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据上为什么没有详细的收费标准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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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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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医疗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财票监函〔201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我省医疗票据 2010 年 6月 1 日的改版, 从酝酿到新版票据正式启用,历时近两年,是反复征求省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大医院的意见的结果,其间结合了部分省市票据的长处,对版面进行多次的调整和完善,并继承了旧版票据的部分优点。
新版医疗票据启用已近一年,受到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医疗票据使用单位的普遍好评。一是票种合并后,极大方便了各医疗单位的运作,减少了计划制定和日常管理的储备,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票据印制厂的换版时间;二是收费项目设置更加灵活,特别是对大医院和专科医院,可根据个性化服务内容自行打印相关收费项目;三是由于设定了票据使用期限,促进了各医疗单位加强精细化管理,在计划申报、票据领购、分发使用等环节,能够根据实际用量严格把关,避免了票据浪费,促使各医疗单位按序(先进先出)使用票据,加快了周转,减少了库存积压,也有利于及时核销;同时,通过票据号码段与所设定使用期限的对比,可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的部分作弊行为;四是增加了防伪底纹等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票据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送检的票据进行及时准确的鉴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不法分子伪造票据的成本,遏制假冒票据的频出;五是加注英文标识后,满足了特定单位和特定时期及各个医院对外宾的用票需求:如广州亚运会和即将开幕的深圳大运会,所有指定医疗保障单位都使用了符合要求的票据。
通过近期对我省医疗票据改版以来各单位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调研和有关单位座谈会反映的问题,现将对有关新版医疗票据的使用要求重申如下:
&一、这次新版医疗票据使用中存在、并必须注意解决的问题:&
㈠ □门诊& □急诊& □住院栏,必须用“√”或“■”在相应的□中标明该票据使用的性质;
㈡ 应充分利用“已预收”、“补收”、“退款”和“欠款”等栏目的作用,以进一步证明该票据的使用特质;
㈢ 由于备注栏中不可能标全所有二级科目,所以在空置的其他栏下可列明必需的(经批准的)相应费用(如:挂号费等);
㈣ 由于成本等原因不可能再扩大版面, 所以尽量使用机打票据,以调整字号和行距来套打票面的“医保/公医记帐”等栏目;如需特殊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注栏中空白部分套打标注;
㈤ 各医疗单位应为医保和社保等有需要的相关部门提供与收费票据总金额相同的实事求是的详细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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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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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月1​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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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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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市本级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以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领用资格认定
  自发文之日起,对市本级已经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医疗机构,按《意见》要求开展资格认定。各医疗机构应在领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到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窗口进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领用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给予办理申印及领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未予认定的,取消领用医疗收费票据资格,或直接收回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办理相应医疗收费票据核销、销毁等事宜。
  首次办理领用手续的,严格按《意见》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归口由所属镇(街道)卫生院统一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与销毁。
  二、医疗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版及新旧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时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换版截止时间要求进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改版: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具备医疗收费票据机打功能的医疗机构,必须于2013年11月30日前对原有医院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实现对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机打功能,并按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申印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医疗收费票据。条件成熟的单位,应结合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改版,按照政府非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增加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数据导出功能,将医疗收费票据相关信息导出到政府非税征管系统,为今后收费票据减少联次、实现电子化管理做好准备。
  对不具备医疗收费票据机打功能的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市财政局开始受理新版票据申印、领用手续。
  旧版票据申印、领用截止于2013年9月30日,已经领用的旧版票据允许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并按规定必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核销、销毁等手续。
  三、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用于收取门诊诊察收费(挂号费),&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收取门诊诊疗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用于向住院病人收取床位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其中门诊诊察收费(挂号费)收入仍按现行诊疗费、挂号费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原通过开具&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收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专用)&收取。
  四、医疗收费票据申印需求计划编报
  为切实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计划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用票需求计划,自2013年起,各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9月初向市财政局上报次年年度用票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在此后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每月10日前受理一次各用票单位至少提前一个月的用票申印申请并经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交付印刷企业承印,并送(发放)给有关医疗机构。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要求,加强学习,认真把握改版后的三种医疗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原则与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设置医疗收费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使用、管理安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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