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法法有规定高中学时要求

xx中学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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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汇报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xx中学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汇报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 om 8   一、学校概况   常平中学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6轨制公立完全中学。2003年由常平经济开发区和教育局共同筹资兴建,2005年秋季投入使用,始招高一年级学生。与此同时,原乡办常平初级中学也并入该校。学校占地面积70余亩,校园总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休闲区。现投入使用的教学楼可容纳40多个教学班,2000余名学生就读,每个教室都配置了"三机一幕";科技大楼共4层2400m2,各种设施设备配置先进,功能齐全,科学地把电教、语音、多媒体教学融为一体;图书馆,藏书3万余册,可以满足全校师生的借阅需求;理、化、生实验室设置合理,设施一流,能满足教学、教研之需;优雅别致的师生公寓,为师生工作、学习提供了舒适的;设计新颖、独特的大操场以及各类健身器械的安装,为广大师生提供了优越的运动、健体和休闲的场所。学校现有专任教师 人,其中本科学历 人,专科学历 人,另外,学校还与师专附中结为联谊学校,同时从市级学校中聘请了5名专家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兼职顾问。学校现有高中教学班& 个,在校生& 名;初中教学班 个,在校生 人。学校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创一流育人质量,建三晋示范学校"的奋斗目标,确立了"升(学)就(业)并重,造福社会"的发展模式,实行"一总四分、双把关、层次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和"一切服务于师生,一切服务于学校"的后勤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依法治校,以法治教,科研兴校的发展之路。  自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颁布与实施以来,我校坚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办人民满意学校为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新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主要成效   (一)教育观念有了实质性转变。"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正逐步内化为广大教师的教育价值观,教师的德育观、智能观、人才观也在发生变化;学校管理者理清了办学思路,强化了科学管理意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创建特色教学风格,培养学生特长,已成为学校发展的主流。  (二)课改培训扎实有效地开展。培训教师是推进课程改革的关键环节。我们充分发挥"研、训、教"一体化的优势,创新培训机制,同时激活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机制,以问题或课题为载体,以教研员为主力军,对全体教师实施全员和全程培训,目前所有参与课程实验的教师大多参加过各级各类课程改革的培训。   (三)课程资源得到广泛的开发。大力发挥学校各科教研组的带动作用,并充分利用校内外名师教育资源,实施"传帮带"工程,发挥名师在推进课程改革中的辐射功能和示范作用。同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挖掘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  (四)与评价改革有序地进行。全校坚持进行阶段、学期和学年教学评价调研测试,形式上采用开卷与闭卷结合,笔试、口试与综合测评结合,目标上以测评教师为主,以了解学生为辅,操作上坚持对教师公开、对学生保密的原则,评价上实行自评、组评、师评和家长评的多元评价方式,并按发展性评价理念和要求积极推行学生成长记录册管理。  (五)课堂教学呈现生机勃发的新景象。实施素质教育,创设了有利于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合作学习的教学环境,使课堂教学充满了生机与活力。目前,课堂教学已从注重学生的外在变化转向注重学生的内在发展,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已从强调学生学习结果转向强调学生学习过程,重视课堂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策略的调整,重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整合,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思维品质的提升;已从单独教师的教转向师生共同活动并且以学生探究为主的学,师生关系更加融洽,"三维"目标逐步落实。   三、主要做法   (一)全方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  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在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把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义务教育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新修订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精神实质及重大意义作为重点学习宣传内容,充分发挥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学习宣传,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深入人心。  1、认真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条文,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干部带头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实施水平。  2、在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重点宣传和把握了以下内容:一是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二是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我校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三是准确宣传《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四是重点宣传学校、家庭、适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积极配合当地开发区管委,面向社会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的重要内容。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家长、适龄儿童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入的了解。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我校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方面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认真研究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按照"三贴近"的原则,科学确定德育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在思想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扎实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课程改革是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我们认真近几年来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广优秀成果。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完善评价制度,努力拓展义务教育课改的新局面。积极构建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体系,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为课程改革持续推进提供有力的支撑。立足德化实际,因地制宜开发课程资源,转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方式,促进新课程在学校的有效实施。  3、积极探索学校体卫艺教育特色。按照"面向全体学生、分类、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音、体、美学科教学。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推动学校体育、艺术团队建设和特色教育。狠抓学校卫生工作,加强食品卫生检查,加强学生生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健康检查制度。  4、大力提高教育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着力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在学校进一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从初中到高中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大力整合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以课堂教学信息化支持和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提高现有教育网络平台的使用效益,积极开发建设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考试管理系统、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等,提高教育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加大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力度,对网络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推进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与应用培训。。  5、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学校内部改革,激活内部的用人机制,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同时,采用"借脑袋"的柔性用人机制,加大外聘人才引进的力度。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入开展教师从教规范化活动。不断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在加强"为教学服务,提高教学质量"上下功夫,全面实施新一轮教师网上培训,深入开展以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以师德教育及"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非学历培训。      6、加快评价考试制度改革步伐。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学业考试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考试体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体系。  7、切实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坚持、五不准"要求,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设宽松的环境。严格控制各级各类统考,淡化考试竞争,减轻学生心理压力。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树立学生自信心,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积极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严格防止学校和教师歧视、体罚学生的行为。  8、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用书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用书征订行为,为基础教育课改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严格禁止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其它学习用品。  9、大力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总之,尽管我校在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方面取得了一些,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先进的兄弟学校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学校的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学生的全面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等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今后,我们将在上级部门的大力关怀和支持下,继续认真科学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首要任务,以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推进教育信息化为工作平台,以强化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为工作切入点,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为突破口,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体系建设为组织保证,努力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为大力实施"科教兴校"和"科教兴县"战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 o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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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初中生有就近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
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初中生有就近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中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履行认真学习的义务。这表明
A.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就履行了义务B.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C.公民必须先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D.公民可以享受权利,也可以放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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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初中生有就近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主要考查你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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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人民与公民区别: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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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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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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