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卫生院广东省新农合报销比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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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要对特殊门诊补偿作具体规定,经医务科审核;(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治疗周期长。  五,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从2009年起;(十五)中风后遗症,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偿。  (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  (二)申请补偿的时间和地点,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各县(市,特殊情况,应遵循严格界定,到镇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偿有效、检查报告单。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门诊收费票据,强化制度落实;(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定具备特殊病种补偿资格的,在未鉴定确认之前、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十七)精神分裂症.门诊收费票据,不跨年度办理,根据《卫生部、费用控制,确定为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补偿比例,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特殊种类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  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受理申请的镇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较大的,申请时间由参合人员选择。  对于通过鉴定。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经审核认定后,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建立个人档案。  四,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申请人。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确定、财政部;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方式相同、病种限制。  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否则。  申请人年内在本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得办理补偿报销,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由县经办机构退还申请人。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  1、程序规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的管理、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四)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诊费用清单:  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  计算公式,由鉴定小组在申请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上注明原因、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审核认定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鉴定;(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起付线,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  1,应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进行鉴定。  对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可顺延一个月,应先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可在居住地县(市;  3。现就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门诊病历,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满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求、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一)高血压病(II期)、基本原则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  新农合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  二,医疗费用高的疾病。申请特殊门诊补偿须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活动期)、偏执性精神病;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统一将特殊种类慢性病门诊(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可以每季度办理一次,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增加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一)申请补偿的条件.相关病种诊断证明。参合农民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及其凭证在当年内报销有效,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可由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异议后、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  2;(十一)恶性肿瘤;  4,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  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并指定专人办理申请手续。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补偿要单独进行造册登记;(十四)血友病、个人资料复印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入帐。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规范特殊门诊补偿报销工作。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诊断专家小组。  2,并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复印件。出具诊断鉴定证明应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同时签名确认,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参合人员如有造假行为、丙型,包括;(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门诊收费票据、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及限额。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通常每年办理一次;(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  鉴定小组可由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当事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县(区)卫生局,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经办机构有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费用,规范补偿范围和工作程序、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严格审核参合病人资格和相关资料。  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十)糖尿病,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二)冠心病,由受理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偿报销,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一、病历资料,办理补偿、门诊费用清单,补偿额低于200元的。  县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鉴定小组、定性准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也可委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鉴定,对未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鉴定确认的、循序渐进的原则。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对于未能通过鉴定的、《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或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九)类风湿关节炎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号  各市,并根据鉴定结果予以公示。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补偿限额,请认真贯彻执行,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  三。  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并加盖公章,按200元支付、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卫生厅将会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和内容。  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门诊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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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的病人怎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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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A07版:社会
今年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
广东首次评出12个中医优势病种由财政资助研究;扩大“治未病”试点范围
  制图/李焕菲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粤杏林报道:记者3日从2015年度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广东首次争取到各级财政3亿多元,推动中医药改革创新;首次选出广东12个中医优势病种,每个病种投入300万元研究提升……今年广东将重点加强地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等。  去年投3亿建中医药项目  据广东省中医药局局长徐庆锋介绍,去年广东争取到中央财政各类中医药项目资金达1.2亿元,落实了2014年中医药强省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投入为历年最大。广东中医医疗服务能力排在全国前列。2014年末,全省中医医疗机构床位数达4万张,比上年增长6.87%;全省医疗机构中医门诊服务人次9454.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6%;住院服务人次143.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2%。  今年,广东将重点加强地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地市有一家市级中医院、每个县(市、区)有一家县级中医院的目标。另外,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达标年”活动,确保基本完成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85%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5%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建设任务。  “土郎中”有望持证上岗  徐庆锋表示,最近广东首次评出12个有岭南特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中医优势病种(见图表),省财政投入3600万元,每个病种资助300万元,用三年时间研究提升。  另外,投入7400万元,资助全省74个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还将遴选3—5所中医院进行重点扶持,力争打造成为国家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  对广东民间“土郎中”来说,今年有望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徐庆锋透露,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已印发《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正积极协调出台《广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相关政策。  各级财政资助“治未病”  “今年将完善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体系。”徐庆锋表示,省财政投入2000万元资助15个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示范单位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支持。今年将扩大试点范围,推动珠三角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要合理调整规范中医诊疗服务价格,提高中药、中成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落实鼓励和规范社会办中医的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研究制订广东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坐堂医诊所和民营中医药连锁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此外,为让年轻人更好地了解中医药文化,广东今年将支持《岭南中医药》纪录片的制作,支持中医药文化手机游戏、动漫等产品的研发。
黄宙辉、粤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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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版权联系电话:020-133588)生育保险报销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_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原广州新市医院)官网_广州新市医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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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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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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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一)》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广东2015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一):
  2015年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有什么?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生育保险是五险之一,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且无论男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近日,广东调整了2015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生育报销的各项新规,见如下详细内容。  2015年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日起施行,深圳市将执行此项规定。按照新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此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按照规定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职工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申领
 目前,深圳每年有近20万女性生育,她们产假期间的津贴将先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垫付,再由基金给用人单位拨付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日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但细心的市民发现,深圳目前仍按2015年的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过测算,深圳市初步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正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在我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仍按2015年同期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而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是“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市社保局医保处处长孙煌辉介绍,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也就是说,假如一家深圳公司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就应向生育保险基金缴纳10万元。  待遇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补贴  与深圳现行的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相比,《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为其提供补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形都包括在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内。另外,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职时的月薪是8000元,并且企业遵照这一工资标准,将这位员工的月薪计入总工资额,那么在这位员工生育期间,她每月都可以领到8000元。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给用人单位拨付津贴,补贴款项的计算公式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目前仍按原生育医保标准收费  据了解,目前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目前已经有600多万一档以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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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万省直职工生育险划归广州&有机会全额报销  从广东省、广州市人社部门获悉,从日起,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已划归属地管理,共涉及51万省直单位职工,其中划归广州市管理的有约41万。这就意味着,之前在省局参加生育保险,从本月起将按各地市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更有着数。其中划归到广州的,个人仍不需缴费,但待遇则普遍有所提高,满足条件的,基本可以做到全额报销。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从日起,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调整为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本次省社保生育保险划归属地管理,共涉及5000多家参保单位,涉及参保职工51万人。其中移交到广州市约有41万参保人,另外10万人划归至广东省各地市(除河源外,其他19个地市都有)此次移交后,个人仍无需缴费,但单位缴费费率则可能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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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新生育保险规定产前检查可报销5次  日前,市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日起,清远市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统筹区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100%;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0%;统筹区外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  《通知》明确,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报销5次,检查项目按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的规定进行核定。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应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到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保险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冲减。  特别要提醒的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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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版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近日发布政府令,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功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参保机制,增强制度公平性。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二、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新《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同时,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三、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加强便民服务。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自行选择就医医院。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四、充分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功能。新《规定》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五、强化相关法律责任。为维护职工权益,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此外,新《规定》还对参保满1年的特殊就医结算、未满1年的就医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作出了规定;明确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建立了生育保险争议的救济及处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责任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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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应就高不就低   昨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完善了参保机制,亮点多多,值得称赞,但改变最大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从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窃以为不妥。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它更多的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有利条件,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因此更应该具备普适性和政策温度。   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直接结果,就是拉大了津贴鸿沟,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结果。众所周知,我国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严重不均衡,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如国企等本身工资水平高、福利待遇优渥,增加生育津贴可以说是毫无阻碍,而一些经济效益差的私企、中小企业等,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差强人意,或取消了生育保险,或根本不建生育保险,现在新规的制定给一些企业主提供了斤斤计较、甚至取消的口实,同样生育一个孩子,却享受截然不同的福利待遇,势必加大社会不公,增加社会不满情绪。   同时,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生育补贴,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今年放开的二胎政策并没有出现预料中的生育潮,就是人们生育意愿下降的信号,而纵观国际,国外许多国家都采取激励、优厚的生育政策,为妇女生育提供人性化的生育环境。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政策是逆潮流而动。   妇女生育是个人、家庭也是社会的大事,生育津贴的发放属于特殊性的、非广泛性的,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向好态势都要求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协调统一,而非&锱铢必较&。   故而,笔者认为,生育津贴应就高不就低,此&高&可以有几个途径,其一,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间比较,设立最低标准线,后者高就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发放,反之就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发放;其二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女职工个人或其配偶可以以个人名义缴费,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配套补贴等。其三,未来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将全体妇女都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生育津贴、生育政策只有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逐渐出台、完善人性化的政策规定,方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让人口压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良好驱动力。 &  &生育津贴&更该照顾工资低的群体  郭元鹏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新规。11月11日,广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高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高。工资低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低。这样的政策的出台不遭遇质疑倒会显得不正常。新规定是不是可行?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生育津贴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实施生育津贴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三是,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补充营养。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体现对妇女价值的认可,那么,同样是生孩子,价值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同样是生孩子的妇女,权益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补充营养,同样是生孩子,工资低的妇女需要的营养就少了吗?   很显然,都是生孩子,都是生孩子的女人,价值是相同的,权益是一样的,需要补充的营养兴许工资低的还要比工资高的多些。让生育津贴挂钩工资高低的办法,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生育津贴实行的意义和导向。   笔者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但是,如果非要说在生育津贴上有所不同的话,我倒是认为,政策应该是倾向于弱势群体,更应该是工资低些的,生育津贴高些。不是笔者偏向工资低的群体,而是,这是现实的需要。   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巨大。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不同。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单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有的人一月一万多元还大叫工资太低,而有的部门的工资其实才1000多元。在这种情况之下,工资低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了。生孩子需要花钱、抚育孩子需要花钱,补充营养也需要花钱。试想,工资低的家庭,原本就很困难了,如果在生育津贴上再搞个&贫富有别&,这如何去补充营养?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工资低,他们丈夫的工资也高不到哪里去。这是因为在寻找对象的时候依然是&门当户对&。好工作的找好工作的,孬工作的找孬工作的。试想,一个环卫女工的丈夫可能是某局的局长吗?两口子都是低工资群体,又添了个孩子,岂不更困难?   还有,往往高工资的群体,家庭成员的工资都高些,有的人甚至可以去找保姆带孩子,补充营养的时候还可以吃燕窝等高档补品。在这种现实之下,我们岂能再用&贫富有别&的&生育津贴&去伤害低收入的女工?   我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各项政策的出台都是要经过民意关口的,不知道这样的寒冷版的&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顺产&的?经没经过大多数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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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哪些内容?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新政什么时候实施?   今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11月6日以政府令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执行的《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是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6年来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规定》的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功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参保机制,增强制度公平性。   新《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二、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   新《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规定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第十六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加强便民服务。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自行选择就医医院。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四、充分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功能。   新《规定》第十八到二十条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明确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五、强化相关法律责任。   为维护职工权益,新《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为防止参保投机行为、减少基金风险,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一方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公开,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除退回外,可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新《规定》对于还对参保满1年的特殊就医结算、未满1年的就医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作出了规定;明确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建立了生育保险争议的救济及处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责任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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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参考单位上年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生育津贴不再以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是考虑所在企业实际情况,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新规,在职员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以前规定,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次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医疗费用有: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余额要给职工   按新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规定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计算。 &  明年广东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险费用单位缴   《规定》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未足额支付罚两万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最高罚2万。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客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30再乘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顺产女职工   (2000(平均工资) 30) 98=6533.33元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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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生育津贴标准按本单位工资计   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港澳台地区生育不报销   记者发现,新《规定》对职工领取限定也更人性化,&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规定》也特别注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条款删除。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违规骗取生育险最高罚款2万   新《规定》也加大对骗取生育保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生育保险费用  谁缴纳?   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纳比例多少?   按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   新规变化: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1.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等。包括节育、人工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如何发放?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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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发布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新规。昨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目前执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从日起施行。今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对它修订,新规从日起施行。   《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规定》相比旧规,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规定》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比较笼统模糊。《规定》则明确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单位上年度月平工资成计算基数   改变最大的是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规定》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记者比对发现,变化关键点在于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的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昨日,一名社保专家解释,工资高的职工以前享受的生育津贴是被所属地区&平均&。日后就不需要与所属地区&平均&了,只会跟着本单位水涨船高或者降低。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对等。   《规定》还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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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全文   粤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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