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办口腔门诊都什么条件

日期: 11:00:05| 来源:百胜通
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  许多人的牙齿被蛀牙过就需要补牙。蛀牙导致我们的牙齿上,出现牙洞。牙洞会危害我们牙齿的健康,要尽早的修复,最好的修复方式,就是补牙。补牙也是口腔里面常见的一种牙齿修复方法,但是要想得到好的效果,选对补牙技术的同时,选对医院同样重要。  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的介绍  专家介绍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  医生强调:牙齿在治疗之后最重要的是对于口腔的健康获得了非常大的改善,不会给您的口腔造成任何的疼痛问题。对于牙齿治疗之后可以保证口腔健康,牙齿在治疗后能恢复健康,这样在清洁的时候就会更仔细,减少蛀牙、牙周疾病的出现。牙齿在没有治疗非常容易对咀嚼造成影响,并且对于咬合也有危害,如果不进行治疗的非常可能在吃东西的时候出现疼痛,张不开嘴的情况,而治疗可以避免这一切的发生。  我院自建院开始,特设有牙齿美容、种植、美白、正畸、保护、治疗等科室,与大部分著名的口腔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关系。我院创院以来在消毒卫生方面都是采用领先水平的消毒隔离操作系统,严格按照标准的管理制度,引进最先进的设备,绝对能够给病人最好的治疗技术和治疗环境。  温馨提示: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  上面就是本院医生针对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的相关介绍,是不是对您有所帮助呢,各种牙齿疾病的治疗都要慎重的选择,这样才能是牙齿疾病得到更好的治疗。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咨询大家的在线医生或者拨打大家的热线电话,将得到更详细的解答。  以上是本站为您介绍北京市西城区的牙科医院【专家热线咨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发现不适症状,建议及时到医院做检查,一方面不会加速病情滋长,另一方面,早发现早治疗,节约费用。您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期待!相关文章:扫一扫,上赶集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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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谷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京平政办发〔2014〕2号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平谷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京财社〔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人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原则。
  父母双方已参合当年出生的农业户口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加入合作医疗,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政策性整建制转非(主要为小城镇户口和占地转非人员)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参合人员年度内转非后再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加入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农合保障政策。
  符合参合条件但未以家庭为单位参合的,管理部门发现后有权冻结该家庭医疗证号,发生费用不予报销,缴纳参合费用不予退还。不符合参合条件加入合作医疗的,发生费用后新农合不予报销,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参合登记
  (一)参合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和合作医疗证到本村进行缴费登记参合,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参合。更换新合作医疗证的需提供参合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二)村委会负责参合工作人员应详细核对参合家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信息,进行参合登记,并收取个人缴纳参合费用,应做到登记信息与证件信息相符,参合人数与收缴参合费用相符。参合登记表与收缴费用核对无误后一并上交镇、乡经办机构存档。
  (三)镇乡经办机构对各村参合登记表、上缴参合费用进行复核,并将参合人员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录入信息、收缴参合费用准确无误。
  (四)参合缴费时,工作人员按要求以户为单位为参合家庭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五)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周期:农民缴费参合后自日至日为一个完整的报销补偿年度。
  三、资金筹集
  (一)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缴纳100元;市、区两级政府每人补助900元。
  当年出生新生儿参合,个人缴纳费用和镇乡政府补助资金一并上缴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筹集户并上缴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统计上报数据,每季度拨付一次市、区两级政府补助资金到财政专户。
  农村低保、五保及参照低保管理人员、优抚人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老年人个人缴纳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为提高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提倡农民自行缴纳参合费用。鼓励村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合作医疗提供赞助。
  (二)各镇乡、街道将个人缴纳资金于2014年1月底上缴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筹集帐户,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缴到财政专户;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专户。
  四、资金使用及支付范围
  (一)风险金提取:为增加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继续从2014年筹资总额中提取风险金,规模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0%。
  (二)资金支付范围:参合人员医药费的报销支付范围按照《关于调整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核项目的规定》执行,未涉及的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超出范围的由个人负担。
  五、报销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补偿范围,在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按照相应医院级别规定比例报销。补偿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区内一级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一级管理的中医流动医院、定点中医门诊部和诊所 100 50% 3000
  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和参照二级管理的集体、民营医院 550 35%
  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和顺义区结核病控制中心  30%
  门诊用药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急诊不超过3天用药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药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超量用药费用个人自行负担,新农合不予报销。
  (二)住院费用补偿: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在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按照相应医院级别规定比例报销。补偿标准(略)。
  患者在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使用中草药治疗的,中草药费用报销在相应医院级别起始报销费用段比例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即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农村低保、五保及参照低保管理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连续住院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个住院周期,自第91天算起为第二个住院周期,依此类推。
  住院病人出院需带药的,带药量不超过1周,超量带药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即时结报定点医院给出院病人超量带药并给予报销的,超出费用不予拨付。
  (三)门诊特殊病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心脏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发生的规定以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报销。区内定点医院补偿标准为:扣除自负费用后,补偿比例75%;区外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扣除自负费用后,补偿比例为60%。
  门诊特殊病实行报销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选择一家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由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门诊特殊病治疗申请单到我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登记,获得批准后在该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并按照特殊病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病治疗自申请批准后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一个治疗周期,下年度仍需特殊病治疗的需重新申请。未经批准或在非申请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后,未进行放疗、化疗治疗,单纯服用药物辅助治疗的,不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按照普通门诊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病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标准报销,与特殊病无关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四)农村学生儿童住院补偿政策
  1.儿童两病补偿政策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执行。
  2.农村学生儿童定点医院普通住院,一级医院起付线300元;二、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0%。同级别医院两次以上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线减半。
  农村学生儿童范围按照我区《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补偿政策的方案》(京平合管发〔2008〕3号)执行。
  (五)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参合人员因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六种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偏执型精神病)、Ⅰ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和唇腭裂十五类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总费用扣除起付线费用和自负费用)补偿标准为75%。
  (六)建立分级诊疗、区外定点医院就医转诊制度
  1.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转诊制度
  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住院治疗的,应优先选择镇、乡定点卫生院住院治疗;因病情较重或卫生院因条件有限不能提供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或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因条件所限不能明确诊断、治疗需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平谷区医院转诊至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人区外定点医院住院需由区精神病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转诊证明应在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前开具,特殊情况确需住院后补开转诊证明的,应在住院后7天内取得(以区医院和区精神病医院上报转诊备案信息为准),否则视为非转诊住院。
  参合人员因急性心肌梗死、急腹症、脑出血和急诊创伤等需急诊抢救就近在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需开具转诊证明,按照三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
  参合人员符合转诊条件未经区医院转诊自行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80%报销。
  参合人员长期在区外居住、务工,因急诊生病后就近在区外非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住院,或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因无床位等原因将患者转到其他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50%报销。
  2.门诊转诊制度
  (1)巩固试点乡镇社区首诊、逐级转诊、按人头限额付费工作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3〕5号)和《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平卫行发〔号)要求,继续在黄松峪和熊儿寨乡试点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按人头限额付费。两个乡镇参合人员门诊就医必须首先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因条件所限不能明确诊断治疗的必须经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就诊(其他乡镇参合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
  为体现试点乡镇参合人员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在其他乡镇不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前提下,提高两个乡镇参合人员在本乡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补偿比例两个百分点,即门诊补偿比例为52%。
  3.区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转诊制度
  参合人员因患疑、难、重症需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治疗的,必须经平谷区医院转诊至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精神病人区外定点医院诊治需由区精神病医院开具转诊证明。门诊转诊证明开具后7天内有效。
  参合人员符合转诊条件未经区医院、区精神病医院转诊自行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80%报销。
  参合人员在区外因急诊就近在非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50%报销。
  区医院,区精神病医院每天将转诊信息上报区农合管理中心备案。
  (七)具有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报销规定。已加入其他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核准费用(总费用减去自负费用和起付线费用)进行报销,报销金额与其他保险补偿额之和不超过核准费用总额,起付线及自付费用需自己承担。加入人社局工伤保险参合人员,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学生儿童既加入人社局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农合的,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八)跨年度住院报销。参合人员连续两年均参合跨年度住院的,按照入院日期年度报销;仅有一个年度参合跨年度住院的,只报销参合年度发生费用。
  (九)安装人工器官费用调整
  1.心脏起搏器:单腔每套25200元,双腔及三腔每套32400元,临时每套108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
  4.人工关节:髋关节每套8100元,膝关节每套9000元,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594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324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324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支付范围。
  (十)住院及门诊特殊病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8万元。
  六、参合人员报销补偿方式及基金支付途径
  (一)即时结报就诊流程:参合人员在区内已开展即时结报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交费时直接缴纳自付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对因未携带合作医疗证或身份证就诊的参合人员导致报销周期延长或利益受损,责任由参合人员自负。
  为加强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在北京京谷友好医院、北京慧慈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御芝堂中医诊所、北京市平谷区国医堂中医门诊部就医患者,必须在上述四家医疗机构即时结报,镇乡经办机构对上述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即时结报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院就诊或因外伤需查明致伤原因等其他不能即时报销的参合人员,在每月规定时间内,由村协管员负责收取参合人员就医票据及相关手续,集中上交到镇乡经办机构按标准审核报销,补偿费用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拨付到个人储蓄账户中;未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的,由协管员负责发放报销补偿款。
  年底或跨年度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最迟在次年3月15日前上交到镇乡结算中心进行报销,未能在3月15日前上交报销单据进行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医疗不再进行补报。
  七、报销时需提交资料
  (一)门诊及门诊特殊病报销需提供资料: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收费明细单、处方复方、合作医疗证、外伤患者需提供门诊手册复印件、门诊特殊病病人提交门诊特殊病审批单复印件等。
  (二)住院报销需提交资料: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住院分娩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外伤患者提交住院病历复印件、个人外伤原因自述及村委会证明、学生儿童需提交学校就学证明等。
  (三)已加入其他保险并报销的需提供报销分割单和加盖报销单位公章的各种报销单据复印件。先申请报销新农合后报销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必须提前复印好相关报销单据。
  八、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按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及其他交通等费用;
  (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除外);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报销票据原件的;
  (四)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具有责任人的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后酒精中毒、吸毒、打架斗殴、他人侵害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自服、误服农药、有机有害溶剂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因美容、整容、矫形、矫正、祛斑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在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八)因不孕、不育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发生的一系列医药费用;
  (九)有挂名不住院或冒用他人名义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犬、猫、宠物等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特需医疗费用以及三级定点医院国际医疗部发生的费用等。
  九、基金管理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当年筹集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卫生部门每月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合理地向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社保专户拨付到管理中心支出户;管理中心根据各直报定点医院与镇乡结算中心实际支付补偿金额拨付补偿款。
  (二)专用收据使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资金,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基金及产生的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补偿,不得挪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为增加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和各行政村通过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及宣传栏等,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及住院人员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建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二、三级医疗机构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良记录社会公示制度",同时,作为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一票否决制"。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要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故意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做假病历的;
  (四)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五)采取其它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警告后不予及时纠正的,经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出院即报与随诊随报医院资格。次年制定新农合政策时,将该医院报销标准级别降低为上一级别医院标准。
  十一、责任追究
  (一)参合人员提交虚假报销单据骗取合作医疗基金或参合人员将合作医疗证交予他人冒名顶替报销的,由镇乡结算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报销费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合作医疗管理经办部门将对该家庭合作医疗证号予以冻结,本年度内不予报销。数额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合人员就诊、住院期间应积极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配合区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巡查工作,对不配合检查人员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报销。
  (二)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损失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追回损失,并报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或者个人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平谷区新型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1
         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王志勉 副区长
  副主任:金大庆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双全 区政府办主任
      李永生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福芝 区农委主任
      尉 欣 区财政局局长
      刘 忠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周 民 区民政局局长
      陈 亮 区审计局局长
      郝同战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崔瑞刚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广志 区人大代表
      张书兰 群众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崔瑞刚同志兼任。
附件2
           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编号 医院名称 医院级别 地址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复兴路28号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阜成路6号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阜成路30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朝阳区农展北路8号
  5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阜成路51号
  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永定路69号
  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黑山扈路甲17号
  8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西苑操场1号
  9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三级甲等 宣武区北线阁5号
  1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 三级甲等 朝阳区德外双翔北里9号
  11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三级甲等 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医院(传染病专科) 三级甲等 北京市西四环中路100号
  13 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羊坊店木楼村
  14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海运仓5号
  1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三级乙等 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
  16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三级合格 石景山区鲁谷路九号
  17 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级合格 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
  18 民航总医院 三级合格 朝阳区朝外高井甲1号
  19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骨伤科医疗中心 三级合格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甲16号
  2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三级甲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号、崇文门内大街8号、北京开发区西环南路2号
  21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22 卫生部北京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23 北京积水潭医院 三级甲等 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24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西城区阜内大街133号
  25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三级甲等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
  2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三级甲等 崇文区天坛西里六号
  27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三级甲等 宣武区长椿街45号
  2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三级甲等 宣武区永安路95号
  2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三级甲等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东院)、石景山区京原路5号(京西院区)
  3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三级甲等 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
  31 中日友好医院 三级甲等 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
  32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
  33 北京市中医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
  3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北池子大街骑河楼17号/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
  35 北京地坛医院 三级甲等 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坛公园13号
  3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三级甲等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东城区安定门内北锣鼓巷38号
  37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三级甲等 西城区新街口东光胡同5号
  3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科研究所 三级甲等 朝阳区雅宝路2号
  39 北京儿童医院 三级甲等 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40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甲等 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41 北京急救中心 三级甲等 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3号
  4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三级甲等 崇文区天坛西里4号、东城区锡拉胡同11号
  43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三级甲等 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44 北京博爱医院 三级甲等 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
  4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专科) 三级甲等 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8号
  46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47 北京肿瘤医院 三级甲等 海淀区阜成路52号
  48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三级甲等 通州区北马厂97号
  49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 三级甲等 昌平区回龙观镇
  50 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控制中心 二级医院参照三级管理 顺义区府前东街大东路
  51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三级医院按照二级报销 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59号
  52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二级 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6号
  53 北京市平谷区精神病医院 二级 平谷区金海湖镇滑子村南
  54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平谷区牙病防治所) 二级 平谷区平谷镇南岔子街49号
  55 北京市平谷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级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南街6号
  56 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 一级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13号
  57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中心卫生院 一级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
  58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中心卫生院 一级 北京市平谷区华山镇华山村
  59 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村
  60 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
  61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中心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村
  62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中心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金海湖镇滑子村南
  63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中心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村
  64 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
  65 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大兴庄镇大兴庄村
  66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中心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村
  67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3号
  68 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店村西路18号
  69 北京市平谷区熊耳寨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熊耳寨乡熊耳寨村
  70 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东大街384号
  71 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卫生院 一级 北京市平谷区杏园村南
  72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
  73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卫生院 一级 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74 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
  75 北京京谷友好医院 一级医院参照二级管理 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27号
  76 北京慧慈医院 一级医院参照二级管理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7号
  77 北京市平谷区御芝堂中医诊所 参照一级管理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东路61号
  78 北京市平谷区国医堂中医门诊部 参照一级管理 北京市平谷区金乡西小区
  79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流动医院 参照一级管理 平谷区中医院流动服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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