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用ppt三维素材制毒素栓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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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万学技术
三十出头的一个女人在青田山坳里建了座制毒工厂
  何某的制毒工厂以农药厂为幌子
  工厂里的制毒器材
&&记者 叶建良&&这里是青田县高市乡某公路边的山坳——从公路跑步进去要五六分钟时间。&&那里有幢孤零零的两层民房,独门独户。&&在警方没有冲击前,租住的女主人向外宣称,她办的是个农药厂——其实是个制毒工厂。&&昨天,丽水警方在全省查处打击毒品犯罪新闻通报会上披露了这起案件。&&&&办起工厂前 她花30万元学制毒&&租住民房的女人姓何,湖北荆州人。&&她老公是青田人——她沾上毒品“生意”,也跟老公有关。&&2011年,她老公因提供资金参与制毒,在成都获刑,被判15年。老公被抓了,何某无所事事,整天靠牌局打发时间,欠下了一屁股赌债。&&何某初中文化,别说制毒了,连最起码的化学知识都不懂。但她决定生产毒品——在巨额赌债压力下,在她看来,这条路或许是值得冒险的事。&&丽水市禁毒支队支队长颜锦波说,她东拼西凑,花了30万元去学制毒技术,“前后有1年多时间。”&&一开始,她在小区民房中试验,是一边学习,一边拿做好的毒品出来卖。&&去年6月,何某租下了青田山坳里那幢民房。那里以前有人开过活性炭加工厂,因为环保原因被叫停便一直闲置。&&在三四个月后,她真正开始生产毒品,同时拉拢了老公以前的“兄弟”,以及也会点制毒技术的表亲。&&&&警方查获约1吨的制毒原材料&&在接下来的三四个月内,这个团伙共生产出90公斤K粉。&&这些货,分成3次销往温州。开几个房间,然后分别面见毒贩——何某就像个菜农摆摊一样,把K粉摊房间里的茶几上,供对方挑货。颜锦波透露,何某当时卖的K粉,成色也算不上很好,每公斤在1.8万元左右。&&K粉价格不高,今年2月16日开始,何某的这个团伙开始生产冰毒,每公斤冰毒能卖15万元。&&只是,她们的冰毒1克也没有销出,制毒工厂即被警方捣毁了。那一天,是2月21日。&&这时,这个制毒工厂才真正曝光——此前有媒体报道,警方破门而入的那一刻,工厂厨房的煤气灶上正摆放着一只大烧杯,杯子里是大量化学制剂——按警方的说法,只需要点火加热,便可提炼出大量毒品。&&这样的提炼点不止一处。&&工厂里有口大白缸,表面上看装着浑浊的黑水,这其实也是制毒的半成品——它已经提炼过一次,但依然可以二次提炼。&&警方清点统计,这6天里,这一团伙,已生产出了1公斤多成品冰毒。其他一并被查获的,还有13.45公斤液态冰毒,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和约1吨的制毒原材料。&&&&提供制毒原材料者 硕士研究生毕业&&制毒原料来自哪里?经调查发现,这些易制毒化学品,来自外省市,多半是通过物流或上门取货的方式,运回青田的。&&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梅某波便是何某的原料供应商之一。&&梅某波做事谨慎。颜锦波说了这么个细节:&&此人光手机就有9部,其中五六部主要是用来让制毒者联系的,这些手机他平时不会带在身上。&&当回到家,看到有未接来电,或是短信,他才会反向联系对方。要是对方有急事,则必须通过一个叫陈某兵的人中转联系。&&何某的制毒工厂被摧毁后,有22名涉案人员落网——这是一个横跨浙、苏、川、鲁、冀、鄂、沪等多个省(直辖市)的制毒贩毒团伙。&&目前,该案件还在继续侦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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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求一部电视还是电影,里面有个片段是一群人在制毒,然后有警察来查,他们就把毒品倒了
有些倒在了水池里,然后他们从楼上跳下去逃走了,不是雷霆扫毒哦,谁知道是哪部电视或者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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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和吴彦祖的。。怎么感觉这么像《门徒》
孙红雷的主演
(门徒)。这个很久以前就有了
《门徒》百度一下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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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贵律师原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已自己成立了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贵州省黔南州律师协会会员。法学本科文凭,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胡仁贵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始终信守“诚信、务实、高效、敬业”的执业理念,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刑事辩护和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每年近100件,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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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详解《意见》&&& 问:《意见》第一条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规定,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一般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列举的具体行为。&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许可、备案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其管制程度不尽相同。购买或者销售第一类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购买或者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作出了规定。第1项至第4项情形都是围绕“许可或者备案”的要求作出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是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不一定构成制毒物品犯罪。因为是否构成制毒物品犯罪,不仅要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明知”,达到《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等。&&& 问:《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认定的例外。请问这一条款该如何理解?&&& 答: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又可以大量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实践中存在能够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而实施了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且实际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对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适用该例外规定时,需要注意“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或备案证明。二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即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该款未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作出规定,应该说达到了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但由于出现了例外情形,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如少量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达不到《意见》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要求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自然不构成犯罪。应当注意,该款规定仅适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对于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即使确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生活需要,也可能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形,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根据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也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两个罪名,而没有将非法制造制毒物品行为入罪。《意见》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由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部分犯罪分子将犯罪手段前移,转向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先获得易制毒化学品,再利用其制造毒品或将其非法卖出牟利。由于行为人尚未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行为,或者无法收集到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证据,致使对这类案件难以用刑法手段打击,成为一个多年来困扰办案人员的难题。从调研中掌握的情况分析,行为人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一般情况是为进一步实施毒品犯罪作准备。但是,按照目前刑法的规定,单就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本身而言不构成犯罪,除非是为其他犯罪作准备。&  为体现我国一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对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源头行为有必要依法惩治。故《意见》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其不同目的,属于为实施相关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可以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具体办案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按照预备犯的规定依法处理,以避免产生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二是如果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只是制造毒品的一个环节,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制造毒品,由于其已经开始实施制造毒品行为,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就可认定为制造毒品未遂,而不是预备。三是如果为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由于其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则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则应按照《意见》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中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问:如何理解《意见》第二条关于制毒物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定?&  答: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以种种借口辩称自己“不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故查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方面就成为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总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对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七种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客观上必须是“查获了行为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这一前提下,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根据行为人是否供认,而应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依据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过程、行为方式、易制毒化学品被查获时的情况、行为人的反应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及掌握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三是根据《意见》有关规定,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因为根据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根据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运用逻辑推理和情理判断得出来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实确实被蒙骗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明知。&&& 问:《意见》第三条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规定了数量标准,对依法打击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时只解释了刑法点明和国家已有规定的4种品种,即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和麻黄素类。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对23种(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此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于缺乏其余19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出现了批捕难、起诉难、审判难的局面,导致对不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仅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故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迫切要求。&&& 《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根据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原料还是配剂、可替代性(或必要性)、数量大小来确定的。如果是原料、可替代性差、制造同样重量毒品所需要数量小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低;反之,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高。&  2.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保证既最大限度地打击制毒物品犯罪行为,又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意见》在制定过程中还考虑了易制毒化学品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程度、使用量的大小。例如,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常用的化工原料,且使用量较大,为防止因规定数量过低而导致打击面过宽,为其规定了较高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3.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还参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录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在同一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的不同品种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依次排列顺序,第一类排在前面,第二类居中,第三类排在最后。&&& 【焦点】制毒物品如何认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介绍,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确定罪名时,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而提出了“制毒物品”的概念。&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制毒物品”范围的界定,可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犯罪范围相协调,将制毒物品的范围界定为“制造毒品的设备、材料及国家确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考虑到《意见》是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具体适用的细化,应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而不能明显超出立法应有的含义,故没有采纳这种建议。为此,《意见》将“制毒物品”限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由于刑法上的“制毒物品”实际上就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在化工和行政管理领域与“易制毒化学品”是对应的概念,所以“制毒物品”应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列入管制的其他品种(如羟亚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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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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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东广州毒品制毒下岗下岗职工快递绝命毒师广东绝命毒师广州绝命毒师
58岁的广州人廖某,表面上只是某塑料工厂的下岗工人,有时会从各地化工厂贩卖化工原料。当警方循线侦查,才发现他其实是个“绝命毒师”,竟通过自学掌握了制造冰毒的全部流程,贩卖的化工原料也都是用于制毒。
“自学成才”后,怀揣着“制毒秘籍”,廖某走南闯北做起了制毒团伙的“技术顾问”,还以高价学费教授了几个制毒“徒弟”,逐渐被“业界”称为“许教授”。
据《南方都市报》28日报道,这个现实版的“绝命毒师”近日终于栽在广州警方手里。广州海珠警方捣毁两处制毒窝点,抓获包括廖某在内的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成品、半成品冰毒290多千克,及其他制毒原料一批。
涉毒线索指向神秘“许教授”
今年9月底,省公安厅将一条线索转给广州海珠警方侦办。线索显示,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附近可能存在着一个制贩毒团伙,线索指向一名被称为“许教授”的男子。
海珠警方介入侦查,发现“许教授”其实姓廖,广州人,今年58岁,是某塑料厂的下岗工人,家有一妻一女。几年前,廖某偶然认识几名涉毒人员,对方找不到制毒原材料,而廖某正好有这方面资源。双方一拍即合,由廖某从各地化工厂收购制毒的化工原料,再出卖给制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因此,廖某曾因涉嫌贩卖疑似制毒原料的化工品被警方抓获。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廖某未作进一步处理。
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海珠的制毒厂房被警方抓获
多年的经营,廖某已不需要亲自出面,仅通过电话和网络就能完成这些原材料的交易。这个原本待业在家的人,近3年来却开始走南闯北,去过广东梅州、福建、湖南、湖北、河南等地,每次去都要10天左右,身边还带着一名30岁的湖南籍男子马某。
马某平时以女装打扮,跟老廖两人竟然互称男女朋友。“马某平时在广州荔湾开了一间小档口卖海南特产,还开了一间网店,做批发服装生意。”办案民警介绍,廖某出手阔绰,前不久还给马某买过一辆20多万元的新车。
在白云制毒窝点缴获的冰毒半成品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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