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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  峰峰矿区彭城镇书记赵飞强拆农民房屋暴打村长:  你是我碗里的菜,想怎么摔就怎么摔  日上午11:30,峰峰矿区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在富田村村主任、村支书和彭城镇政府其他人员陪同下在富田村村南观看拆除农民房屋进度,镇书记赵飞对着被拆除房屋的村民冷笑,村民气愤的对赵飞说了一句:“别得意,有你哭的时候”,就是在这个时候,令在场所有人没有想到的一幕发生了:镇书记赵飞听到这句话扭过头朝着富田村村长身上猛踹致其倒地,并恶狠狠的对富田村村长说:“你他妈的,你的村民骂我,你也不管”,富田村村长被突如其来的暴打毫无防备,想申辩时被在场的镇政府人员拉开。缓过神来的村长慢慢的站起身来揉着疼痛的腰,看着留在自己身上的镇书记赵飞的带泥鞋印觉得很委屈,“村民对镇领导有意见,镇书记也不能在我身上发泄。镇领导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暴打我甚至侮辱我的人格,我作为富田村村主任,上级交办的工作都按时完成,在镇领导面前,却连起码的做人尊严都没有了”。  当前,党中央正在开展整治“四风”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彭城镇书记赵飞为了完成拆违面积,打着拆违旗号滥用强制手段,在不调查、不公告、不通知、不补偿、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一人独断、肆意强拆农民房屋并无故暴打村长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并调查处理流氓书记赵飞,还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背景:  日上午11:00、6月17日中午13:00及6月24日凌晨4:00,6月27日15::00,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四次带领由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近百人的强拆队统一身着迷彩服在没有任何公告、没有下发任何拆除通知、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指挥强拆队驾驶三辆大型铲车、钩机推倒大门和围墙顷刻将位于村西南荒岗上的该村村民养鹿场房屋摧毁。  峰峰矿区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为了完成拆违面积,滥用强制手段,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不调查、不公告、不通知、不补偿、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一人独断、肆意强拆。官僚主义作风非常严重。  办事无原则,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看人下菜。拆与不拆,拆谁的,怎么拆,拆多少,没有一个标准或制度约束,全凭镇党委书记赵飞的个人喜好决定,区政府的这项工作能顺利的推动吗?群众能没有怨言吗?推土机推倒的不仅仅只是老百姓的房屋,它还会推倒党和政府的形象,推倒的是民心,推倒的是法制,在给伟大中国梦抹黑。推土机推不出社会和谐。群众没有看到中国梦,先撞上了噩梦。  农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彭城镇领导这种不顾底层群众的死活、不顾民生、不依照任何法律程序肆意强拆的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势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这样的粗暴强拆与当前党中央的整治“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格格不入、背道而驰。  群众利益无小事,农民辛苦一辈子干点事不容易,群众强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个别领导不能打着拆违的旗号肆意的野蛮强拆、不能无法无天,肆意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强烈呼吁上级领导关注此事,惩治不法官员,还人民群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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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堪忍受村妇指责 镇书记飞踹村干部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 法制文萃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 06:46:22     图片说明:峰峰电视台对各乡镇拆违进度排名,其中彭城镇在该期位列第八。    图片说明:富田村向村民出具的“绿化费”收据  政府拆除违建,整治环境本应遵循法律程序,依法执行。然而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只要村民向镇政府缴纳规定数额的“绿化费”,自家的房屋就可以免除被拆的命运。如此选择性拆违是法律规定使然,还是有人借拆违一事违法乱纪中饱私囊?日,本报记者深入彭城镇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房屋突遭强拆,引房主质疑  峰峰矿区位于河北省邯郸市西南部,是磁州窑的“故乡”,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今年,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开展了公路两侧环境整治、拆违活动——决定将干线公路两侧违法建筑、有碍观瞻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实施绿化美化工作。在峰峰矿区[2014]32号文件中写明了“拆除、整治范围及标准距离为:成峰公路、马峰公路、永峰公路、邢峰公路、魏峰公路为公路路缘石向外50米,岳峰公路、魏峰公路固义段为30米”。  家在彭城镇邢峰公路旁、富田村的村民暴建新家养殖场外的几间房屋便在拆除范围之内。日上午,领导邢峰公路拆迁工作的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突然带领“强拆队”来拆除暴建新家在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房屋。  暴建新称,在此之前,他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政府也没有发布任何公告,更没有任何政府规划书认定自己的房屋为违建。  于是,暴建新与其家人为了捍卫自家财产,奋力制止强拆行为。虽然这一次他们成功地阻止了“强拆队”的工作,但是这些房屋仍然没有逃脱被强拆的命运。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强拆人员曾4次来对暴建新的房屋实施拆除工作。最终,6月27日,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带领100多人的“强拆队员”第4次拆除该房屋。眼见保护房屋无望,这次暴家人没有制止强拆,整个房屋随着铲车的撞击轰然倒塌,将屋内家具一同埋在了废墟中。暴建新和他的家人眼睁睁看着自己辛苦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他们的心,也如同破碎的瓦砾,随着房屋的倒塌被掩埋在滚滚尘埃里。  政府部门对于这次拆违活动极为重视,峰峰电视台曾经几次对全区各乡镇的拆违进度进行排名评比,公布包括各乡镇的应拆面积、已拆面积以及镇领导的名字。不难想象,在这样的压力下,一些乡镇领导对于拆违自然怀有极大“热情”。  暴建新对于赵飞书记在事前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过于简单粗暴地直接强拆自己家房屋一事有很大不满。之后,令他更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同样在公路两侧拆除范围内的一些建筑,甚至是一些距离公路更近的房屋都没有被拆除,而自己家在距离公路相对较远的黄土岗上的房屋却被拆除了?  为保自家房屋,无奈上缴绿化费  带着自己的疑问,暴建新向没有被拆的房主了解情况后发现,原来那些房屋的主人都向彭城镇镇政府缴纳了一笔“绿化费”。  根据财综[2013]67号文件,我国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在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就包括绿化费。文件中还规定在此33项行政事业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也就是说,绿化费应该由政府财政部门支出。那么,为何彭城镇还公开以收“绿化费”为名向村民收费呢?  “这块地是我自己的地,现在(政府)不让种地了让种树,种上树以后(我)就没收入了,(政府)也不给钱。”富田村一房主姬某向记者如是说。  为了不失去自己唯一的收入,姬某在无奈之下交纳了镇里要求的绿化费的一半,共计5万元。之后村里向他出具了收据,但却没有开正式发票。虽然没有人向他承诺交钱就不拆房子了,但是记者发现,政府公布的拆违截止日期是6月30日。截至记者发稿时,姬某的房子并未被拆除。似乎镇政府默认了交钱就不拆房子这一事实。  另一位富田村王姓村民告诉记者,镇政府拆房子之前,村长、书记曾和她说“交钱就不拆房,不交就拆掉”。  据记者调查,许多户村民家分得的耕地都在公路两旁拆违范围内,如果政府拆除违建、退耕还林,这些村民将失去唯一的收入来源。那么政府是否应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合理拆违呢?更令人费解的是:绿化费本应是在2013年就被取消的政府行政事业型收费,为何如今彭城镇还要向村民收取该费用呢?如果绿化费现在是要靠政府财政部门支出,那么这笔本来要用于绿化的财政费用现在如何使用呢?  收费手续不全,巨额费用流向不明  记者就此事向彭城镇富田村村委会主任姬荣堂了解情况。姬荣堂称,彭城镇书记赵飞于日主持召开由彭城镇党政主要领导,邢峰公路沿线富田村、联合村、王庄、南羊台4个村村委主任、书记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期间,上述4个村的村主任按照赵飞指示,分别在预先准备好的各村与“绿化公司”的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 。村主任盖完章后“绿化协议”被镇干部收走,期间也并未见到“绿化公司”的当事人参与会议。  姬荣堂表示,会议上,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向各村摊派了不同的绿化任务——按照米数上缴绿化费,并且之后要求各村将该款项划拨到指定账号上。收绿化费任务的对象是“邢都公路两侧所有门面”。各村按照收费总数自行安排向每户收费的数额。其中富田村的绿化任务是800米,缴费最多,共计要缴51万多元。  根据镇里下达的51万元绿化任务,富田村的每户屋主要按照每米1000元的标准来上缴绿化费。这样的收费标准不得不让人惊讶,究竟是怎样的“天价树苗”能如此昂贵?  记者在当地调查时看到,道路两侧绿化所栽种的树苗其实是很常见的柏树,就算是除去“绿化公司”栽种树苗时所产生的其他附加费用,每米1000元的标准还是太过高昂。  当记者问到收上来钱款的具体去向时,姬荣堂说:“就是由富田村通过彭城镇开票,然后转到‘绿化公司’。具体转到哪个绿化公司我也不清楚,叫往哪转就往哪转。”  另根据知情人透露,镇里的收取绿化费方式是由镇经管站调度,每天要求各村上交一定数量钱款,由村会计提供村里账号,然后直接划拨到“绿化公司”的账号上。而这个账号是赵飞书记在布置收费的会议上向各位村干部指定的,并且在村里多次向镇政府缴费过程中,镇政府从来没有开具过发票。  镇政府为何要为绿化公司收费?为什么镇政府收费不开发票?巨额的费用到底是如何使用的?除去种树所使用的费用,绿化公司有没有剩下的余款?余款又是如何处理的?许多疑问,让这本来就不应该收取的“绿化费”,变得更加神秘。  镇书记飞踹村干部  镇政府如此选择性拆违、乱收费的行为导致村民们极为不满,拆违工作自然受到很大阻力。很多村民对领导这次拆违工作的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有很大意见。然而当面对村民的指责与质疑时,赵飞竟然当众殴打富田村村委主任来发泄自己的不满。  在采访时,姬荣堂向记者还原了当时的场景:“7月5日快中午的时候,在邢都路(即邢峰公路)和磁州窑交叉路口,我和镇党委书记赵飞还有好多工作人员在看施工现场,他说是拆违,我们村里的一个女人对彭城镇党委书记赵飞说 ‘别得意,有你哭的时候!’说完就走了。她走以后,赵飞莫名其妙突然就踹了我一脚,说:‘他妈的,她骂我你也不管!’然后我看了看,没有吱声就回家了。”  姬荣堂称,当时在场的许多政府工作人员都目睹了这一幕。  政府领导干部在工作时当众殴打下属,工作作风如此蛮横暴力,令人咋舌。如此行为,政府又如何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呢?  政府“乱收费”现象一直是中央大力整治的问题之一,然而在这样的整治力度之下却还有一些政府及个人无视国家法规,顶风作案。这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谁来维护农民应有的权利与利益?面对群众质疑指责的声音,领导干部该如何行事?种种问题,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与解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  法制网记者 何睿  (责任编辑:郑剑峰)
  不会这么简单吧,其实我一看这新闻就知道是小暴炮制的,因为暴以前就是黑记者当中的一员,其实有理说理,有事说事,没必要炮制这耸人听闻的新闻来博取眼球和同情,请小暴拿出证人证言和一切合法的证据来说吧
  谢谢小报记者封的“最牛书记”啊,标题党啊
  楼主说的什么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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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犯盗窃罪、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15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邯郸市。日因犯强奸罪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峰峰矿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绰号二孩儿),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邯郸市。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峰峰矿区看守所。辩护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邯郸市。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峰峰矿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绰号大彪),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磁县。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峰峰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邯郸市。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系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母亲。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邯郸市鸡泽县。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系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父亲。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磁县。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海峰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涉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盗窃罪自2009年底起至2010年底,宋建国、张海英先后纠集武宗江及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有组织的到彭城火车站盗窃车皮内孙庄矿精煤。宋建国利用其在彭城的黑恶势力,为偷煤提供保护。张海英负责查看何时彭城火车站有精煤、盗窃时望风。程海峰、孔亚洲则负责组织偷煤人员及车辆实施盗窃。之后,再由张海英、程海峰等人联系的王某乙、魏海星(另案处理)及程海峰自己将被盗精煤收购。最后除去开支,剩余赃款由宋建国、张海英和参与相应盗窃的武宗江、程海峰、孔亚洲平均分配。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窃、销赃链条。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海英、武宗江、董贵春(绰号小东北,在逃)等人在峰峰矿区彭城火车站内盗窃火车车皮内孙庄矿精煤2吨,藏匿在彭城火车站北侧董贵春租房处。后由程海峰将该被盗精煤收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她和武宗江、小东北一起在彭城火车站内盗窃精煤,她负责放哨,武宗江和小东北将精煤装在编织袋内扛到小东北在彭城火车站北侧的平房院内。之后程海峰过来收煤,所盗精煤过磅重量是一吨多不到两吨。(2)武宗江供述,2009年冬天,他和张海英、“小东北”到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将所盗精煤装到袋子里,背到当时小东北的住处,那次盗窃精煤有两吨多。(3)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09年冬天,他通过小东北知道小东北和张海英、武宗江在彭城火车站偷煤。就从小东北等人处收购盗窃的精煤。小东北打电话让他到教堂附近磅房收煤。过磅后,他按每吨700元价格收购,之后再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增。他一共从小东北、张海英等人处收购三次精煤,总共有八、九吨。共获利700元。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海英、武宗江、董贵春等人在峰峰矿区彭城火车站内盗窃火车车皮内孙庄矿精煤1.5吨,藏匿在彭城镇联合村大队院内。后由被告人程海峰将被盗精煤收购。(上述两起被盗精煤共计3.5吨,鉴定价值为573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上次偷煤之后过了几天,她们又去偷了一次煤,她还负责放哨。这次找的是三码车,将所偷精煤装到三码车上卸到武宗江家前面的院子内。这次也是程海峰过来收煤。所盗精煤过磅后的重量是2吨。之后,宋建国一共给她分了700元。(2)武宗江供述,2009年冬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他和张海英、小东北和小东北找的一个老头儿开着一辆三码车到彭城火车站内偷精煤,张海英负责望风。之后,将盗窃的精煤卸到他家的院子里。第二天,程海峰过来收煤,过磅2吨多。每吨的价格是700元。3、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霍海平(在逃)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董贵春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并由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该猪场由程海峰驾驶其桑塔纳2000轿车同魏海星提前订好)。之后,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5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48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期间,她和程海峰等人共同在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六次。每次偷煤她都负责望风,程海峰负责找工人偷煤和租车拉煤。他们偷煤的地点基本都在彭城火车站从北往南数第二车道内的车皮。偷煤后都把煤卸在邢都公路西侧南羊台村南的煤场里,煤场里还有养猪的。过磅地点都在邢都公路加油站旁边磅房。2010年2月份,他们第一次偷煤,参加人员还有小东北和霍海平,偷煤后用四轮农用车拉到煤场里。程海峰联系魏海星来收煤。收煤价格是每吨800元,这次偷了5、6吨煤,挣了4000多块钱。除了给工人开工资和运费外,她和宋建国、程海峰、霍海平每人分了1000元。(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10年他和张海英等人共六次盗窃彭城火车站精煤。第一次是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通过马三找来三四个工人参与偷煤,并租用王某乙的四轮农用车,参与偷煤的还有张海英、霍海平、小东北。张海英、霍海平负责放哨,小东北提供铁钎和编织袋,他带领工人及小东北上车皮装煤,然后装到王某乙的车上。他们装了一整车,所盗精煤过磅重量是5吨多。之后,他们将煤卸到邢都公路南羊台村的一个养猪场院子里。第二天,他联系炉上村魏海星来收煤,魏海星按照每吨800元的价格给了4000多元。张海英点完钱后除去工人工资及王某乙的车钱剩余钱由他和张海英、宋建国平分,每人大概1000多元。宋建国的钱由张海英保管。(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驾驶他的福田金刚自翻斗四轮农用车参与程海峰等人盗窃精煤,共拉了十几车。他的车每次能装载5吨左右的精煤。第一次是在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开车到彭城火车站北口,他将车熄灭后,程海峰等人将车推到车站内铁轨旁。程海峰等人上车皮上将精煤装到编织袋内,再将编织袋装到他的农用车上。装满一车后,程海峰领着他开车将所盗精煤卸到一个煤场。程海峰给了他150元。4、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组织董贵春、马三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被告人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5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48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2月份,这次霍海平没有参加偷煤。小东北参加了偷煤。他们这次偷了5吨精煤,还是魏海星来收煤,他们挣了4000元左右。除去开支,她和宋建国、程海峰每人分了1000多元。(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这次偷煤霍海平没有参加,其他人员及分工都没有变。他们将所偷的精煤还卸到那个猪场里。第二天魏海星收煤过磅是5吨多,按每吨800元的价格给4000多元。除去开支,分给他1000多元,剩余钱由张海英拿着。(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在上次偷煤过了十几天之后,还是同样的方式,装满一车后,他将精煤运至煤场,程海峰给了他300元。5、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6吨,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6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986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3月份,他们偷了6吨精煤,还是魏海星来收煤,收煤价格每吨800元,挣了5000元。除去开支,她和宋建国、程海峰每人分了1000多元。(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10年3月份,人员及分工和上次偷煤时一样。他们这次偷了6吨多精煤,还是魏海星按照800元的价格把钱给了张海英。除去人员开支,张海英分给他1000多元,剩余钱是张海英和宋建国的。(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十几天之后,他们共装载了两车往返两次将所偷精煤卸到煤场,程海峰给了他300元。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6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30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10月份,这次他们偷了5吨多精煤。偷来的精煤还是存放在原来的煤场里。这次她找来观台人王某乙来收煤,每吨按1000元价格收购。除去开支,她分给宋建国、程海峰各1000多元,自己也留了1000元。(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10年10月份,这次偷煤的工人是他从工人俱乐部和彭城大桥附近找来打零工的工人,还是王某乙开着其农用四轮车。这次他们偷了5吨多精煤。张海英联系了一个观台老板来收煤。他们当晚将精煤卸到煤场后,观台老板就开着车来煤场收煤,并按照每吨1000元的价格给了张海英5000余元。张海英将工人工资及租车钱共1300都给了他,另外给了他1000元。剩下的钱由张海英拿着。(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这次偷煤是个下雨天,程海峰等人直接将煤卸到他车上,没用编织袋。这次共拉了三趟,程海峰给了他300元。7、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张晓雷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等数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11吨,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11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827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11月份,这次孔亚洲和小雷也参与了偷煤。这次他们偷了11吨精煤,还是观台人按每吨1000元的价格给了她10000多元,她将钱全给了程海峰,因为程海峰当时有急用,宋建国也同意了。(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偷煤的参与人员除了张海英和他外,张海英找来孔亚洲等四五个人,他找来亮子等三四个工人。王某乙开着农用四轮车装了两车精煤。还是观台老板来收煤,这次共盗窃精煤11吨。观台老板收煤时给了10000多元。除去开支外,剩余的钱他都拿走了,因为他急着用钱,宋建国也同意了。(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冬天,他们偷煤时装了两车精煤,这次程海峰说没有带钱,没有给他钱。(4)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冬天的时候,张海英说程海峰在彭城火车站偷煤,用的都是新人,让他过去帮忙,就按工人价格给他钱。他叫上宝山和大彪就去了。程海峰领着7个工人,他们上到车皮开始将精煤装到编织袋内,之后再装到一辆四轮农用车上,共拉了两车。第二天,张海英给了他500元,他给工人每人150元,自己留了200元。(5)张晓雷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宋建国、张海英、程海峰、老黑、孔亚洲和他在一个饭店商量偷煤的事。第一次偷煤时他负责放风。这次偷煤所得的钱都由程海峰拿走了。8、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张晓雷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10吨,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10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66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12月份,这次小雷也参与偷煤。他们一共偷了10吨煤,还是观台人按每吨1050元价格给了她10000多元。除去开支,她在磅房给了程海峰3000元,她和宋建国每人分了3000元。(2)被告人程海峰供述,2010年12月份,这次参加人员除他和张海英外,他还通过亮子找来9个工人。王某乙开农用车运煤。张海英联系观台老板连夜装车收煤,这次共盗窃精煤10吨,收煤价格是每吨1050元。除去开支外,他分得2000多元,剩余钱是张海英和宋建国的,由张海英拿着。(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上次偷煤的十天后,他们偷煤时他装了两车精煤,程海峰给了他400元。(4)张晓雷供述,这次偷煤和上次偷煤一样,他负责望风。9、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后背到彭城火车站北侧董贵春租房处藏匿,共盗窃精煤2吨。第二日,王欣茹(绰号假娘们儿)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2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339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从2010年夏天开始,她和孔亚洲等人共在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8次。她负责望风,孔亚洲负责找偷煤的工人。2010年夏天的晚上,孔亚洲和找来的工人将精煤装入编织袋内扛到小东北租住的地方。后来卖给了假娘们儿,假娘们儿收煤价格是每吨700元,一共偷了2吨多。除去工人开支外,她和孔亚洲、宋建国每人分了四五百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他组织人伙同张海英在彭城火车盗窃精煤有8次。2010年6月份,他找来两个工人宝山和兵兵,还有假娘们儿、张海英在彭城火车站从北往南第二车道盗窃车皮内精煤。他和工人上车皮将煤装到编织袋内背到铁道北面一处平房院子内。假娘们儿第二天开着她的摩托三轮车来收煤。这次他们偷了2吨多,假娘们儿给了他1000多元。除了开支外,剩余款他和张海英平分,每人四五百元。10、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组织数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藏匿,共盗窃精煤3吨。之后,王欣茹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3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480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夏天的晚上,假娘们儿、大彪(苗某某)、孔亚洲及其找来的工人参加了偷煤,之后,他们将偷来的精煤放在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这次是假娘们儿用其三轮摩托车运的精煤。这次一共偷了3吨多,假娘们儿还是按照上次的价格收购,一共卖了3000多元,除了工人工钱,她和孔亚洲、宋建国每人分了1000多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7月份,这次参与人员有他和他找来的工人宝山、天禧、兵兵,还有张海英、假娘们儿。假娘们儿开着她的三轮摩托车将精煤运到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一共拉了四车,每车能拉1吨多。这次他们一共偷了3、4吨,假娘们儿还是按700元价格收购。过完磅后,假娘们儿给了张海英3000元,张海英分给他1000多元。11、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赵峰、苗某某(大彪)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藏匿,共盗窃精煤4吨。之后,王欣茹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4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641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夏天的晚上,参加偷煤的有她和假娘们儿、大彪、孔亚洲及其找的工人,还有赵峰及其找的两个小孩儿。这两个小孩负责放哨。这次也是用假娘们儿的三轮摩托车将偷来的精煤运到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存放。这次偷了4吨多,假娘们儿还是按七、八百元的价格收购,共卖了3000多元。除去工人开支,她和孔亚洲、宋建国每人分得1000多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偷煤参加人员有他和张海英、假娘们儿,张海英还叫来了大彪、赵峰,赵峰还带着两个小孩儿,他找来宝山、兵兵。他组织大彪、赵峰、宝山、兵兵上车皮偷煤。假娘们儿开着她的三轮摩托车拉了5车,将所偷精煤运到搬运公司院内。这次盗窃4吨多精煤。假娘们儿给了他们3000多元。张海英给了赵峰400元,每个工人300元,给了他1000元。剩下的钱由张海英拿着。(3)被告人苗某某(绰号大彪)供述,他参加了张海英、孔亚洲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精煤。201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张海英、孔亚洲、假娘们儿、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彭城火车站偷煤,他只管在车皮上将精煤装到编织袋内,将编织袋扔到车皮下。后来,他们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一个三层楼附近。(4)赵峰供述,他参加张海英等人在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共有六七次。2010年夏天,他到假娘们儿的废品收购站,见到张海英、孔亚洲、大彪、假娘们儿。张海英让他负责在车皮上卸煤。他们在彭城火车站从北往南第二车道上的车皮内将精煤装到面袋子里,然后再放到假娘们儿的三轮车里,装满车后,假娘们儿将车开走,那天他们一共偷了两车。张海英给了他200元。12、日凌晨,张海英伙同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及赵峰、王欣茹等人在彭城火车站内盗窃孙庄矿精煤。由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及赵峰、苗某某将车皮内精煤装到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当王欣茹、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正在装卸被盗精煤时,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巡警抓获。被盗2.3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3687元。被盗2.3吨精煤已返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夏天的晚上,参加的偷煤的人员和上次一样。赵峰找来的两个小孩在常范村口搬运公司院内装卸偷来的精煤时被巡警抓获。(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参与人员有他和张海英、假娘们儿、大彪、赵峰、赵峰找来的两个小孩儿,还有他找来的工人宝山、天禧、兵兵。他还组织工人及赵峰、大彪上车皮偷煤。假娘们儿开着三轮摩托车往搬运公司院内运了5车精煤。偷完煤后,假娘们儿找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在搬运公司装车,赵峰找来的两个小孩也在搬运公司装车。巡警一中队将大彪、假娘们儿及赵峰找来的两个小孩抓获。(3)被告人苗某某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海英、孔亚洲、假娘们儿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彭城火车站偷煤后将煤运到常范村一个三层楼附近,等收煤的来装车收煤时,他们几人被巡警队抓住了。(4)赵峰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他叫上两个小弟王某甲和张某乙一起去偷煤。那次偷了3吨多精煤。他让王某甲、张某乙到彭城常范村西边去装车。结果,王某甲、张某乙、大彪被巡警抓住了。(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日凌晨,赵峰让他到假娘们儿的废品收购站见面,到那儿后,他看到赵峰、张海英、大彪、二孩儿、假娘们儿。赵峰让他在彭城车站派出所门口放哨。之后,赵峰又打电话让他到太行水泥厂后门放哨。到凌晨三点左右,赵峰打电话让他到假娘们的废品收购站帮忙装车。他正在装卸精煤时,被峰峰矿区公安巡警大队当场抓住。(6)被告人张某乙供述的内容与王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7)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煤炭运销分公司驻孙庄矿销售部证明,该部于日收到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巡警一中队退还8月12日该部被盗精煤2.3吨。2010年8月精煤挂牌价1602.9元/吨(含税)。总价值为:3687元。1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新华小学北侧家属楼附近藏匿,共盗窃精煤7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7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1630元。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冬天,偷煤参加人员有她、孔亚洲、假娘们儿和孔亚洲找来的工人。用孔亚洲和假娘们儿的三轮摩托车将偷来的精煤运到新华小学她家楼下。这次偷了7、8吨煤。观台老板按照每吨1000元的价格收购。一共卖了七、八千元。除去开支,她和孔亚洲、假娘们儿、宋建国每人分了2000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偷煤参加人员有他、张海英、假娘们儿、宝山、天禧、兵兵。当天假娘们儿晚上拉了七八车煤,将所偷精煤卸到了彭城新华小学的路边(张海英家楼下)。这次张海英找来磁县观台一个老板来收煤,每吨给1050元。当时过磅是七、八吨。钱给了张海英。这次他和张海英、假娘们儿每人分了2000元,张海英说给宋建国分1500元。1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苗某某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及孔亚洲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原新华书店门口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5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冬天的时候,参加人员有她、孔亚洲、大彪、假娘们儿和孔亚洲找来的工人。这次运煤的工具是孔亚洲买的二手三轮摩托车和假娘们儿的三轮摩托车。他们把偷来的煤卸到彭城镇华清池洗浴中心的路边(原新华书店门口)。一共偷了5、6吨精煤,她联系了观台的老板收购精煤。(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这次为了方便偷煤,他和张海英合买了一辆二手三轮摩托车,和假娘们儿的三轮摩托车一起运煤。参加人员有他、张海英、大彪、假娘们儿、宝山、兵兵。这次将煤运到了彭城华清池南边(原彭城新华书店门口),一共运了6车,大概5吨多精煤。观台老板给了他们6000元。他和假娘们儿、张海英每人分2000元左右,张海英说给宋建国分1000元。(3)被告人苗某某供述,2010年快冬天的时候,他还和张海英、孔亚洲、假娘们等人从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后将煤放在彭城华清池路边。1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及王欣茹等数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用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陶瓷四厂北门道口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4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冬天,偷煤参加人有她、孔亚洲、大彪、假娘们儿、孔亚洲找来的工人。他们将偷来的精煤卸在彭城陶瓷四厂后门附近。这次他们盗窃精煤4吨多。观台老板给了他们5000元。除去开支,她和孔亚洲、假娘们儿、宋建国平分,每人分得1000多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参加人员有他和张海英、假娘们儿、大彪、宝山、兵兵。这次他们将所盗精煤卸到陶瓷四厂后门路边,一共拉了5车,4吨多精煤。观台老板给了5000多元。除去工人开支,他和张海英、假娘们儿平分了,每人分得1000元。(3)被告人苗某某供述,2010年冬天,他和张海英、孔亚洲、假娘们儿等人从彭城火车站盗窃精煤后将煤放在彭城陶瓷一厂门口。1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及王欣茹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陶瓷一厂西侧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2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上述三起被盗精煤共计11吨,鉴定价值为182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海英供述,2010年冬天,当时晚上还下着雪,盗窃精煤的参加人有她、孔亚洲、大彪、假娘们儿等人。这次将精煤卸在彭城陶瓷一厂门前路边儿。这次偷了2吨多精煤,观台老板给了他们2000多元。除去开支,他和宋建国、孔亚洲每人分得七八百元。(2)被告人孔亚洲供述,2010年12月份,那时天还下着雪,参加人员有他、张海英、大彪、假娘们儿、宝山。他们将所盗精煤卸到彭城陶瓷一厂西边路边。这次他们偷了2吨多精煤。怎么分钱记不清了。(3)被告人苗某某供述,2010年冬天,当时下着雪,他和张海英、孔亚洲、假娘们儿等人在彭城火车站偷煤后将精煤放在了彭城陶瓷一厂西侧的路边。认定上述16起盗窃事实的综合性证据有:(1)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煤炭运销分公司驻孙庄矿销售部证明两份,证明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该公司停泊于峰峰矿区火车站内运输精煤的火车车皮内精煤有被盗现象,被盗精煤的具体吨数不详。(2)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煤炭运销分公司驻孙庄矿销售部出具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精煤价格表。(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煤炭运销分公司驻孙庄矿销售部证明,该部的精煤路运销售在孙庄洗煤厂装车后全部经彭城火车站向外发运,由彭城火车站编组后运往用户。(4)北京铁路局邯郸车务段彭城站证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由孙庄矿运出的精煤车皮在该站编组后运往各地。(5)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被盗74.8吨精煤价格为123954元。(6)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机动中队证明,董贵春外号“小东北”,因涉嫌伙同张海英等人结伙盗窃彭城火车站车皮内精煤,已被上网追逃。(7)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机动中队证明,张海英等人结伙盗窃彭城火车站车皮内精煤案件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假娘们儿”,经核实,真实姓名为王欣茹,女,原籍磁县讲武城乡南白道村,现负案在逃。(8)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机动中队证明,对魏海星、霍海平另案处理。(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王某乙盗窃精煤所用的蓝色冀DK5635农用四轮车及程海峰盗窃精煤所用的冀DM158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已扣押。(10)辨认笔录。包括:各被告人之间及对同案犯之间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各被告人及同案犯对盗窃、藏匿等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1)证人李某甲证明,他在峰峰矿区南羊台村村南邢都公路西边开了个养猪场。2010年,一个炉上村的年轻人要租用他的猪场卸煤,每月给他100元,他就同意了。几天以后的一个晚上,就有一辆四轮农用车拉着煤卸到他的院子里。第二天炉上村的年轻人和彭城一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带着一辆四轮农用车来装车。此后,每月都在他院子里卸两三次煤,每次都是深夜来,有时一次卸一车,有时一次卸两车,然后第二天白天再来装车拉走,来时彭城那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开着桑塔纳2000带着一名中年妇女。他猜卸到他院子里的煤可能是这些人偷的。是彭城的一男一女来猪场卸煤,来装车收煤的人是磁县观台的。(12)证人李某甲对张海英、程海峰、王某乙、魏海星的辨认笔录,指认张海英就是在其猪场装卸煤的彭城中年妇女,指认程海峰就是在其猪场装卸煤的彭城中年男子,指认王某乙就是在其猪场往车上装煤的磁县观台人,指认魏海星就是往他猪场卸煤的炉上村人。(1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第一次收购张海英等人的精煤是在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张海英打电话让他收煤。他到峰峰彭城镇南阳台村南一个煤场,按照每吨1050元的价格收购了张海英、程海峰的精煤。返回的路上,张海英给他打电话,让他返回到彭城新华小学附近,他看到张海英和“二孩”在场,他就将精煤装车后过磅。这两次收精煤一共12吨左右,他按每吨1050元价格给了张海英钱。还有一次是2010年冬天,他还同时在两个地点收购海峰和张海英的精煤。张海英给他打电话,他先到煤场收购了精煤10吨,他给了张海英、程海峰10000元左右。在他往回走的路上,张海英打电话说还有精煤,他又返回到彭城陶瓷一厂西侧路边,张海英和“二孩”都在,他又收购了2吨精煤,给了张海英2000元。还有一次是在2010年冬天,张海英给他打电话,他到上次的煤场收购了11吨精煤,给了张海英10000多元。还有一次也是在2010年的冬天,张海英给他打电话,他到彭城新华书店门口收购了张海英、“二孩”精煤5吨,按每吨1000元的价格给了张海英钱。还有一次是在2010年的冬天,张海英给他打电话,他在彭城陶瓷四厂北门路口收购了张海英、“二孩”精煤,多少吨记不清了。(14)魏海星供述,2009年冬天,他在他饭店认识了一个收煤的人,他叫这个人“河南”(后来知道“河南”其实是磁县观台人)。2010年初的一天凌晨,程海峰打电话让他联系收煤的准备收煤。程海峰每吨给他20元好处费。他就联系“河南”来南阳台村煤场收煤。“河南”装车后到加油站旁边磅房过磅,一共是六、七吨。“河南”按每吨850元的价格给了他5000元。他每吨抽出100元后将剩下的钱交给海英。第二次收煤还是2010年初,“河南”到煤场装车过磅后是9吨左右。“河南”还只按每吨850元价格给了他7000多元。他从中抽出900元后,把剩余的钱交给海英。第三次是在月份的时候,“河南”到煤场装车过磅后是10吨左右。“河南”还只按每吨850元价格给了他8000多元。他从中抽出1000元后,把剩余的钱交给海英。(15)宋建国供述,2009年,他和张海英、武宗江商量一起到彭城火车站偷煤,由张海英和武宗江负责具体偷煤,如果偷煤遇到什么麻烦由他去解决。他本来打算安排张海英管钱,但当时张海英欠着钱,他不放心,就安排武宗江负责管钱。后来因怀疑武宗江私下分钱,他把武宗江骂走了。武宗江给张海英交接了偷煤的账目资金后,张海英分给他2000元偷煤款。2010年,张海英和程海峰找他商量去彭城火车站偷煤的事儿。还是由他负责外围,由张海英和程海峰负责具体偷煤和销售,获利后由他们三人平分。后来,他又让赵峰、张晓雷参加了偷煤。从张海英和程海峰偷煤开始到最后,他一共分得偷煤赃款17000元左右,这些钱都是由张海英交给他的。(16)张海英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宋建国让她和武宗江、“小东北”一起在彭城火车站偷煤。宋建国安排由武宗江管钱,遇到什么麻烦事由宋建国去摆平。过了年之后,宋建国就让程海峰、海平还有她一起还在彭城火车站偷煤。2010年夏天的时候,程海峰因有事不能偷煤。她就对宋建国说,二孩儿(孔亚洲)也能干,让二孩儿找几个人一起偷煤。宋建国就同意了。宋建国的小弟赵峰、亮亮、张晓雷都参与了偷煤。她一共分给宋建国偷煤获利款不到2万元,她自己分得不到2万元,程海峰分得2、3万元,孔亚洲分得1万元左右。他们盗窃的都是孙庄矿的精煤。(17)程海峰供述,2010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宋建国打电话让他到彭城彭泽园饭店吃饭。宋建国想通过他和彭城火车站派出所所长说说去扫煤底,他说只有冬天才有煤底。宋建国说:海英说了那儿也能偷煤。宋建国让他和张海英一起到彭城火车站偷煤。张海英说让他负责找人偷煤和租车拉煤,张海英自己负责查看彭城火车站何时有煤,并在偷煤时望风。偷煤获利的钱除了工人开支和租车费用外,由他和张海英、宋建国平分。他获利1.7万元左右。(18)孔亚洲供述,2010年夏天,张海英让他和其一起到彭城火车站偷煤,除了给工人开工资后,获利由他和张海英平分。之后,他负责找工人偷煤,张海英负责望风。后来,他知道他们偷煤获利的钱还分给宋建国一份,他问张海英,张海英说在偷煤的过程中有什么事儿宋建国可以摆平,所以要分给宋建国一份。(19)赵峰供述,2010年夏天,他问张海英有什么挣钱的买卖,张海英就让他一起到彭城火车站偷煤。他参与偷煤7、8次,每次张海英给他200元。一次偷煤时,王某甲、张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让张海英想办法,张海英说:你别管了,我让宋建国找人把人保出来。当天晚上,王某甲、张某乙等人就被放了出来。(20)张晓雷供述,宋建国让张海英和程海峰在彭城火车站偷煤。他刚开始想参加偷煤挣个钱,但宋建国不同意。后来,他让王玉林给宋建国说了一下,宋建国就同意他参加偷煤了。(21)王玉林供述,2010年秋,他和宋建国、张海英一起在峰峰一个地摊上喝酒,他听到宋建国和张海英商量在彭城火车偷煤的活儿。具体怎么干,不清楚。他对宋建国说:铁路上的事儿少粘,虽说宋建国在地方上有点关系,但铁路属于国家,出事儿了不一定能摆平。(二)寻衅滋事罪日晚11时许,因被告人张某乙给被害人李某乙打电话找一个叫郭凯丽的女孩时,与李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乙便让其“大哥”赵峰找人帮他打李某乙。赵峰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及吴超、赵炎泽等人持砍刀,先无故在彭城凯撒KTV门前将王某丙砍伤,之后又追逐李某乙,在峰峰矿区彭城镇元宝山将李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李某乙均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日晚上10点多,有人一直给他打电话找郭凯丽,他和对方骂起来。晚上11点,在凯撒KTV门前,有几个人拿着刀要砍他。他跑到半山腰被三个人骑着摩托车追上,他被砍了好几刀。(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日22时许,他在凯撒KTV门前无故被一个年轻人用刀砍伤。(3)被害人李某乙对张某乙、王某甲、吴江超、赵炎泽照片的辨认笔录,指认追打殴打他的人中有这四人。(4)被害人李某乙对被砍伤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峰艺砂轮厂门口路对面就是被张某乙等人砍伤的地点。(5)被害人王某丙对张某乙、赵炎泽照片的辨认笔录,指认在彭城凯撒KTV门前追打他的人中就有这二人。(6)赵峰、王某甲、张某乙、王江山对砍伤李某乙、王某丙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及伤情照片,证明王某丙、李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8)赵峰供述,2010年8月份一天晚上,他小弟张某乙打电话说李某乙要给其“开战”。他安排江山、王某甲、二孩、吴超、赵炎泽在凯撒KTV对面追打李某乙。在元宝山半山腰他的小弟将李某乙砍伤。过了两天,张某乙他们被派出所抓了,由宋建国联系,他拿四千元钱到派出所把张某乙等人保出来。(9)张某乙、王某甲、王江山、武江超供述,2010年8月份一天22时许,张某乙和李某乙打电话发生冲突后,赵峰安排吴超、赵炎泽、王永等人帮助他们在元宝山山坡上将李某乙砍伤,他们还在凯撒皇宫KTV对面砍伤一个年轻人。(10)宋建国供述,2010年夏天,赵峰给他打电话说其手下小弟因和别人打架被派出所抓了,让他去摆平此事。因为赵峰是他的小弟,赵峰的小弟就是他的小弟。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彭城火车站精煤,其中程海峰伙同他人盗窃精煤数额70015元,孔亚洲伙同他人盗窃精煤数额66477元,王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精煤数额70015元,数额特别巨大;苗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精煤数额28374元,数额巨大;王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精煤数额36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海峰、王某乙明知是盗窃的精煤,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未分赃,仅挣运费,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3000元;被告人孔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均已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作案工具蓝色冀DK5635农用四轮车及冀DM158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上诉均提出,原判决量刑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孔亚洲盗窃数额66477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缴纳25000元罚金,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2009年底起至2010年底,宋建国、张海英先后纠集武宗江及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有组织的到彭城火车站盗窃车皮内孙庄矿精煤。宋建国利用其在彭城的黑恶势力,为偷煤提供保护。张海英负责查看何时彭城火车站有精煤、盗窃时望风。程海峰、孔亚洲则负责组织偷煤人员及车辆实施盗窃。之后,再由张海英、程海峰等人联系的王某乙、魏海星(另案处理)及程海峰自己将被盗精煤收购。最后除去开支,剩余赃款由宋建国、张海英和参与相应盗窃的武宗江、程海峰、孔亚洲平均分配。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窃、销赃链条。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海英、武宗江、董贵春(绰号小东北,在逃)等人在峰峰矿区彭城火车站内盗窃火车车皮内孙庄矿精煤2吨,藏匿在彭城火车站北侧董贵春租房处。后由程海峰将被盗精煤收购。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张海英、武宗江、董贵春等人在峰峰矿区彭城火车站内盗窃火车车皮内孙庄矿精煤1.5吨,藏匿在彭城镇联合村大队院内。后由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将被盗精煤收购。(上述两起被盗精煤共计3.5吨,鉴定价值为5733元)3、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霍海平(在逃)负责放哨,被告人程海峰、董贵春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并由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由程海峰、魏海星提前订好)。之后,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5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483元。4、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组织董贵春、马三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被告人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5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483元。5、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6吨,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程海峰联系将所盗精煤卖给魏海星。被盗6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9863元。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5吨,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6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8305元。7、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张晓雷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等数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11吨,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11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8271元。8、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张晓雷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等人盗窃彭城火车站内孙庄矿精煤10吨,原审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农用四轮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峰峰矿区南羊台村南李某甲的养猪场院内藏匿。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将精煤卖给被告人王某乙。被盗10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6610元。9、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后背到彭城火车站北侧董贵春租房处藏匿,共盗窃精煤2吨。第二日,王欣茹(绰号假娘们儿)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2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3393元。10、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组织数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藏匿,共盗窃精煤3吨。之后,王欣茹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3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4809元。11、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赵峰、苗某某(大彪)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到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藏匿,共盗窃精煤4吨。之后,王欣茹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4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6412元。12、日凌晨,张海英伙同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及赵峰、王欣茹等人在彭城火车站内盗窃孙庄矿精煤。由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及赵峰、苗某某将车皮内精煤装到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常范村搬运公司院内。当王欣茹、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正在装卸被盗精煤时,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巡警抓获。被盗2.3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3687元。被盗2.3吨精煤已返还失主。1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新华小学北侧家属楼附近藏匿,共盗窃精煤7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被盗7吨精煤,经鉴定价值为11630元。1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王欣茹、苗某某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王欣茹的三轮摩托车及孔亚洲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原新华书店门口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5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1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及王欣茹等数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用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陶瓷四厂北门道口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4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1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海英负责放哨,原审被告人孔亚洲、苗某某及王欣茹等人将彭城火车站车皮内孙庄矿精煤装进编织袋内,用三轮摩托车将所盗精煤运到彭城陶瓷一厂西侧路边藏匿,共盗窃精煤2吨。之后,由张海英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将所盗精煤收购。(上述三起被盗精煤共计11吨,鉴定价值为18275元)二审期间,孔亚洲缴纳罚金25000元。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张海英、武宗江、赵峰、魏海星、宋建国、张晓雷、王玉林供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煤炭运销分公司驻孙庄矿销售部证明及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精煤价格表;北京铁路局邯郸车务段彭城站证明;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机动中队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王某乙、孔亚洲、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寻衅滋事罪日晚11时许,因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给被害人李某乙打电话找一个叫郭凯丽的女孩时,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便让其“大哥”赵峰找人帮他打李某乙。赵峰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及吴超、赵炎泽等人持砍刀,先无故在彭城凯撒KTV门前将王某丙砍伤后,又追逐李某乙,在峰峰矿区彭城镇元宝山将李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李某乙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及伤情照片;同案犯赵峰、王江山、武江超、宋建国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苗某某、王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彭城火车站精煤,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王某乙明知是盗窃的精煤,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原审被告人程海峰伙同他人参与盗窃精煤六起,盗窃数额70015元,还收购被盗精煤二起,价值5733元;原审被告人孔亚洲伙同他人盗窃精煤九起,盗窃数额66477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精煤六起,盗窃数额70015元;原审被告人苗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精煤五起,盗窃数额28374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精煤一起,盗窃数额3687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收购被盗精煤七起,价值730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被告人程海峰、孔亚洲、王某乙盗窃数额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苗某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缴纳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蓝色冀DK5635农用四轮车及冀DM158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予以没收。维持第一项中,被告人程海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均已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的部分;二、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人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孔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定罪和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原审被告人孔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原审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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