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2015保险费改在哪家银行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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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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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2015年新农合参合手续?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县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自2014年起已实行制度整合。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居民),或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参加新农合,并索要缴费收据。参加时间为每年的10月初至12月20日。
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个人缴费资金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按每人30元的标准资助。
二、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于日前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参加手续、出生40天内凭户口簿、缴费收据到县合管办修改参合信息。
号后(含)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40天内办理参合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补偿政策。办理程序:1、先到县内各定点医院或县合管办领取和填写《澧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合登记表》;2、加盖村委会行政章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合管专章;3、凭《登记表》、准生证、出生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及父母参加新农合的缴费收据(未参加的须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参加手续(电话3125906)。
三、门诊包干医药费如何使用?
参加居民凭身份证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药房就诊购药,门诊包干费用每人每年30元,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中断参合,个人账户结余清零)。
四、如何办理意外伤害补偿手续?
因意外伤害到本县城区或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入院24小时(市外48小时且必须在出院前)内报中国人寿保险澧县分公司(电话:)备案,出院后15日内凭住院发票、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银行卡或存折、身份证到该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在县内其他定点医院住院的,填写《常德市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审批表》,经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定点医院盖章后,出院15日内办理补偿手续。
五、如何办理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手续?
在县内、市、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在医院既可以办理补偿手续。在县外其他医院住院2万元以下的,凭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邮政银行卡或者存折到县合管办二办事处(县中医院院内)办理补偿;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周二到县合管办本部办理补偿。
县内住院补偿截止日期为出院一周内,县外住院补偿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28日,逾期不予补偿。
六、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凡因病情需要转到县外市内及省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必须到“转诊中心”(县人民医院门诊三楼东,电话3147009)开具转诊审批单后方能转诊(尿毒症病人还需报县合管办备案)。“急危重症”患者不能自行办理转诊手续的,由转出医院向“转诊中心”申请会诊同意后及时转诊;长期居住在县外或走亲访友时在县外发病需要在县外省内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家属可在入院后48小时内(必须在出院前)向“转诊中心”申报,出院后到“转诊中心”补开转诊审批单再办理补偿手续。
七、如何办理《特慢病鉴定表》和年审手续?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居民带齐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记录及住院期间相关检查资料复印件(医院盖章)、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章)、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县中医院“县合管办特慢病管理中心”办理《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鉴定证》。
《鉴定表》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之前凭《鉴定表》、身份证、上次年审后的医院就诊记录、复查结果(至少2次,医院盖章)到乡镇卫生院或县中医院“县合管办特慢病管理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特慢病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就诊购药实行“即付即补”;在县外医院就诊,参合年度内的只补偿一次,凭身份证、《鉴定证》、处方(或药品清单)、医药费发票到“县合管办特慢病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特慢病补偿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八、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补偿政策有哪些调整?
(一)县内一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下调至200元(三医院和结防所起付线300元不变),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90%。
(二)县内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不变(县妇保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由70%上调到75%。
(三)县内民营医院起付线由500元下调至400元,补偿比例由80%上调至85%。
(四)在县外市内及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申报同意的、省级医院起付线按“湘卫合管发【2014】5号”文件执行,补偿比例60%;市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65%;市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70%;市级以下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70%。未申报同意的,起付线不变,省、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下降10%;市级以下医院补偿比例下降20%。
市外医院(不含省级定点医院) 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60%。
(五)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年度封顶线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
(六)符合理赔规定 的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比例由35%上调至40%。
(七)慢血病人住院实行单病种管理。县内一级医院定额补偿标准由400元上调至600元;县内二级医院定额补偿标准由400元上调至700元。晚血病人住院费用在国家晚血救治专项补助后的剩余部分,补偿比例由60%上调至90%,与国家晚血救治专项补助同步实施。
(八)因恶性肿瘤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在新农合补偿和其他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自付部分,报销比例由50%―70%提高到90%(因其他病种住院按一般病人对待)。
九、如何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参保对象年度内因病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急诊、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外)在新农合和其它保险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县内住院费用的90%、县外住院费用的80%)自付部分大于大病保险起付线(2015年起付线为8000元)的可申请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金额封顶30万元。大病保险保障期限与新农合保障期限一致。
大病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有效银行卡(存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住院发票、新农合补偿领款单复印件。
(3)被保险人超过当年新农合补偿封顶线后再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先向县合管办提供住院资料(与新农合补偿所需资料一致)登记备案,然后办理大病保险。
办理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一楼服务大厅,电话2;县合管办服务大厅,电话6。
十、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癌症病人怎样办理大病保险理赔手续?
(1)凭出院小结、确诊依据(如病理切片报告等)到县合管办审核股办理审批手续;(2)凭审核股开出的《审批表》和大病保险应需资料到大病保险窗口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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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3:32:57
《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指南》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结报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象、缴费基数费率及缴费办法:  (1)已参加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关闭破产、撤销等单位的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正常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必须按0.3%费率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障卡协作银行(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与社保卡协作银行签订医保费代扣协议,并提前在社保卡银行账户存足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注:若因本人银行账户内无足够余额等原因造成不能支付当期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视同本人自动中断缴费)  2、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相关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若本人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3、个人账户基金的划入比例:  (1)在职职工:日起,参保职工40周岁以下按缴费工资的3.5%划入;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缴费工资的4%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  (2)退休职工:按退休金(不低于莆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入。  4、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表
 办事说明:  自日起至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2015年深圳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总费用等于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数目。  日开始实施新《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5年起深圳农民工享受和深圳户籍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农民工也可以参加深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啦!  参保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须缴纳深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相对的,也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参保人:非深户籍职工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45%,个人缴纳0.1%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方式: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人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缴费费用计算公式:  总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5%+缴费基数0.05%  参保人缴纳总费用=单位缴纳0.45%+个人缴纳0.1%=缴费基数×0.55%=5218元×0.55%=28.699元/月  单位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45%=23.481元/月  个人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1%=5.218元/月  注意:  ①职工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缴费基数是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日起至日止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  ②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缴费基数都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都为0.55%。
办事说明:  2015年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待遇  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人,享受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待遇!待遇标准如下:  注意: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不包含生育保险(深圳生育保险附属于医疗保险,只有缴存基数和比例较高的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含有生育保险)  一、2015年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条例规定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二、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大病待遇  1.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3.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②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③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三、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杜康中心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深圳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3.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级别越高的医院医保起付线也越高):  ①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  ②二级医院为200元  ③三级医院为300元  ④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  ⑤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注意: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3.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①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②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五、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六、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除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6.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注意: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办事说明:  2015年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享受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待遇标准如下:  一、2015年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条例规定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深圳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深圳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大病待遇  1.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3.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②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③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三、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杜康中心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深圳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3.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  ①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  ②二级医院为200元  ③三级医院为300元  ④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  ⑤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注意: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3.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①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②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五、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办事说明:  温馨提醒:  1.自日起至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2.深圳医疗保险二档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  3.因为在职人员较多,小编先用在职人员(在职人员包括深户和非深户)举例说明。  举例:小明是一名非深户在职人员,他选择了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月工资总额为4000元,那么他的医疗保险每月需要缴纳的费用是多少?  小明医保缴费总费用计算公式: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2%=缴费基数×0.7%=5218元×0.7%≈36.5元/月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基数×0.1%=5218元×0.1%≈5.2元  医保需缴纳总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41.7元  单位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5%+缴费基数×0.1%=5218元×0.6%=31.3元/月  个人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2%=5218元×0.2%=10.4元/月  注意:  ①职工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缴费基数是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日起至日止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  ②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缴费基数都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都为0.7%。不同的是缴费方式。不同人群详细缴费方式查阅下文。对应相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吧!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以下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计算医保缴费总费用时记得加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1%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哦!  1.非深圳市户籍职工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2%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注意:职工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支付。  2.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深圳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深圳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缴费比例:0.7%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  ①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缴费比例:0.7%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本人按月缴费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总缴费比例=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7%  缴费比例:0.7%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由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5.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深圳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相关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比例:0.7%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本人按月缴交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2%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缴费方式: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办事说明:  深圳市新《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于日起实施,2015年深圳医保暂时还没有改变,按照2015年的医保标准执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基本医疗保险三档。  Cnrencai小编重点讲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原住院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群?一起查阅下文!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范围  1.非深圳市户籍职工  2.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3.深圳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少年儿童  4.在深圳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7.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职工产假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 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第二十条 除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申请后,对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兼)职生育保险管理人员应按照生育保险登记卡对本人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收治其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为:  (一)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五)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七)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八)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九)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上年度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资金流失或有非法所得的,应全部追回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并对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参保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可以直接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
  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1、生育保险待遇与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引产、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1)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且符合国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围产保健200元  2)妊娠不满12周门诊人工流产(含孕期检查、检验费)260元/例;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含检验费)800元/例;  4)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200元/例  5)正常分娩1800元  6)异常分娩2000元  7)剖宫产3200元  注:以上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低于上述规定限额的,据实结算。  2)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未按时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分娩、引产、流产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a.欠费3个月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b.未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生育费用设置医疗等待期,其自参保缴费或重新参保缴费次日起连续缴费6个月(含6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年度  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含国家公务员)和雇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日前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1元计算,日至日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时间  (一)用人单位应自日起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号)规定享受待遇。  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广东省203号令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生育保险的待遇  范围(一)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如下表):缴费情况费用类别就医类型基金支付比例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生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100%--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00%--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60%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60%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100%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50%3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00%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0%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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