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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47号公告”事件_百度百科
伪造“47号公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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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网站刊登《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即所谓“2011年第47号公告”并做了解读,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日。由于涉及到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计算方式,经国内多家媒体转载、放大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但最终竟被证明是一则彻头彻尾的假消息,是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误导广大纳税人。
伪造“47号公告”事件事件简介
伪造“47号公告”事件假公告漏洞很明显
所谓“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
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1]
伪造“47号公告”事件国税总局声明
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伪造“47号公告”事件质疑
伪造“47号公告”事件是谁伪造
国税总局15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 所谓“47号公告”系伪造,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国税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
记者经搜索发现。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也发布了同样内容。
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
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
新华社“财经·权威新闻”发稿谈及奖金纳税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
14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
伪造“47号公告”事件蜗牛式辟谣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
现行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存在弊端,在某些情况下,税前奖金多很少的一部分,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出现“多劳少得”的情况。
为何不公布“有人”是谁?
在国家税务总局8月15日发布的声明中,第一句就提到“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声明发出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提到“有人到底是谁?”的呼声不断,大家调侃“有人”又成为网络热词,更有多数网友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公布“有人”到底是谁?
下午3点多钟,央视主持人发出了一则名为“牛人&有人&出现了”的微博。除了原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声明内容外,张泉灵在微博最后提出质疑“能说说这能伪造文件,在各大媒体上发表的&有人&是谁吗?”
副院长在其实名制认证的微博上表明态度“闻所未闻!有人?这个人是谁?要不要报警?包括央视在内的所有大媒体都报道了,如果没有权威消息来源怎么可能?”
虚假公告通过什么途径发出?
在声明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伪造47号公告传出的途径以及错误解读内容是如何传出的,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也引起众网友一定要“”:消息到底是从哪里传出来的?是通过官方网站?还是通过相关部门专门的发布渠道?又或是私下传出的?
为什么隔了两天之后才发出声明?
澄清行为为什么如蜗牛一样慢?
报案了吗?[3]
伪造“47号公告”事件中国会计视野:解释并致歉
关于伪造“某会计网站最早发布“47号公告””的解释及道歉
今日,《新京报》撰文称《国税总局:有人伪造第47号公告》,凤凰网在修改标题后以《某会计网站最早发布“47号公告”专家称漏洞很明显》予以了转发,该报道称:“8月12日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
就此,中国会计视野网在查核相关的记录后就该“47号公告”在网站的传播过程做如下解释:
1、12日(周五),11点7分,来自税屋网站的中国会计视野网友shaofd在视野论坛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简称文1),地址:[4]
该文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该文累计点击9000多次,跟帖50多次,其中也包括网友及版主的真伪质疑。
8月13日16:15分网友shaofd在视野论坛发布跟贴时重新声明:
“税屋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首发网络媒体。”
我们在百度快照中也看到了税屋在12日的法规发布标题。
2、12日13点59分,网将该法规收录入网站的法规库栏目(简称文2),ID号101217。但考虑对来源的不确定以及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的广泛的质疑,该法规于13日18点21分予以了删除。
3、12日,13点57分,中国会计视野网编辑以文1为基础,在网站首页发布了《税总修订差旅费津贴等个人所得税处理》(文3,ID号64162,内容主要为对文1中说的“法规”的摘录,但就其中有疑问的年终奖部分予以了回避。该文点击1323次,评论2次。13日7点24分,对此文予以了删除。
4、13日(周六),22点5分,鉴于多家传统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国会计视野编辑再次发布了《税总修订差旅费津贴等个人所得税处理》(简称文4),ID号64193。
15日(周一)上午约11点,鉴于对该“47号文”的疑问不能消除,编辑致电税务总局提出了疑问。并随即对文1修改了内容,突出声明“有媒体报道该文系伪造,请各位网友注意鉴别”。
15日下午1点,税务总局发布了澄清公告。随即中国会计视野做了如下处理:
1、13点13分,透过在新浪的官方微博转发澄清公告,并对文1做了访问屏蔽。
2、13点16分,中国会计视野首页转发了澄清公告
3、14点1分,对文4予以了删除
此外,文1的发帖人在15日晚上10点6分。以“税屋”关于转发47号公告的郑重声明”做了解释和致歉。[5]
上述所有内容,均有相关的网站处理日志保留、内容的截图或原文保留以及电话录音。
回顾该“47号公告”的流传,总结为:
1、中国会计视野编辑在此文的初期传播中,对有质疑的内容虽然也有反复修改,但也做了传播。虽然我们主动在工作日向税务总局提出了疑问并可能由此引发了税总的辟谣。但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编辑制度存在漏洞,对来源存有疑虑的内容把关不严。
2、中国会计视野网友本着专业精神,对该“47号公告”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质疑;
3、原始来源并非如《新京报》所言首发在,这在今日其他媒体的报道中也有提及(详请见附件);
对上述1中中国会计视野网的错误,我们向各位读者、社会公众及税务总局表示道歉!并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严格查核信息来源并避免类似错误。
中国会计视野网
伪造“47号公告”事件伪“47号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
(一)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雇员取得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二)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全额作为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十、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十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1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1.2 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1、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四)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1.2中的费用扣除差额,是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否则费用扣除差额为0。
十六、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补缴税款。
十七、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八、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九、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二十、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一、本规定自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不含税级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适用)
不含税级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8000元的
不超过17460元的
超过18000元至54000元的部分
超过17460元至49860元的部分
超过54000元至108000元的部分
超过49860元至93060元的部分
超过108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93060元至32706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27060元至49506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60元至69006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90060元的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本规定减除费用扣除差额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税率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不含税级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不含税级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一、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表作了修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公布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对于减少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税务工作者、广大热心群众来信或在其他有关平台反映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在征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此机会,也对此一并作出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比如按现行的税率及计算方法(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针对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所得为5700元;而6001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575.10元,税后所得为5425.90元,结果反而减少了很多。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2.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之间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将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得到的税后所得,再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计算回应纳税所得额B,A与B之间会不一致,于是给税务工作者带来困扰。更有甚者,对于同样的税后所得,存在两种可能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与6305.56元,两者的税后所得均为5700元,而应纳税额却是300元与605.56元,相差一倍多。这不仅给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带来较大误差,也给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方法的选择来规避纳税,给税收征纳工作带来隐患。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三、人民币汇率的公布,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因此也作相应修改。
四、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伪造“47号公告”事件谁是“税屋”
“税屋”其实是一家非盈利性质的个人小型税务网站,并且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以及网的视野论坛上发表了《关于转发47号公告的郑重声明》,声明称“税屋”也只是转发了“47号公告”,而“对于此次47号公告伪造误传事件,‘税屋’同样也是受害者”。
记者联系了“税屋”的负责人,也就是在视野论坛发布“47号公告”的当事人。他告诉记者他肯定不是伪造者,“我们也是在百度搜索别的文件时偶然发现,当时应该不是以‘47号公告’的名义,而是以个税方面的话题挂在某个页面上的”他还猜测这份“47号公告”是个内部泄露的讨论稿。
由于当时没有想到可能是伪造的,所以也没有“特别拷贝或者截屏,留下作为证据”。“我们很单纯地发了个法规,压根没想过是个所谓的‘伪造文件’。”对于现在网友及媒体把伪造者的对象直指“税屋”,负责人也显得很无奈,但苦于拿不出原来的出处,现在已经成为了“最初的源头”。
后经南方都市报记者确认,网上有比“税屋”网站发布更早的“47号公告” ,天涯社区法律板块。
伪造“47号公告”事件人民时评:集体摆乌龙,媒体如何自省
国税总局声明“国税总局47号文”纯属伪造,虚假新闻的背后,是传统媒体的集体“失守”——包括中央权威媒体在内,众多新闻媒体都被上述三条假新闻击中,不仅援引转述,还迅速推出评论,成为乌龙新闻的“二传手”。
由于上述假新闻内容本身呼应了社会热点问题,民间舆论更多聚焦于假新闻的民意折射,对媒体的集体乌龙则保持了相对宽容的姿态。但舆论的宽容是否就能成为公共媒体原谅自身过失的理由?走出这场假新闻的“接龙游戏”,媒体又该怎样?
从报纸、广播,到电视、互联网,再到今天的微博,社会传播媒介越来越丰富,传播工具也越来越平民化。在这个人人手中都握有麦克风的时代,受众即是传播者,信息的传播与接收几乎同时发生,这使得信息的传播迅速而贴近,也使得新闻的真实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信息泛滥之时,也是公共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作用彰显之时。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真相、澄清事实,避免“不确定”信息的传播,是公共媒体的责任,也是其保持权威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喷涌而出的网络信息冲击之下,竟有一些公共媒体放弃了自身事实核查和专业调查传统,盲目抢新闻,在信息传播的高速公路上迷失了方向。
虚假信息即使跑赢光速,仍摆脱不了虚假的本质。很多时候,它跑得越快,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越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它无关传播工具的演进和传播速度的改变。惟有恪守真实,才能真正记录一个时代,才能真正做到回应关切、沟通民意。对政府而言,谣言止于公开;对有着社会责任担当的公共媒体而言,传闻止于客观的求证。只有保持客观、真实、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呈现各方实际情况与利益诉求,并进行充分讨论,才能寻求到多赢的解决方案,税改公平追求正是如此。[7]
伪造“47号公告”事件正版“47号公告”迟迟亮相
8月26日正版的国税总局第47号公告“现身”国税总局官网,内容并非“伪47号公告”所涉及的个税改革,而是对转让土地和房产中的固定资产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细化。
公告的全名为《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于8月17日颁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缴税细则。
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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