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把病人的精神病治疗费用报销报销出来据为己有,属于什么行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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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民医院涉嫌非法肿瘤生物治疗 卫生部门"踢皮球"&&&&&&&&“在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你们就开展这项业务,属于什么行为?”记者问。梅主任以“你有什么疑问去找中国医师协会吧”强行结束了采访。&&&&记者在物价主管部门也未查询到开展此项业务的收费许可,那么该院收取高昂医疗费用的依据又是什么?所收取的巨额费用又流向了哪里?如何监管这笔不小的收入?而且,此疗法有效性尚不能确定,院方却声称能够根治癌症,这无疑是诱导患者多花冤枉钱,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采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多次遭遇“踢皮球”&&&&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来到河南省卫生厅寻求答案,意想不到的是,记者到卫生监督处、宣传办、医政处采访却多次遭遇“踢皮球”或“吃闭门羹”,卫生监督处认为这项业务应由医政处答复,医政处要求记者必须联系宣传办才能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联系宣传办后又多次到医政处,医政处的几位领导不是出差,就是开会,要么称不归自己管,以这样和那样的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是一个与百姓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行业。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业监管职能,应该切实维护患者生命安全。然而,郑州市人民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擅自开展未经审批肿瘤生物治疗业务,为了经济利益置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而不顾;卫生行政部门长期视而不见,即使接到反映也避之不及,这里面是否存在隐情?截止记者发稿前,河南省卫生厅仍未就此事进行答复。针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陈晓军 许锋利)&&&&相关阅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曝涉违法生物治疗 收入或超千万&&&&&&&&一位看过新闻报道的患者家属向记者介绍,“对于生物细胞免疫治疗,我们不是很了解,医院推荐做这种治疗,说是效果好,可我们做了一个疗程,花了两万多块也没见啥成效。是医院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资质,还是医院的这种技术根本就不成熟?我们并不知情。”&&&&日前,对于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肿瘤生物细胞免疫治疗的相关事宜,记者咨询了河南省卫生厅医政处,该处张姓工作人员称,肿瘤生物细胞免疫治疗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需经国家卫生部准入方可开展,未经准入而开展此业务属于不合法的。同时,张姓工作人员强调,目前河南省还没有一家医院获准开展该项技术。&&&&本月中旬,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春玉向记者反馈称,“生物细胞免疫治疗是需要国家卫生部准入才能开展业务,可是要向卫生部申请准入,必须得有临床实验案例。我们是为了保留向卫生部申请准入才开展此项业务的临床实验。”&&&&“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违法开展肿瘤生物疗法,欺骗患者赚昧心钱。大家算算,治疗费用每周期2.5万元,每个病号按2个周期算,而医院医生说每天都有10多个治疗病号,一年也就是400左右,就按300病号计算,医院两年所得也有1500万啊!建议河南省卫生厅严查!”一网友如此计算称。&&&&网友“海边的山上”:“作为一个当地最好的医院,你却开展无资质无能力之外的项目,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多少条性命交到你们手中被你们这样“玩弄”?太不负责任了,院长应该立即免职,出现问题的患者应该追究院长医生的刑事责任,并向医院要相应的赔偿。上级主管干啥吃的了,这就能评上三甲?”&&&&“关注,和钱无关,和人命有关!”蜗牛背石头的网友评论说。&&&&随后,记者采访了河南省麟格律师事务所的朱攀峰律师,据朱律师介绍,若医院没有取得该项医疗技术的资质,那就是非法的,患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医院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记者 李阳光)&&&&相关阅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举 报 信&&&&河南省卫生厅纠风办:&&&&近期,国家卫计委已召开专项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推动源头治本,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规范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卫计委主任李斌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上强调,医药纠风工作要加大整治力度,以查促纠,打“组合拳”。一方面,坚决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处;另一方面,要结合深化医改,推动源头治本,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发现河南省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一 故意夸大患者病情,对患者漏诊误断、过度治疗&&&&消化内科医生不按照诊疗规定把普通未明确病因的病人,在甲胎蛋白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病理诊断确诊,夸大其词污蔑患者为原发性肝癌晚期患者,超出适应症、违规开禁忌药、不对症开药以达到吃统方回扣的目的。&&&&二 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医疗服务不良行为规定,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值班医生睡大觉、护士擅离职守达半小时,请问为何把患者作为一级护理收费,难道光收钱不尽责吗?&&&&三 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和医学资料。&&&&医生伪造病危通知书,篡改抢救时间,以达到逃避医疗事故罪的责任。&&&&四 医生无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袁媛、谢甲贝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违规超范围开展生物治疗等诊疗活动。&&&&五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不按一级护理做,却按一级护理收费。&&&&六 违反治贿工作规定,涉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以及接受讲课费和免费旅游的机会。 &&&&七 消化内科不具备开展肿瘤生物治疗资质,擅自开展生物CIK项目,赚黑心钱。&&&&科室主任于静明确告诉患者:你父亲不具备做手术、介入和肝移植条件,只能保守治疗,目前有个CIK生物治疗可以试试。她的结论从何而来?!河南省人民医院肿瘤科把许多死亡线上比我父亲严重多的病人都救活了,而且有的活了六七年仍然健在。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消化内科不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而是误导患者,故意隐瞒用激素的危害,给人下套。&&&&卫生部门反复强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务人员,将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求河南省卫生厅结合中央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卫生厅反统方回扣执行双十制度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调查,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依据有关规定和收受回扣的情况,责成医院对涉及的科室主任和医务人员,分别给予撤销科室主任职务、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的处理。并给与举报人书面答复。&&&&希望此次“正在调查”,别再弄成“正想对策”或“以拖待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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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48 &&
&&&&视频 王儒林批部分人大代表不纯洁 甚至是腐败分子&& &&&&王儒林的反腐观:反腐先看一把手&&&&&&&&安徽阜阳医院院长受贿上千万被立案调查&&&&&&&&刘学武任阜阳市阜南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上千万元。&&&&(原标题:阜阳市一医院院长涉嫌受贿高达上千万元被立案调查)&&&&台湾羁押涉地沟油企业老总 卫生部门负责人请辞&&&&&&医生能不能说得更明白?&&&&&&&&河南曝死猪肉流入肉厂 激怒教授绝食抗议&&&&&&&&3月9日,他严词谴责不法中间商为钱丧天良,不法政府防疫员知法犯法、受贿渎职犯罪,地方党政部门不作为、纵容病死猪肉产业链非法牟取暴利,食品监管部门吃纳税人的,不履行职责,猪狗不如。&&&&河南省药监局李广胜局长一行莅临华兰调研&&&&&&&&疯狂敛财的药监局局长 检察风云河南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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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26 &&
&& 深圳卫计委原主任江捍平判11年&&&&&&&&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深圳市卫计委原主任江捍平,被控收受贿款近300万,向时任深圳市副市长梁某某行贿141万元。近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江捍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2年期间,江捍平先后利用其担任的南山区计生办主任、深圳市计生办副主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卫计委主任等职务之便,为杨某某等四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款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1998年至2012年期间,江捍平为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得到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副市长梁某某的关照,分18次送给梁人民币141万元。&&&&作者:何小敏&&&&(来源:信息时报)&&&&原上海卫计委副主任黄峰平被捕 或牵涉葛兰素史克案&&&&&&&&公开资料显示,黄峰平生于1965年10月,浙江上虞人,是国内著名神经外科专家。他1996年毕业于原上海医科大学。之后长期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工作,历任该院神经外科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并曾先后兼任该院属下多家分院和中心医院院长。2012年5月,调任上海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基层卫生处(合作医疗管理处)、科研与教育处。&&&&黄峰平简历:&&&&1996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1999年至2000年赴美国密歇根大学神经外科进修获博士后证书。&&&&历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上海市神经外科(集团)医院副院长、研究所副所长。&&&&2005年7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长助理。&&&&2006年3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长助理、浦东分院常务副院长。&&&&2006年11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副院长、浦东分院常务副院长。&&&&2008年12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副院长、浦东分院常务副院长、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医院院长。&&&&2010年4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副院长、浦东分院常务副院长、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院长、静安中心医院院长。&&&&2011年4月,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副院长、浦东分院常务副院长、静安中心医院院长。&&&&2012年5月,任上海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基层卫生处(合作医疗管理处)、科研与教育处。后任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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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23 &&
&&&&视频:德男护士因无聊杀病人 试图毒害逾百人&&&&&&&&发布时间:日17:01 来源:cctv13《新闻直播间》&&&&简介:&&&&德国一名男护士多年前因感工作无聊,故意向病人注射过量药物,被判意图谋杀罪名成立。德国司法当局11日控告他以相同手法杀害另外3名加护病房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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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7 &&
&&&&柬埔寨男子持菜刀砍中国医生 致其重伤后逃逸 15:40来源: 人民网-国际频道发表评论我要分享&&&&人民网9月16日讯 据柬埔寨星洲网报道,近日,柬埔寨一名男子持菜刀闯入医院,砍伤一名中国籍医生后,逃离现场。&&&&报道称,当地时间12日上午10时10分,25岁的柬埔寨男子李隆骑摩托车进入桑园区万景岗1分区莫尼旺大道的一间医院,一言不发地用菜刀对62岁的中国医生金勇桑挥砍,之后逃离。&&&&目前,受害人金勇桑受重伤,正在救治。&&&&&&&&小伙左手骨折右手被固定 医生称左手自然恢复&&&&&&&&4人18天内在同一医院输液死亡 3人曾用同一药日 07:25:54来源: 现代快报&&&&分享到:74&&&&<img SRC="/local//n.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仪征市人民医院大门&&&&从3月3日到3月20日,在扬州仪征市人民医院先后有4名患者在输液后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身亡。短短18天时间竟然发生4起悲剧,是患者身体有异常,还是医生使用的药物有问题?或者另有原因?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调查。&&&&短短18天内&&&&4名患者输液后死亡&&&&在仪征市人民医院行政楼4楼,两位老人坐在地上悲痛欲绝,“我们的女儿在医院挂水死了,医院到现在没给说法……”&&&&他们的女儿,姓石,50岁,仪征人,3月18日上午因为咽喉不适来到仪征市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后,医生诊断为急性喉炎,并进行了输液治疗。次日上午,石女士再次来到医院治疗后回家。当天晚上,她因症状加重又赶到医院就诊,医生继续给予输液等治疗。没想到,后来石女士身体出现异常,呼吸困难、抽搐,最终经抢救无效于20日零时死亡。&&&&“在这位患者出事后,紧接着又有一名患者在这家医院输液的时候死了。”调查中,几位不愿透露身份的患者及家属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而据了解,在本月初,也相继有两名患者在这家医院输液死亡。&&&&短短18天时间,同一家医院内发生4起患者输液死亡事件,这一消息很快在社会上传开,有人在网上发布消息,称4名死亡患者用的是同种同批次的药物,怀疑是药物出了问题,同时质疑医院的医疗技术不到位。&&&&院方承认有此事&&&&但原因尚未有定论&&&&这个消息是否属实?现代快报记者随后找到了医院的相关负责人。&&&&“不到20天时间里,确实有4名患者在医院输液死亡,其中3名死者家属已经与院方达成处理协议,但所有患者的死亡原因尚未有定论。”仪征市人民医院院办副主任兼党办副主任梁劲松告诉记者。&&&&随后,该院医务科科长秦志忠向快报记者介绍了4名死亡患者的相关情况。&&&&院方通报&&&&4名死亡患者中,有3人用了同一种药&&&&患者陈某,女,51岁,仪征人。2月27日因恶心、呕吐1天来仪征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患者既往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史,正在服用MTX(抗叶酸类抗代谢药)。门诊诊断:上感,发热待查,予以药物治疗,并告知次日复诊。但患者2月28日和3月1日两天未来院复诊。3月2日到该院复诊,继续予以药物治疗。3月3日再次来院就诊,门诊诊断为腹痛待查,胃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我本人就是消化科专家,参与了该患者的救治。”秦志忠说。经他会诊建议住院治疗,后来其他医生再次建议住院治疗,但患者因其他原因拒绝,继续门诊治疗。3月4日上午7时20分, 患者突发神志不清,由120送到该院,入院后检查,发现患者神志模糊、气喘、皮肤湿冷,血压80/50mmHg,心率150次/分。院方立即通知病危,并予以抗休克治疗,病情稍平稳后拟进行头颅CT等检查。不料,在检查过程中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10时15分,患者经抢救仍无心跳呼吸,宣告死亡。&&&&因患者家属对治疗有异议,经第三方调解,目前已达成处理协议。&&&&患者万某,男,24岁,仪征人。3月3日晚6时17分因中上腹部疼痛1小时,到仪征市人民医院就诊。就诊时神志清楚,就诊前及就诊过程中均有呕吐一次,无腹胀、腹泻。当晚6时45分左右,检查结束,医生诊断为“腹痛待查”。因患者腹痛明显,医嘱予以解痉止痛、抑酸护胃治。但时隔10分钟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医护人员立即予以抢救,直至晚8时15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经第三方调解,也达成处理协议。&&&&患者石某,女,50岁,仪征人。3月18日上午9时许因声嘶、呼吸困难2小时,在该院耳鼻喉科就诊,拟诊“急性喉炎”给予抗炎、消肿治疗。当天中午12时许,患者仍觉呼吸不畅、头痛,后内科参与会诊,检查血常规提示贫血,又并请血液科会诊。3月19日上午继续抗炎、消肿治疗后回家。当晚7时48分,患者自觉症状加重,又一次来到医院急诊,继续给予抗炎治疗。深夜10时左右病情加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大小便失禁,立即实施抢救,至20日零时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秦志忠介绍说,石某死亡之后,医院方面迅速请来其他医院的多名专家分析讨论原因,专家组讨论认为,患者死亡原因可能有:肺栓塞可能伴有急性脑干梗塞;感染性休克,院方建议尸检,但家属目前不同意。目前,医院正在与家属沟通协商具体处理流程和办法。&&&&患者陈某,男,50岁,江西籍在仪征打工。3月20日下午,陈某因咽喉部位不适来到该院就诊,急诊医生对其使用药物治疗,同时开了口服药物,当时的胸部CT检查未见异常,建议次日看专科门诊。输液结束后患者乘车离开医院,但离开医院大约4公里的地方突然意识不清,立即又返回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下午4时左右死亡。后经第三方调解,家属与院方达成了处理协议。&&&&秦志忠说,4名死亡患者,有3人使用了同一种药物,但不是一个批次。&&&&调查进展&&&&正在检查相关药物和器械&&&&结果4月5日左右才能出来&&&&对于这4起患者死亡事件,秦志忠表示,医院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梁劲松则介绍,事发之后,医院迅速向仪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报,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也迅速赶到医院参与调查,目前原因和责任尚未有定论。下一步,医院将会邀请上级专家帮助分析找事发原因,但内部的整改已经在进行。&&&&昨天下午,仪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周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医院在3月20日下午向该局反映此事后,他立即带队前往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发后,首先要求仪征市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暂停使用嫌疑最大的一种药物;其次对4名患者发病期间所有使用的药物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进行检查,一共有16个批次,涉及多个厂家。同时协调相关药物及器械厂家所在的管理部门对厂家进行检查。&&&&至于16个批次的药物和器械的最终检验结果,需要等到4月5日左右才能得知,所以目前不好下最终定论。&&&&对此,现代快报将继续关注。&&&&&&&&宝鸡男子黑诊所打吊瓶猝死 10天前该诊所刚被取缔&&&&日 04:29&&&&来源:华商报&&&&&&&&原标题:宝鸡男子黑诊所打吊瓶猝死 10天前该诊所刚被取缔&&&&因嗓子疼,宝鸡一男子9月13日去高新区郭家崖一家诊所内打吊瓶时意外猝死。公安、卫生等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诊所是一家“黑诊所”。事发10天前,该诊所刚被取缔。&&&&嗓子疼去诊所打吊瓶出意外&&&&昨日,宝鸡市民袁伟说,发生意外的是他表哥,名叫冯碎田,今年刚39岁。最近表哥一直嗓子疼,9月13日下午5时许,他和表哥一起去位于郭家崖村七组的荣奇门诊买药。“当天早上他买了一次药,吃了没见效,就打算再看看。”袁伟说,把表哥送到后,他便出门吃饭,半小时后再回到诊所,他发现表哥躺在输液台上口吐白沫,没了意识,用手在鼻子上试探,“只有出气,没有进气了”。而这时诊所女医生不停地在表哥胸口按压做着“心脏复苏”。他看到旁边挂的吊瓶刚打了不到四分之一,而“医生”说挂的是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林可霉素注射液,都是抗菌消炎药。&&&&“她(诊所医生)让我赶紧往医院背,我说不敢动,就赶紧拨打了120。”袁伟说,等把表哥送到医院,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出事诊所被确定为“黑诊所”&&&&昨日,华商报记者从接诊的宝鸡高新人民医院获悉,患者冯碎田当日下午6时08分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抢救记录上写着:输液时,突然意识丧失半小时,送到医院时,呼吸、脉搏、血压均为零。&&&&随后华商报记者来到了位于郭家崖村七组的出事诊所。只见这间诊所在一间民房内,外边并无明显标识,大门紧闭,只在卷闸门上贴着红色对联,横批:回春妙药。“昨晚8点多,诊所医生就被警察带走了。”附近村民说。而事发后,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和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均介入调查。&&&&“这就是个黑诊所,我们已经取缔两次了。”昨日,高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说,事发诊所名为“荣奇门诊”,诊所“医生”杨某就是郭家崖村人。而涉事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黑诊所”;诊所负责人杨某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门首次发现并取缔该诊所是在2013年6月;今年9月3日发现该诊所又开业后,他们就联合药监部门再次取缔,没想到刚过10天就又重新开业,还“看出了人命”。&&&&全区拉网式排查“黑诊所”&&&&昨日,华商报记者从高新警方得知,死者确实是在该诊所注射了左氧氟沙星和林可霉素注射液后死亡。警方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做鉴定。而黑诊所的“主治医生”杨某也已被依法拘留。&&&&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医生称,输液时死亡有可能是出现了药物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医生技术水平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抢救,医疗机构缺乏抢救药物、仪器等都有可能让药物过敏、输液反应等产生致命后果。&&&&<img SRC="file:///C:\Users\toshiba\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8936.pn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高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表示,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至于死亡是否由注射液直接导致,还需要尸检和输液药物鉴定。目前,他们已在全区范围内,再次拉网式排查“黑诊所”、非法行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昨日,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2013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第56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问题。宝鸡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一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通报,就证明这种药品的副作用应该在临床中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医生在使用时必须慎之又慎。”(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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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景寓与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景寓,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雷新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广书,该院高血压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松青青,该院职工。&&&&张景寓与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金民一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张景寓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张景寓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原审法院进入再审后,于日作出(2007)郑民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张景寓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景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程广书、松青青到庭参加诉讼。&&&&张景寓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应当对其医疗行为与张景寓的损害结果无关负举证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景寓服用的降压宝系列药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制剂,超过了批准试用期。该院的03号降压宝主要成分中含的是极易造成急性肾损害的“防己”,张景寓的尿毒症就是服用含有大量“防己”的03号降压宝所造成的,张景寓的尿毒症与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请求判令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对张景寓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答辩称:原一、二、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景寓服用的降压宝系列药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制剂,未超过批准试用期。03号降压宝配方中的“防己”未超过有关规定,张景寓的尿毒症与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判令驳回张景寓的申诉,维持原再审判决。&&&&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建祖&&&&审&&判&&员&&&&孙玉华&&&&审&&判&&员&&&&王艳玲&&&&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文杰&&&&男子在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蒸疗摔倒身亡&&&&&&&&“这本来是最后一个疗程,明天就准备出院,发生了这事儿!”一患者在郑州一医院病房,接受熏蒸治疗时,所坐木椅的俩前腿突然断裂,导致患者猛然栽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该事件到底是事故,还是意外?8月28日上午,记者在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采访发现,这起发生在两天前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定性,成为医患双方难解的“疙瘩”。&&&&正做诊疗,椅子腿断裂患者倒地身亡&&&&患者名叫刘国正,今年54岁,家住郑州市二七区。因患肝病,于今年8月初到位于郑州市城北路的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诊疗,疗程为20天。到8月24日下午,刘的病情好转,自己还下病房楼购买了食品,之后返回医院。当晚还需做一次熏蒸治疗,刘次日就可以出院回家。&&&&据刘的家人说:当晚7点20分左右,刘在病房做熏蒸治疗时,他所坐的凳子腿突然断裂,导致刘国正意外摔倒,随即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img SRC="http://img.jianke.net/article/2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是意外?还是事故?医院方面也不知道&&&&据患者家属透露,事发时,病房内没有医护人员,只有家属和患者。患者当时是头部朝前方倾倒,刚开始患者曾试图站起来,但没有成功。随后,他们把患者扶起后,患者已面部乌紫,不省人事。病友喊来医生后,医生进行了救治,但最终不治身亡。&&&&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在医院治疗,医院提供的治疗器械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摔倒死亡,医院应为此承担责任。但面对突然出现的意外,医院方面也不知所措。&&&&医院方面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倒地后摔到肝脏,导致肝脏破裂,引发心源性猝死。而对致死原因,院方承认椅子腿断裂、致患者倒地是诱因。而针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院方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医疗事故,他们知道该如何划分责任,但这种意外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他们也没遇到过此类事情。&&&&院方认为,将死亡责任完全归到医院,院方感到不公平。而事发后,死者家属出现一些不冷静行为,也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img SRC="http://img.jianke.net/article/01.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家属:医疗器械出问题医院应担责&&&&记者昨天在该医院看到,导致刘国正死亡的是个木制带靠背的凳子,凳子的两个前腿断裂,凳子为医院配置。据其他病号透露,该医院病房内的其他凳子,都不牢靠,都存在这种安全隐患。&&&&针对此事该如何处理问题,经过多日协商,昨天上午,医患双方首次坐在一起,谈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该医院田副院长向患者家属表示:院方在此事件中确实有责任,愿意给家属9万元赔偿,但患者家属没有接受。&&&&患者家属认为,如果是患者自行倒下,属意外,而椅子是患者诊疗时所用,是医院提供医疗器械的一部分,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为此承担责任。而省豫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林也对此表示认同,认为医院方应为此承担责任,而赔偿方面主要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和父母抚养、赡养费等,但如何赔偿,双方最好走法律途径,在法院理清双方责任的情况下,再折算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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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对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涉嫌受贿问题查处时,发现该院有小金库&&&&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人:王 磊,男,原系河南省某研究院财务科出纳员,郑州市人,日因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辩 护 人:刘学民、高建涛 律师,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公诉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王磊在任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咨询账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咨询账上的现金30万借给其朋友陈石头用于开办公司购买设备。&&&&日,检察机关在对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涉嫌受贿问题查处时,发现该院有小金库,遂传唤了被告王磊,王磊交待了挪用小金库款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石头将借用的公款全部退还。&&&&[辩护意见]&&&&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向法庭说明一个问题,被告人王磊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讯问和在庭审中称自己“挪用公款”是因为其对法律的无知,属个人认识错误。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一、被告人王磊挪用的并非单位公款1、王磊保管的账户原系“河南省癫痫病医疗中心服务部”帐户。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见卷15页《王磊笔录》、卷9页《王磊笔录》、卷27页《郭艳枝笔录》、卷92页《郭艳枝证明材料》)。结合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磊在交行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帐户原系“河南省癫痫病医疗中心服务部”的帐户。原帐户在2003年初被取消(开户人:胡德生,系该中心主任),帐户上剩余的约30万元现金转入王磊以个人名义在支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2、“河南省癫痫病医疗中心”是“中医药研究院”的挂靠单位。根据在卷的证据材料(见卷27页《郭艳枝笔录》等)可以看出,该癫痫病医疗中心(现在为“河南省中医癫痫病医院”)是挂靠在中医药研究院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该单位与中医药研究院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该中心是由田华个人经营的医疗权构,属私营性质。该中心与中医药研究院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王磊帐户上的现金是河南省癫痫病医疗中心的“药品成本”。在卷证据材料显示(见卷28页《郭艳枝笔录》、卷15页《王磊笔录》、卷9页《王磊的笔发录》、郭艳枝日《证明》)。王磊个人帐户上保管的约30万元现金全部是“癫痫病医疗中心”函诊销售“癫克星”的药品成本款。按照中医药研究院与中心的约定,中心销售的“癫克星”药品款,中医药研究院提成18%,其余82%的药品成本归“中心”。王磊帐户上剩余的不足30万元现金全部是“中心”的药品成本款。4 、王磊挪用个人帐户上的现金不属单位公款从以上三点论述已能清楚看出,王磊在个人帐户上保管的现金是癫痫病医疗中心的药品成本款。本应全部转给“中心”,但因王磊将该款借出无法支付。该款既不是中医药研究院的“业务收入”,又不是中医药院研究院的“利润”,而且中医药研究院的帐户上根本无此笔现金的记载。所以,该款根本不是中医药研究院的公款,而是癫痫病医疗中心委托王磊代为保管的“药品成本款”。综上几点,辩护人认为,王磊在交行开设的个人帐户属癫痫病医疗中心的帐户,王磊挪用的现金是其代为保管的该中心的“药品成本”,根本不属于“中医药研究院”的公款。公诉机关指控王磊挪用公款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王磊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分析已充分与说明,王磊挪用以个人名义借出的现金并非“中医药研究院”单位的公款,而是其受“癫痫病医疗中心”委托代管的现金―该中心销售“癫克星”的药品成本款。所以,王磊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特征。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中医药研究院的单位公款的使用权)并未真正受到侵害。依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原理,王磊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对王磊犯有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三、王磊具有自首情节1、王磊将他人委托代管的现金私自借朋友使用,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客观上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使用权,不论其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本案都因王磊本人的自首而案发。所以,辩护人认为,无论如何评价王磊挪用代为保管现金的行为性质,王磊的自首情节都应予认定。2、王磊将他人委托代管的现金代借给朋友,当时仅考虑到朋友借用后,只要及时还上,委托人根本不会知情。因为该款是存在其个人帐户。所以,检察机关初查王磊所在单位领导经济问题询问王磊时,当问及单位的小金库帐时,王磊就主动将自己挪用自己保管现金的事情如实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说明(见卷13―16页《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王磊的上述行为已成立法律规定的自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4、本案中,被告人王磊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挪用代他人保管的现金以前,没有被依法传唤,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根本是应检察机关的要求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询问”,而不是被讯问。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对王磊询问以前,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王磊“挪用公款”的事实,经讯问,王磊对事实供认不讳“,并出示了检察机关在日补记的《抓获经过》,由此认定王磊不成立自首。辩护人认为,首先,不仅没有证据显示检察机关在询问王磊之前就已掌握了王磊的犯罪事实,而且在询问过程中更没有向王磊出示任何其挪用公款的证据,同时,也没有告知王磊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其次,检察机关在日15时50分至17时30分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清楚显示,王磊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询问(见卷13―18页《询问笔录》)。并且,在该份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检察机关也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证人核对笔录签字”的规定。再次,比较王磊在日一天内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名称及其内容,可清楚地看出:王磊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典型的“自首”。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事实求是的办案原则,对王磊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否则,将有悖于我国刑法关于“自首”条款的立法宗旨。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磊具有自首情节,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王磊挪用代管他人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王磊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四、王磊主观恶性较小,应减轻或免除处罚1、王磊挪用的是他人委托代管的现金,并且自首后的第二天,将挪用的款项全部还清,没有给委托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的条件。2、王磊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其本人在平时工作中,是一个勤勉尽责、认真负责、扎实工作的好职工。其行为的动机也是出于道义为朋友帮忙,并非出于真正意义上的自己使用、从事经营或非法活动。所以,辩护人认为,王磊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人民法院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判案原则,给王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审理认定]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王磊在任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咨询账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咨询账上的现金30万借给其朋友陈石头用于开办公司购买设备。日,检察机关在对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涉嫌受贿问题查处时,发现该院有小金库,遂传唤了被告王磊,王磊交待了挪用小金库款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石头将借用的公款全部退还。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该被告人归案后尚能进行坦白交待,所挪用的公款已被追回,故对王大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王大适用缓刑。王磊挪用的是在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账上其保管的现金,在公款定义的范围之内,王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的款项不是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提出应认定王磊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律师手记]该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公诉机关对王磊的自首情节没有给予认定;同时,律师认为,王磊挪用的30万元款项的性质有待进一步确定。律师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办案原则,制定了庭前工作方案。首先,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基本确认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在综合了以上结果后,律师又制定了完备的庭审辩护提纲。庭审过程中,律师就王磊挪用款项的性质以及王磊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等问题,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律师用公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侦察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和雄辩的口才说服了审判的法官,取得了庭审辩护的成功,收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更是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和褒扬。最终,一审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王磊的自首情节,对王磊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作出后不久,王磊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告别了囚禁他一百多日的地方,重获自由。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本案中又一次得到证明! [注]本案法律文书:(1)中原区人民检察院(2004)豫郑中检刑诉121号《起诉书》;(2)中原区人民法院(2004)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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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多发在五个环节&&&&&&&&□药械采购 □财务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程建设 □医疗卫生监督&&&&王雷声 范秀娜&&&&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群体化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还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形象。笔者结合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发案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了剖析。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集中在五个环节 &&&&药械采购环节。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的回扣行为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具有相对的隐秘性,查处难度比较大。回扣是明暗结合,“明扣”支付给医院,用于私设“小金库”;“暗扣”分给对药械采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医生凭所开处方定期与医药代表结算回扣款。从院长、副院长、药事委员会成员,到药房、药剂科、药库负责人,再到普通的临床医生和统方人员,都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如渑池县人民医院一名原院长,在该医院采购柯达数字化放射线机(CR)及配套设备的过程中,收受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郑州某大学附属医院药剂科原科长,利用“回扣”方式收取了好处费8万元。 &&&&财务管理环节。该环节的职务犯罪,多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表现为小额多笔。有的是收费员利用收取病人住院费用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将患者所交费用贪污或挪用;有的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假住院手续,虚开医疗费用单据,套取医保金;有的是单位的“一把手”单独或伙同会计、出纳,虚列支出或者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贪污或挪用单位公款。如中原油田职工医院住院处一名原收费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开关电脑制造故障,将同一内容打印在两张票据上,其中一张交医院财务科核销作废,当有相同金额的患者交费时,将另一张单据再次交财务核销,把患者所交费用据为己有,分578次将27万元贪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也是贪污案发生的集中环节,多表现为工作人员利用“新农合”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单独或串通患者,借用“新农合”病人的相关证件,虚开诊疗费、床位费,或病人出院后,仍以该病人的名义续写病历和药单,虚构医疗费用,或小病改大病、加大用药量、重复开处方,来骗取医疗补助。如郏县安良镇卫生院一名原院长助理(具体负责安良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领取安良镇村医的农村合作医疗小额报销款11万元、安良镇村民大额补助款6516元。 &&&&工程建设环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在医院的大楼、住宅楼建设和装修工程的发包、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指定承建商或者将工程分解,逃避招标,以及与承建商串通投标等方式,为承建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索贿;或者与承建商串通,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如渑池县卫生局一名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情妇,在渑池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取贿赂共计100余万元。 &&&&医疗卫生监督环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负责人等,在人员的招录、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环节利用行政审批权贪污受贿。武某利用担任安阳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等职务便利,在推荐、帮助卫生人才就业和流动过程中为有关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 &&&&思想认识错误。从办案的情况看,多数涉案人员的法律意识都比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不是犯罪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有的人认为把单位的公款挪用出去营利或周转三五个月,只要还回来就不是犯罪行为;还有的人认为收受回扣一旦被查处所受的处分比较轻,对自己不会有大的影响。 &&&&医疗体制不健全。目前的医疗卫生体制还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生给人看病只能按规定收取极为低廉的挂号费,医院不能靠治疗来生存和发展,就靠卖药赚取利润维持医院运转。医院既诊病又卖药,医院购进的药越贵,医生开出的药越多,医院的收入就越多。医药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而且市场秩序不规范,经销商为了拓宽销路,获取利润,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公关。在高额回扣的引诱下,一些人经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管理制度不完善。乡镇级卫生院没有引入药品器械采购招标制度,卫生院在采购渠道、品种、价格、数量等方面拥有绝对自主权,采购权集中在少数卫生院负责人手中,为职务犯罪留下空间;未进入招投标的新药只需在招标中介机构处备案便可自行购买,医院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新药价格昂贵,是药商获取暴利的捷径,于是大量药商便将“新瓶装旧酒”的新药,通过公关途径卖给医院。 &&&&监督力度不够。医疗单位领导大多数是医疗专家型人才,长期身兼多职,在管理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很多计划和决策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民主监督制约。一些重要岗位,如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及仓库管理等人员长期不轮换,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隐患。医疗系统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或者建立起来了却形同虚设。多个部门如药监、物价、工商、纪检监察、卫生,以及医师协会、药品招标委员会共同参与医疗卫生领域监督管理,缺乏协调配合,造成部分监督职能脱节,多头监管、头头难管。 &&&&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加强普法教育。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运用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广大医务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提高其防腐拒变能力。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对于医药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把杜绝财务混乱现象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外部监督,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监管主体,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重点工程建设、大型设备和大宗药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彻底清除“小金库”。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财务人员,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入与用药数量挂钩。 &&&&规范购销活动。全面推行阳光采购,对医药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网上招标,提高医药采购的透明度。杜绝药厂及代理商直接向医院推销产品,打击医药销售中收受的回扣行为。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对每次公开招标的原始资料、报价单、采购合同等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备查。药品采购评标委员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评委参与,药监和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控制新药采购程序,对违规者从严处罚。 &&&&坚持惩防并举。检察机关在坚决依法查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开展个案分析、类案研究,掌握发案规律,发布职务犯罪预警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犯罪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 &&&&(作者分别系河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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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医疗受害者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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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是谁把众多患者逼成医闹&&&&是谁把众多患者逼成医闹 &&&&最近“医闹”一词频频现于报端,“网易新闻频道”报道了武夷山市患者和患者家属大闹医院,围攻院长,最后医院被迫拿出22万元“私了”的事情。而其实在此之前,“医闹”已经不是一个新闻了,据说广州,深圳,哈尔滨,昆明,南京等地都曾经出现过“医闹”的身影。昆明一个妇幼保健院的院长被医闹打伤断了两根肋骨。 &&&&那么“医闹”都是些什么人呢? &&&&“医闹”就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者不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雇用几十人或者上百人围攻医院,采取“拉横幅”,“烧纸钱”,“摆花圈”等等方式,甚至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来逼迫医院赔偿的结果。 &&&&“医闹”似乎是最近才出现的一个名词,但是事实是“医闹”行为早就大量存在,而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出现了医疗纠纷,本来就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既然该结果已经出现,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是医务人员却抱怨说频频出现的医闹已经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且声称患者偏激。不懂法,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事实真是这样吗? &&&&笔者曾经在网上用QQ采访了七个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他们中的六个都声称自己曾经想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最后放弃了,于是采取闹的方式,可见患者其实最希望法律解决问题。那么为什么老百姓后来大都放弃了法律解决问题,为什么还有大量医闹存在呢? &&&&一,医疗纠纷法律维权途径不畅,维权成本太高。 &&&&诉讼本来就不是一个便宜货,令人无奈的是“医疗诉讼”更加不是一个便宜货,因为医疗纠纷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打官司,否则什么都不懂的患者就很难赢得官司,而这样的律师一般极难找到,即便找到也是律师费贵得惊人。笔者曾经为一个法律维权者算了一笔帐。 &&&&诉讼费:1200元 &&&&律师费:11000元 &&&&差旅费:5300元 &&&&其他费用:850元 &&&&合计:18350元 &&&&如此高昂的数字显然并非一个普通老百姓能够支付的,那么面对法律维权可能收回的成本还不如付出的高的情况下,“闹”作为一个快速廉价的方式,自然是广大老百姓的首选了。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缺乏公正公平 &&&&既然选择了用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那么就要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我国曾经颁布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有两个曾经有过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这两部法律在程序上都缺乏公正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出台的到2003年废除,它规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鉴定权在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卫生局作为本地大型公立医院的直接上级,本地大型公立医院的形象与它的政绩息息相关,而出事的医院大多又是本地大型公立医院,那么鉴定时就难免袒护医院。于是就被患者指斥为“老子鉴定儿子”。 &&&&在各界的质疑和指斥下,2003年卫生部起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废除,代之以仍然是卫生部起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了一些维护患者权益的规定,例如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还把医疗鉴定机构从卫生局医疗鉴定委员会转移到了当地的医学会,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就真正做到了没有漏洞,公正公平呢? &&&&事实上医学会的专家成员多半是由当地一些有影响大型公立医院推荐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临床医生,而就同一个城市来说,公立医院的同一个行业的专家们毕竟是少数,他们在多次召开的研讨会或者经验交流会上,就很可能早就互相熟悉了。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熟悉的同行和陌生的患者,他们会偏袒谁就显而易见了,虽然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他们之间有关系患者要举证是千难万难。就算他们互相不认识,也排除不了“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想法。退一步说即便他们没有互相包庇,这种熟人之间的鉴定也免不了要被患者质疑。如果说以前的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那么现在的鉴定就是“叔叔鉴定侄子”或者“舅舅鉴定外甥”了。患者在遭受医疗事故的打击后还要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和几乎是肯定不公正的鉴定,不再走法律程序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找个“医闹”来闹一下出气也就是是个人都会做的事情了。这也是医闹滋生市场的根本原因。 &&&&&&&&可恶!香港居然没有医闹&&&&作者:赣能向天笑&&&&我有一个心胸狭隘的人,看到别人好我总会控制不住地羡慕嫉妒恨。现在我就恨死了香港。因为那儿居然连一个医闹都没有,这让遍地是医闹的大陆颜面何存,情何以堪。&&&&说起来都是一个老祖宗,说起来都有同样的文化。但是,香港连个医闹也没有。&&&&据《北京晚报》记者荻迪5月6日报道,香港的医疗体制公、私分明。在那里,没有托关系走后门,没有回扣、没有灰色收入,医患纠纷很少,更没有医闹。可贵的是,在香港的公立医院,不会因为病人没钱而看不了病。&&&&我们还是逐条分析一下,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状况。&&&&一、文章指出,在香港,只要拥有香港身份证,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公立医疗。根据规定,香港市民在公立医院就诊,感冒之类的小病,政府负责63%,需要看专科门诊的病,政府负责95%,而最高规格的手术如肝移植,都是政府全包。&&&&香港公立医院的经费主要源于特区政府的税收,由政府通过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提供。有政府买单,香港的公立医院不用像内地医院需要病人先缴费才收治。&&&&在公立医院,患者住院一天的费用是100港元,包吃住,也包药品,而根据估算,公立医院普通病房的成本每天约3100港元,成本远大于收益。这些超出病人支付部分的花销也会在账单上显示,它们是账单中政府支付的部分。&&&&一位香港浸会大学的博士在妻子产女出院后仔细看过医院的账单,发现因为自己女儿的出生,政府补贴了差不多6万港币,而他们自己,只付了750港元。&&&&看了以上介绍,或许你会心生感慨,香港民生如此之好,是政府有钱。当然这是一个原因。但政府有钱,还要舍得花钱,舍得让百姓得利。&&&&笔者找到一份资料,指出香港医疗投入所支费用是特区政府年度经常性开支的15%,GDP的2.8%。内地呢?201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公共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增长24.8%。而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6.1%,占GDP的1.3%,不足香港投入比例的一半。然而就是这点钱大部分还被权势群体占有。&&&&大陆财政收入相当可观了,为什么投向医疗的才6000多亿。&&&&二、文章还指出,香港医生的收入和地位很高,所以读医很难,都是香港中学成绩最好的人才能上医学院。在香港,医生也是最受欢迎的职业之一,医生的薪酬标准普遍很高,是典型的中产阶级。新入职医生月薪约为4万多港元,连同现金津贴可达五六万,资深医生的薪酬加津贴更可高达十几万,顶级的外科医生甚至周薪百万。所以受益于香港医疗体系的,除了病人外,还有医生。&&&&为什么医生可以无耻地乱开药,乱检查?因为医生群体的心态不平衡。寒窗苦读十数载,工作又疲惫不堪,天天面对一些哭爹叫娘,头顶长疮,脚底流脓的病人,收入还不高,焉能心情好?医生的收入为何不高,这就要问问是谁给他们这样定工资了。为了提高收入,医院于是鼓励医生以药养医,医生当仁不让,不开白不开。至于红包,虽说明令禁止,但屡禁不绝,这也与惩罚机制相关。&&&&在香港,公立医院医生属于公务员编制,有可预期的丰厚退休金,受到廉政机构的监控,违者将受到停牌、取消退休金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至于收取病家红包,是触犯刑法的,而且会终身吊销行医执照。&&&&香港的医生对病人的关心,不仅依靠医者的职业道德,也是一种需要:医生不好,病人便不来看病,说不定还会投诉他,使他不能晋升。为了评估医生的薪酬级别,香港政府还专门建立了一个医疗信息系统,医疗管理层可以通过这个系统看到任何一个医生的诊疗行为,并据此对医生的级别进行评价,之后由政府全额支付工资。&&&&简而言之,香港医生待遇好,但并不是坐在那儿就能享受待遇,而要看病人的满意度。满意的票在百姓手中,如同官员的选票在百姓手中一样。谁能决定他们的命运,谁就是上帝。&&&&如果医生违反规定收受红包了,大多没事,就算有事,至多内部处理一下,结果大家都看得到,一切照样。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很多医生发牢骚,说什么有本事别来医院啊,下辈子再不当医生了,仿佛是患者造成了医生尴尬局面,就连对患者冷漠,敷衍,也认为只是区区小事,不值一提。这种态度,只会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冲突不断。&&&&医生在受到患者伤害,迁怒于患者;患者受到医生伤害,迁怒于医生。二者都是利益被侵害者,却斗得你死我活。&&&&三、文章还指出,香港提供给居民的医疗保障,是通过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高福利、低收费来实现的,药物管制和采购也都有严谨组织。过去数十年间,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并以低成本、高效益闻名世界。&&&&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现在药品1000%的利润,都OUT了。接下来有了2000%,又有6000%的利润。山东一家药厂出的葡醛酸钠注射液生产价一支8分钱,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的价格查询系统上一查,卖到了一支7.39元。8分钱变成了7.39元,价格增长了9137%。当然,说起来我们也是集中采购,还美其名曰,为了降低成本。事实上,全部是暗箱操作,大笔回扣落入极少数官员腰包,医疗腐败之严重前所未有,触目惊心。这么多高价药品转到医院,再通过医生之手转嫁给百姓,层层盘剥。百姓哪里看得到黑幕,只好直接与医生交火,于是成了医闹。&&&&可以说,除了少数游手好闲的职业医闹,也就是专门帮患者闹事的人,真正的绝大多数医闹都是被逼出来的。在香港,虽说医疗纠纷少,但还是有。只不过,可以向中立的公共投诉委员会投诉、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陆呢,除了向医院表达不满,没有其它路可寻。这从大陆上访者众多可窥得一斑。甚至我们可以说,虚高药价、无良医生及关闭民意通道等将百姓逼成“医闹”,如果不闹,更是死路一条。&&&&从近期卫生部的表态及在医院设立警务室的举措来看,患者恐怕真的只有束手待毙了。&&&&如果卫生部门不肯从自身开刀,解决医疗腐败,疏通矛盾,提高医生待遇和服务水平,而是一味依靠武力,严打被“逼上梁山”的医闹,可以想见,这一定是条越治越乱、越乱越治的不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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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医院窝案揭看病贵黑幕 科主任索40%回扣&&&&&&&&日08:17大河报2 条评论&&&&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邵婉云&&&&阅读提示出厂价仅几百元的医用接骨钢板,却要向患者收几千元。为何这么贵?因为供应商要给科主任和各病区回扣,这笔钱最终也是落在病人身上。9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伤科三病区主任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半。从2011年起,郭某某及其两名同事先后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款合计200余万元,约占销售额的40%。目前三人均被判刑。&&&&2013年10月,陕县反贪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将涉嫌受贿的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伤科三病区主任郭某某控制。该医院骨伤科主任李某某、原骨伤科一病区主任张某某等人也被控制。&&&&据涉案的河南某医疗公司负责人赵某透露,2010年底,该公司通过三门峡市药品招标办中标后,紧接着在三门峡中医院中标,并签订医疗耗材转配送购销合同。从2011年1月开始,该公司正式向三门峡中医院骨伤科供应耗材。由于骨伤科主任是真正有权力让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人,因此赵某主动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向其索要40个点的回扣。&&&&李某某称:骨伤科下面还有5个病区,赵某需按各病区供货量,给病区主任20个点的回扣。再单独给他20个点的回扣,这样算下来就是40%的回扣。之后,从2012年到2013年,赵某在该医院共销售医用耗材400多万元,光给李某某的回扣,就达987350元,给各病区主任的钱总数加起来也有这么多。此外,李某某还收受另两家医药公司回扣共计19.2万元。&&&&销售额400多万元,光回扣就给了200余万元&&&&回扣“见者有份”,调离医生每月拿5000元封口费&&&&2011年1月,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赵某将时任骨伤科一病区主任的张某某约到一茶馆内,提出一病区使用赵某供应的耗材,将给其20%的回扣。从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赵某向一病区销售医用耗材共1087200元,给张某某回扣款达217440元。&&&&从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郭某某先后收取3家供应商回扣款597242元。其中,光收取供应商赵某医疗器械销售回扣款,就有403100元。&&&&案发后,郭某某亲属退缴涉案赃款34.3万元,及价值15.12万元的赃物福特轿车一辆。&&&&2012年12月,供应商给各病区主任回扣的事儿,被一医生发现,该医生之前也曾收到供应&&&&商的回扣,但后来因其到门诊工作,耗材供应商不再给其回扣。为了封口,李某某和骨伤科一病区主任阮某(张某某的继任者,另案处理)决定,每月给该医生5000元,先后给该医生5万元。&&&&据该案供应商透露:回扣是器械价格的20%至40%不等。陕县法院先后审结此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今年7月,陕县法院以受贿罪,先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半;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半。9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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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4 &&
&&&&新生男婴打疫苗10分钟后死亡 家属拒绝尸检要求&&&&&&&&广东孕妇剖腹产后胎儿死亡 家属烧纸钱索赔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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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偷拍浴室被护士发现 称为自拍与妻共浴(图)&&&&&&&&孙海英在微博写道:“西医是一八三五年由基督徒带进中国的。可现在的医院完全不能同那时的医院相提并论;现在的医院完了!医务人员不学无术,胡搅蛮缠,毫无爱心,无人能管。医疗秩序再也回到原本,为人民,救人民,帮人民,爱人民的美好时代了!上帝开创的医病救人的医院,成了流氓无赖集聚的场所,成了混世魔王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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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2 &&
&&&&中纪委: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玉海被调查军队人大代表:确保用药安全 维护患者利益&&&&这两位来自军队医疗卫生界的代表认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医疗机构形象,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但是,由于临床用药治疗方案的研究相对滞后,加之药品临床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使得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李建华代表、樊代明代表调研表明,临床上,非适应症用药、禁忌症用药、配伍禁忌用药、重复用药等错误发生率居高不下,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危害了患者生命安全。我国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比例达70%以上,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合理用药的指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过度用药情况相当普遍。”李建华代表说,多种因素导致的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消费,占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小比例,其中有不少药品浪费。由于临床用药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假药、劣药在临床应用中不能被及时发现,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安全稳定。&&&&“确保用药安全,是对患者最起码的责任。”两位代表建议,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加强临床用药治疗方案的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监管技术平台,形成全行业、全过程、全时段的动态监管体系。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 纾缓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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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35 &&
&& 网传红十字会卖血获利数十亿&&&&&&&&近日,新浪微博工作人员转发给《法制日报》记者一条微博链接,微博中称,“仅2010年,中国无偿献血者高达1180万人次,无偿献血量达到3935吨。红十字会200毫升一袋血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给病人则为500元。只此一项,中国红十字会获利39.35亿,医疗卫生部门获利高达上百亿元”。&&&&献血法还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于“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献血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昊&&&&X光片丢失 患者向医院索赔6亿最终获赔3万多元 && &&&&&&&&灵宝第一高级中学党总支书记马稳庚接受组织调查&&&&&&&&四川医生公共浴室放手机偷拍女护士被开除&&&&&&&&男子因追求女护士被拒刺死医生追打护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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