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垂耳兔宝宝上海领养宝宝的吗?

必须是年满30周岁,且有医院证明无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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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 你有足够心理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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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城市联盟 -- 宁波  12月14日 9:15
&&&&●宁波每年有六七百名孩子被收养&&&&●日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撰文陈雅珍楼莹项冰峰&&&&被收养的爷爷收养孙子&&&&这是发生在宁波市区的一个感人故事。&&&&爷爷今年60多岁了,爷爷的母亲收养了爷爷。爷爷的母亲今年80多岁了,她一生勤劳,而且聪明能干,挣下了相当可观的家业。&&&&爷爷知恩图报,一生孝顺养母。爷爷的儿子接受了很好的教育,对长辈十分孝敬,一家人和和睦睦。遗憾的是,爷爷的儿子成家后没有生育。&&&&被收养的爷爷有切身体会,作为被收养人,他是幸福的,收养他的母亲也是幸福的。爷爷相信,只要你爱孩子,只要你给孩子很好的教育,那么,亲生的孩子和收养的孩子是一样的。所以,爷爷顺理成章地想到了要收养一个孙子,让爱的故事在他们家里延续。&&&&有一天,他们捡到了一个弃婴,一家人喜欢得不得了,当宝贝养了起来。当年爷爷就是这样被爷爷的母亲收养的。&&&&但是爷爷知道,如今不能再搞“事实收养”了,得办收养手续,这样,他的儿子才能合法地收养儿子,他也才能合法地拥有这个孙子,孩子的人身权、财产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爷爷来到民政部门,询问收养孩子的有关政策法律。&&&&于是,民政部门了解到了这个感人的故事。&&&&城里人喜欢给儿子找妹妹&&&&到福利院登记收养孩子的,大多是已经生育过一胎的夫妇,而且大多是自己生了个儿子,想收养一个女儿,给儿子做妹妹的。这些收养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不错,而且充满爱心,所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相处得都比较好。&&&&这里讲一个美好的故事,希望以后会有圆满的结局。&&&&李先生的儿子即将到国外去读书,儿子临行前一年,夫妇俩到福利院登记收养一个女孩。他们运气很好,如愿以偿地收养了一个漂亮的小姑娘。&&&&小姑娘3岁时,父母双亡,她被送进了福利院。刚被领养时,小姑娘对儿时家里的情况有些记忆,有时会一个人进入暇想中,但很快她就忘记了以前的事。&&&&小姑娘是养父母和哥哥的宝贝,只要妹妹要与哥哥玩,20岁的哥哥必定放下功课,以极大的耐心,陪着妹妹玩那些幼儿的游戏。爸爸的同事有句笑话:如果李先生遇到了不开心的事,只要和他提起女儿,他必定眉开眼笑。&&&&养父母都觉得,不是他们做善事收养了一个孤儿,而是这个孤儿给全家带来了巨大幸福。&&&&小姑娘渐渐长大了,她从来没有怀疑过自己的身世,最近电视台播放《我的兄弟姐妹》电视连续剧,小姑娘看得非常投入,经常为剧中人物的不幸命运流泪。有一天,她给远在国外的哥哥打电话,说:“哥哥,你读完书就回来,我们一家四口永远不分离。”&&&&小姑娘的养父母都很开明,他们并不想向小姑娘隐瞒她的身世之谜,只是觉得孩子尚小,现在对她讲这么残酷的事不合适。但是他们时刻准备着,只要小姑娘问起,他们会立即告诉她。他们非常自信,完全没有顾虑,认为小姑娘了解了自己的身世后,一定会更加爱他们。&&&&当身世之谜被解开时&&&&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被收养的孩子寻找亲生父母的报道,这样的故事也经常发生在宁波的收养孩子的家庭。许多孩子一旦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调查身世之谜就成了他们一生的追求。到福利院去查问自己身世之谜的被收养者,从十几岁到四五十岁的都有。而如果没有养父母的同意,有关部门不会告知被收养人身世之谜。&&&&这其中,绝大多数孩子只是想了解自己究竟来自何方,亲生父母为什么抛弃自己。他们都再三地向有关部门保证:寻找亲生父母并不影响他们对养父母的感情。&&&&有一位幸福的女孩子,她的父母对她非常好,如果有人对她说她是被领养的,她一定会嗤之以鼻。&&&&但是她的家里有个秘密,锁在一个抽屉里。女孩要什么父母给什么,就是那个抽屉不让她动。女孩子15岁的那一天,她终于挡不住诱惑,瞒着父母把那个抽屉打开了!天哪,原来这里藏着她的身世之谜:她是被收养的,她是养父母从福利院抱来的。&&&&女孩子从此不再任性了,她长大了懂事了,她深深地知道,养父母对她恩重如山,任何不当举动都会伤了养父母的心。&&&&但是她得知道自己究竟是谁?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亲生父母还健在吗?他们为什么不要她了?于是有一天,她来到了福利院,恳求院长告诉她,自己是怎么被送进福利院的。院长不说什么,只是让她和福利院的孩子一起吃、住、玩。&&&&和没有父母的孩子们相处一天,那些孤儿们都羡慕她好福气,被这么好的人家收养。女孩子更加懂得了珍惜,她不再勉强院长,她说她不会伤害养父母,她会耐心等到养父母主动告诉她身世的那一天。&&&&这位女孩的养父母目前还不知道孩子已经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如果女孩的养父母看到这篇报道,请你们更加爱你们的女儿,也请你们更加信任你们的女儿,在适当的时候,能不能同意女儿去了解自己来自何方呢?这样的话,你们的女儿会更加爱你们,更加感谢你们。&&&&还有一位女孩子,她发现自己是被领养的这个秘密,非常具有戏剧性。&&&&在她15岁时,有一次她和父母亲闹别扭,撒娇地说了一句话:你们对我这么不好,我肯定是你们领养的。&&&&没想到她的父母听到这句话后,神情非常古怪,而且立即不吭声了。这下女孩子生疑了,追问下去。她的父母都是诚实人,无法撒出一个圆满的谎话来瞒住这个天大的秘密,于是就“招”了:是领养的。&&&&这以后一家三口的关系就变得微妙了,女孩子把父母教育她的每一句话都上升到“不是你们亲生的”这么一个高度,每一件事都要想一想:如果是亲生父母会怎么样?女孩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几名降到倒数几名。&&&&养父母也恼了,有时说话也充满了火药味。&&&&终于,女孩子提出要回福利院,要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于是,在女孩17岁那年的一天,一家三口来到福利院。女孩子问院长:福利院会给我请家教吗?我的养父母可以经常来看我吗?&&&&女孩天真的问话让院长了解到,她的养父母非常爱她,他们已经双双下岗,还省吃俭用为女孩请家教;女孩也爱她的养父母,不能割舍养育之情。这样的家庭应该是很幸福的,只是女孩子有点不珍惜而已。&&&&同样的,院长让女孩与福利院的孩子们同吃、同住、同玩。有家孩子的幸福尽在不言中。&&&&院长与双方促膝谈心,说说他们互相深深的爱,也说说双方存在的问题,说得三个人都热泪盈眶。&&&&一家三口手牵着手回家了,从此再也没有去过福利院。&&&&一起“退回”事件的教训&&&&有的福利院在送养孩子时,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提供所有资料外,还另外加了一条规定:由收养人带孩子去体检,这是他们接受一起退回孩子事件的教训。&&&&十多年前,一对家住农村的夫妇高高兴兴地从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弃婴。那是一个男孩子,才两个月大。&&&&几个月后,夫妇俩发现这个孩子与其他孩子有些不一样,于是就到医院去检查,结果查出这是一个先天性脑瘫儿。&&&&看着怀中无辜的可怜的孩子,这对好心的夫妇实在不忍心放弃,他们决心继续养下去,希望能用爱心挽救这个孩子。&&&&但是,他们低估了一个脑瘫儿给家庭、给他们的人生带来的影响。孩子身体长大了,但是智力仍是婴儿的水平,夫妇俩毫无希望地天天面对一个“婴儿”,而且这个“婴儿”因为身强力壮而极具破坏性。&&&&父亲首先撑不住了,他开始酗酒,引发家庭暴力。终于,夫妇俩不得不离婚。&&&&无论从经济上、精力上,母亲一个人都无法抚养这个孩子。于是,母亲痛下决心,在孩子满18周岁时,含着眼泪把他退还给福利院,解除了收养关系。福利院按照规定,把年满18周岁的残疾孩子送进了福利院。&&&&收养关系解除后,孩子由国家抚养。但是母亲仍然无法割舍养育亲情,经常到福利院看望孩子。&&&&就这样,一个母亲把一生的幸福都给了一个脑瘫儿。&&&&这位母亲的悲剧,给我们所有的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了个醒,无论是收养人还是送养人,都应该了解被收养孩子的身体情况,衡量一下收养人家庭的能力。收养残疾孩子的家庭,不但需要有特别的爱心,还要有经济保障,这样才能确保收养人和被收养孩子的利益,避免悲剧的发生。&&&&溺爱收养人成为主要问题&&&&并不是所有收养孩子的家庭传出的都是笑声,每年都有几位养父母提出要与收养人解除关系。民政局的同志分析了情况后,认为引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矛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收养人溺爱被收养人是主要问题之一。&&&&有这么一个故事,可以给即将收养孩子的夫妇提个醒:收养孩子,您要有教育好孩子的心理准备。&&&&有一对夫妇经济条件不错,在年轻时领养了一个儿子,他们十分宠爱他,儿子想要什么,只要提出来,夫妇俩都会千方百计地满足他。儿子不肯好好读书,他们不勉强;孩子到了工作年龄,不好好工作,他们虽然伤心,但还是觉得不便勉强。他们对孩子的要求很低:只要不在外惹事、对父母孝顺就行。&&&&现在夫妇俩退休了,经济收入减少了,他们希望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但是,已经步入中年的儿子依然不肯“长大”,他占着养父母的房子,用着他们的退休金,甚至用养父母的退休工资去玩女人。而且,这个长不大的孩子还经常折磨养父母,让他们不能安生。&&&&这时候,养父母才后悔过去对孩子太溺爱了,造成了今天的后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夫妇俩不得不在最需要儿子照顾的老年,提出与养子脱离关系。&&&&北仑有一对夫妇,儿子结婚搬出去住了,热闹的家一下子冷清起来,就想到要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如愿以偿地收养了一个女孩。收养时小女孩已经懂事,又乖巧又可爱,夫妇俩毫不犹豫地办理了收养手续。&&&&开始几年,养父母非常宠爱这个小女孩。夫妇俩经济条件非常好,他们把小姑娘打扮得漂漂亮亮的,让她自由自在地长大。小女孩渐渐长大了,她读书了,可是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里表现也不怎么好,老师经常来告状。这时候,养父母觉得要做做小姑娘的规矩了,经常批评她。&&&&被娇宠惯了的小姑娘对养父母态度的突然转变无法接受,她认为是养父母不爱她了,所以经常奋起反抗。这令养父母十分伤心,他们自责过去太宠她了,使孩子心理脆弱,承受不了养父母、老师的批评,承受不了学习成绩不好带来的挫败感。&&&&现在养父母感觉对这个养女的教育是“重不得轻不得”,总之累得很,效果也不好。养父母与养女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于是,夫妇俩就找到民政部门,咨询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被收养人未成年前,收养人不能与其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协议的除外)。&&&&&&&&&&&&新闻快递&&&&市民收养孩子门槛越来越高&&&&市民政部门上月底举行了收养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要做的几个方面工作,其中三个“严格”、三个“保证”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严格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保证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二是严格审查收养人的经济状况、道德品质,保证他们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三是严格审查收养人登记的证明材料,保证收养登记关系的合法有效。&&&&这次会议还布置了对“事实收养”的调查摸底工作。&&&&由于“事实收养”关系未经法律认可,被收养人正常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被收养的儿童在报户口、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影响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市将组织力量对“事实收养”进行专项整治。(记者陈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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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单身公民可以收养孩子吗?
09-09-25 &
收养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国内收养法律知识问答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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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具有如下特征: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消费税税负具有明显的转嫁性;消费税是对增值税调节效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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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国曾于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目录 [隐藏] 1 概念和特征 2 法定条件 3 成立效力 4 事实收养问题 5 相关词条 6 参考资料
收养-概念和特征     收养法 1含义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者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为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2特征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法定条件     收养法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二)法律规定之不足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收养-成立效力     收养法比较研究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收养-事实收养问题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事实收养的概念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1性质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2对策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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