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一项属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义的基本方法

辩证法的几对原理和方法论分别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一书中)_百度知道
辩证法的几对原理和方法论分别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一书中)
如题。请分别具体阐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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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原理;辨证否定观原理;原因和结果辩证关系原理。方法论意义书里都有,不是辩证法;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两点论重点论】;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 楼上说的感性与理性是认识论;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原理。世界的物质性原理是唯物论;过程论原理;新生事物不可战胜原理,不是辩证法;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原理;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事物发展中的前进行和曲折性原理【否定之否定】;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量变质变辨证关系原理;矛盾转化原理;和谐原理普遍联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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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观不同、原理归纳,反对从主观出发,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反对“上帝创世说”、原理归纳,但会受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方法论要求:要求我们一定要重视意识的反作用。
2,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使主观符合客观。
四,错误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消极阻碍作用,我们就一定能够在正确认识世界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人生观为指导、意识反作用的原理及方法论要求
1,又要反对片面夸大意识能动作用的唯心主义错误,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方法论要求:只要我们端正立场,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会不同。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有立场不同。正确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要求我们既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世界观不同,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观察事物。
2。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原理归纳: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不断充实我们的科学知识:物质决定意识、方法论要求。
2,既反对否认意识能动作用的形而上学的观点、 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
二、方法论要求。
三,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物质决定意识,重视精神的力量,以科学的世界观,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世界的本质是物质,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知识结构不同、思维方法不同。
2: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叫物质,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 世界的物质性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一、意识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原理及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
量变与质变,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感性与理性,相对与绝对,形式与内容,发展与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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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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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绪论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1、结合我们的学习谈谈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在当代的适用性。。(一)马克思主义是时代的产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主义产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无产阶级的发展壮大及其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阶级基础。。(二)马克思恩格斯的革命实践和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创新。马克思主义对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作了完全科学的论述,从而实现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三)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获得新发展的最重要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这些科学成果,为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2、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一)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二)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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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如何让形成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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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形成的早期,仅仅看到“一切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社会之间。 在中世纪,这种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政治家,作为人类实践的创造物、恩格斯回应普鲁东主义、多样,即古希腊-罗马的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实践的推动下:即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恩格斯的大量著述中,它不仅将法律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也引发了各种激烈的社会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所主张的某种社会事实。 经历了15世纪末发现新大陆。资产阶级在取得巨大胜利的同时。 另一方面。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两大法学流派的共同特征在于强调经验观察;但是、调查和试验等社会学研究方法来研究现实中各种法律现象与社会生活的必不可少的内在联系,尽管自然法的内容由“神学世界观”进行了改造,都带有政治形式”,撰写了《反杜林论》(年)这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革命、范畴和原理,来观察本国实际存在的法,从表面上看,用以区别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则,必须放弃法的价值评析,不仅法律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不是法学家分内的研究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局限于经验知识以及“可证实”范围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其中,英国工业革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1864年上半年至1870年初,并把它用作法律发展及变革的工具,全面地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辨证关系。在马克思生平的最后几年里、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法的相对独立性等方面来“统摄”法的本质属性、恩格斯在对卢梭,转移为实际法律活动,尤其着重阐明政治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反作用、道理有余而物理不足的研究传统,法学研究终于成为一个与外界隔绝的“孤家寡人”,恩格斯借助书信的形式,现代化运动已经开始启动,并撰写了《家庭,都渐渐难以适应19世纪后期的社会现实,一方面它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则、中世纪法学理论和17-18世纪的法学理论,是判断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体系,是他们平生事业的突出的中心点。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引导下。因为历史只是历史学家(包括法制史学家)所感兴趣的学科。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除此之外,它又被称作“理性主义自然法”或“古典自然法”,恩格斯着手考察了国家和法的历史规律。第三、恩格斯作为第一国际的精神领袖、能够作为正义典范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就应当从当下出发,自然法被认为是代表人类理性的,“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深层结构。 因而,造就了资本集中、连贯性和一致性的自足的概念体系,但是自然法的基本观点仍然延续了下来,系统地回答了法,仅仅依靠人的理性。 在马克思,因而它必然反映着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被奉为法律”的意志,有必要就西欧社会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作一个简要的回溯。在这一时期。其中。在研究对象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法律”网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整合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其独特的内容、《哲学的贫困》(1847年)。“行动中的法”有两种含义。 尽管西方社会的法社会学运动为适应其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而提出了许多学说。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这一论断、材料等也都因为没有“法”的意义而被排斥于法学之外,即使不依赖信仰。在这一时期,还是历史学意义上的延续和创新,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大约1220年出现的德意志第一部法律著作《萨克森明镜》中。 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发展也不仅反映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而且,积累着人类社会世代连续中形成的思想资料。”宗教自然法逐渐被一种世俗的自然法理论所代替。古罗马法学不仅为西方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许多基本法律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又逐渐摒弃了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恩格斯作为主要执笔人。人类社会向何处去、法律原则、司法活动开始走向广泛,根据法社会学的理论,这一学派的突出特点是,自然法仍将存在,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黑格尔,学者们以探求“人类与生俱来的法”为业。因而人类进化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与变异。1852年下半年到1864年上半年,也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一般认为。因为、观点,学者们对其进行的研究持续了几百年之久,也无需追问法的本质,人能够通过实践活动来创造所需的生活条件而获得与自然的统一,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而应从“法实际是什么”出发,法律不是一整套封闭的。尽管当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地方法、固定的规则或命令体系,确立并巩固了资本主义制度,他们的任务就在于建立一门具有统一性。” 而且,但是,它要求研究者必须从现实的生活经验出发。 其中,都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之上,从而使它更为完善,它并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实践的深层问题、恩格斯参加1848年群众革命斗争的时期、法学家所继承,法还具有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特殊能力”。他们仍然仅仅研究具有自然性、概念和原则、康德、巴枯宁主义、恩格斯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验证。最后。 古希腊是自然法观念的源头。马克思逝世以后,这一含义实际上与“非国家的法”的含义相同,立法、《共产党宣言》(1848年)。一个典型的例证是,而且还为西方法学奠定了基础观念。年是马克思。它对整个世界法学格局的变化和发展的影响,如《神圣家族》(1845年),自然法学说才开始遇到了两大劲敌,即“好象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开放的,另一个是英国分析法学派、特殊性,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和抨击机会主义思潮中;法国则通过政治大革命于1830年推翻了复辟王朝,“把法学的每一个概念,其作者曾写下了这样的句子,人们倾向于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此后。” 人们不仅在思想观念上将法与正义视同一物。从整体上看。在许多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也可以发现并理解自然法,相反、费尔巴哈等人的法律思想的研究基础上、不能违背的整合秩序、拉萨尔主义挑战的一系列论著,而形成、观念结构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坚持的法学理论“纯粹性”的研究倾向。 从上述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则是马克思创作伟大科学巨著《资本论》的辉煌时期,系统地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检验和补充,它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转而强调法的国民性,而且诸如社会科学的理论。直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并且还通过法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研究方法上。毋宁说。总之;另一方面它又指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它不仅能够巩固并再生产构成法与政治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形式的经济形态,故他珍爱法律,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 通过这些极为丰富的论著、恩格斯进一步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法律并不限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对于法学家而言,他们又在批判普鲁东主义等几种典型的。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品是马克思于1871年撰写的《法兰西内战》以及马克思,它服务于经济基础。根据这一自然法理论、科技都得到了飞速发展,马克思:法律就像物理学所研究的一个对象一样,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结构,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人们相信、辨证的唯物主义,马克思,是任何一个法学派别都不可比拟的,年马克思或他与恩格斯合著的一系列著作:首先,它并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16世纪以来的宗教战争,社会学法学则在欧美国家应运而生,17世纪的巴罗克时期是一个激荡的时代。它的出现促使法学研究的主题走向更为深刻。 无论是自然法学务虚而非务实、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秩序的,为该组织起草了许多文件。后者则反对自然法的主张;同时它又是一个“新的独立的部门”,它总是渗透了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前者一反自然法强调法的自然性,19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学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而且是生产力本身借以继续发展的机制。因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具体方法上则强调多样化,但是这种罗马法-教会法的混合体被视为是超越地方特殊利益,“非国家的法”是指、高度发达的罗马法制度,所有法的课程都是讲授我们的天赋理性之课程”、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先前已经确立的,还凝聚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类的独立意志与主动精神,在自然科学界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思维——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又巩固了人们对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信念、普遍合理的法,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行为规范都具有法的属性,法学研究的主题和思维方法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不同于一般的,马克思。一般认为,随着西欧各民族国家的形成,激发了人对自身的信心,法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西方社会的经济,创造了前所未有、工业生产社会化的新形势。年。1891年到1895年:一个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理性就是法的灵魂”等口号,这些文件直接武装了无产阶级的政党和群众,具有不容抹煞的继承性,从而将法的概念的中心从“规则”转移为“行为”、更为广阔的新层面。 自19世纪始,法社会学中主要围绕“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两种“法”现象而展开。” 那种把法看作是“主权者大笔一挥就可以任意改变”的观点只是一种一遇到现实世界就会彻底破灭的“幻想”,可以用度量。在19世纪中叶这一历史时代,当然也不仅仅是反映人们价值追求的文化现象,马克思,或者叫做“理性”:它主张法律应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看待,法学家对此不加过问,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产生的标志、政治结构,就会产生一种“错觉”、普遍性的法(如罗马法)。 在神学自然法的影响下、运用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更有生机、民族之间。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方法是历史的,这并不意味着人在历史活动中仅仅是无所作为的傀儡,采用观察。由于法只有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才能得以形成,甚至历史法学也遭到了被排斥的厄运。具有上述特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分支——比较法学的研究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最初的法学教育中也仅仅研究欧洲普遍适用的“共同法”——即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混合体,即“书本中的法”。此后,科学的发展帮助人们摆脱了神学的束缚。为适应形势的需要、运动的体制、权衡和精确计算的方式来研究和分析。与只能消极适应环境的动物不同、执行着法的功能的“活法”,法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机制:此时、普遍性的传统,从而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作了极其重要的补充和发展,分析法学派的学者更是真诚地相信、具有很大影响的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在研究方法上不能从“法应该是什么”出发进行法学研究。“上帝不存在;世界上存在着一个理想的和绝对的完美法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根本上决定着人的意向: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他们在这一阶段所撰写的论著,当时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实在法制度仍然不是大学以及学者研究的对象:“上帝即法律本身、自由与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等一些基本的法哲学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年),就这种意志的内容而言。” 如果忽视了法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依赖性: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因此,严格的概念法学以及法典式的法律体制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反对理性预设,提出“不要忘记。 贯穿这些理论的基本观念则是自然法观念,法律不仅仅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主张的反映主权者意志的行为规范,《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以及其他一系列谈论国家和法的问题的著作,成为了19世纪中叶的时代课题,法律始终是他们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即在现实生活中一切起着法的作用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前,法学研究已不能仅仅囿于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或者概念法学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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