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工程师管理与工程例案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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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15春《爆破安全》在线作业2
一、单选题:
1.由爆破引起的振动常常会造成爆源附近的地面以及地面上的一切物体产生颠簸和摇晃,凡是由爆破所引起的这种现象及其后果,叫做   。& && && & (满分:5)
& & A. 爆破振动
& & B. 地震
& & C. 地震效应
& & D. 爆破地震效应
2.光面爆破时,邻近系数过大,爆后可能在光爆孔间留下岩埂,造成欠挖,达不至岩石爆破效果,反之则可能出现超挖。通常最小抵抗线   孔距。& && && & (满分:5)
& & A. 不大于
& & B. 不小于
& & C. 等于
& & D. 无关于
3.根据被拆除物及其环境条件、工程要求的不同,目前主要有   、水压爆破法和静态破碎法等。& && && & (满分:5)
& & A. 裸露药包法
& & B. 钻孔破碎法
& & C. 钻孔爆破法
& & D. 二次爆破法
4.所谓完全氧化,即碳原子完全氧化生成 ,氢原子完全氧化生成水。& && && & (满分:5)
& & A. 一氧化碳
& & B. 二氧化碳
& & C. 碳的氧化物
& & D. 单质碳
5.安全评估的内容均应包括:   。& && && & (满分:5)
& & A.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 & B. 设计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 C. 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 & D. A、B、C都对
6.雷电属于 。& && && & (满分:5)
& & A. 化学爆炸
& & B. 物理爆炸
& & C. 核爆炸
& & D. 以上都不是
7.填塞长度不够或填塞质量不佳时,容易产生   。& && && & (满分:5)
& & A. 飞石
& & B. 有毒气体
& & C. 地震波
& & D. 早爆
8.在爆炸空气冲击波的传播过程中,如果碰撞到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的表面时,它的传播速度和   会产生明显的变化。& && && & (满分:5)
& & A. 频率
& & B. 波长
& & C. 作用时间
& & D. 压力
9.常用的碳氢氧型炸药,主要的有毒气体是   和NO2,它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危害采矿工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井下瓦斯、煤尘爆炸反应起催化作用,故有毒气体的含量是矿用炸药的一项重要的安全指标。& && && & (满分:5)
& & A. N2O3
& & C. CO2
10.在进行填塞时,注意不能   起爆网络。& && && & (满分:5)
& & A. 触摸
& & B. 破坏
& & C. 挪动
& & D. 避开
三、判断题:
1.爆炸的基本特征表现在速度、威力和破坏作用等方面。&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2.可以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拒爆的炸药。&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3.预裂孔先行爆破后,在最终边帮与靠帮或并段台阶正常生产爆破区之间沿预裂孔中心连线形成一条较平整的预裂缝,该预裂缝用以减弱其后生产爆破所产生的爆地震波对最终边帮的冲击与破坏作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4.导爆索爆速可用对比法和电测法。对比法是以标准导爆索为基准,测定待测导爆索的爆速。&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5.研究爆破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在达到爆破目的同时,保证爆区周围环境的安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6.研究炸药的热感度就是为了掌握每种炸药起爆所需能量的大小。&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7.炸药的威力通常用猛度和爆力实验指标来衡量。&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8.混合炸药都不是按零氧平衡设计的。&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9.沼气爆炸属于物理爆炸。&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10.铵梯类炸药具有较高的敏感度,爆炸威力也较高,所以在现代工业中大量使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15春学期《爆破安全》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
1.炸药单耗的大小取决于岩石的   、炸药的威力与爆破后的块度要求等因素决定。& && && & (满分:5)
& & A. 可爆性
& & B. 硬度
& & C. 密度
& & D. 可钻性
2.在实际生产中,通常采用   、缓冲爆破与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手段来避免或减少台阶靠帮或并段爆破对最终边帮稳定性的危害。& && && & (满分:5)
& & A. 挤压爆破
& & B. 排间微差爆破
& & C. 预裂爆破
& & D. 浅孔爆破
3.使用电雷管进行起爆时,起爆前可以用仪表检查电雷管的质量和起爆网路的施工质量,从而保证了起爆网路的正确性和起爆的   。& && && & (满分:5)
& & A. 准确性
& & B. 可靠性
& & C. 有效性
& & D. 联通
4.对于有瓦斯和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来说,这些气体还将对瓦斯和粉尘爆炸反应起 作用。& && && & (满分:5)
& & A. 钝化
& & B. 催化
& & C. 相反
& & D. 促进
5.铵油炸药的主要成分是硝酸铵和 ,是工业中常用炸药之一,主要在无水的环境下使用。& && && & (满分:5)
& & A. 润滑油
& & B. 汽油
& & C. 机油
& & D. 柴油
6.城市浅孔爆破的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 起爆。& && && & (满分:5)
& & A. 电雷管
& & B. 导爆管雷管
& & C. 电子雷管
& & D. 导爆索
7.静态破碎剂可减小甚至消除工业炸药爆破产生的“七害”,即:爆破地震波、冲击波、飞石、噪音、毒气、粉尘和盲炮等,具有较大的破碎胀力,用其开采出的 不会出现严重的内伤,成块率较高。& && && & (满分:5)
& & A. 材料
& & B. 岩块
& & C. 建材
& & D. 石材
8.雷电属于 。& && && & (满分:5)
& & A. 化学爆炸
& & B. 物理爆炸
& & C. 核爆炸
& & D. 以上都不是
9.由于爆破器材多数属于危险品,所以对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设施、   和管理都有严格的要求。& && && & (满分:5)
& & A. 大小
& & B. 容量
& & C. 容积
& & D. 体积
10.在研究与分析控制爆破理论和爆破危害作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通过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已受到控制的爆破危害再加以防护,称为   。& && && & (满分:5)
& & A. 减损原理
& & B. 防护原理
& & C. 保护原理
& & D. 降害原理
三、判断题:
1.当飞石不可避免时,人员要提高警惕,及时躲闪。&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2.铵油炸药大量用于干孔无水的条件下。&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3.研究爆破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在达到爆破目的同时,保证爆区周围环境的安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4.只有发生化学反应,且反应过程是放热、生成大量气体、高速进行才是爆炸。&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5.周边孔的作用是控制巷道断面形状和方向,使井巷断面尺寸、形状和方向符合要求。&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6.炮响完后,露天浅孔爆破不少于5min;露天深孔、药壶蛇穴及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允许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7.如电雷管的全电阻相差太大,应分开存放,分批使用,最好不在同次爆破中使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8.硝化甘油炸药由于感度高、威力大,所以在现代工业中还在大量使用。&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9.对于感度较低的炸药而言,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就不存在安全问题了,可以放心大胆地操作。&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10.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只要保证炸药量足够多,装药结构对爆破效果影响不大。&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15春学期《爆破安全》在线作业3
一、单选题:
1.爆区周围   范围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不纳入分级管理。& && && & (满分:5)
& & A. 300m
& & B. 400m
& & C. 500m
& & D. 视线
2.对于有瓦斯和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来说,这些气体还将对瓦斯和粉尘爆炸反应起 作用。& && && & (满分:5)
& & A. 钝化
& & B. 催化
& & C. 相反
& & D. 促进
3.爆破作用指数等于爆破漏斗半径和最小抵抗线的比值,它决定着爆破作用的   、爆破漏斗的尺寸、岩石的破碎程度、抛掷方量的比率以及爆破的技术经济效果。& && && & (满分:5)
& & A. 大小
& & B. 性质
& & C. 强弱
& & D. 范围
4.燃速不稳、火焰喷射长度小于   mm的导火索即为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 && & (满分:5)
5.雷管铅孔穿孔试验仅表明雷管底部方向的猛度,并不代表雷管整体的起爆能力,整体起爆能力还应包括雷管爆炸对侧向作用的   。& && && & (满分:5)
& & A. 威力
& & B. 能力
& & C. 爆力
& & D. 压力
6.   最好选在偏避的山区,并利用有利地形,使其周围有天然屏障,应避免设在受山洪、滑坡、危石、山林火灾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位置。& && && & (满分:5)
& & A. 炸药库
& & B. 穿爆车间
& & C. 炸药加工厂
& & D. 炸药临时存放点
7.按照大爆破安全要求:在工业场地、重要建筑物或重要设施附近进行大爆破时,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在采场边帮附近进行大爆破时,必须保证采矿场边帮的   。& && && & (满分:5)
& & A. 台阶不被破坏
& & B. 形成
& & C. 形状
& & D. 稳定
8.填塞长度不够或填塞质量不佳时,容易产生   。& && && & (满分:5)
& & A. 飞石
& & B. 有毒气体
& & C. 地震波
& & D. 早爆
9.同一库房中最好不存放两种以上   ,如果要存放两种以上的   ,必须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 && & (满分:5)
& & A. 炸药
& & B. 雷管
& & C. 爆破器材
& & D. 起爆弹
10.在使用   进行炸药销毁时,为了保证安全爆炸,最好将销毁的炸药埋在浅坑内爆炸。& && && & (满分:5)
& & A. 溶解法
& & B. 炸毁法
& & C. 化学法
& & D. 焚烧法
三、判断题:
1.迟爆的危害比早爆的危害更大。&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2.只要硐室掘进工作量、施工期限以及其它条件允许,都应当利用多分层、多排、分散药包来代替单一或个别的大药包,以增大药包的最小抵抗线。&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3.电子雷管可以实现高精度延时爆破,但由于生产技术问题,目前在工程爆破中应用范围受限。&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4.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不能进行爆破。&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5.对于感度较低的炸药而言,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就不存在安全问题了,可以放心大胆地操作。&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6.在使用爆破拾震仪对爆破地震波进行检测时,检测到的波主要是纵波。&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7.只要爆炸是零氧平衡,爆炸时就不会产生有毒气体。&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8.爆破地震强度只和炸药量、距离有关,而与其它因素无关。&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9.拆除的楼房低于5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高度低于30m时,属于C级爆破。&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
10.爆破工程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级别管理要求。& && && & (满分:5)
& & A. 错误
& & B. 正确爆破技术 爆破技术规范 爆破技术交底 爆破技术人员 工程爆破技术 矿山爆破技术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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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上诉人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因诉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津区安监局)行政处罚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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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因诉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津区安监局)行政处罚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玲。委托代理人黎焕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祖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忠友。委托代理人蔡增露。上诉人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因诉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津区安监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九法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是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日,宏*公司承包了地维公司4600TPD停湿改干节能技改项目拆除工程,双方签订了《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工程地点在地维公司(地址:江津区珞璜镇)二、三、四分厂厂区。随后,宏*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日早上7点左右,宏*公司单位员工张玉明在施工中站在7、8米高处切割金属水管时,因没有系安全绳,被切割断的水管砸中不慎,经巴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宏*公司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日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宏*公司公司一股东的举报,称在江津区珞璜镇地维水泥厂旧厂拆除时,发生安全事故共死了三个人,这三起死亡事故发生后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地维公司都隐瞒不报,并与死者私了,花了宏*公司很多钱,要求对此事进行查处。日,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调查,日,由江津区监察局、区检察院等单位联合成立四川宏*公司“5.18”事故调查组。同年3月29日,该调查组作出《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3.29” 、“5.3”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未认真吸取教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力,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在事故发生后,仍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18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江津府函(号],该批复同意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并同意此次事故结案。日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宏*公司发出(津)安监管听字[2009]第(017)号听证告知书及(津)安监管罚告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5月22日,江津区安监局作出(津)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宏*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宏*公司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江津区安监局作出的(津)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管理的职权。江津区安监局举示的立案审批表、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受理、调查及告知等义务,江津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宏*公司对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张玉明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此次事故的上报主体?2、宏*公司是否存在瞒报的事实?3、处罚金款是否过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分别作出如下评判:一、关于事故上报主体的问题。宏*公司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其通过合法途径承包了地维公司4600TPD停湿改干节能技改项目拆除工程,宏*公司作为承包人是该拆除工程的具体实施单位,其在施工中过程中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日,宏*公司的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职工张玉明死亡,因死者张玉明是宏*公司的职工,故该事故单位应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按上述规定,宏*公司理应是本次事故的报告单位,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宏*公司称自己不是事故的报告主体,其观点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悖,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二、关于宏*公司是否存在瞒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本案中,根据江津区安监局提供的肖秩全、龚朝军的调查笔录及死者家属邱志英、张玉武的调查笔录证实,宏*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且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了方式,要求死者家属不予告发,宏*公司的行为符合隐瞒不报的情形。宏*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其向地维公司报告了事故经过,并接受了公司的安全处罚,其不存在瞒报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宏*公司是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理应知晓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也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报告制度。宏*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虽向地维公司报告了生产安全事故,但该报告是基于宏*公司与地维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而言,其对外并不能免除宏*公司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故宏*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构成隐瞒不报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三、关于处罚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宏*公司提出江津区安监局处罚额度过高,应当减少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本案中,因宏*公司瞒报事实成立,江津区安监局给予原告罚款110万元的处罚,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其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江津区安监局作出的(津)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津)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宏*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经过,并接收了该公司的安全处罚。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向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谭用报告了该事故。以上事实都能够证明上诉人没有隐瞒事故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江津区安监局辩称,1、上诉人与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且原告也没有向地维公司报告过该事故;2、事故发生后,江津区安监局没有接到上诉人任何形式的主动报告,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此次事故的隐瞒不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找到本局领导,并非是主动报告事故,而是准备以非法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江津区安监局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立案审批表;2、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到册;3、(津)安监管听告字[2009]第(015)号《听证告知书》;4、(津)安监管罚告字[2009]第(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5、(津)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津)安监管回字[2009]第(017)号《文书送达回证》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7、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8、5.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批复。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此次事故调查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 1、举报材料;2、肖秩全的询问笔录;3、龚朝军的询问笔录及其摘抄;4、邱志英、张玉武的询问笔录;5、刘志强的询问笔录;6、唐勇胜、邱华祥、邱大祥、田必芳的询问笔录;7、张玉明的病历资料;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9、曾**询问笔录;10、授权委托函。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肖秩全、龚朝军系原告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后原告隐瞒不报的事实。第三组证据:1、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资质材料;2、地维公司相关资质材料;3、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地维设备拆除招标纪要。该组证据主要证明事故的报告主体是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四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证明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宏*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江津区安监局举示的第一组证据,宏*公司对7号的调查报告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因江津区安监局对7号证据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补证了相关材料,且该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江津区安监局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合法,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的调查笔录虽不是江津区安监局亲自调查并制作,但该笔录是江津区安监局向公安等部门依法收集的,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后宏*公司隐瞒不报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宏*公司系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报告义务,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第四组法律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于本案,本院予以采纳。以上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江津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示的第一组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上诉人单位员工张玉明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宏*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肖秩全、龚朝军的调查笔录及死者家属邱志英、张玉武的调查笔录证实,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如实向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而是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了以及向江津区安监局相关领导行贿的方式来逃避行政处罚,该行为符合隐瞒不报的情形。上诉人称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经过,并接收了该公司的安全处罚。本院认为,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并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能以此免除其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的职责。江津区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宏*公司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适当。综上,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宏*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诉讼受理费 50元由上诉人四川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平审&&判&&员&&&& 文 林 华代理审判员&&&& 应&&&&禧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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