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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院赵青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32.9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青云。
指定辩护人曾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2012)第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青云犯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青云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赵青云与李军权(已判决)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后,2009年秋至2010年7月间,赵青云多次用邮寄方式将毒品冰毒和麻古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至吉林省梅河口市,经李军权进行贩卖后将所得毒资返交给赵青云,其中冰毒共计230克、麻古500粒(46.63克);期间赵青云数次将毒品邮寄给其哥哥赵青林(已判决),后由赵青林交与李军权贩卖后再收回毒资。日,公安机关挡获李军权时,当场缴获疑似冰毒毒品99.13克,麻古363粒(33.86克)。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4%。粉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7%。
2、日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月光流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赵青云,并在该房间内查获了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体23袋(重648.06克),疑似麻古红色药丸12袋(重225.53克),同时挡获大量毒品分装工具及吸食工具。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体23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疑似麻古红色药丸共12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赵青云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青云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赵青云未向李军权提供毒品并共同贩卖;2.在赵青云成都市暂住房内查获的毒品系大冯放于该房内,赵青云并未贩卖。
被告人赵青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青云构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涉案毒品大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3.赵青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据此请求对赵青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青云与李军权(已判决)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后,2009年秋至2010年7月间,赵青云多次采用邮寄方式将毒品冰毒和麻古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至吉林省梅河口市,由李军权将毒品分为零包进行贩卖,并将所得毒资返交给赵青云。日,公安机关将李军权挡获,当场缴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99.13克,粉红色片剂33.86克。经鉴定,从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4%,从粉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7%。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梅河口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等,证实梅河口市公安局侦破赵青云、李军权、赵青林等人贩卖毒品案的情况。
2.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院认定赵青云伙同李军权、赵青林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李军权、赵青林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情况。
3.梅河口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队民警于日在梅河口市山城镇第二医院东侧一居民楼下将为李军权取毒品的桓永智抓获,在其取回的保险箱中缴获麻古195粒,随后民警在该楼四楼一房间内将李军权抓获,当场缴获冰毒127袋,麻古168粒、K粉7袋,及钢珠枪一把。8月3日,在梅河口市火车站将赵青林抓获。
4.梅河口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载明,日民警抓获赵青林后到其住处查找赵青云寄回的电饭锅,由于赵青林的妻子不在家中,当时未找到。8月4日8时许,赵青林的母亲到梅河口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将一个电饭锅放下后便走,拒绝接受询问。
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材料证实,日,赵青云因涉嫌贩卖被登记为刑拘在逃人员,日,赵青云向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投案,但拒不承认贩毒事实,该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6.同案犯李军权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秋天,赵青云在成都打电话让李军权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帮其卖冰毒,每克750元,多卖的利润归李军权,李军权答应。几天后,赵青云的哥哥在梅河口市将20小袋冰毒交给李军权,李用了十几天的时间卖完,赵青云的哥哥开车来取走8千元,李军权自己留了4袋冰毒,这是第一次。过了没几天,赵青云让其哥哥给李军权送了40小袋冰毒,李军权用了一个月时间卖完后,赵青云在成都打电话要钱,由其哥哥取走了16000元,这次赵青云还捎来30颗麻古,是送给李军权的,这是第二次。又过了几天,赵青云又让其哥哥给李军权送了50克冰毒,是分为100小袋装的,李军权卖完后,赵青云的哥哥取走了4万元,这是第三次。前三次的每小袋是0.5克冰毒。之后不久,赵青云打电话让李军权到梅河铁北区取货,李军权坐桓永智的车到梅河铁北88栋附近后,一名女子将一个洋娃娃交给李军权,李回家打开,里面装了4大袋冰毒,每袋20克冰毒,李军权将每大袋分装为60小袋。卖完之后,李军权分四次给赵青云汇去了75000元,李军权的姐姐李红汇了一次,女友曹俊汇了两次,吴越汇了一次。之后不久,赵青云打电话让李军权去东丰县转盘街的一个货站去取货,李军权坐桓永智的车去货站取了货,是用纸箱装的,里边是一个洋娃娃,洋娃娃里面装了30克冰毒和300粒麻古,麻古是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李军权的,李军权将30克冰毒分为80袋,卖完后由李红给赵青云汇去4.5万元。赵青云曾因购房向李军权借款20000元,李军权只借给15000元,是交给赵青林的,赵青云用这次的300粒麻古作为还款。之后不久,赵青云又打电话让李军权到梅河长吉货站去取货,李军权让桓永智拿李的身份证取回一个纸箱,纸箱里装的烤箱,烤箱里装了两大袋冰毒,每袋20克,这些冰毒还没卖即被警察查获。后李军权打电话向赵青云购买麻古,赵说用小保险箱邮寄,里面有200粒麻古,并将保险箱的密码告诉李军权,日,桓永智用李军权的身份证取回一个纸箱,里边是一个小保险柜,但里面只装了196粒麻古,这次被警察查获。李军权以每小袋冰毒500元的价格卖给邹华、罗贵忠、孙大鹏等人。
7.证人桓永智的证言证实,桓永智帮李军权取过四次货,第一次是2010年6月下旬,开车带李军权去东丰一个货站取了一个纸箱,第二次是李军权打电话让桓永智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长吉货站取个纸箱,箱上写的是电脑显示器,第三次是在梅河口的长吉货站取回一件电器,第四次是日,取回一个保险箱,被警察挡获,从中查获毒品,是近200粒的红色小药片。
8.同案犯赵青林(赵青云之兄)的供述证实,赵青林帮赵青云送过四次毒品。第一次是2009年冬天,赵青云从成都用电饭煲寄回一包毒品,并打电话让赵青林送给山城镇的一个人,赵青林将毒品送出后将电饭煲自己留下。第二次是过了一个多月,赵青云用一个玩具熊从成都寄回一包毒品,赵青林又交给山城镇那个人。第三次赵青云寄回一个电烤箱,赵青林把毒品给了山城镇那个人。第四次赵青云寄回一个电磁炉,里面有一袋用塑料袋装的冰毒,赵青林把冰毒送给了山城镇的人,把电磁炉留下了。这四次送的毒品都是用白色带花塑料袋装的。取回过两次钱,一次是8000元,赵青林存入银行后将银行卡交给了赵青云。还有一次15000元是赵青云向那人借的买房钱,赵青林将钱给了赵青云的前妻徐小明。赵青云曾告诉赵青林送的是毒品冰毒和麻古。
9.证人李红(李军权之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李军权曾让李红帮忙汇过两次款。李军权在一张纸上写的人名和一张农行卡卡号,李红让服务员吉红去银行办理的,好像汇了1万元。第二次也是李军权拿的纸,上面写的人名和农行卡卡号,李红让服务员张莹去的,汇了8千元。
10.证人张莹的证言证实,月的时候,李红曾交给张莹一张纸,让张莹去汇款,纸上有一个账号和一个人名,张莹到山城镇农业银行汇款后将存根交给了李红。
11.证人刘玉深、孙延辉、焦东日、李君、刘洪信的证言证实,五人均在李军权处购买过毒品冰毒,一般是500元一小袋。
12.被告人赵青云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其曾给赵青林寄过电饭锅和一个小冰箱。
13.梅河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梅公鉴(痕)字(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从李军权住处查获的麻古片剂168粒净重15.63克,3大袋冰毒净重为57.92克,4中袋冰毒净重8.64克,120小袋冰毒净重32.57克,7袋K粉净重4.84克,从恒永智为李军权取回的保险箱中查获的麻古片剂195粒净重18.23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号物证检验报告、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李军权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4%,从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茶碱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7%,从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赵青云,并在该房间内查获了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648.06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225.53克,以及吸毒工具和透明塑料袋等。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从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赵青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立案侦查的情况。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日0时1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双楠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后,在报警电话中提及的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赵青云。民警在该房内查获了透明塑料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23袋,共重648.06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12袋,共重225.53克,及大量毒品分装工具及吸食工具。
3.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赵青云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的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暂住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客厅茶几上的一绿色铁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9小袋,一黑白格状手提包内查获蓝色塑料袋装的粉红色颗粒12袋,以及吸毒工具;在客厅茶几地面查获了透明塑料口袋、大量吸管及蓝色封条机一台;在主卧室床上的一黄色提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14大袋。上述毒品及封口机均扣押在案。
4.称重记录证实,从赵青云暂住房内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共重648.06克,疑似麻古粉红色颗粒共重225.53克。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赵青云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6.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号牌为川AS799C的迈腾牌汽车为赵青云所有,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日。
7.赵青云号码为的手机通话记录在案为证。
8.赵青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赵青云所有的尾号为7520的交通银行账户于日在东创建国汽车集团成都天弘车业消费16万元,交通银行于日放贷16.5万元,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期间有频繁的现金存取交易。(其中存款多在万元以上,最高为4万元,取款大部分为2千,或2500元,偶有5000元)(2)赵青云所有的尾号为5132的建设银行账户开户时间为日,从开户当日至期期间,该账户频繁发生转账存入、现金存入、ATM转账(,2000元;3.15,1万元;4.7,1.2万元;4.15,5000元;4.27,1万元;4.29,5000元;5.2,5000元;5.6,5400元;5.21,10500元;5.22,2000元;6.12,5000元;6.26,3000元;7.10,3800元;)、取现等业务。(3)邮政储蓄,日开户,至日期间有多次小额消费记录。
9.户籍信息证实赵青云的身份信息。
10.邱艳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邱艳亮与赵青云是老乡,家住的很近,小时候10多岁就认识了。日,赵青云打电话让邱艳亮到成都帮他开车,包吃包住,每月2千到3千元薪水,具体金额取决于赵青云赚钱多少。邱艳亮答应后,赵青云就给邱订了日沈阳到成都的飞机票,邱艳亮于当日19时到达成都,赵青云开了一辆黑色大众迈腾汽车将邱艳亮接到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并让邱艳亮与其一同在该房居住。进入该房后,赵青云从他的包里拿出了冰毒让邱艳亮吸食,邱当时也就吸食了。后来邱艳亮在主卧室看见了一个橘黄色的提包,里面有很多大包装的茶叶,赵青云打开一包给邱艳亮看,里面全是透明口袋装的白色晶体,邱艳亮知道应该是冰毒,大概有十来包。邱艳亮想到赵青云可能是在贩毒,当时就害怕了,想回家,但身上没钱,又怕赵青云不让回,就没敢说。一直到日赵青云说要出去一会儿,邱艳亮就借口要睡觉,没跟着出去。赵青云出去后,邱艳亮就出门向保安反映赵青云家里有毒品,后来警察就到了家里将赵青云挡获,并在他家卧室和茶几上查获了大量冰毒和麻古。赵青云家中的毒品应该是邱艳亮来之前就在家里面的。赵青云说他有个女性朋友也在他家里住,但邱艳亮从来没见过那名女子。邱艳亮在老家时听说赵青云和他的哥哥赵青林因贩毒被公安抓获过,当时好像赵青云跑了。赵青云的电话号码是。邱艳亮辨认出赵青云。
11.证人陈恳(708室房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左右,中介公司给陈恳打电话说有人要租其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的房子。陈恳到中介公司后,看到租房的一男一女,女子叫陈静,是吉林人,陈恳与陈静签了租房合同,租期是12个月,每月租金3000元,押金3000元,租金半年付一次,签完合同后,那名男子就从一个皮包里拿出21000元给陈恳。到了2011年10月时,陈恳到708室收下半年的租金时,房内也是陈静和那名男子,还是男子给的钱。陈恳辨认出赵青云是与陈静一同租房的人。
12.被告人赵青云的供述证实,赵青云与女友陈静居住于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2011年8月来成都就住在该房,房租第一次是陈静付的,后来是赵青云交给房东的。查获的毒品是大冯于日15时许放在赵青云家里的,不知道大冯叫什么名字,在燃灯寺一家游戏厅认识的大冯,电话卡丢了,无法联系到大冯。赵青云不知道大冯为什么将毒品放在自己家。吸毒工具、吸管和透明塑料袋都是大冯的,封口机不知道是谁的。大冯将毒品放在卧室时,邱艳亮应该看到了的,他不认识大冯。赵青云要吸食毒品,大概两天吸食一次,一次约1克左右。吸食的毒品是大冯给的,赵青云平时没有工作,生活来源是打赌博机赢的钱,每天都能赢几百块钱。
1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号、9718号、及9719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赵青云租住房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从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两个吸毒工具的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证据均来源于指控证据,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赵青云是否通过邮寄方式伙同李军权贩卖毒品的问题
被告人赵青云辩称其未向李军权提供并贩卖毒品,其辩护人亦提出赵青云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同案犯赵青林供述称,赵青云将毒品邮寄给赵青林,赵青林按照赵青云的安排将毒品交给李军权,曾从李军权处收取毒资并交给赵青云。李军权的相关供述内容与赵青林的供述内容相吻合。其次,赵青云虽然辩称其未向赵青林邮寄毒品,但在庭审中供述曾给赵青林邮寄过电饭锅,且该电饭锅已由赵青云的母亲交给公安机关。在案的电饭锅以及赵青云的该供述内容能够佐证赵青林关于赵青云将毒品藏匿于电饭锅等物品内进行邮寄的供述内容的真实性。第三,关于赵青云邮寄毒品的数量,因未查获的毒品数量仅有李军权的供述,系孤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查获的132.99克毒品认定赵青云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赵青云以邮寄方式伙同李军权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赵青云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告人赵青云对在成都市月光琉域小区2栋1单元708号房内查获毒品的定性问题
被告人赵青云提出该宗毒品系大冯所有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赵青云对该宗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现有指控证据中,无一能够证明赵青云将该宗毒品用于贩卖。其次,虽然赵青云于2009年秋至2010年7月期间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赵青云的成都暂住房内查获毒品的时间为2012年3月,与此前的贩毒行为时隔近二年,此时赵青云的同案犯李军权、赵青林均已在监狱服刑,无论赵青云的行为,还是毒品的特点,均缺乏与此前贩卖毒品犯罪的关联性,不能以此推定赵青云将该宗毒品用于贩卖。第三,证人邱艳亮的证言称赵青云曾让其看过装于包内的毒品,邱艳亮将此情况举报。房内查获的毒品状况与邱艳亮证言的内容相吻合。赵青云系708号房的承租人,对房内物品具有控制权,其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放于房内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青云对708号房内查获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青云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赵青云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青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3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青云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873.59克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赵青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青云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青云所提其未向李军权提供并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亦提出赵青云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青云的辩护人所提对于708号房内查获的873.59克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青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忠
代理审判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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