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车撞行人,病症不详,一直在医院icu重症监护室室。中人保,无计免赔,三者险50万。我已垫护不起医疗费,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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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交警,他们也没有判是谁的责任?警察何用我三叔前两天被农用车撞的左半身骨折,目前已经不能自主呼吸,胸腔有血,可是撞人的那家人却说没钱,这不是笑话吗,交警说让我们私下解决,人还在重症监护室,我就想问问广大的网友们,农用车是拐弯,我三叔骑电瓶车直行,我们该如何让擎事者赔钱
提问者采纳
交警必须分清责任,否则投诉交警不作为
如果交警判的责任鉴定书,是要多久才能下来,是当场拿吗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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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三叔前两天被农用车撞的左半身骨折,胸腔有血,目前已经不能自主呼吸,人还在重症监护室,可是撞人的那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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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医完了,交警才会下责任认定,然后赔钱。一般汽车有保险,保险公司预先垫付1万。后面责任认定该怎么赔怎么赔。实在不俯恭碘枷鄢磺碉委冬莲赔,你就法院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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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王某诉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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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阅览
王某诉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45号【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王某诉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下称第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0时12分许,第一被告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川BNT某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东平南路、板桥西路路口与徐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上乘坐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4,956.80元,第二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过程中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发后已支付原告20,000元。
  第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过程中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医疗器具费因无医嘱,不予认可;劳务费发票金额过高;二期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对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营业执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误工费应不予支持;原告非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故车损不同意处理;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第一被告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事发后第一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
  另查明,日,金山交警支队委托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及后续医疗进行评定,该机构于同月11日出具下述鉴定意见:原告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择期拆除内固定,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病史材料、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第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按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的损失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仍有不足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根据《》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72,040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含护理垫、护腰、面罩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20元/天的标准,按照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19天为380元;
  3、营养费,本院按照3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2.5个月为2,250元;
  前述1-3项合计74,67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的80%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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