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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市民张先生听朋友说买房子办,要有房产登记簿,是房屋的产权真正依据。张先生纳闷了:有了还要登记簿干吗?究竟房屋登记簿是什么?它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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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和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产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
  房屋登记簿是由房屋登记机关建立的,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都会由个人或是购买房屋委托的机构向房屋登记部门递交申请,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据此进行房屋登记,并颁发产权证。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屋登记的同时,还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所有的房屋信息记录在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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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产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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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登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指在规定登记的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有关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产穿海扁剿壮济憋汐铂搂权登记狭义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只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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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外文名Property right move is registered类&&&&别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或换证范围内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是他使用权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不动产权证书》啥样 不动产登记簿证3月1日施行
《不动产权证书》啥样 不动产登记簿证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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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不动产登记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将正式启用。
  不动产登记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将正式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什么样子?今天上午11点45分,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V”发出第一条微博,揭开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样本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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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摘要: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屋登记机构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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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后的房产档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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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屋登记机构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房产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类业务的不断增加,注销后的房产档案处置已经成为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准确界定该类房产档案的销毁范围和保存时间。本文对注销后房产档案保管的必要性和房产档案处置进行探讨。 中国论文网 /7/view-6290897.htm  关键词:房产档案;注销;档案管理   一、注销后房产档案保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按揭抵押、预告以及将其作为融资工具的抵押登记业务也随之增多,从而促使注销后的房产档案保管成为了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可忽视的工作内容。我国注销后的房产档案主要形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注销后的预告类档案;二是注销房产抵押登记形成的档案;三是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形成的档案;四是因拆迁、城中村改造、地震以及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变更登记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房产档案。其中,形成于前三类的房产档案占注销后房产档案的比重较大。尤其在注销房产抵押登记之后,虽然申请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双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完成,但是房屋登记机构对注销后的房产档案保管工作仍然要持续进行。这是因为,一旦在房产抵押登记注销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债权担保被抵押人伪造登记文件而注销等问题,就必须以登记机关提供的注销后房产档案为依据解决争议。因此,登记机关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注销后的房产档案,遵循有关规定明确档案保管内容、销毁范围和保存时间。   二、注销后的房产档案处置   1、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处置   对于房产档案而言,它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档案中的内容与房产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同时还记载了产权证封皮上的相关信息,如注册号、印刷编码等等,即便发生产权查实或是变更等情况时,也都必须以确权的产籍资料作为主要依据。通常情况下,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确定和认可,该证书所代表的并非是房屋权属的来源证明,而是房屋产权变更或转移的新凭证,也就是说一旦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或是转移时,原本的证书必须随之进行注销作废处理。从房屋的本质上看,其归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它的主要特点是价值高、使用年限长,故此,在房屋产权人变更或是转移的过程中,原本的产权证成为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该证书反映了房屋权属人的变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管理有着较强的引申作用。为此,废弃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在注销作废之后作为附件归档于产籍资料当中。由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将证书扫描成为相应的影像文件,所以这种文件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在归档立卷的过程中,不但进一步减轻了案卷负荷,而且还避免了废弃的房屋所有权证被非法利用的可能。   2、注销后的房产档案销毁范围与保存时间   由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所面临的档案库存量连年递增,故此,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房产档案注销后的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可列入销毁范围的纸质档案包括: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以及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虽然《规程》当中对方案档案注销后的处置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时间,但因为《规程》本身属于行业标准,故此,它的效力要比法律法规小一些。换言之,在具体处置时,除了要遵循《规程》中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此外,《规程》中还规定,登记事项登薄之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如房屋产权的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以及一些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等等。除《规程》中给出的可列入销毁范围的档案应进行定期保存之外,其余档案均应当进行永久保存。   3、注销后的房产档案管理内容   当前,房地产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使得房产抵押登记数量迅猛增加。为了准确掌握房屋产权的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权利的法定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必须要做好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注销后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该类档案的保管内容。通常情况下,在注销房产抵押(预告)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注销的档案之中还包括如下内容: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合同、法人证书等等。而注销后的档案则具体包括以下资料:抵押登记双方的身份证明、合同、授权委托书、结婚证等等。虽然上述资料相对较多,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每一种资料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以上证明材料之间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若是其中某一项欠缺,则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规程》当中对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地役登记注销之后的纸质档案销毁范围和保存期限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以上档案在规定的销毁时间内,登记机构仍旧对其具有保管的责任和义务。   结论:   总而言之,注销后的房产档案处置工作是房产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房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房屋登记机构要妥善保管好注销后的房产档案,同时加强房产档案管理队伍建设,配合齐全房产档案管理硬件设备,进而不断提高房产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周颖.优化馆藏,提高房产档案利用价值[J].中国房地产.2009(6).   [2]孙立艳.有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华章.2012(3).   [3]董艳芳.浅谈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6).   作者简介:段敏(1976.07―),女,山东乐陵人,本科学历,山东省乐陵市房产交易中心馆员,研究方向:房产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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