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全部是封闭式制疗吗,可以像其他医院陪床样陪床什么的吗

&&&&治羊癫疯最好的方法?癫痫的种类有很多,诱发因素也有很多,可能大家所认为的癫痫只是一种会有抽搐状态的疾病,但是那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一种癫痫是光敏性癫痫。可能很多人对光敏性癫痫都不太了解,到底什么是光敏性癫痫呢?癫痫病医院专家做出了如下解释:羊癫疯都有什么症状?羊癫疯就是医学上所谓的癫痫病。既然如此,那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羊颠疯的症状有那些呢?下面我们就请癫痫病医院排名前十的医院最权威的专家,针对羊颠疯的症状有那些,为大家做详尽的介绍。癫痫治疗仪方法有哪些?癫痫是一种杂乱性疾病,对待这种疾病,光医治是远远不行的。癫痫病医院专家表明,为了降低癫痫发作给患者带来的意外损伤,癫痫患者平常生活中的避免与保养必定要注重起来。癫痫一般治疗多少时间好?由于癫痫病室发作性的疾病,和别的病不太一样,身边有癫痫病患者的朋友们都有一种感觉,癫痫经常说发作就发作,经常是没有任何预知的,就给癫痫患者造成了许多不可预料的伤害。那么,癫痫一般治疗多少时间好?治疗癫痫好的医院。癫痫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杀手,所以我们也应该使出我们的杀手锏。那就是一家治疗癫痫好切的医院。据调查,治疗癫痫的医院比较多,所以有的患者就会问,治疗癫痫好的医院是哪家?对此,专家做出了以下简单的介绍小儿癫痫病的早期症状严重吗自主神经症状:很多患者会上腹部不适、面色苍白或发红、出汗、心率、呼吸或血压变化、瞳孔散大等,也被叫做自主神经发作或间脑发作。通过上文专家的介绍,大家对癫痫病会影响人的寿命吗了解了吗,希望能够引起重视,积极接受治疗,如果还想要对此进行更加详细的了解,请点击在线专家进行详细的咨询。疗效好的癫痫医院在哪里?癫痫病治疗里需要每个患者的坚持,因为癫痫病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治好的,所以我们要做好我们的每一项治疗工作。治疗癫痫病关键的还是要选择一家疗效好的癫痫病医院,下面就为您推荐一家: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应该对癫痫病遗传的几率大吗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如还有其他癫痫病疑问,可点击咨询我们在线专家,权威的专家会为您现场解答的。祝您早日康复!治癫痫到哪里的医院好?癫痫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它给患者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癫痫病患者来说,给他们的未来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治癫痫到哪里的医院好?这也是广大患者和家长比较关心的话题,就让医院专家来给大家具体分析这个问题。云南精神病院羊角风科综上所述:您对专家介绍的癫痫病人日常饮食要注意什么的介绍一定很了解了。专家提醒:为了能够早日将您的癫痫病治疗好,请即刻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您还有什么要咨询的,请点击我们的在线专家进一步的了解吧!癫痫病治疗全家齐动员,到癫痫的熬煎的患者,给平常的生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精巧的保养方法不能无视,那癫痫患者的保健保养方法有哪些呢?下面癫痫病医院哪家最佳专家将为咱们具体的具体的说明。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你想过这个问题吗?癫痫,即是咱们常说的“癫痫”,哪家医院治癫痫病好?专家介绍说,这是一种缓慢精力性疾病,给咱们的日子带来了许多的困惑。咱们周围可以都存在着癫痫患者,那么下面仍是看看癫痫医院的专家是怎么介绍的吧。治疗癫痫病全国哪家医院好?人每天都离不开饮食,饮食的作用很大,对于治疗癫痫更是有很大的作用,癫痫是一种慢性疾病,在治疗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补充营养,那么,治疗癫痫病全国哪家医院好?吃中药能治好癫痫病吗?癫痫病是一种常见的脑科疾病,又称羊癫疯,按照发作的特点可以分为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等。癫痫病怎么治?专家表示,详细的检查和诊断是癫痫病治疗的前提,那么吃中药能治好癫痫病吗?下面是相关介绍。北京中医羊癫风科癫痫病医院哪家口碑好?现在癫痫病医院实在是有太多家了,让患者及家属都很难选择,专家介绍,选择癫痫病医院需要慎重,多从各方面进行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给大家介绍的癫痫病医院哪家口碑好。通过以上医生的介绍,相信对于“青少年患有癫痫病可以治好吗?”这个问题患者已经了解,只要青少年癫痫患者找准医院,有树立战胜病魔的信念,癫痫疾病一定可以治好的。怎么治疗癫痫病效果最好?癫痫病的出现在近几年来说,是非常常见的,而且随着患者的不断增多,治疗癫痫病的方法也是再慢慢的增多,而且各式各样,给患者在选择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怎么治疗癫痫病效果最好?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就听听专家是怎么为大家讲解的吧!癫痫病人不能吃什么?癫痫病的发作具有突然行,因此,在生活中,要尽最大可能对于癫痫病进行预防,在日常预防过程中,饮食当然是首当其冲占据很大一部分。那么癫痫病人不能吃什么和能吃什么呢?下面癫痫病医院专家来介绍下。羊癫疯遗传吗?羊癫疯给人们造成很大的困扰,所以我们应该尽量的避免羊癫疯的发生,这样才能够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大家都知道,羊癫疯是具有遗传性的,那么羊癫疯会隔代遗传吗?下面就由从事多年癫痫病研究的专家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名患者完成癫痫咨询
哪些饮食习惯会导致癫痫发作呢?癫痫病易诊难治,治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患者应做好护理工作,尤其是饮食上。如果受到什么刺激的话,那么很容易就会刺激癫痫病发作,那么哪些饮食习惯会导致癫痫发作呢?最后,癫痫病的治疗,需要癫痫患者积极的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只有减少癫痫病的发作,才能保证癫痫病的稳定治愈。癫痫患者要注意合理的安排生活饮食,和日常作息,对于日常的生活行为,要注意按科学要求来进行安排。这样能促进癫痫病的顺利康复。
癫痫患者做脑电图有危害吗?癫痫病能怀孕吗?宝宝是一个家庭中比不可少的,每个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宝宝可以健康成长,然而对于很多癫痫病患者而且被癫痫病能怀孕吗这个问题困扰着。癫痫患者做脑电图有危害吗?那么到底癫痫病能怀孕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吧。专家指出:患者无自发运动,对任何刺激都不产生反应,此时,许多反射如吞咽、防御,甚至瞳孔对光反应均消失,并可引出病理性反射。
恢复期:一般要数十分钟才能,病人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全身疼痛、乏力癫痫都有些什么症状呢。个别病人在恢复期有狂燥、乱跑乱叫、打人毁物等情况发生。癫痫病人每天小发作抽几次要紧吗?癫痫病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它让很多幸福的家庭蒙上了色的阴影,让本该健康快乐的人生从此陷入暗,那么癫痫病人每天小发作抽几次要紧吗?下面让癫痫病全国医院的专家给我们权威解答一下。
有哪些关于癫痫病治疗的常识?癫痫医院的专家表示,我们现在有很多的患者都不幸的被疾病这种疾病折磨的,因为长期的被癫痫这种疾病折磨,本来就是在青春期的孩子就更会出现心理上的问题,长期下去会整个人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最后,治疗癫痫病的药物剂量选择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年龄、病情的轻重而定,尽可能以最小的剂量做到完全控制癫痫发作,而又不出现或少出现副作用.在临床上抗癫痫药的使用应从小剂量开始,若无效时再逐渐增加剂量,直到能完全控制发作为止.患者应定时定量的吃药,不应该自作主张的减药、不吃药、或者少吃药.这样会对治疗效果有影响的.药量不足或突然停药会促使癫痫复发的,要知道癫痫是慢性疾病,所以这就需要患者坚持长期的吃药。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应该对什么方法治疗癫痫病比较好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如还有其他癫痫病疑问,可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医生,正规的医生会为您现场解答的。祝您早日康复!通过癫痫治疗专家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大家对于儿童癫痫病早期症状已经有所了解,家长朋友们一定不要忽视上述的癫痫症状表现。对于儿童癫痫病早期症状,还想进一步了解,欢迎与癫痫专家进行联系和沟通。祝大家健康幸福。
植物神经性发作间脑性:可有头痛型、腹痛型、肢痛型、晕厥型或心癫痫发作时症状是怎样的怎样预防血管性发作。通过以上医生的介绍,相信对于“患有癫痫疾病怎么治疗好?”这个问题患者已经了解,日常保健护理对于癫痫病病情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适当的饮食有可能会刺激患者的神经从而导致癫痫病发作。所以,患有癫痫病,一定要及时治疗。
其实大家对于癫痫病的恐惧,多半还是来自担心癫痫病治好之后遗传吗的问题,众所周知,癫痫病在众多的疾病中是有一定的遗传倾向的,所以大家对其治疗一定要格外的重视,不治疗彻底绝不能停止,到底癫痫病治好之后遗传吗?看看专家们对此问题的解读吧!通过以上医生关于岁孩子的癫痫症状是什么样的介绍,相信广大的患者朋友们对于此问题不再迷惑了,医生提醒:要想治好您的癫痫病,中西医相结合的疗法应该是您最明智的选择,相信聪明的您会把握住眼前这一切的治疗时机的。如果您还想了解的更多,就请点击我们的在线医生吧!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应该对癫痫病遗传的几率大吗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如还有其他癫痫病疑问,可点击咨询我们在线专家,权威的专家会为您现场解答的。祝您早日康复!全国治疗癫痫病最好的医生是哪位?小儿癫痫病是这些年发病率对比高的疾病之医治小儿的癫痫病需求家长与医师的合作,小儿癫痫病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疾病,那么全国治疗癫痫病最好的医生是哪位?咱们来听听癫痫病医院癫痫病专家的定见和主张!
癫痫疾病采用何种方法治疗最好?当发现自己患有癫痫疾病时,专家表示,需要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治疗,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而且治疗癫痫疾病要选择科学的方法,那么患者想要了解的是癫痫疾病采用何种方法治疗最好?问题,下面看癫痫病医保医院的专家是怎么介绍的。癫痫什么不能吃?癫痫病医院专家指出,人们要从食物中获取营养,日常生活中饮食一定要注意,哪些该吃,哪些不该吃,尤其是癫痫病患者,不合理的饮食很有可能会造成癫痫发作,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癫痫患者的饮食。那么癫痫什么不能吃?
癫痫病持久性反复性发作是非常危险的,癫痫病持久发作,后果严重的可导致生命危险。因此我们要对小儿癫痫要格外留意,那么小儿癫痫特征有哪些呢?癫痫反复发作因素是什么呢?小儿癫痫特征癫痫反复发作因素。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应该对癫痫病是由哪些因素引发的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如还有其他癫痫病疑问,可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医生,正规的医生会为您现场解答的,祝您早日控制!
人们为什么会得癫痫疾病呢?癫痫疾病是常见的一种普遍发生的脑部疾病,而且癫痫疾病对患者的危害是很大的,需要重视,对于癫痫疾病要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治疗,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那么对于癫痫患者需要了解人们为什么会得癫痫疾病呢?问题,下面看介绍。通过专家对药物治疗癫痫病的相关常识的详细讲解,相信现在大家对癫痫病吃药能治愈吗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了吧,希望能对更多患者朋友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患者朋友不要盲目的用药,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治疗药物,在医生的指导下科学的用药,这样才有助于癫痫病尽早的治愈。
癫痫发作一次的危害?癫痫病是近年来高发的疾病之它是一种反复发作的疾病因此对人们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作为癫痫病患者一定要及早接受治疗选择一家正规的医院,那么,癫痫发作一次的危害?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的了解癫痫病?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应该对治疗癫痫有哪些比较好的治疗方法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如还有其他癫痫病疑问,可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医生,正规的医生会为您现场解答的。祝您早日康复!
小儿癫痫有哪些特殊的症状?羊儿疯就是我们对小儿癫痫的俗称,儿童发病率较高。由于一些家长缺少对小儿癫痫的认识,致使很多患儿到长达之后,因为会有癫痫病发病的情况出现,那么小儿癫痫有哪些症状呢?让我们来大致了解下。癫痫病患者药物治疗如何选择?癫痫病药物治疗不是仅靠长期的药物治疗就能帮助患者治好癫痫病,癫痫病患者在生活中时常受到疾病的威胁和影响,所以治疗癫痫病很重要,那么,癫痫病患者药物治疗如何选择?针对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看看专家是怎么回答的吧。
癫痫病医院好不好?在现在来看,治疗癫痫病的方法有很多,有非常多的患者在长时间的药物治疗后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所以想要咨询专家,如果自己选择通过手术来进行治疗好不好,下面就是相关的介绍,一起看看吧,癫痫病医院好不好?先天性癫痫病能治愈吗?癫痫是一种慢性神经疾病,可病发于每个年龄阶段的人群,一旦发作会造成孩子极大的危害,轻则智力下降,重则有生命危险。所以有时候很难想象癫痫对于孩子的危害有多么的大,下面就让医院专家为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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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监控录像对哪方有利?
【律师点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病房及其他活动场所都有录像监控,监控录像对医务人员及患者的活动的反映是直观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有时是一目了然的。但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将监控录像作为纠纷处理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些医疗机构以此为由拒绝提供监控录像,案例2中原告经反复交涉后才得以看到监控录像,案例4中法官裁定予以证据保全,原告才能看到监控录像。事实上监控录像并不一定就是对哪一方有利的,如果没有监控录像,案例1、案例2中,原告想要打赢官司是有难度的;案例3、案例4中被告要摆脱自己的责任恐怕就要困难许多。
案例1、监控录像否认了被告的辩解事实
【史某某诉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史某某诉称,原告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8年11月14日起到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封闭式住院治疗。其间,2010年10月14日,原告被同在该院住院治疗的其他精神病患者推搡跌倒,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导致医药费等损失,并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是治疗精神病的专门医院,疏于对住院病人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说明推倒原告的当事人身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96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84291.2元(如新数据公布按新标准计算),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元。
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辩称,原告陈述不完全是客观事实,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和治疗,事发当天是原告本人自己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后果发生,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不同意原告主张,请求依法认定;残疾赔偿金请求依法认定;不同意精神抚慰金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于2005年11月19日、2008年11月14日、2009年12月17日三次在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立有精神科住院议定书,言明,医院履行基于医疗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工作职责;在医护人员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病员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预料、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外跑或被伤等意外事件;患方应该按时交纳住院发生的费用,拖欠和拒缴住院费用,院方可以将病人送回原处。在第三次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史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医嘱二级护理。2010年10月14日中午1时许,在医院另一病房内,另一患者打开窗户后,原告史某某上前阻拦该患者,该患者继续向前行走,原告史某某一边后退一边阻拦,该患者用左手挡开原告史某某向前继续行走,原告史某某在位于该患者左侧时用右手对该患者进行击打,前臂落在该患者左肩,致重心移动,为保持身体平衡,原告史某某移动脚步并伸手扶到床头,但因右脚踩到左脚致左脚不能移动,故失去重心倒地。因摔倒,致史某某左股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进行了检查,当日下午三时办理请假出院,转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0月19日,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至2010年11月5日出院。住院21天,期间原告史某某个人支付医药费10897.25元(其余为大病统筹支付)。经本院委托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史某某左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以伤后150日为宜。因鉴定发生鉴定费159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及监控录像、住院议定书、收据、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收据、医药费收据、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切实履行约定义务。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在午休后活动时间,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史某某在他人病房与另一患者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事故发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史某某在他人病房阻拦另一患者通行、击打另一患者,导致重心不稳,在维持平衡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史某某请求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其中医药费1096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营养费酌定1200元(每天12元计100日)、残疾赔偿金94966.4元(每年29677元计16年计20%)、护理费酌定7710元[其中住院期间1260元(每天60元计21天)、出院后6450元(每天50元计12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酌定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赔偿原告史某某各项损失的百分之四十计50184.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赔偿原告史某某损失5018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590元,合计1990元,原告史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青龙山精神病院负担990元(该款已由史某某垫付,青龙山精神病院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史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雨铁民初字第36号
案例2、监控录像证实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
【沈某某诉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与张某某系母子关系。2010年12月18日原告家人因张某某精神疾病复发,至被告处办理住院诊疗手续。张某某入病床即采取约束措施,一级护理。12月22日下午,原告家人探望时,张某某尚能配合喝水、吃水果,精神状况无好转。12月23日中午,被告医生来电告知原告家人张某某不行了,正在抢救。等原告家人赶到被告处,张某某已死亡。经交涉,原告家人查看病房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12月23日10时40分给张某某喂完药,有一只枕头压在张某某所戴的口罩上,张某某四肢束缚在病床上,11时28分护士来打点滴时发现异常,才将枕头拿掉。原告认为张某某系因被枕头压住口部而“窒息死亡”,被告认为系“猝死”。嗣后,对死亡原因进行了尸解。经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说法认为是违背事实的,是错误的,原告认为由于院方的枕头压在张某某口部口罩上,导致其呼吸阻碍造成呼吸道缺氧而死亡,即使张某某伴有基础疾病,也不至于毫无症状地在院发生死亡,另被告对张某某进行电休克治疗不当,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张某某死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36,760元、丧葬费23,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2,8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500元、律师费12,000元。
被告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辩称,本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相关赔偿应依据鉴定结论计算。被告对张某某实施电休克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尸检报告对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作出分析,其尸体表现不符合窒息死亡的表现,被告虽有过错,但张某某自身患有疾病,是其死亡原因的一个方面。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1976年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自1978年5月始8次入住被告处。2010年12月18日第9次入住被告处。诊断:精神分裂症。既往有糖尿病史14年,药物所致肝损害,早搏、心动过速史。予精神科Ⅰ级护理,安全保护,糖尿病饮食,三餐前血糖监测,氯氮平125mg-250mg、舒乐安定1mgqN、拜糖平1片中、晚餐前口服等。尿常规示葡萄糖+++,尿蛋白+,尿酮体+++。22时10分病程记录:患者兴奋吵闹,不停在床上扭动,大喊大叫,予氯硝西泮1mg肌注。
据12月19日0时30分护理记录,晚餐在督促下进饭菜数口后不愿再吃,饮水约500ml。7时20分护理记录,早餐喂粥二两,喂水200ml。16时记录午餐拒进,喂水约500ml。
12月20日查房,根据CCMD-3诊断标准,初步诊断为抑郁状态。改为氯硝安定2mgqN,并开出电休克治疗医嘱。患者血糖8.46mmol/L,尿素9.8mmol/L,尿酸598umol/L。血常规示白细胞14.3&109/L,中性粒细胞82.8%。心电图检查示窦速,ST-T改变。据0时30分护理记录,晚餐喂糖尿病饮食半客,喂水200ml。7时30分记录早餐喂面包1只,豆浆300ml。16时记录午餐喂糖尿病饮食半份,喂水约600ml。
12月21日,患者行电休克治疗一次,疗前血压130/80mmHg。测血糖10.51mmol/L,二氧化碳20mmol/L,心电图检查示窦速,ST-T改变。氯氮平改为150mg—250mg口服。据12月21日0时40分护理记录,晚餐喂饭2两,菜一客,喂水300ml。7时30分记录因做改良ECT术予以禁食并保留,喂水200ml。16时记录,8时测血压160/100mmHg,临时医嘱见予心痛定10mg舌下含服。复测血压135/95mmHg。行改良ECT治疗后11时30分返室,返室后行为紊乱,故处五根带子安全保护于Ⅰ级床上,午餐拒进,喂水约400ml。
据12月22日0时30分护理记录,患者表现吵闹,晚餐拒进,快捷血糖示10.2mmol/L。18时降血糖药停服一顿,喂水300ml。7时35分记录,早餐因做改良ECT予以保留,患者仍有乱吐痰现象,吐出的痰液为深红色,量少,大小便均无,喂水200ml。16时记录,9时外送行改良ECT,10时返室,禁食禁水2小时,午餐拒进,喂水300ml。(16时,家属探望患者中)。据16时病程记录:患者进食较少,向工作人员吐口水,接触合作欠佳,已向家属交待病情,建议家属陪客,但家属以没时间为由拒绝陪客……。
12月23日予氯氮平加至175mg—250mg口服,氯硝安定加至3mg每晚口服。近日患者进食差。血常规示白细胞20.4&109/L,中性粒细胞88%,血红蛋白179g/L,红细胞压积55.9%,C反应蛋白55mg/L。血钾5.2mmol/L、钠156mmol/L、氯118mmol/L、磷1.67mmol/L,二氧化碳21mmol/L,血糖10.23mmol/L。10时40分医嘱:0.9%生理盐水250ml+西力欣1.5每日二次静滴,5%糖水500ml+RI6u+10%氯化钾10ml+维生素C2.0+维生素B60.2每日一次静滴。据12月23日0时30分护理记录,患者处五根带子安全保护于床上,情绪激动,晚餐拒进,由家属喂香蕉一根半,苹果半只,饮水200ml,未见吐深红色痰液。7时30分记录,6时30分血糖11.9mmol/L,早餐拒进,喂水约300ml。13时记录,11时患者口中一直喃喃自语,故午餐暂未喂入。11时29分护士进病房遵医嘱准备给予静脉输液时发现患者面色青紫,嘴唇发紫,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立即呼叫医生。据抢救记录,患者11时30分突然出现嘴唇紫绀,呼之不应,压眶(+),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即予抢救,11时31分予吸氧、33分吸痰,即刻血压无法测出,呼吸微弱,心率70次/分,即予心电监护,呼二联静推,通知家属,并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但血压仍无法测出,呈张口呼吸,静脉予心三联、沐舒坦对症处理,患者呼吸音消失,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瞳孔散大,直径4mm。12时麻醉科气管插管,面罩吸氧,但生命体征消失,即心电除颤,患者生命体征仍未恢复,12时47分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死亡。13时10分家属赶到医院。
根据被告处监控资料显示,2010年12月23日10时43分许,张某某服药后有一只枕头盖在张某某脸部的一次性口罩以上部位,张某某四肢约束在病床上。11时28分许,被告护士为张某某打点滴时发现异常,遂叫来医生抢救。
2011年1月18日,第二军医大学病理教研室尸检报告单死亡原因分析:尸检见患者冠状动脉各主支均显示狭窄达50—≥75%(左旋支尤为严重),严重的冠脉狭窄可致冠心病猝死。另见两肺明显的急性淤血和出血,同时还可见两肺较多支气管的急性炎症和右下肺的出血性支气管肺炎,故可考虑在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呼吸道的感染,诱发了心功能障碍而致其死亡。死亡原因: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Ⅲ级以上);两肺急性支气管炎合并右下肺出血性支气管肺炎。
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分析认为:患者精分症伴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同时存在肺部感染。住院六天中处于兴奋躁动状态,被肢体束缚,戴口罩,并接受电休克治疗,加之患者未能正常进食,身体虚弱,无意中被枕头部分遮闭外呼吸道致缺氧。综合因素导致患者猝死。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注意不到位,护理有疏忽之处,临终抢救亦有诸多有待提高之处。结论为张某某与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审理中,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出具答复函,认为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本次发病以来,夜眠差,兴奋吵闹,不停在床上扭动,大喊大叫,拒进饮食,在外有冲动伤人行为。张某某有糖尿病史14年、高血压多年,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有肝损害,既往有早搏、心动过速史。张某某入院检查提示:肺部感染;心电图检查为室性心动过速、ST-T改变。尸检证实张某某的死因。张某某有合并感染、冠心病、糖尿病等,加之本人不能准确表达病情的情况下,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内科疾病的认识不到位之处,护理方面需加强巡视。对分析意见中提及的“临终抢救亦有诸多提高之处”,专家意见是希望院方临终抢救最好有专职内科参与。
另查明,原告系张某某母亲,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张某某在其户籍地的民政局无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记录。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录像情况说明、尸检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死亡记录、交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收条、病历、律师费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无婚姻登记证明、职工登记表,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确认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尸检报告,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Ⅲ级以上);两肺急性支气管炎合并右下肺出血性支气管肺炎,故本院对原告所称张某某系因枕头压住口部导致窒息死亡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根据病房内的监控资料,被告对患者的护理疏忽,使得枕头部分遮闭患者外呼吸道致患者缺氧,存在明显的护理不当。根据鉴定意见,该情况是患者猝死的原因之一,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对患者的抢救中亦存在不当之处。因此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判令被告承担30%的赔偿份额。
对于本案的具体赔偿项目,张某某的户籍性质系本市非农业家庭,其主张死亡赔偿金636,7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3,3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家属误工费按照本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120元/天/人依照2人计算11天,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未能相应单据,本院酌情确认300元;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律师费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某死亡赔偿金191,028元、丧葬费7,012.80元、家属误工费858元、交通费90元;
二、被告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14,590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沈某某负担4,377元,被告上海市某某某某中心负担10,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6042号
案例3、监控录像证实医务人员无过错
【A等与某精卫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患者杨慧中因“拒药、乱语、眠差9月,总病程18年”入住某精卫中心治疗。1994年至2010年8月患者曾多次入住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既往史:有青霉素过敏史。高血压史5年,曾有血糖增高史。2010年出现走路不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头颅CT:颈动脉硬化,脑间隙增宽,脑动脉供血不足。入院查体:神清,血压170/110mmHg,两肺未及干湿罗音,心率98次/分,律齐,腹软,无压痛,肝脾肋下未及,双下肢不肿,神经系统无阳性体征。专科检查:意识清,外周定向全,被动接触合作,注意力集中,存在言语性幻听,未引出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思维散漫,语多凌乱,存在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嫉妒妄想,存在思维逻辑推理障碍,情感反应淡漠,不协调,自知无力。入院诊断:①精神分裂症;②高血压病。入院后给予I级护理,利培酮、氯丙嗪控制精神症状,非洛地平控制血压(1月19日至1月22日非洛地平5mg/次,每日一次口服;1月23日非洛地平5mg/次,每日二次口服)等处理。1月21日改为II级护理。2月3日14:00病程录,查体:神清,双上肢肌张力略增高,鉴于患者目前情况考虑锥体外系副反应可能,给予苯海索2mgBidpo(2mg/次,每日二次口服)。当日起加用普萘洛尔10mg/次,每日三次口服。住院期间每日测血压两次,血压波动于110-170/70-110mmHg。2月5日22:30测血压170/100mmHg,患者诉有头晕。查体:神清,精神可,立即予以硝苯地平10mg口服。护理记录:2月6日0时血压170/95mmHg,2:00血压150/95mmHg,7:30血压150/90mmHg,9:30血压140/90mmHg,20:00血压145/90mmHg。20:30病程录:即刻听到工作人员称患者摔倒在地,立即赶到病房,发现患者卧于地上,呼之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立即将患者平置于地上,行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吸氧、多巴胺、呼吸兴奋剂等处理。当日21:30宣告患者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猝死、高血压精神分裂症。死亡原因:猝死,考虑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后A、B、C认为,某精卫中心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在发生突发情况后没有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没有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抢救设备,为患者提供适宜的治疗环境。某精卫中心没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给患者家属造成巨大伤害。故A、B、C作为杨慧中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某精卫中心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17,380元(死亡赔偿金724,600元的30%)、丧葬费25,986元、医疗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5,566元。
2012年4月13日,经A、B、C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某精卫中心在对杨慧中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2012年7月19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患者精神分裂症诊断正确,根据症状、体征等临床表现,应用利培酮、氯丙嗪有适应症。根据2月3日14:00病程录,患者双上肢肌张力略增高,应用苯海索控制锥体外系副反应。医方用药种类、剂量及增量过程符合精神科诊治规范;2、患者有高血压史,入院时血压170/110mmHg。入院后医方根据血压水平应用非洛地平并逐渐调整剂量,后加用普萘洛尔控制血压、心率。住院期间每日监测血压2次,医方对患者高血压的诊治符合诊疗常规;3、根据患者病情,给予II级护理无规范,每小时巡视一次符合护理常规;4、根据送鉴的监控录像及护理记录显示,护士在2月6日20:00测量血压145/90mmHg。患者于20:19倒地,20:29医方发现,赶到病房,医方对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的患者就地实施心肺复苏等处理,未违反诊疗常规;5、患者猝死系自身疾病的突然变化所致,属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情况,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的确切死因由于未行尸检而无法明确。根据有关规定,患者与某精卫中心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某精卫中心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杨慧中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另查明,A系杨慧中的配偶,B系杨慧中的儿子,C系杨慧中的母亲。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杨慧中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上海市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同时鉴定程序合法,故法院对该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显示,患者与某精卫中心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故A、B、C要求某精卫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A、B、C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2,866.5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6,366.50元,由A、B、C负担(已付)。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A、B、C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A、B、C上诉称,涉案由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也没有指出某精卫中心在治疗、监护、抢救中存在的过错,不能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某精卫中心存在抢救不及时,大量用药加重病人的病情,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故某精卫中心应该对病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某精卫中心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本案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确认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根据上述鉴定结论某精卫中心的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驳回A、B、C要求某精卫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A、B、C主张某精卫中心在治疗、监护、抢救中存在的过错,对在案的医学会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其并未就涉案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A、B、C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参照鉴定意见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B、C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733元,由上诉人A、B、C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判决时间】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87号
案例4、监控录像证实医务人员无过错
【朱a等诉A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朱a、张a、朱b诉称,2009年12月21日朱d因患精神分裂症至被告下属分部住院治疗,支付了入院保证金9,000元及护理费300元。从医院病房录像显示,2010年1月11日晚18时08分至19时36分的一个半小时许,朱d用裤子缠绕颈部自缢于病床身亡,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未及时发现、制止。其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朱d采取的医疗护理措施不当,未履行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朱d自缢当日病情发生变化且改变用药后未调整护理等级,没有重点护理;护士未遵守三十分钟巡视一次的要求,巡视时仅用了五秒,病房拥挤,而朱d床前有病友遮挡,护士未到病人床前,未及时发现朱d枕头下有一条多出的裤子,没有尽到巡视之责。由于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76,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40元、丧葬费21,39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
被告A市精神卫生中心辩称,患者朱d患病十三年之久,系第三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病情逐渐稳定,遂转为二级护理。事发当日护士正常巡视,当晚18时40分查房情况正常,19时30分左右再次巡视时发现朱d用裤子打结自缢于床边,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精神病患者发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自杀与其精神疾病有直接关系,属意外事件;病情反复是否需要调整护理等级,应由专家诊断后按规定处理;录像监控仅为辅助手段,不是诊疗常规的内容;值班护士用扫视的方式查看病人,当时并无异常;发现朱d自杀后,院方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若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2万元。
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呈下列证据材料:1、住院收费收据1组;2、残疾证1份;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4、劳动合同书1份;5、A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6、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7、户口簿2份;8、张a、朱d的工资卡存折各1份;9、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10、“110”接警单1份;11、结婚证1份;12、工资付款凭证2份;13、《实用精神科护理》教科书1册(摘选其中三页)。
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存于被告处的监控录象资料以及朱d的入院病史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调取了上述材料。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递呈了其中心制定的《医疗、护理管理》1册(摘选其中四页),并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朱d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申请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指定了上海市闵行区医学会为鉴定机构,该医学会接受委托并作出沪闵医鉴(2010)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本院对上述证据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表示对证据1、2、3、7、8、9、10、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5、6有异议,朱d有长年精神病史,与证据所反映的工作情况不符,证据12不是朱d本人签字,不予认可,证据13是教材,不能作为证据;对本院调取的材料,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表示系被告自行制订,不合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原告以精神科护士小夜班应半小时巡视一次,且是不间断的,应抵近观察,但录像中反映护士违反规定未尽巡视职责,且朱d病情反复、药物加量后未转为一级护理,加药后没有护理记录等理由提出异议,被告则无异议。
经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朱a、张a、朱b分别为死者朱d的丈夫、母亲、儿子。朱d患精神分裂症十余年之久,曾于1997年、1998年先后因上吊自杀未遂、冲动毁物等原因入院治疗。2009年12月21日朱d因行为异常再次被送至被告A市精神卫生中心下属分部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根据被告提供的医院管理制度系列(试行)《医疗、护理管理》中病区巡视制度记载,“午间及夜间巡视时需走到病员床边,看清病员的脸色及呼吸情况。巡视时,发现病员病情有变化、或异常体征、或有不适主诉等,应及时通知医生,并做好详细的护理记录”,“Ⅱ级病员每小时巡视并记录一次”等内容。朱d病史记载入院时兴奋紊乱,予以精神科Ⅰ级护理,约束保护;12月24日患者病情稳定,改Ⅱ级护理;2010年1月11日查房,患者要求回家,情绪激动,自知力无,奋乃静加至4~6mg,病情有所反复,考虑明天行MECT治疗;1月11日19时35分接到护士通知,立即赶至病房,据称自缢于床边;20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自杀(其余内容略)。从调取的监控录像(下列时点均为录像设备的系统时间)反映,房门靠右侧开设,室内不少于七张病床,左右两侧各有一排病床头靠墙放置,朱d的病床在两排病床之间靠窗处头朝门、脚朝窗的位置放置,紧挨床头放有储物柜;朱d于18时09分将裤子从柜子内取出后系在床栏,18时30分平躺在床上,用系在床栏上的裤子勒紧颈部尝试自缢,同室病友上前劝阻并将裤子解开,朱d遂将裤子压在身下,前后历时二分多钟;值班护士于18时42分11秒走进该病房,18时42分15秒走出(未出现在室内监控画面中),当时有五、六个患者在室内,朱d侧卧在床上,一病友紧挨朱d床头的右侧整理床铺;19时04分朱d再次将裤子系在床头并自缢直至死亡;19时36分值班人员发现异常,遂跑出(呼唤其他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立即进入室内并实施胸外心脏按压、静脉注射等急救措施。
诉讼中,上海市闵行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就被告下属分部对患者朱d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朱d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出具鉴定书,分析意见载明,“1、A市精神卫生中心分部对朱d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无误。2009年12月21日患者因病情加重第三次入住该院治疗,医方的治疗、护理符合精神科的诊疗规范。患者自缢后,医方的抢救措施也符合有关的诊疗规范;2、2010年1月11日上午,患者要求出院,情绪冲动,但经医生进行必要处理,下午查房时患者情绪平稳,且面露微笑。护士按护理常规巡视病房;3、患者的自杀行为是无法避免的病理行为,是目前医学难以防范的意外”。结论为,“朱d与A市精神卫生中心分部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此次鉴定费用为3,500元。
另查明,张a生育有朱d在内的三个女儿,其每月养老金为530元。朱d为农业户口,2008年其与上海E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闵行区梅陇镇A村委会出具证明、现金付款凭证记载朱d在村综合服务队做保洁员,年终分配16,721元,其所在生产队农田由村统一经营,因此村民无农地,无农田劳作收入;朱d于2009年第四季度工资每月960元,上海E化工厂(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统一由村里发放。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朱d在下属企业做清洁工,每月工资8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发生在患者朱d于被告下属分部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在原告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具有证明力。虽然双方争议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作为精神专科医院,对朱d医疗行为不仅限于普通医疗行为,还包括日常护理、看护等在内,因此本案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处理,并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对原告要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责任之要求不予采纳。事发当日朱d处于二级护理阶段,无需医护人员时时陪护,并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基于医学理论所作因果关系分析,应认定原告所持被告存在护理等级、巡视间隔时间等过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对于值班护士巡视是否尽责之争议,监控录像反映了朱d所住房间内床位较多,值班护士在事发前的巡视过程中用时较少,难以观察周全,对照被告制订的巡视病区制度之具体条款,确有不足之处。但精神病人一心自杀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和隐藏性等特点,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人是一种不可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因此应综合院方作为专业机构的高度注意义务、客观存在的高度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当时朱d在表面上已回复常态,难以认定护士在巡视中的不周之处给朱d的自杀创造了条件,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理由尚不充分,难以支持。被告自愿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朱a、张a、朱b之全部诉讼请求;
二、准予被告A市精神卫生中心补偿原告朱a、张a、朱b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8.42元,由原告朱a、张a、朱b负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A市精神卫生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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