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农村三三三去年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今年好参加吗?

农村合作医疗去年没交,如果今年想交费,是不是还要补交去年没交的费用吗,这样补交是否合理?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去年没交,如果今年想交费,是不是还要补交去年没交的费用吗,这样补交是否合理?
农村合作医疗去年没交,如果今年想交费,是不是还要补交去年没交的费用吗,这样补交是否合理?
提问者采纳
一般理解是合理的,但是农村合作医疗各地执行不太一样,详问当地。
提问者评价
我们这不交不行,不交不给办,所以我只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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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不用补交,医疗保险,交一年就保一年。
补交不合理
你可以到当地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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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都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江政办发[号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加入时间: 15:44:11 阅读:12776
江都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扬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缓解农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农村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我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低水平起步,广范围覆盖,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 &第三条 成立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市卫生局内,合管办主任由卫生局副局长兼任。镇、村建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并吸收农民代表参加,负责镇、村合作医疗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家庭成员中包括在校中、小、幼、职校、技校学生、适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和在外务工人员)为单位参加。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农村常住农业人口和除仙女镇行政区域外的全市各镇城镇居民(含中、小、幼、职校、技校学生及适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城镇居民是指无用人单位、无固定收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常住城镇人口。
各镇参保率应达到农业人口(以市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8%以上。
&&& 凡参加市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第五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1、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参保农民中途断保重新续保或新参保的,需按筹资标准补交断保期间的所有费用(含政府资助部分),并在补交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患病补偿待遇;
&&& 参保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家长可在小孩出生后一个月之内,到市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所有应参保的成员必须参加新农合保险),并按标准缴费后即可享受参保待遇。逾期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缴费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参保待遇。
&&&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 3、患病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报销;
&&& 4、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 第七条 缴纳标准及来源。每人全年245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45元,市级以上、镇财政人均分别筹集资助180元和20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 2、其中78%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 3、其中2%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基金的财务透支。
&&& 第九条 个人的资金缴纳由各镇负责组织宣传发动,资金以户为单位按三定要求(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标准)直接存入邮政储蓄的家庭账户,每年的10月20日至12月10日为新农合个人参合缴费时间;镇级扶持资金在2011年第一季度末上划至市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内。
第五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销。
&&& 医疗机构就诊范围如下:
&&& 1、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2、到本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省武警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苏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眼耳鼻喉医院;泰州: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妇保院)
&&& 3、长年在外务工就诊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村组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 可报销规定范围如下:
&&& 1、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执行,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 2、可报销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单病种按《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 3、住院病人一次单项检查标准限200元(不足按实计算)。国产材料费(含手术、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一次性住院标准限1000元,不足按实计算,超出部分按50%参与报销(进口〈合资〉材料费的40%参照国产材料费报销)。伽玛刀手术治疗费、射频消融、癌症放化疗等特殊治疗费一次性标准限5000元(可报费用),不足按实计算,超出部分按50%纳入报销。
&&& 4、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日限15元,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日限20元。
&&& 5、对参加保健保偿的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200元。
&&& 不予报销规定范围如下:
&&& 1、自购药品、滋补品、生活用品(含生活能力评定及污物、消毒等)、伙食费、享受性服务项目(一次性医疗器材、器械(具)费)、护工费(含咨询、健教费)、陪客(住)费、特殊护理费、自控制镇痛费、病房空调费、进口(合资)药品;
&&& 高档病房住院费(每床日限20元)、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会诊费;
&&& 2、缺陷修补、机械工伤(工伤事故)、装假牙、打架、酗酒、服毒、食物中毒、车祸、自伤、自残、自杀等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人工流产、引产、上环、结扎等造成的医药费用等;医疗事故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医疗费用;
&&& 3、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花名册不符的及非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
&&& 4、药店发票不予报销。
&&& 5、超过期限未申请的以及其他不合规定的。
&&&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原则上参照江都市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逐级报销的原则,如因特殊情况,基金超支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如有结余,转下年使用。
&&& 门诊报销标准如下:
&&& ①门诊费用是指在江都市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和经合管办确认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费用。本市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 ②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报点为零,在经合管办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30%、20%、10%,每人每日累计补偿限20元,年门诊每人40元(按每户人口总数)补偿限额封顶
&&& 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活动性肝炎等病种,经申请年补偿限额报销2000元(报销比例为30%,限报药品),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以及须在门诊做放化疗的癌症患者,经申请批准可参照住院报销。
&&&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
&&&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市外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起报点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就医转诊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经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扬州洪泉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脑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合管办登记盖章,对越级转诊或不按规定转诊的(未转往市合管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其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的基础上下浮20%。
&&& 中药饮片及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10%。
&&& 新医改规定的(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正常报销范围。
&&& 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 建立大病补偿制度,年医药费用总额超过4万元,超出部分按20%再予补偿,大病补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总补偿不超过合作医疗最高报销限额。
&&& 对我市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全部实施手术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新农合对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比例为省限定费用的70%,对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予医疗救助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对白血病治疗,抗生素、血制品以外的费用按照限定费用标准结算,新农合支付限定费用标准的80%,对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予医疗救助补偿,补偿比例为限定费用的20%。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治疗,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电脑审核,确认患者当年参保身份,患者就诊时实行全额医药费用付费制度,门诊及住院出院后补偿资金直接打入邮政储蓄划入参保患者家庭账户(意外伤害除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住院医药费用票据原件(复印件无效),医药费用清单(含材料)、出院记录(门诊病人还需提供门诊病历)、逐级转诊证明等,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经办人员上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补偿的费用由邮政储蓄直接打入参保患者家庭账户。
&&& 对不能提供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无法审核的医药费用,1000元以内的核减30%,元的核减50%,3001元以上的核减70%。
&&&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方式采取市内全额付费和市外住院按月结报的办法,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参保患者家庭账户。特殊病种门诊需个人申请,经镇合管办初审,市合管办确认后方可结报。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合作医疗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基金的使用要实行市、镇、村分级每月公示制度,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安全,成立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组织1―2次审计。
&&&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和次均住院费用制度,促进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新农合办公室设立保证金管理账户。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 第十八条 市政府将合作医疗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应将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内容,推进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 第十九条 由市合管委制定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骗取、套取、截留合作医疗资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二十条 依据“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凡检查考核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扣除所交保证金,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执行制度好的医疗机构,将给予适当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违者除限期纠正归还外,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镇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办法,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版权所有
扬州市江都区科技交流中心技术支持中国江都――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KS001-C6&
&江政办发[2004]52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都市政府办公室&
& 16:01:08&
关于印发江都市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都市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都市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健全我市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缓解农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低水平起步,广范围覆盖,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市、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费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工办、民政局、扶贫办、发计局、体改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任。镇村同时建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参加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家庭成员中包括在校中、小、幼学生和在外务工人员)为单位参加,镇参保率应达到农业人口(以市农工办数据为准)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具体为:
⑴当地卫生院限转本地定点中心卫生院或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⑵转市外医疗单位治疗的,须由市级以上医院(含专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原则上转扬州市三级综合医院治疗,专科疾病可转专科医院,确因病情需要,也可转省内外三级以上医院治疗;
⑶建立转院登记制度,转诊人员一次不得同时办理两处转院手续,转院申请经批准后,限一次使用;
⑷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急诊病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及时补办转院手续并报备案。
3、患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报销。
4、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5、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参保手续办理程序
第六条&&各镇必须认真填写《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花名册》、《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各镇将有关表册报办公室,并同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额上交至市财政专户的凭证。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第九条&&缴纳标准及来源:每人每年21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15元,市、镇财政分别资助4元和2元,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报销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健康体检基金。
1、基金中86%作为住院报销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
2、基金中8%作为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住院报销基金的财务透支和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3、基金中6%作为健康体检基金,主要用于年内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保人员常规性体检。
第十一条&&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镇农经部门列入代办费用进行归户、筹集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及镇政府资助部分,由各镇及时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内;市财政扶持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至专户内。
第六章&&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包括药品费、临床检查检验费、住院费等)。可报药品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可报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同时一次单项检查收费标准限200元以内可参与报销。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自购药品、滋补品、进口(合资)药品和材料、国产高档材料;
2、挂号费、高档病房住院费、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以及核磁共振等高档仪器的检查费;
3、缺陷修补、机械工伤、装假牙、打架、酗酒、服毒、食物中毒、车祸、自杀自残、分娩等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等;
4、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花名册不符的;
5、未经批准转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病人及时补办转诊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出具镇、村和用工单位证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报销标准:遵循“分段结算、逐段报销”的原则。如因特殊情况,基金超支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如有结余,转下年使用。
1、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起报点为3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起报点为400元,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起报点为500元。
2、年度累计医药费在4000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小于2000元的部分报销20%左右,元的部分报销25%左右。年度累计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元的部分报40%左右,元的部分报50%左右,2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60%左右。
一人一年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为鼓励和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对在不同级别医院就诊费用实行分级报销。在三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在以上分段基础上依次下浮10%。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持参保年度有效期内所有处方、医药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含材料)、转院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筛查、整理核算。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兑现。
参保人员上述资料如有遗失,须到治疗、出证单位复印后并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等相应印章后,方可认定有效。
第七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办公室定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为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安全,成立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工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相关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资金,违者除限期纠正归还外,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医疗&&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共印100份中国江都――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KS001-C8&
&扬江政办发〔2014〕7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江都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省、扬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补偿方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江都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和政策,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内,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镇、村新农合管理组织,负责镇、村新农合政策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参加人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不包含仙女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第五条& 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参保人中断参保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或新参加保险的人员,需按当年度的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并在补交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参保对象超过当年度6月30日未及时缴纳个人筹资费用的,必须全额按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
第六条& 凡参加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各镇参保率应达到农业人口(以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9%以上。
第八条 正常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参加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就医,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九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 缴纳标准及来源。每人全年400元,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80元,区级以上政府给予人均补助280元,镇级财政给予人均补助40元。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由各镇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采取“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直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家庭账户,区合管办根据筹资情况实时开展扣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新农合个人参合筹资缴费时间;镇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财政局代扣并上划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2、其中7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3、其中10%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
第五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十五条 参加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在区外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下浮。在区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本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下:
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省武警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友好医院;
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京爱尔眼科医院;
苏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上海: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眼耳鼻喉医院、上海儿童医院;
泰州: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妇保院、中国医药城医院。
第十六条& 长年在外务工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村组(居委会)及工作单位证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居住地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探亲、访友、出差、旅游等临时外出的参加人仅限发生急诊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必须提供居住地(单位或旅游公司)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及急诊病历。
第十七条& 可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区合管办根据药品使用情况随时调整药品可报销目录及自付比例),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2、可报销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单病种按《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住院病人一次单项检查标准限300元(不足按实)计算。伽玛刀手术治疗费、射频消融等特殊治疗费及相关费用按50%纳入报销,癌症放疗费用按60%纳入报销。
3、可报销卫生材料项目费用:国产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60%参与报销;进口(合资)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30%参与报销。
4、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日限15元,二级医疗机构日限30元,三级医疗机构日限40元。
5、对参合产妇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6、医疗机构以康复治疗为目的开展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年度定额补偿的方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不予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2、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等各项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护工费用,享受性服务项目、特殊护理费、自控制镇痛(泵、药、治疗等)费、病房空调费、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会诊费;
5、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如:多指切除、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癜风、隆鼻、隆胸、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
6、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假发、义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器械类费用;
7、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8、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药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费用;
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供体者的一切费用;
10、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和性病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11、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
12、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和疗养所发生的费用;
13、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
14、自购药品、滋补品、进口(合资)药品、药店购药品;
15、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人信息不符的发票;
16、非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17、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9、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报销票据;
2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由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江都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门诊补偿办法:
1、门诊费用是指在本区内新农合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经合管办确认的本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费用。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和本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报线为零,在经合管办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45%和40%,每人每日补偿限20元,每人全年门诊费用可报150元。
3、门诊特殊病种:须做透析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以及须在门诊做放化疗的癌症患者,可参照住院报销。
二、住院费用补偿办法:
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5%,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区外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1万元以内补偿45%,1-3万元部分补偿55%,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就诊人员,经审核属于合理治疗的医药费用,保底补偿比例为35%。一、二、三级及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起报线分别为300元、600元、800元。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扬州、泰州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自行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经江都人民医院、江都中医院、江都区妇幼保健院、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友好医院(邵伯)、江都区第三人民医院、江都区脑科医院按其专业分工出具转诊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办登记确认。对未转诊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确认手续的,其报销比例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10%。
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8万元。
建立重大疾病补偿制度。将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制度。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标准以上费用,将实行二次补偿。
根据新农合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重大疾病的贫困对象进行再次补偿。
对我区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全部实施手术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新农合对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比例为省限定费用的70%,对白血病治疗,抗生素、血制品以外的费用按照限定费用标准结算,新农合支付限定费用标准的80%。
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渐转变为“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预付制。将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宫颈癌、乳腺癌、食管癌、胃癌、胆总管结石、结肠癌、腹股沟斜疝、血栓性外痔、输卵管妊娠、卵巢良性囊肿、腰椎间盘突出、下肢静脉曲张、膀胱肿瘤、子宫肌瘤、经皮肾镜碎石、支气管哮喘、社区获得性肺炎、支原体肺炎、重性精神病等20个病种纳入单病种限价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人员年度内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治疗,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电脑审核,确认患者当年参加人身份,并实行即看即报(意外伤害除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住院医药费用票据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含材料)、出院记录、逐级转诊证明(或原籍和居住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交村经办人员,并经镇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区合管办审批。区外住院治疗采取按季结报的办法,补偿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划入参加人家庭账户。
对不能提供医药费用清单或出院记录无法审核的医药费用,核减60%以后参与报销。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如因特殊情况,基金超支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如有结余,可实行再次补偿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安全,成立江都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组织1―2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次均住院费用制度。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新农合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内容,推进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由区合管委制定新农合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镇新农合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以及挂床等手段产生的费用,除给予通报,责令其整改外,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违规金额超过三万元或三次整改未能及时到位的,视情暂停其“即看即报”工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或者为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提供方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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