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兴平市没有把红斑狼疮早期症状纳入门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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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均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参加大学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时间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个人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学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每人每年8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元;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即参加一档的给予5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
三、参保缴费
我校大学生统一在学生处参保,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我校参保大学生由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办理和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
四、就医管理
㈠、参保后的日常就医
1、普通门诊:只能在我校卫生所就医才能刷卡结账。每生每年门诊报销金额为150元。
2、住院:我校参保学生在巴南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巴南区外重庆市内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例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坪医院、新桥医院等)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住院,需同时向巴南区医保中心和学校医保办备案;对未办理备案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3、巴南区医保中心备案电话:023-;在巴南区外重庆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学生应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巴南区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以下信息:学生本人身份证号码、住院医院名称及医院等级、入院日期。
4、学校医保办备案方式为:编辑短信发送个人信息到学校医保办张老师,电话:或王老师,电话:,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院名称、学号、入院医院名称、医生诊断病种、入院日期、医院等级、本人电话号码;短信编辑范例:赵某某、女、01****、数统学院、、四川自贡第二人民医院、阑尾炎、、二级甲等、。
㈡、参保后的休学就医
大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我校卫生所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住院仍然需按规定备案。
㈢、参保后的退学就医
大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只能在我校卫生所就医才能刷卡结账,在其它医院就医不能刷卡结账。(若未领到医保卡或医保卡丢失的参保学生可以凭身份证就医结算)门诊报销比例为75%。
2、重大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
参保大学生患上述疾病,需填报申报表,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并由诊断医院在申报表上签章,同时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并由学校卫生所签章报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3、慢性病门诊
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
同重大疾病门诊。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慢性病门诊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4、意外伤害门诊
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大学生意外伤害由学校卫生所诊断并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意外伤害门诊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1、重庆市内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重庆市内住院,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方式进行实时结算。报销比例一档:一级医院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二档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一般疾病住院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一档封顶线共计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参保学生就医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由就诊医院办理。
2、重庆市外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重庆市外符合就医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重庆市内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参保大学生报销时需向学校卫生所提供以下资料:
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②、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费用清单(中药需提供复式处方);
③、出院病情证明(须加盖定点医院公章);
④、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⑤、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定点医疗机构签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⑥、就医医院的定点和等级证明(须加盖当地相关部门的公章)。
参保学生必须在出院后6个月内持医保卡及上述材料到学校卫生所报销应当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
㈢、计划生育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㈣、累计报销费用限额
参保大学生医药费用累计报销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五、本办法自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卫生所。茅箭新闻网
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 茅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十堰这些补贴政策,你知道吗?
来源:十堰晚报&&&&&&&加入时间: 8:07:16&&&&&&&
  十堰有这么多补贴可以申领,你知道吗?经记者多方打听得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大学生、创业培训人员、城镇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都能获得政策关爱。其中,最高能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
  扶助标准: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补助,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可享受每人每月170元补助。
  申请方式:每年4月15日之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申办,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人证》和户口簿申请办理。
  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咨询电话:8659659。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4050”人员、双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困难群体,在非正规单位就业或季节性、临时性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者。
  补贴标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个人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然后,由市就业局按实际缴纳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年初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方式:申请者可以到市公共就业服务大厅登记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每年8月-11月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援助科咨询电话:8690032。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办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新增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2000元。
  申请方式: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当年新办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申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咨询电话:8654537。
  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申请方式:若符合条件,可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峰阁人才市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定点培训机构免费申请。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一寸彩照3张、本人建行银行卡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还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8116391。
  就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结合专业特点及培训实际,按培训时间长短及专业所属类别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象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补贴,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峰阁人才市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定点培训机构免费申请。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一寸彩照3张、本人在建行办理的银行卡复印件及个人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8116391。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3年内(含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年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大学生。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申请方式: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当年新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本人毕业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申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咨询电话:8654537。
  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含毕业年度)的创业大学生。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基地创业可享受每年不超过24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每月再补贴100元。
  申请方式: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场地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的收据或发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申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咨询电话:8654537。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补贴标准:年龄在80至99周岁(含80周岁),十堰城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申请方式:适龄老年人(已满或次月即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申报,随到随办。
  市老龄办咨询电话:8652827。
  城镇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
  补助标准:目前,我市共有17种疾病病情达到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准入标准,其中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职工医保最高可享受每次500元的补助,居民医保最高可享受每次350元的补助,报销比例高达80%。
  申请方式: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等资料进行申请。
  市医保局医管科咨询电话:86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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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河南新农合大病保障再添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慢性病种
新华网郑州9月27日电(记者 郭久辉 双瑞)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厅获悉,根据新出台的2014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河南省将继续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河南省新农合政策明年将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适当高于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其中,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统一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
同时,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将继续提高。在开展儿童白血病、乳腺癌、苯丙酮尿症等35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同时,对其他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据了解,河南省从2010年起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对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2类疾病6个病种予以补偿,2013年又先后选择乳腺癌等25类疾病相关治疗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2013年1月至6月,河南省共救治重大疾病患者9135人,补偿资金1.06亿元。
[责任编辑: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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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酒劳社〔号
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逐步扩大慢性病患者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市直慢性病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实际情况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新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开始申报,日结束。以后年度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申报。  附件:  1、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  2、酒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关于完善〈酒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酒署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补助原则:  (一)“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终年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 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酒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单位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八种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六条& 鉴定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时限为两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从2006年起开始计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时限,两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  第八条&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大厅办理慢性病登记手续,领取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大厅办理慢性病登记手续,领取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  第九条&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发票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患有尿毒症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发票费用超过800元以上6000元以内的部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报销60%;50周岁及以上的,报销80%。  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的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发票费用超过8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报销60%;50周岁及以上的,报销80%。  身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十条&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慢性病相符,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的剂量。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持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费用发票,统一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大厅一次性审核报销。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费用发票,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大厅一次性审核报销。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结算报销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的,跨结算年度不予报销。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享受慢性病医疗门诊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开始执行,本市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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