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铁道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院高级工程师学士学位想申请技术移民,可行不?

生物技术专业能不能评化学助理工程师?
生物技术专业能不能评化学助理工程师?
我是生物技术本科,上班2年。我们单位生满1年就可以直接评定助理工程师,但是我不知道我的专业能不能评化学助理工程师。
我师傅说助理好评,但是4年后评定化学工程师需要专业对口。我上网查了一下注册化工工程师生物技术专业可以报考。
……晕了……
请知道的专家帮忙回答一下,不胜感激!!!
如果不可以,有没有什么办法?比如先评技术员啥的?
回答满意再追加50分!!
我个人的意见是:
首先你注意一下: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你学的是生物技术,属于“本专业”的范围。所以,应该可以评定。但是这与你们单位的专家是否认定有关。所以,保险期间,我建议你上个第二本科。年轻人多学点东西有益无害,既然你现在对自己的专业没有信心就一定要再学习一个让你有信心的专业。
现在很多学校提供远程教育,这些学校都属于国家211工程,重点哦。他们颁发的证书网上可以查询到,甚至可以用来报考研究生和。花最多5年时间考个机械、工程、化学之类的,以后遇到什么事情腰杆直啊。
年轻就要多学习,5年之内不要多想,好好学习,以后你会发现所有学到的东西都有用,要么涨知识,要么涨工资。
您好,这是很全面的资料,您可以从中得到答案,之所以没有摘录句子,是怕破坏文章的完整性,断章取义的发生,2007年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回答者:bucthe-举人四级8-2420:26
一般来说不能。但还要看你的单位的具体情况。很多情况下事在人为。
4年后评定化学工程师需要专业对口,这是真的
但是如果你的技术过硬的话,应该是能评上化学助理工程师
至于你说的先评技术员啥的,我认为不太可能关于开展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保障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2年度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
&&&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二、考试时间:
2012年9月15日、16日,具体安排见附件一。
三、报考条件:
各专业报考条件见附件二。
四、注意事项:
(一)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二)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今年将不再统一配发《基础考试手册》,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五、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于日-29日内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网上报名系统报名,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照片审核通过后,使用A4纸打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其中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三)。经本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审核
  1、报考专业考试人员经网上报名后应于日-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以下材料由单位统一组织到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南新街28号德邻酒店三楼305室)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含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证明。
说明:已参加过专业考试人员仅需提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旧准考证原件。
2、报考基础考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我中心将根据网报信息直接进行网上审核,无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网络审核通过后,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基础课合格考生待报考专业课时,一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按违纪考生处理。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30日17:00时前。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网上缴费功能支付考务费,缴费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完成。完成报名的考生即可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截止时间为日17:00时前。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参考人员考试前7天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特别提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考试费用: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2科)140元/人,专业考试(2科)260元/人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2科)260元/人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考试(2科)140元/人,专业考试(4科)540元/人&
(四)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基础考试(2科)140元/人,专业考试(4科)380
(五)注册环保、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考试(2科)160元/人,专业考试(4科)360元/人。
七、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时间:
(一)西安、咸阳、杨凌示范区 &&&&&&&&&&6月18日-21日
(二)铜川、宝鸡、渭南&& &&&&&&&&&&&&&&6月25日-26日
(三)安康、延安、榆林、商洛、汉中&&&&6月27日-29日
八、联系方式:
1、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西安市南新街28号德邻酒店305室;联系电话:(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2、省人事考试中心地点: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 440576(负责组织考试考务工作)。
&&& 附件一: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附件二: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三: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附件四: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 附件五: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附件六: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附件七:2012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更新
附件八: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附件九:2012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附件十: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专业考试需调整的标准和规范
附件十一:2012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程、规范
附件十二: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所使用的主要工程技术标准及文件
注: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为准。
&&&&&&&&&&&&&&&&&&&&&&&&&&&&
&&&&&&&&&&&&&&&&&&&&& &&&&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学历或学位
&&& (二)1971年(含1971)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最少时间(年)
&四、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专 业 名 称
学历或学历位
最迟毕业年限
五、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注:表中&I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II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六、2012年度全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专 业 名 称
学历或学历位
最迟毕业年限
七、2012年度全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注:表中&I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II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附件三: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4.《烟囱设计规范》(GB)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2.《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15.《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0.《烟囱设计规范》(GB)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7.《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2010)
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9.《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J124-2007)
10.《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1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06年版)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14.《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
1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6.《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7.《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5)
1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02)
1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
2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22.《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04)
24.《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2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2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7.《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2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2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3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31.《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 J125-2001)
32.《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 J126-2001)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3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3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03)
4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4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二、法律法规类
1.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 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2009】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5.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6.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2012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标准更新
标准号+名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分期实施: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8号)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
二、水工结构
1、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2、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
4、《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2010)
四、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五、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2012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一、规范和标准
.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GB,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GB,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发([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国家标准)
1、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日。
2、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70-95(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名&&&&&&&& 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0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1997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10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JGJ 129-200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200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 34-20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 14294-2008
设计选用部分
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JB/T 9066-1999
设计选用部分
GB/T 19232-2003
设计选用部分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GB/T 13326-2008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7-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2021.3-201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2008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设计选用部分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设计选用部分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
GB 18361-2001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GB/T 18362-2001
设计选用部分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GB/T 18431-2001
设计选用部分
水源热泵机组
GB/T 19409-2003
设计选用部分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4-2010
制冷设备部分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9761-2005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9762-2005
JGJ 173-2009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
JGJ 158-2008
离心式除尘器
GB/T 9054-2000
设计选用部分
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GB/T 8533-1997
设计选用部分
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GB/T 8532-1997
设计选用部分
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GB/T 8534-1997
设计选用部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考试复习教材》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年
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名&&&&&&&& 称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2009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2005年版)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游泳池给水排水技术规程
CJJ 122&2008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泵站设计规范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50050&200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2010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
GB (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 110&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 3020&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200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 &20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推荐参考资料: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教材&2011年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1册给水工程
第2册排水工程
第3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第4册常用资料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标准规范汇编》2011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以上资料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名&&&&&&&& 称
锅炉房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GJJ34-2010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锅炉水质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9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9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焦化安全规程
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
中国煤炭分类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征
氢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加氢站技术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2008年版
石油库设计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声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推荐参考资料: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考试复习教材》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年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考试标准规范汇编》2011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以上资料均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附件十一:
2012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程、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09.3;
19.《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 总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 温升》GB10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5053;
3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3.《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
56.《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7.《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8.《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5091;
59.《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0.《220~500kV 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1.《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3.《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4.《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5.《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6.《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7.《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8.《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6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72.《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3.《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4.《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2012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程、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2.《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89.2;
33.《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4.《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6.《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8.《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39.《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 (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
4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3.《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7.《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8.《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6 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1.《低压电气装置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2.《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3.《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55.《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6.《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附件十二:
&&&&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主要工程技术标准及文件
工程技术标准类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2.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2002年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不含附录A)
3.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2007年局部修订(设计船型尺度部分)
4.《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 165&2&2009)
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
6.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S 182&1&2009)
7. 《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8.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 145&1&2011)
9.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2010)
1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11.《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
1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254&98)
13.《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254&98)2000年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14.《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85&2000)
15.《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48&2001)
16.《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 167&6&2011)
17.《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2011)
18.《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 283&99)
19.《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
20.《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1&2010)
21.《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3&2009)
2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98)
23.《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 295&2000)
24.《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303&2003)
25.《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 165&8&2007)
26.《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6&2008)
27.《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54-1-2011)
28.《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
29.《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2000)
30.《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S 153&3&2007)
31.《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32.《内河通航标准》(GB )
3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97&2001)
34.《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 319&99)
35.《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2003)
36.《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 320&96)
37.《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
38.《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39.《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01)
40.《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 308&2003)
41.《干船坞设计规范》
第一篇&工艺设计(JTJ 251&87)
第二篇&水工结构(JTJ 252&87)
第三篇&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 253&87)
4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2007)
4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44.《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 150&2007)
45.《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09)
46.《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 234&2001)
47.《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 232&98)
48.《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S/T 231&2&2010)
49.《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JTJ 235&2003)
50.《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4&2008)
51.《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5&2008)
52.《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
53.《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 141&2011)
54.《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
1.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号发布)
2.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号发布)
3.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基发[号发布)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附件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附件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5.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号发布)
6. 《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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