元,另外加刀头3900元(医保不能报销)和局麻40+40及一些其他费用共约7000元左右(从入院到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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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liujl09hui32 给留言
提问:右侧膈下与肝脏之间探及一偏低回声区
患者 baiinxiyutu 给留言
提问:轻度乳腺增生
所患疾病:
患者 123ubiq456yx 给留言
提问:这属于什么情况
所患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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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7号三层307室 公司总机:010-69127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本法规已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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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本法规已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废止
(1988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 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 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一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 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 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七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二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委、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您的位置:&&&&&&&&&&&& > 正文
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 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文  号:[65]卫干字10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为保护放射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能更好地为防病治病服务,根据国务院日第93次会议批准的“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我部意见: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对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少于八小时;同时保证他们每年有2~4周的休息时间,所在单位要为他们创造休假的条件。对享有寒暑假的人员,应统一计算假期。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规定。本部直属单位,参照所在地方厅(局)的具体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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