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工程怎么做市政工程竣工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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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工程抬饭4标段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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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闽侯县人民政府日&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增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含:(一)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县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条&&工程增量是指由于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合同预算清单内、外项目工程量增加,即新增部分工程分项工程量的净增加费用,与甩项工程及工程其它减少费用不相抵减。设计变更是指需要变更、补充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外约定施工等,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和承包方所作的现场签认证明。&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不得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项目总投资超概算10%以上的应报原概算审批机关审批。第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施工的管理,做好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清单核对的把关工作,防止设计和预算编制漏项、缺项引起的工程增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将相关违约处罚约定告知投标人,并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列入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和处罚办法,防止相关提供服务单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工程增量。第五条&相关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位的资格和资质审查,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部门应严格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防止清单漏项。&第三章&&&认定与审批第六条&增量工程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先行施工的增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边报批边施工的办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第七条&工程增量实行分级负责审定。(一)工程增量累计达30万元以上或工程增量在10万元以上且增量超合同价款10%以上的,均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工程增量累计30万元以下的,其中:1.工程增量累计10万元以上但工程增量超合同价款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2.工程增量累计10万元以下但工程增量超合同价款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3.工程增量累计10万元以下且工程增量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需报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实行由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审核认定把关后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县政府成立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直接向县政府负责,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第八条&增量工程审定程序。(一)初审。增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做好初步设计方案,并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勘查核验、专家论证等办法,分析工程增量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是否实施增量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以下书面材料:(1)集体研究作出增量认定的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2)工程量增加的原因或依据;(3)工程量增加的内容及范围;(4)工程增量预算数(含计算方法,计算过程,材料单价);(5)工程增量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6)必要的变更设计图。(二)分级负责审核。1.由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增量,经初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2.对需报县政府审定的增量工程。(1)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上报工程增量请示(内容应包括初审形成的材料,并附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意见)。(2)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对增量工程进行审核认定;对需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三)审核要求1.由于现场签证导致工程增量的,必要时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要到现场实地察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增量认定。2.对增量较大、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应聘请专家参与研究。3.工程增量决策应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增量实施过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妥设计变更和相关签证等手续。第九条&凡增量工程应报未报县政府批准的,县审计服务中心对该项目工程增量部分不予审核。第十条&&增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单位负责审定的工程增量,实施过程不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并入合同内项目办理工程结算(增量工程应单独体现)。报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经批准后,增量工程预算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县审计服务中心审核,按县政府审定结论和审核结果签订补充协议,并入合同价款,按合同规定拨付进度款。&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闽侯县财政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监督暂行规定》对增量工程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位,预决算造价编制、审核机构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退出闽侯市场;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下处罚约定列入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1、由于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地勘合同价30%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2、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30%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3、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10%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4、预决算编制、审核机构不认真负责,出现预决算编制、审核错误,造成工程增量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5、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或“以内”均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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