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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局多名警察被诈骗惯犯拉下水
天津公安局多名警察被诈骗惯犯拉下水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不作为,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不报,还在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公安局举报;一、民警李艳玲等徇私舞弊、给被刑拘人员通风报信、进行串供;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张葳和催争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其中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会计催争赢利不详;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争在逃,并通知王东山张葳被抓;王东山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户证科民警李艳玲给张葳通风报信;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给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葳捞出来,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其中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河西分局已查证),并多次给张葳通风报信(有信为证),进行串供,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给张葳私自按排接见、串供;因民警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只查证张葳职务侵占76万元(房租),其中约一千万元未依法查证。综合上述,因民警李艳玲等人徇私枉法,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公安局未依法查证张葳、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的事实;二、刑事案,有罪判无罪,逃避法律的制裁;(1)、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张葳写信让刘毅容法官审理,(有信为证)刘毅荣法官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也不回避,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并给换了一个女律师,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家属给法官刘毅容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审理后刘毅容法官向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才判张葳无罪释放,张葳被释放时,刘毅容法官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张葳给又给刘毅容法官五万元。(2) 张崴被拘时,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40万,勾结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张崴放出后和我讲;“找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万录音)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张崴操纵民警把王东山抓了又放了,”张崴还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3)、2003年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徇私枉法只查证催争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争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其中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会计催争赢利不详;天津市河西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市河西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判催争无罪释放。(4)、检察院认定张葳、催争有罪,有法律依据吗!法院却判无罪,检察院为何不抗诉;既然;张葳、催争无罪,当初检察院为何追诉其有罪,并关押十四个多月,难到天津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吃干饭的吗?河西法院刑庭庭长讲:“刑庭没判过张葳、催争无罪释放的案件!是少儿庭刘毅容判法官的;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催争刑事案时故意枉法,造成张葳、催争等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5)2011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报道数名天津法官渎职侵权案中的12件典型案例,其中第10个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刘毅荣法官受贿包庇犯罪嫌疑人张葳,”但是“刘毅荣法官”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民警李继业打击报复举报人(见录音证据)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刘毅容法官(现副院长)在审理张葳的刑事案件中“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案件时”刘毅容法官在张葳一家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有罪判无罪;同年底,民警李继业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以举报人管张葳要15万元的封口费和霸占其住房为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以立案调查为由协助诈骗惯犯诈骗我的住房。(录音证)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一家吗?和天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1)2005年底,民警李继业私闯民宅,进入我家拿出警官证对我讲:“有封举报信,你给张葳打电话管他要15万元的封口费、霸占他们家的住房,“公安局已经核实完毕,依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你涉嫌敲诈和霸占他们家住房进行立案调查。”李继业还讲;“你为何打电话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我说:“我没打过,”李继业讲:“我有证据”,我说:“我没打过你怎么有证据?”李继业还讲:“我有录音”,我说:“我没打电话怎么有录音?就连孩子打电话我都管,”李继业并对我进行威胁说:“你在给张葳打电话要15万元的封口费我拘你!”当我拿出有关证据时,民警李继业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并再次威胁我对腐败官员的举报。(第二次有录音证据)(2)民警李继业还讲;“你霸占他们家住房,必须搬出”我讲“住房是张葳和他爸张天泰卖给我的,”李继业讲;你有房本吗?”我说:“他爸从我手里骗走了,”李继业讲;“过户了吗?”我说:“没有,”李继业又说:“你既没房本、没合同也没过户,买卖无效,你霸占他们家住房,你必须搬出,”并多次威胁、欺骗我、让我搬出,当我拿出西青法院的证据时,民警李继业无话可讲。两天后我找到天塔派所(所长)要求公安局依法追究张葳报假案、张天泰做伪证,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的法律责任,民警李继业又串出再次重复上述的问题。问题:①、吗叫封口费!封的吗口!公安局为何不调查封口费一事;诈骗千万,法院判张葳无罪释放,检察院为何不抗诉,难道公安局和检察院是吃干饭的;②、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就因为张葳、张天泰一家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认识公安局的腐败官员吗!!?③、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出的警,有没有合法手续;为何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办案,并伪造、变造证据。(管界民警王前和我讲;“是李继业让我领他去你家的,我不知道任何事情。关于对你的立案调查我不清楚、没参与!”)④、调取张葳报案的记录,出警记录,张葳交给李继业的举报信和录音,张天泰的证据,以及民警李继业给张葳、张天泰、陈仲英做的笔录,如果公安局没有上述材料,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就是非法的,并毁灭文字材料。⑤、民警李继业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伪造、变造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对其立案调查。隐匿、毁灭证据编造事实、并隐瞒真真像、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调查;弄虚作假,隐瞒案情,造成无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他人房屋;明知张葳故意报假案,张天泰故意作伪证,而故意包庇,使他逃避法律的制裁。四、公安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簿;2005年5月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天塔派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为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非法提供户口簿,用于诉讼诈骗。五、为何张葳有天津、深圳的户口和身份证①、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延安楼3号楼6门54号。的户口和身份证②、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集体户口)户口和身份证。③、张天泰非法持有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宾水东里10门101的户口簿。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以立案调查作为诈骗工具来协助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不仅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且扰乱了国家公安、司法秩序。其恶劣程度要比一般的侵占罪更严重。李继业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协助张葳、张天泰诈骗我的住房、是共犯。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这一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因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在审理张葳、催争案枉法、腐败一事,警匪勾结而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作为公安民警李继业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枉法,以非法手段去阻止我举报,其恶劣程度要比一般的打击报复更严重。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18、243、245、266、399条等;及《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民警李艳玲、李继业、王前和张葳、张天泰等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信)B(万讲;“后来我听说还有人折了”证明张崴向公安局报了刑事案,把王东山给告了)张葳被放出后(02年6月)。会计崔争在外漂了一年多才回津,住到张葳家一个多月。8月份,我在超市见到张葳,并讲:“把有关人员摆平崔争才回家”。他还说:“找人把王东山收拾了,王东山把钱吐了出来”。07年打经办民警万同志和我讲过:“张葳出去后有人因张葳的案子给折了”。我才知张葳报了警,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等人用于从分局捞人骗的钱给吐出部分,公安人员为何不处理王东山?张葳让公安人员抓人就抓人,让放人就放,公安人员为何徇私枉法。日&&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附;录音,证据天津民警李继业;靠执法犯法吃饭,不如一起开妓院,女子当鸡男当鸭,老了还能当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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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弟弟前天晚上在网吧上网,后来有同学约一起出去玩,出去后受同学鼓惑帮忙打架,打架过程中其中有同学掏去被害人身上钱财,从打架至索取财物,我弟弟一直站在旁边并未参与,事后我弟弟与另一名从犯与几名主犯分开,被害人报警,抓住几名主犯,要求供述当时几人参与,我弟弟被供出,当场被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请问这样我弟弟会被判刑吗,很严重吗,有没有辩诉的可能?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安徽 - 合肥 悬赏:50分 咨询时间: 22:48 咨询人:c804423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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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具体情况要看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基本要判刑,根据你说的情况看,你弟弟是从犯,如果未满18岁,可以减轻处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保出看守所,咨询律师及早介入,
回复时间: 22:5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般会被判刑的。
回复时间: 22: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你的叙述,你弟弟事实上没参与,但从法律角度看,又把他列为共同犯罪。我的看法,只应该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1: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涉嫌共同犯罪,建议请律师辩护。
回复时间: 17: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委托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2: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具体情况要看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公安机关把他列为共同犯罪,则可能会以共犯处理。根据你说的情况看,你弟弟是从犯,如果未满18岁,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一来可以会见你弟弟,了解案情。二来,可以为其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
回复时间: 23:5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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