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农村户口社保出生的宝宝,2015年的医保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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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录&&宝宝出生后先办理落户手续,然后才能参加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宝宝刚出生至未出院期间可享受母亲医保,出院后则不能再享受。
新生儿父母参加新农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应携带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了孩子出生时的详细信息。在医院生宝宝出院时,孩子父母可以凭户口本、身份证&&
孩子出生后40天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妈妈可以多享受30天的产假,参加生育保险的妈妈还可以增发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儿童保健手册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记录之一,包括未来上幼儿园和小学。儿童保健手册上记录了孩子社保、体重、成长情况等&&
宝宝从刚出生到一岁以内,几乎每个月都要打疫苗。合肥市规定孩子入学必须接种归家规定的免费疫苗。新生儿的疫苗接种证在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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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发布日期: 18:11:0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三、缴费时间  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日。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5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即日零时至日24时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五、医保待遇  (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从600元调整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调整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为调整为40%。参保人员在平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就医之前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的,在原先同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的报销比例。县内医疗机构转至温医附二医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2万元。  (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十种特殊门诊病种医疗待遇视同住院。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顺产或剖腹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包干。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0%,未从基层转诊的为15%;每人每年普通门诊最高支付800元。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标准12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年每个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七)儿童“两病”待遇: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6个病种的0―14周岁参保儿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在限价范围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民政救助为20%。  (八)老年性白内障待遇: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可接受免费治疗。待遇标准为1800元/次(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残疾人联合会和慈善机构分别支付10%。  六、社会保障?市民卡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温州(含各县、市、区)已纳入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新参保人员和合作医疗卡遗失人员请就近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在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发放的合作医疗卡继续并轨使用。
 1.问:目前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对象可参加?  答:①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②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③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及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④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侨、港、澳、台大学生),但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2.问:全年都可以参保,是否代表个人任意时候参保,待遇都一样?补参保应向哪个部门办理?  答:本次参保期从每年3-5月份调整为全年均可办理,仅为解决个别居民漏参保或漏缴费带来的不便,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年缴费,因此补缴个人需要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待遇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为确保个人医保卡从当年7月起正常使用,减少事后报销的麻烦。地税部门提醒参保个人,最好在每年3-5月的集中参保期办理参保。错过集中办理时间的需补办参保的,在校学生仍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其他个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3.问:在新年度开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待遇的享受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在待遇享受方面,每年的6至7月完成缴费的,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的7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的大学生在11月底前完成参保缴费后,从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的7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上两种情况的待遇生效时间不变。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问:2015年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执行什么样的缴费标准?  答:&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还未公布,请参保个人密切关注政府的公告。  5.问:参保个人可采用几种方式缴费,补缴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村居参保的个人目前有一卡通委托代扣、税收缴款书缴费、银联POS机缴费和银联在线缴费四种缴费方式。  社保扣费期:年扣费期为每年6-7月两个月;新参保(或补参保)个人扣费期为参保次月。  补缴:需要补缴的个人(村居参保),可登录地税网站--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下的银联在线缴费自行缴费;也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或采用银联POS机刷卡缴费。需要补缴的在校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6.陈女士问,想为母亲补缴2014社保年度的城乡医疗保险,可以办理吗?  答:2015年6月份之前要补缴15年6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参保登记,由于3-5月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集中期,大部分新参保个人只办理新社保年度的参保登记,并不需要补缴的。因此,陈女士在办理登记时,一定要向办理登记的村居明确告知自己的补缴诉求,并注意审核《参保缴费登记表》的时间始是否从2015年7月起(仅办理新社保年度参保不补缴的,《参保缴费登记表》的参保时间始从2015年7月起)。  2.待遇享受,补缴个人只能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014社保年度将于2015年6月结束,陈女士母亲确实需要补缴,只能享受补缴到帐月至2015年6月剩余几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7.问:我去年已经在村里办理了全民医保参保手续,今年是否还需要再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去年已办理过参保手续和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的人员,今年无需再到村(居)办理登记,只需在委托代扣的银行卡里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将在6月和7月的6至20日统一代扣。  8.问:我原来在大学办理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现在找到单位了,单位要给我办理职工社保,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直接办理参保即可,地税社保系统会自动完成个人城乡医保的停保手续。
 上海正在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近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十项举措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其中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农村户籍享同等待遇  2015年,市人社局对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开展了深入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仍有部分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存在城乡二元差异;现行的就业、社会保险、人事政策与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郊区引进和留住人才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医保方面,将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此外,村级卫生室也将被纳入上海的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人才政策将向农村倾斜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若农村、边远地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增加绩效工资水平,增加的额度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同时,要完善高校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待遇增长机制。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的增长情况,对月生活待遇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为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提出,打通农
 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一)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联网结算的推进,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模式,依据服务人数、服务半径等,并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进展稳步实施。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二、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人事相关政策  (一)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农民合作社和合作联社需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家庭农场需提供区县农委认定的证明。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规定,对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  (二)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本市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农
 2月28日,2015年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结束。记者从自治区局了解到,截至2月25日,我区已经有465万人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5年,我区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其中一档个人缴费70元、二档个人缴费220元、三档个人缴费440元,参保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档次。在参保缴费时,城镇居民中,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年满18岁的在校高中生)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自助选择二档到三档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明(年满18岁的在校高中生)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暂不具备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条件的农村居民,先由村委会集中收缴,并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后,持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江门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完成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完成。今年住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万元不变(其中基本医保20万元,大病保险10万元),普通门诊每人每年可报销最高限额由去年的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艾滋病,以及H7N9禽流感疑似病历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治疗的药费纳入今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  新生儿应及时参保  城乡医保制度由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构成,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据《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江门户籍、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  按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医保下一年度的缴费期。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去年的70元增至90元,2015年社保年度缴费工作已于上个月结束,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不能补缴,只能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有些群体可以中途参保,包括新生儿、当年就业转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和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这些中途参保人员将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  按照《方案》,参保人在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当年就业转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和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等中途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应及时参保。本市户籍新生儿参保人,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本地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新生儿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有提高  按照《方案》,今年的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有所提高。较之以前,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了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5%、75%。  参保人仍需选定个人门诊定点机构,才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规定,在门诊定点机构就诊看病,基金支付比例由去年的50%提高到55%,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也由去年的120元提高到150元。同时规定,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方案》,今年我市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和艾滋病纳入城乡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另外,我市在2015年继续将H7N9禽流感疑似病历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治疗的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  两种情况需参保人  先垫付再报销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在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看病,可以凭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实时结算,其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此外,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可实时结算,需要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再报销的有两种情况: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门诊看病。市人社局医保科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种情况需要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相关资料,在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报销手续。如果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如果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国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儿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全民参保登记等措施,使制度覆盖全体儿童。  《通知》强调,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全民参保登记等措施,使制度覆盖全体儿童。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73号)文精神,从2012年起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7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具体办理时间见参保所属地各县(市、区)局、村(居)委会公告。  (二)缴费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缴费方式  1.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2.新生儿中途缴费。在非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出生证到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参保前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参保前因病住院的费用自理。  3.学生缴费。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4.除新生儿及上述情况学生缴费外,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非缴费期不能补缴。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  5.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途转换险种的,必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最高支付18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肇庆市市内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详见有关人社部门公布的信息。  3.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4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5.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急诊抢救外),不列入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待遇支付标准医疗机构级别标准医保支付限额万元以下部分保险支付限额万元部分肇庆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肇庆市市外属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肇庆市市外属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一级起付标准200元300元300元--支付比例90%85%80%90%二级起付标准500元750元750元--支付比例75%70%65%90%三级起付标准800元1200元1200元--支付比例60%55%50%90%  报销额计算:实际报销费用=(医疗总费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费用)×各级支付比例。(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1.登记备案。到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和病历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在肇庆市范围内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和精神病专业防治机构或肇庆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我市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发生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特定门诊项目相应专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序号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月支付限额备注一级二级三级1恶性肿瘤&90%75%60%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3高血压病(期以上含期)110限药费4糖尿病110限药费5肝硬化(失代偿期)110限药费6系统性红斑狼疮110限药费7精神障碍性病症130限药费8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级以上)110限药费9癫痫经常性发作110限药费10肾病综合症(原发性)110限药费11再生障碍性贫血3000&12重型地中海贫血3000&1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4000&14血友病3000&15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3000&16肺结核(活动期)800&17慢性骨髓纤维化&&&年度不超最高支付比例&  支付说明: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在我市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次数不限。  2.在我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疾控中心进行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接种,疫苗费用按30%报销。  3.&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采用中医药非手术治疗四肢骨折的,办理备案审批后每例补偿200元。  4.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四)儿童大病待遇标准  1.儿童大病保障人群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儿童。  2.保障的病种为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种,具体为以下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  3.实行定点医院救治,且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病种各有对应的就医费用限额标准,限额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个人负担10%。  4.就医前需要到社保局先办理儿童大病备案审批手续,&详情请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参保缴费公告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参保缴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   (二)常年在本区工作的区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   (三)本区区域范围内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一)本区户籍一般人员和区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个人缴费280元;政府补助680元。   (二)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960元。   (三)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860元。   三、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采取&以户为单元整户参保,按年度一次交费,当年度享受&的办法。个人缴纳部分资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以村(居)为单位统一收取。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负责做好筹资参保工作。   四、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截止时间:日。参保人员务必在截止日前去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负责做好筹资参保工作。   五、中途参保   (一)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在个人缴费截止日后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的,均视为中途参保人员,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新出生婴儿。可在出生60天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和出生证中途办理参保手续,并允许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出生超过60天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2、中断(或终止)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允许其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3、其他各种中途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待遇一律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以上中途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个人缴纳部分按全年标准征缴,政府补助资金也按全年标准在下一年度一月份划拨到位。   (二)大专院校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可作为居民医保的中途参保对象,允许在注册入学后30天内由院校集体办理中途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注册入学之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缴费按区内大专院校学生标准的50%即每人50元的数额缴纳,其余部分由区财政相应匹配补助。   六、其他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联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1)特殊病种门诊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住院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逾期不再办理。(2)住院期间跨参保年度的非连续参保人员,必须在日结账。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遂昌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开始啦   11月14日,我县召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会议,通报今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情况,部署明年工作任务。副县长赵文明参加会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11月15日起,我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00元。   具有本县户籍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农村户籍少数民族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县财政承担。   同时,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百岁以上老人,政法机关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的居民,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母亲,担任村支书、主任和会计 15年以上且年龄 60周岁以上的村干部及&三老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由县财政承担 100元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个人缴费减免优惠政策必须在整户参保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记者还了解到,参加城乡医保的人员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其中60岁以上老人和中小学生每年体检一次。   城乡居民如想详细了解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可咨询当地社保工作人员。
  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手续的通告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   日起至日止。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500元和10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享受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5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500元;   (二)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3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0元;   (三)除农转非人员外,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城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参(续)保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可在主城区工商银行、杭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费委托扣缴手续,也可至就近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具体流程详见所在社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市、区医保经办窗口通告。   四、健康体检   (一)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时间为日至日。自2015年起,对于20-65岁已婚妇女将增加宫颈刮片检查项目,对于20岁以上妇女将增加乳腺B超检查项目。   (二)符合参(续)保条件的人员在办理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时,可同时确定体检承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其中,已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费银行委托扣缴业务的人员,可在扣款成功后至就近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体检医院、体检时间的确认手续。   (三)参保人员应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含市民卡)、《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体检通知单在约定的时间至体检医院进行体检。   五、其他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可在日前自愿在主城区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全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后,2015年度不须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并可按&双向&转诊管理的规定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门诊医疗费。   市人力社保咨询专线:12333   工商银行咨询专线:95588   杭州银行咨询专线:96523   特此通告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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