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可以取痣后多久可以恢复吗?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上路骑车的法律规定_百度知道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上路骑车的法律规定
要写出什么法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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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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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作者:佚名
&&& 7月24日,穿着时髦的王女士搭乘一辆摩托,来到杨家坪西郊路路口,被交通执法队员拦了下来,摩托车司机手里还捏着王女士刚给的10元钱。因从事非法营运,交通执法队员对司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王女士进行安全教育。  
  &以为有车牌就可以拉人载客&
  今天开始,重庆市交通执法部门联合市交巡警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摩托车集中整治行动,重点针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不戴安全头盔行驶、非法营运等行为进行严查严处,整治行动将持续到今年年底。
  上午9点过,九龙坡区交通执法大队队员和交巡警支队民就来到杨家坪西郊路路口,检查过往的摩托车。10点左右,一辆摩托车从杨家坪环道方向驶来,车后排坐着一名时髦的年轻女子。交通执法队员伸手,招呼摩托车靠边停车。车刚停稳,司机就将手里捏着的10元钱,慌乱揣进裤兜,而这一幕没有逃过执法队员的眼睛。
  &这一趟收了多少钱?&面对执法队员的质问,徐师傅辩解说:&我就在附近上班,只是顺路带她过来,收了她10块,当补贴油费,我真不是&黑车&司机。&随后,执法队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徐师傅作相应处罚。
  &我以为他有车牌,就可以载客接人。&乘客王女士听说摩托车司机是&非法&的,还有点吃惊。不过,王女士也坦白说,她知道坐摩托车不安全。&从家到公交车站要走15分钟,楼下又没有出租车,不得已才选的摩托。&王女士当场表示,以后不再坐&黑车&了。   
  执法队员告诉你搭&摩的&风险
  据市交通执法部门介绍,近年来,重庆市摩托车保有量猛增,截至目前已达到230万辆。
  民警还提醒,搭乘摩的有一定风险。因为摩托车不是法定营运工具,且保险额度相对较低,一旦发生意外,医疗赔付等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第二,摩托车在非法营运过程中,极易发生刑事及治安案件,乘坐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极有可能受到威胁;第三,超员、超速等情况将会影响摩托车的操作性和稳定性,不仅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极易诱发交通事故;第四,乘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最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旦缺失安全防护发生事故,颅脑组织将会受到极大损伤。
  如果一定要坐摩托,这4点是必须要牢记的:一定要佩戴头盔,拒乘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乘坐摩托车,不得3人或多人乘坐同一辆摩托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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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最新文章最高法: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
人民法院报
来源:腾讯视频
#高法新闻发布#【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幼女将认定为强奸】《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办案时避免驾驶警车和穿制服】《意见》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意见》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从严控制缓刑适用】《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等场所。【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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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
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如何落实,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修订座谈会上,上海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表示,一旦发生涉及儿童的交通事故,上述规定将成为事故处理和处罚的依据。
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上海对儿童安全座椅进行规定,在各地立法中尚属首次。张辰表示,一旦发生了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除了按照道路交通法进行处理外,此次《条例》中做出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社会保护中,也对乘车安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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