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衡水二中2015高考成绩法刑初字第00050号

(2015)桓刑初字第00050号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桓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高源、助理检察员孙金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于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辽E35638号轿车,由八千平购物广场驶往江边方向。当行至天迈交通岗路段左转弯时,与林某某驾驶的辽ED9199号出租车(载乘贾洪伟)相撞,造成林某某、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庄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mg/ml。案发后,被告人庄某于当日在现场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思杰
审 判 员  陈晓云
代理审判员  朱福忱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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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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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徐强,男,日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因涉嫌犯、于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潘金贵,重庆中联世通律师。  辩护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强犯罪、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强、辩护人潘金贵、张兴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徐强为得到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的提拔、关照,先后送给文强人民币共计37万元。在垫江县公安局机构改革中,该局民警邓伟为得到时任局长的被告人徐强的关照,于2008年3月为被告人支付价值14.2万元人民币的速腾牌轿车的购车款。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受贿人供述、行贿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7万元人民币,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4.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没有异议,提出所犯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所犯行贿罪、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所犯行贿罪不属情节严重,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徐强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分局副局长。  一、行贿事实:2004年3月至2008年春节,为得到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的提拔和关照,被告人徐强先后五次直接或通过文强的妻子周晓亚送给文强人民币共计37万元。例如在2007年3月的一天就一次性送给文强的妻子周晓亚人民币30万元。2007年5月在文强参加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上,被告人徐强被提名担任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同年10月,被告人被任命为垫江县公安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强供述证实,文强是市公安局的常务副局长,他要想得到重用和提拔,必须得到文强的帮忙。他是通过文强的妻子周晓亚送钱给文强。第一次是2004年3月的一天中午他约周晓亚在扬子岛酒店吃饭时送2万元。第二次是2006年腊月在加州一家酒店参加文强的生日宴时送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腊月在劲力酒店参加文强的生日宴时送2万元。第四次是2006年年底的一天他打电话约周晓亚在解放碑大世界餐厅吃饭时,请求周晓亚给文强说帮他晋升成正处级并调到市公安局,实在不行调到区县也可以,并许诺拿20万元感谢。后他打电话问情况,周说向文强说了,文说要等机会,但调到市局不行。他见没有动静就决定把许诺的钱送给周晓亚。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用一个旅行包装了30万元,开车来到文强位于鑫渝花园的住宅楼下,打电话让周晓亚下楼并坐到车上,把装有30万元的旅行包送给了周。这年5月的一天周打电话问他是否愿意到垫江县任局长,市局机关没有位置,他表示同意,这年9月他就从沙坪坝公安分局调到垫江县公安局任局长。第五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打电话约文强、周晓亚夫妇在劲力酒店吃饭后送给文强1万元,并对文强说了些感谢提拔和关照的话,文强叫他好好干。  2、受贿人周晓亚陈述证实,徐强原来是区公安分局的副职,想通过文强帮忙当上正职,就送钱给她和文强。第一次是2004年3月的一天中午她朋友约她在扬子岛酒店吃饭时介绍认识徐,徐当时是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请她帮忙让丈夫文强多加关照,吃饭途中徐强送给她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当天文强回家后她告知了文强。2006年腊月文强过生日在加州一家酒店吃晚饭,她在门口接待时徐强送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回家后她告知了文强,每次文强过生日别人给的红包她都要告诉文强。2007年腊月文强过生日在劲力酒店吃饭,徐强又给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因为徐强送钱时喜欢在信封上写一个“徐”字。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强约她在大世界酒店吃饭,说他想当个正职,让她给文强说帮忙调到市局,实在不行就调到区县,还说拿20万元表示感谢。她回家给文强说了这件事。同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徐打电话让她到她家楼下徐强的车上,送给她一个红色的旅行包,她回家打开发现里面是30万元并告诉了文强。同年夏天的某一天中午文强让她打电话问徐强是否愿到垫江县当局长,她打电话徐强说愿意,她就回电话给文强。徐强担任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后的2008年春节前,徐强夫妇请她和文强在南滨路劲力酒店吃饭,徐说了表示感谢的话。回家后文强给她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并说是徐强送的。她总共收到徐强5次送的钱共37万元。  3、受贿人文强陈述证实,他是市公安局的常务副局长,徐强想让他帮忙调整工作岗位,最好是能扶正。记得在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回家后妻子周晓亚对他说徐强来过并送了30万元,还说徐不想在沙坪坝当副局长,想换个环境,实在不行到县里当正职也可以。后来市局在研究一批干部调整时,他让周打电话问徐强是否愿到垫江县,周打电话后回答说徐强愿意。市局在开会研究时他同意徐强到垫江县当公安局长。他过生日时徐强还通过他妻子周晓亚送钱。  4、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取款明细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徐强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先后三次取款约30万元的事实。  5、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公安局委员会通知,证实了被告人徐强于2007年5月被提名为垫江县公安局局长、文强同意对徐强的提名以及被告人徐强在之前先后任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等事实。  6、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任职通知、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徐强先后于2007年10月、2008年12月被任命为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  二、受贿事实:2007年10月,被告人徐强被任命担任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同年年底,在垫江县公安局实行双向选择过程中,刑警大队民警邓×按照自己的意愿被调到治安大队工作,为了感谢被告人以后的提拔和关照,日,邓与被告人来到重庆商社汽车贸易公司飞跃分公司,用信用卡支付了14.2万元人民币为被告人购买了一辆速腾牌轿车,然后由被告人以自己名义在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将该车以14万元卖与他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强供述证实,他到垫江县公安局任局长后,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其表弟邓×在刑警大队,让他多关照。2007年年底公安局机构改革时他把邓从刑警队调到治安大队,为表示感谢和得到关照,在2008年2月的一天邓请他和妻子吃饭时许诺给他买一辆车。后来的一天下午他乘坐邓开的车来到商社汽车贸易公司飞跃分公司,他选中了一辆速腾牌轿车后,邓到售车部支付了14.2万元,回到垫江后不久他与交警队教导员陈和平一起到车管所用他的身份证给车上了户。后来他妻子觉得不如意,他就通过陈和平联系将该车以14万元买给了垫江县一家物流公司。  2、行贿人邓×陈述证实,2007年下半年徐强到垫江县公安局任局长后,他通过他人介绍请求徐关照,后与徐的私人关系较好。同年年底局内改革时徐强把他从刑警大队调到治安大队。2008年2月的一天下午他对徐说到重庆为徐买一辆车,之后他们到陈家坪的重庆商社汽车贸易公司飞跃分公司,徐强选中一辆大众速腾牌轿车,他用工资卡刷卡支付了14.2万元购车款。他曾向徐提出请求提拔。  3、证人陈××证言证实,他是垫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2008年3月的一天局长徐强对他说买了一辆新车,让他到重庆市交警总队办牌照,之后他就用徐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到交警总队办理了这辆车的渝A86618牌照,徐强到车管部门办了上户手续。不久徐说徐的妻子不喜欢这辆车,让他联系将该车卖掉,后经他联系将该车以14万元卖给了垫江物流公司老板周朝平。  4、证人肖××证言证实,他是重庆荣跃物流公司的经理,周朝平也是公司的股东。2008年通过垫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陈和平联系,周朝平以14万元从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徐强手中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渝A86618的速腾牌轿车。是他帮忙办理的有关购车过户手续。  5、中国建设银行垫江县支行客户交易查询单、重庆商社汽车贸易公司飞跃分公司记账凭证、缴款明细单、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注册登记联、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书证,证实邓×于日为被告人徐强购买速腾牌轿车支付14.2万元购车款、车辆上户登记以及被告人徐强于同年5月22日将该车卖给周朝平等事实。  6、垫江县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双向选择登记表,证实邓×从刑警大队调到治安大队的事实。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强在供述专案组已经掌握的行贿事实之后,还主动供述了专案组未掌握的收受14.2万元购车款的事实。  2、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实了被告人徐强因涉嫌行贿、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事实。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14.2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强身为垫江县公安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人员给予的14.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采取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37万元人民币的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职务的晋升,属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数罪,应。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在被办案机关采取调查谈话措施之后才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行贿罪事实,所犯行贿罪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多次向自己的上级领导行贿,所犯行贿罪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判处刑罚。被告人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受贿款。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行贿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强犯受贿罪,判处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受贿款14.2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红  审 判 员 谭 晖  代理审判员 余 华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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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日)
作者:涪陵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10:53:15
  开庭公告: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30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755号原告王东诉被告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长:蒋兴平;代理审判员:张雪珂;人民陪审员:冉健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2:00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241号原告重庆臻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何凌云;代理审判员:张雪珂;人民陪审员:梁庶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2:00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242号原告重庆永好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何凌云;代理审判员:张雪珂;人民陪审员:梁庶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2:00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239号原告胡建梅诉被告刘润东、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何凌云;代理审判员:张雪珂;人民陪审员:梁庶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152号原告重庆派普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润东、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何凌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5151号原告肖仲波诉被告刘润东、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何凌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5:0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4873号原告重庆互邦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诉被告邓皓、罗军,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全福车辆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何凌云;人民陪审员:冉健、梁庶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重庆营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审判长:瞿明胜;人民陪审员:梁庶民、常光会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5:00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秦兴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蒋兴平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5:00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秦兴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蒋兴平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4:00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德忠、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刘卫平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5:00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金祥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刘卫平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2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任静诉被告任伟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邓春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2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07号原告龚鹏尧诉被告任伟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邓春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4:45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王海荣诉被告李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代理审判员:董瑞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张朝良诉被告彭伟、蔡华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韩世忠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4:00在珍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龙庆涂料厂诉被告杨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陈兴亮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30在马武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50号原告陈江华诉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张国;代理审判员:代文芳;人民陪审员:李世林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王在芳诉被告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陈永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林小利诉被告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陈永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袁永芳诉被告重庆渝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陈永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吴斌诉被告重庆市恒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覃仁瑜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0:0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大瑞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黎霞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38号原告陈靖华诉被告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审判员:常洪艳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4号原告陈靖华诉被告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何凌云;代理审判员:常洪艳;人民陪审员:何希芬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4:30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4)涪法民初字第06109号原告王一进诉被告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袁兴海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何晓东诉被告刘世华、石本强、冉显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审判员:孙潇潇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14:45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夏泽翰诉被告卢传林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王顺卿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宗明、张莉、陈淑媛诉被告蒋天芳、胡通刚,第三人胡通兰、何水波、胡正清、何晨仪、胡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判员:何终裕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20在李渡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张文;代理审判员:文毅;人民陪审员:黎兴玲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0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重庆嘉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长春行政裁决一案。审判长:刘芸;人民陪审员:杨帮贵、杨忠民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09:30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涪法刑初字第00084号被告人勾国银涉嫌盗窃罪一案。审判长:杨怡;人民陪审员:韩努、何永平
来源:涪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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