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农村医疗保险怎么买险

焦点访谈曝光贵州盘县拖欠农村危房改造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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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CCTV焦点访谈 19:44今日关注:1、对农村危房改造发放补助资金,国家有着详细的规定。贵州盘县,今年就有1万5千户农民符合补助标准;按规定,上级下拨资金会超过一亿二,县里应该配套八千万,盘县农民今年应该拿到补助两亿多;这可是件大好事。可奇怪的是,眼瞅这一年都要过去了,盘县的农民却没领到一分钱。那么,这钱都去哪儿了...
CCTV焦点访谈 19:44
今日关注:1、对农村危房改造发放补助资金,国家有着详细的规定。贵州盘县,今年就有1万5千户农民符合补助标准;按规定,上级下拨资金会超过一亿二,县里应该配套八千万,盘县农民今年应该拿到补助两亿多;这可是件大好事。可奇怪的是,眼瞅这一年都要过去了,盘县的农民却没领到一分钱。那么,这钱都去哪儿了呢?
2、 大家对公益广告都不陌生。好的公益广告,既丰富了广告种类、又拓展了广告功能,满足了社会的全面需求,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好评。今天,首届星光公益广告大奖选出的60件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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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切实做好&救急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号)、《贵州省&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黔民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利用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实现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基本原则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为依据,全面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确救急难范围、事项和标准,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急性急难问题。通过现金救助、实物救助、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主要任务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着力建立急难对象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工作机制,构建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安全网,保障遭遇急难问题、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一)建立发现机制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驻村(居)、包村(居)干部、村(居)组干部以及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和新闻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发现、报告、核实、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村(居)、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发动群众并及时提供急难信息、及时收集报送急难信息;公布本辖区&救急难&热线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全县干部职工凡发现急难救助对象,都有义务及时报告救助管理部门。
 &&(二)建立认定机制
  1、对象认定。凡具有本县户籍或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经各类专项社会救助后,困难程度仍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帮助的急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急难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性精神疾病,需长期购买药品进行药物治疗的。
  (3)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5)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2、救助程序。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在他人的协助下,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交。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状况、遭遇的困难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救助管理部门。县级救助管理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救助。
  (1)对于能够明确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转交相关部门按现有救助政策办理。
  (2)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政策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救助措施实施救助。
  (3)对紧急情况下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由卫生部门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对于现有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仍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或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6)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需要&转办&处理的申请,&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要全程跟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救助申请。
  3、救助标准
  (1)参照《盘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盘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参照《盘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2)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救助封顶线可提高到5万元。
  4、救助方式
  (1)临时救助。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盘县XX乡(镇、街道)2015年(X月份)城乡临时救助情况备案表》报县民政局备案,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贵州省临时救助情况统计季度报表》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500元以上的救助资金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2)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办服务。对给予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根据其申请意愿以及其符合条件,协助救助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救助事项;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三)建立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1.&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救助申请窗口,加挂&社会救助&牌子,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2.&整合社会救助政策,形成整体合力。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针对急难救助对象遭遇的困难和救助诉求,参照疾病应急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及时实施救助。若通过落实专项救助政策解决不了救助对象困难,要采取综合救助措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予以解决。
  3.&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建立心理咨询热线,维护心理健康,并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纾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四)建立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进一步加强和发挥慈善组织在&救急难&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入,积极争取慈善基金。
  2.&对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彻底解决急难救助对象的特殊急难问题,民政部门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急难救助。
  3.&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省民政厅建立的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需求和供给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急难救助需求信息。
  4.&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民政网站群、社会公益组织网等网络平台发布急难救助需求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
  (五)建立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
  1.&将&救急难&试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督查事项,纳入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范围。
  2.&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对重点急难事项进行跟踪督促等方式,切实加强&救急难&工作的监管。
  3.&扩大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社区事务公开栏对本辖区的&救急难&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应将&救急难&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救助结果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特别是要将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的情况采取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4.&民政部门要建立急难救助投诉举报督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救急难&工作公开透明。
  (六)建立急难救助保障机制
  1.&县级建立&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统筹结合、互相支持完成急难救助的工作。
 &&2.&加强经费保障,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急难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工作经费的保障,将所需资金优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给予足额保障安排。
 &&3.&加强急难救助经办机构的建设,科学统筹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工作步骤
  按照&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我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8月)
 &&县、乡(镇、街道)两级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并将&救急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出台本地&救急难&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梳理,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二)建立机制阶段(日-日)
  在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救助申请窗口;制定出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指导性文件;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培训,村(居)和有条件的村民组明确救助信息员。
  (三)全面实施阶段(日-2015年11月)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急难对象发现机制、急难对象认定机制、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工作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
  对全县&救急难&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评估,全面总结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客观地形成盘县&救急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接受上级检查评估。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工作组织。县人民政府成立盘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蒋泽鹏(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时繁(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家应(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张明忠(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成洪(县卫计局副局长)
  孟庆钰(县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武锥(县住建局副局长)
  许大超(县教育工委副书记)
  李德发(县司法局副局长)
  徐伟波(县残联副理事长)
  彭&&艳(县妇联副主席)
  陈雯雯(团县委书记)
  李彦翠(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孙&&宁(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朱家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
  各乡(镇、街道)要将&救急难&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加快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区&救急难&工作网络建设,村(居)委会要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急难&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救急难&工作当作当前和今后一段的重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领导主动参与抓;要充分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牵头部门的职责,主动沟通各有关部门,形成&救急难&整体合力。
  (二)稳步推进试点,确保取得成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本地&救急难&实施细则,尽快启动急难救助工作。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努力开辟建立急难救助机制的有效途径,为全县开展&救急难&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联系,上下联动,建立&救急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三)广泛发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相关宣传报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救急难&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舆情监控,特别是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救急难&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以试点为契机,根据工作方案,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救急难&工作效能,提高为急难对象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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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盘县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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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开信息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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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征集关于印发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修改完善,经县九届政府2011年第13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盘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盘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原则
主要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险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二、覆盖范围
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单位。
三、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
1、财政供养人员: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增;
2、其他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四)实行大病统筹制度,大病统筹基金每人每年缴纳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用人单位支付40元。
四、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参保职工按照年龄结构记入不同比例个人账户: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下的,按其当年缴费工资的2.5%记入;41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其当年缴费工资的3%记入;退休人员按其年退休金总额的3.5%记入。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或调出本统筹地区后,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五、医疗保险待遇
凡参保职工患病,必须持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诊。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每次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院每次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三级医院每次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转诊转院到市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为85%,到市外非定点医院支付比例为70%,未经审批转院的支付比例为50%。
2、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50%。
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少于100元。
4、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5、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由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7、将门诊特殊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门诊特殊病种目录: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津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病症。
(2)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二)转诊转院起付标准
1、经批准的转诊转院起付标准为每次1500元;
2、未经审批,自行转诊转院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每次;
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需多次转诊复查、治疗的,只计一次转诊转院起付标准。
(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10%。
(四)特殊检查标准
1、特殊检查标准为200元以上每次;
2、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特殊检查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为10%,退休职工为5%;二级医院及以上医院特殊检查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20%,退休职工为10%。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六)大额医疗费用标准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进入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30万元),支付比例为97%。
2、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七)离休老干部医疗管理渠道不变,门诊每人每年为1200元,全年门诊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不退门诊费。
(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每人每年门诊费600元,全年门诊住院费超过3000元的不退门诊费。
(九)公伤人员属公伤所致直接疾病或后遗症可100%报销,其余疾病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1、处方:实行门诊三联处方和住院清单制,即门诊处方一联取药,一联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账。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参保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和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2、定点医院应建立参保职工和离休老干部个人网络数据台账,患者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次就诊费用由医院计入患者个人数据系统。
3、定点医院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安排责任心强、业务技术好的医生接待,原则上处方只能由管床医生或科主任开出,其他非临床医生不得开处方取药。
4、经治医生必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对疗效相似的一律用低价药物,国产与进口药效相似的一律用国产药。严禁开大处方和人情方;杜绝患者点名要药,搭车开药。医生开具的药品必须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用药。凡自费药品、预防用药,血液及血制品,必须在开具处方时告诉患者并注明为自费用药。
5、参保职工(含离休老干)必须亲自到定点医院就诊,并将每次就诊医疗费记入个人数据台账,不准委托他人开药,严禁冒名顶替、挂床,伪造及涂改相关票据。
6、门诊处方限七日量,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肺心病、各种结核、骨质增生、癌症、乙肝等)不超过十五日量。
7、住院处方用药严格根据病情用药,严禁药品浪费和外流。
8、严格控制转诊转院,因病情需要和受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诊转院的,必须转往上一级国有公立医院。转诊转院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经单位同意,最后到盘县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相关手续。
八、医疗费报销
(一)转诊转院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自行垫付,结清出院后,凭经治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转出医院进行结算。
(二)个人账户开支及离休老干部门诊和住院费由定点医院每月与医保中心结算。
(三)退休后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每年元月份到盘县医保中心领取&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异地就医须知&有关规定报销。
(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自伤的(精神病除外);
3、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亡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含职业病);
6、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减肥、增肥、增高、健美、康复治疗、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法等费用;
7、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费用;
8、假肢、义齿、眼睛、助听器等辅助器具费用;
9、各种家庭病床费用、出诊费、救护车费、就诊车旅费、住院期间的陪床费、伙食费、电话费、电视费、空调费、生活护理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用、尸体料理费、消毒费、取暖费等;
10、用于科研、临床试验的各种检查治疗费用;
11、性功能低下、不育不孕症及性病;
12、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
13、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指导价格收取的费用;
14、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药费用。
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应由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
十、本实施方案从日起执行,原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县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盘府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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