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动物是否能做诉前房屋确权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起诉确权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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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驳回,起诉确权是否受理?
作者:黄岗&&发布时间: 11:37:25[案情]&&&&&&&&黄某某向法院起诉称,日,其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何茗坐落于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的房产,并支付给何茗购房首付10万元。2010年7月份双方再次协商,要求重新签订详细的房产买卖合同。于是,双方将合同日期写为去年成交的日期日。日,黄某某以帐户转帐的方式支付何茗余额10万元。黄某某认为,双方的房产买卖时间是日,房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于日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故该房产应属于其所有,何茗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何茗至今未依约办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的房产归其所有;并判决何茗按约定配合黄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请求法院确认的坐落于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的房产系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某与被执行人何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日裁定查封的房产。黄某某对法院裁定查封该房产有异议,并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于日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黄某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争议]&&&&&&&&是否受理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此案应该受理。理由是,此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与法院执行查封的标的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应当受理。&&&&&&&&意见二,此案不应受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黄某某请求确认的诉讼标的物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确认,即法院在裁定书中已经确认诉争的房产系何茗所有,且经过法院异议审查被驳回,其对裁定仍不服,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该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予驳回。[判决]&&&&&&&&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黄某某请求确认的诉讼标的物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确认,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遂依法裁定驳回了黄某某的起诉。&第1页&&共1页编辑:欧海冠&&&&文章出处:田阳县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继承人在对遗产确权前可否提起侵权之诉_百度知道
继承人在对遗产确权前可否提起侵权之诉
侵权是必须有明确的权利归属的,权利人提出的诉讼,现在都没有确权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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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才能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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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权之诉
  为债权人翻益查封债务人装修,却侵犯7装修所附着的房产昕有久的利益物权法通过前夕“债权高于物权’的典型案佣【案件叫溯】王献是北京华盛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的职员,目前她就正在代理公司处理这样一个案件。
  几年前,华盛公司开发了一个名叫华盛乐章的地产项目。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中公司保留所有权的底商二号出租给了西方亮神公司。然而,西方亮神公司在出租合同明确禁止转租的情况下。将该底商二号转租给了另外一家奥阳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阳村酒店”)。
  转租不久.奥阳村酒店便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告上了朝阳法院,2005年3月,朝阳法院为此查封了奥阳村酒店在华盛乐章底商二号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后者即指奥阳村公司在底商二号中花费近千万的装修。诉讼的关键问题及由本案衍生的诉讼技巧关键问题之一:查封装修,是否可以查封装修所附着的房产?北京德恒事务所的李征告诉记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也就是说,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文=晴丽得知消息的华盛公司在协商腾退房屋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作为房产所有人.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要求确认华盛公司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请求腾退占用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期问的使用费用。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房屋使用费用涉及西方亮神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但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并于2006年3月做出了初审判决。
  之后,奥阳村酒店不服该判决,指出公司因为装修花费了上千万元,不能腾退房屋,故而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华盛公司作为诉争房屋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奥阳村酒店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华盛公司的房屋构成了对华盛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
  而且,奥阳村公执行人的财产。”“对于法院基于债权纠纷查封某个当事人的装修财产,却同时把属于第三人名人的房产(附着了查封装修的)一并查封,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最高院虽然没有这方面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根据民法对于主物与从物关系“从随主走”的界定,房产本身肯定是不应该被查封的。”
  北京市高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分析说。“但是,由于当事人华盛公司在起诉司不能证明其与西方亮神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2006年6月,北京市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15天后,判决生效,北京市二中院负责对“腾退房屋问题”进行执行,却恰好与朝阳法院为装修而进行的“查封”相悖,朝阳法院也有自己的理由,“上千万的装修费用不能收回的话,奥阳村酒店68位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两相协调不下.直到记者发稿日,房产由于被无偿占用及查封所造成的损失已近2O0O万元人民币,而这儿份收入,也就是商业地产的出租收入,几乎是华盛公司的唯一经济来源。
  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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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除后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时间:&&|&&作者:袁作东&&|&&浏览:471
刁大娘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乡有一处老宅,由儿子李某及儿媳徐某使用。1997年房屋拆迁时,四季青政府与刁大娘儿媳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重新分配了楼房。后由于儿子离婚,刁大娘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老宅所有权,确认徐某的拆迁协议无效。
【案例】刁大娘在四季青乡有一处老宅,由儿子李某及儿媳徐某使用。1997年房屋时,四季青政府与刁大娘儿媳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重新分配了楼房。后由于儿子,刁大娘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老宅所有权,确认徐某的拆迁协议无效。刁大娘在起诉中称,其在四季青老营房曾有老宅一处,因老房陈旧、排水困难,于1992年核准翻建。1997年7月老宅拆迁,刁大娘的儿媳徐某与四季青镇政府就此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四季青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1998年徐某与其儿子李某离婚。刁大娘认为徐某、四季青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宅所有权,并确认自己是拆置补偿协议书的合法签约主体,原拆迁协议无效。徐某辩称,刁大娘的老宅已于1984年年底通过分家的形式分配给他们夫妇,老宅1992年翻建也是其夫妇出资的。1997年房屋拆迁中四季青乡人民政府已依法确认拆迁房屋为其夫妇所有,自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四季青镇政府认为确权之诉与己无关,同时认可徐某签订的拆迁协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由于刁大娘所主张的老宅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刁大娘再要求确认原老宅为其所有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刁大娘要求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均属于合同纠纷,与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故驳回刁大娘的诉讼请求。【分析】刁大娘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本案诉争房屋在1997年7月即已拆除,按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刁大娘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不过,刁大娘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本目的可能在于争取拆迁利益。虽然物权已不存在,但刁大娘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事项依法应有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刁大娘原告对被拆除房屋拥有的权利转化为拆迁赔偿请求权。刁大娘可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或另行向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作者: [上海-徐汇区]专长: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权 商标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625积分 | 帮助119人 | 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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