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肺结核传染途径的吸毒者戒毒所不收,现在又威胁全家人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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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符合条件的HIV感染与AIDS患者开展结核病预防性治疗的效果评价.pdf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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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刑事被告人收押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对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查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要、监狱不管的情况,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三难”:查处难、羁押难、执行难。由于现行机制的不健全,司法机关在追究这一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这些人被取保候审后,有的在诉讼环节突然失踪,有的被判处刑罚后因不能执行而在社会上四处流窜,有的甚至借身患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之名,以司法部门不宜对其羁押作为“护身符”,大行犯罪之实。由于数据采集的有限性,本文只能就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碰到的个例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向我们反映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来进行分析阐述。一、基本数据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969件刑事案件中,共有23案24名被告人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被看守所拒收或者直接取保候审,被拒收者,则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拒收人数占总人数的1.78%,在数量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见表一)。表一:拒收人数情况年度案件数人犯数拒收人数比例2008年249354人2人0.56%2009年330485人7人1.44%2010年390507人15人2.96%汇总9691346人24人1.78%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方面的原因,使得看守所拒收,原因主要表现为表二所列情况:表二:拒收原因情况拒收原因人数急性疾病(胰腺炎、胆囊炎)1人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7人传染病(肺结核、乙型或者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8人恶性肿瘤4人自残(吞食钢钉)2人哺乳、怀孕2&人&在这些刑事被告人中,他们所触犯的罪名呈多样性,既有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又有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还有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见表三)。表三:罪名种类情况罪名种类人数寻衅滋事1人贩卖毒品9人敲诈勒索3人盗窃5人非法经营1人故意伤害1人抢劫1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人&《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只有三种: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明确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严重疾病的认定目前依据的是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中附件,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但实践中,由于看守所执行的是无锡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收押工作的通知》,对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情形也予以拒收,而法院又无法直接将人犯送往服刑场所。这一客观情况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在我院23名被告人中,只有6人是符合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见表四)。&表四:是否符合法定监外执行条件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监外执行条件人数&符合&哺乳、怀孕2&人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严重疾病4人不符合&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严重疾病18人&在这24名被告人当中,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人占有了相当大的比率:他们中有的多次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有的还有很长的吸毒史,甚至有的已在前罪判决后,由于无法关押而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若无法对其惩治、收押而投放社会,那么就会随时潜在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监管,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见表五)。&表五:再犯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情况再犯可能性较大人数有前科、劣迹9人吸毒人员8人前罪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者2人&&&二、负面影响查处难、羁押难、执行难现象的存在,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甚至危害:一是体现不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肃性。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后不予收押,使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执法的震慑力和惩罚性难以体现;二是体现不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难以对犯罪分子及违法危险分子予以有效警戒,助长了他们继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三是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那些犯有抢劫、敲诈勒索、盗窃、贩卖毒品的人员混迹于社会,给本来严峻的治安形势增添了不小的压力。这与创建、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四是影响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评价,特别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引发重复犯罪,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将严重损害司法、政府的公信力。三、成因分析⒈有关法律、法规不十分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却未对这类屡抓屡放的身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患有精神病和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并未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这本身已经扩大了《刑诉法》对于严重疾病的解释;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能让传染病罪犯既治疗传染病,又得到劳动改造的场所。现实中对一些敲诈、抢劫甚至贩毒的传染病人,即使构成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也一般采取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监视居住,无法将他们收监,无法制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⒉少数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致使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关押也是一个原因。一是在抓捕、审查的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工作方法不当或看守不严,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吞食异物;二是有的民警在抓获身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后,即产生畏难情绪,没有带其至医院做必要、详尽的体检以查清病情的程度,而是在看守所不收的情况下,消极地将其简单处理,办理取保候审,以免劳力费神;三是在审判环节,法官也没有再次带被告人做必要、详尽的体检,或者未至法医鉴定部门进行是否可以保外就医的审核;四是法医鉴定部门怠于接受此类鉴定或者审核。⒊侦查机关未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抓捕传染病疑犯尤其是重症病人时,民警要与他们零距离接触,带有传染病病毒的血液、体液一旦污染了抓捕民警的黏膜或皮肤,就有可能感染上病毒,而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足够安全的防护和保障措施。例如,前阶段南长公安向我院反映,一个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从怀里掏出一张“HIV呈阳性”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一张“取保候审”的通知书,还有一次他们尽然抓获了一名为了长期“安全作案”,甚至自己主动感染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对此,警方监管非常困难,经常是抓了放,放了又抓,抓了再放。⒋看守所收押嫌疑人的标准存在自保安全倾向法院系统对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严格,而无锡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收押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则比较有利于看守所的管理与安全,有的甚至不考虑该人犯的社会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表述的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现在的看守所,对入所人员的体检要求较为严格,更侧重于看守所自身的管理与安全,而忽视了该人犯的社会危险性。以自残者为例,《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看守所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依据该通知对体内有异物者一律予以拒收,而有的罪犯将吞食异物作为常用手段,他们吞食的物品多为刀片、铁钉等金属物,在吞食异物的过程中,他们多采取用透明胶带、塑料进行包裹,以免吞食时划伤自己,把体内的异物当作自己的“资本”,达到逃避打击处理的目的,若让这种情况继续漫延,还会继续危害社会。⒌经费难以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患病嫌疑人所必须进行的体检费用的支出没有保障。要审查人犯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一定要带其至医院做必要的、详尽的体检。目前存在的状况是:一般的血液、尿液、血压、B超检查费用较少,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支付的,由其自行支付,不愿支付的,则由办案机关支付,但涉及到CT、核磁共振等大额的检查费用,办案机关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一般也不愿支付。这样,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病情程度难以查清;二是目前狱所配备的治疗经费严重不足,也没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门医护人员,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必要的治疗,但高额的治疗费用对狱所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无法承受;三是政府未提供必要的特殊群体关押场所及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没有特殊人犯的关押场所。⒍新闻舆论导向偏差随着“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的曝光,看守所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广泛重视,这是舆论监督应当发挥的作用。但是,现在存在的另一极端情况是,哪怕是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的被关押人员正常死亡,其家属以种种方式威胁、逼迫看管场所赔钱并进行网络炒作,我们的媒体却不闻不问,不敢报道,有关部门对此类事件处理上表现出的软弱都在无形中助长了这种邪气,使得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四、对策建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虽然情况特殊,但他们并不拥有法外特权,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他们应得到相应的惩治。虽然羁押这类特殊被追诉人需要花费国家的部分资金,但如果将这些人投放社会,那么就会随时潜在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进行监管,不仅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笔者建议: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现行的《刑诉法》、《看守所条例》和相关的监管场所规定对“特殊”犯罪主体进行收监关押,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防止现有条例的弊端而放纵罪犯再流入社会而危害社会。而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的监管问题,也要在立法层面上规范明确,目前对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监管的实际执行机关是司法局的社区矫正部门,由于《刑诉法》并没有赋予他们这方面的权利,现在是有实无名,强制执行力不高,要加紧在《刑诉法》修改中予以明确。⒉设立专门的收治场所统一收押犯罪人员中的“特殊”犯罪主体,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设立带有看管、治疗双重功能,以便关押患有艾滋病、乙肝、肺结核等或严重自残的特殊犯的监舍。国家应落实相应的专项经费,修建专门的特殊羁押场所,对这群特殊罪犯实行集中收容、集中监管和治疗。这对患有传染病的罪犯来说,既是一种人文关怀,也有利于他们认罪改造。可以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集中设立一个关押点,这样可以降低成本。⒊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规范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时的实施及监督制约措施,法院要规范、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条件的技术审核工作,由中级法院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审核并出具文书。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少管所、看守所以疾病伤残为由不予收监的,一审人民法院可委托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⒋在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设立专门的艾滋病患者和其他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区可以由政法干警特别是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看管,实行政府拨款,专款专用,使得这些群体得到医治的保证。如2004年4月,由杭州市政法委牵头,杭州市8家单位一起联合发文,拨出专款设立集中关押场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单独关押。文件规定,杭州市在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时,应单独设置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其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人员的关押场所或专区。杭州市财政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承担改建关押场所、病人治疗等四种经费。杭州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⒌&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医疗条件防止传染病传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司法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各诉讼环节的办案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使直接与传染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接触的公安民警、检察干警、审判人员及监管劳教人员,掌握传染病传播、防护以及如何避免感染的相关知识。要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医疗条件,设立相应的救助基金,为办案人员办理人身医疗保险。⒍公、检、法、司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法院或监狱执行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司法矫正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又不主动到司法所或派出所报到的情况,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各司法机关研究对策堵截漏洞。公安机关及基层派出所要把保外就医罪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考察档案,定期考察,不失控。&&&附:各被告人状况:1、胡某某,男,57岁,日生,寻衅滋事罪,因急性胰腺炎、胆囊炎需要手术治疗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秦某某,男,58岁,1951年7月&10日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又贩卖毒品,因高血压二期并发脑梗塞被看守所拒收,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监外执行六个月。3、王某某,男,45岁,日生,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也曾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贩卖毒品30.15克被抓获,但因高血压三期看守所仍拒收,只能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4、刘某,男,30岁,日生,曾犯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又犯敲诈勒索罪,但因患肺结核具有传染性被拒收,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一年。5、覃某某,女,28岁,日生,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但因怀孕被监视居住。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6、杨某某,男,51岁,日生,非法经营真品香烟,因身患癌症刚动过手术被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7、于某某,男,41岁,1967年9月&26日生,多次因吸毒被劳教,最后一次因病所外执行。此次为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计0.4克被抓获,但因自残吞食钢针被看守所拒收,公安对其监视居住。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六个月。8、黄某某,男,26岁,日生,盗窃数额4970元,因肝炎开放活动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9000元。9、颜某某,男,24岁,1985年10月日生,盗窃数额2634元,因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10、袁某,男,41岁,日生,贩卖毒品3次1.6克,毒品再犯、累犯,因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11、徐某某,男,34岁,日生,敲诈勒索1.95万元,因乙型、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12、周某某,男,69岁,日生,敲诈勒索1.5万,累犯,因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13、朱某某,女,49岁,日生,贩卖毒品3次19.4克,因丙肝、肝硬化、肝内实性占位性病变(肿瘤)疑为恶性肿瘤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14、胡某某,女,69岁,日生,在前罪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因高血压三期在监外保外就医,但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送至监狱执行时,监狱不收,后只能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15、王某某,男,48岁,日生,贩卖毒品31.45克,毒品再犯,因高血压三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16、梁某某,男,23岁,日生,抢劫(望风从犯),因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被拒收后取保候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17、王某某,女,22岁,日生,盗窃4100元,因处于哺乳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18、汤某某,男,59岁,日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2.6万元,自首,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因胰头癌术后复发,腹腔转移IV期被取保候审,本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万元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严某某,男,45岁,日生,盗窃电动车价值14828元,有前科,因患二型糖尿病并发酮症、并发DPND(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症)&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在本院宣判前,其又一次盗窃电动车未遂,被行政拘留,现正在审理中。20、吴某某,男,日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24万元,有前科,因高血压三期被取保候审,现正在审理中。21、陈某某,高血压三期22、陈某某,吞食异物23、徐某某,开放性肺结核24、江某某,怀疑骨癌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我因吸毒被警察抓了当时身上有手机也被缴去了,结果送我去戒毒所的时候由于我有结核病戒毒所不收我,最后警察把我给放了,我的手机还在派出所,请问这手机还能要回来吗?-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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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吸毒被警察抓了当时身上有手机也被缴去了,结果送我去戒毒所的时候由于我有结核病戒毒所不收我,最后警察把我给放了,我的手机还在派出所,请问这手机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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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还关注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性帮教 获吸毒者家属称赞
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位于浦口区石佛寺附近一处绿树成荫的小树林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不但有各类运动器材,还有各种花草等植物。管教民警不但帮忙戒毒,还帮扶困难家庭。
南报网讯 (通讯员&徐惠娟 记者&周爱明)&我现在精神好多了,再也不会干用刀威胁家人的傻事了,胸口也不疼了,多亏了你们的帮助。&几天前,从医院取出插在胸部一年多的钢针后,南京市民小周回到强制隔离戒毒所,特意跟负责管教他的民警道谢。像小周这样的戒毒人员,南京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民警都会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戒毒。近日,记者来到位于浦口的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走近正在戒毒的这个群体。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可种花养草
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位于浦口区石佛寺附近一处绿树成荫的小树林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不但有各类运动器材,还有各种花草等植物。
&这些花草,都是学员们自己栽种的,平时也由他们自己养护。&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位民警介绍称,在他们这里的吸毒人员,主要是进行前期的脱毒治疗,一般在他们这里待上3到6个月后,会再送往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戒毒。
&刚收进来的吸毒者,是不能住高低床的,只能住这种低矮的床铺,因为防止他们精神恍惚或产生幻觉时,从高处掉下来。&管教民警称,在戒毒之余,他们除了种花养草,还可以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劳动。这样主要是充实他们的日常生活、培养劳动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回归社会。
在戒毒人员劳动的房间内,记者看到数位管教正组织带领戒毒人员在进行简单的手工制作劳动,&也没有固定的任务量,主要是让他们体会到劳动的过程和快乐。&管教民警称,学员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即使学员在宿舍休息时,值班的管教也会通过监控,注意他们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有异常,会及时处理。
因犯毒瘾插在体内一年的钢针到戒毒所后取出
不少吸毒者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刚被送到所时,都比较抵触,不配合初期的脱毒治疗和管理。&刚收进来的吸毒人员,对他们不但要有耐心,而更要多一份关心,先让他们在心里接受戒毒。&管教民警称,几个月前被送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小周,在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下,从最初的反感到逐步接受,直至现在积极配合戒毒,并把插在体内一年多的钢针都配合取出来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20多岁的小周,家住南京城南,因吸毒成瘾,在一次毒瘾发作后把两枚钢针插进了自己的胸壁。几个月前毒瘾上来后,持刀威胁家人要钱,折腾得全家人都不安宁。后来,家人只好求助派出所,小周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送进了戒毒所。刚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段时间,因整天精神恍惚,而且产生幻觉,他不肯配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民警为了照顾好他,安排民警24小时轮班看护。在经过半个月的脱毒治疗后,小周的身体渐渐好转。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制戒毒,小周的精神好了很多。可他胸部插了两根钢针,不时隐隐作痛。
&当胸口疼痛时,我们让他配合到医院取出钢针,他会答应,可往往还没去医院,胸口疼痛可能就消失了,他会立即改变态度,不配合取钢针,希望以此能逃避强制戒毒。&管教民警称,后来民警多次开导劝说他,不久前,他终于答应配合取出钢针了。
可没想到,到了医院,躺在手术台上后,他又反悔了,不愿意配合。管教民警早就预料到他可能会临时反悔,事先就请派出所协助,把他家人叫到了医院。当家人出现,并跟民警一起劝说,小周最后终于答应取钢针。最终,配合医生在短时间内,就把钢针取出来了。
从医院取出钢针,回到派出所后,小周发现以前经常隐隐作痛的胸部,疼痛完全消失了,而且以前的幻觉也逐渐没有了,精神状况也好了很多。此前,一直闹着要出去的他,最近还主动要求,在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阶段完成后,到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去,再接受将近两年的戒毒,做到与毒品彻底脱离关系。
得知小周的状况后,他的家人近日来到南京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所领导和管教民警道谢。
管教民警不但帮忙戒毒&还帮扶困难家庭
女性吸毒人员常常扮演着更多的社会角色,在毒品面前她们可能丧失人性,但是作为母亲,在她们身上仍然有着对孩子的最纯真的爱。戒毒学员王某,三十四岁,十余年前跟丈夫结婚,育有一个6岁的女儿。原本拥有正当职业的王某因为丈夫贩毒被抓,一时想不开沾上了毒品,后被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
王某性格十分内向,初进所时终日郁郁寡欢、沉默不语。分管民警仔细观察了王某几天,细致耐心地找她多次谈话,终于得知其因为担心家中6岁的女儿无人照料而思想压力大。管教民警迅速与王某居住地派出所联系,主动上门到其家中进行探访。王某女儿目前由其母亲代为照顾,管教民警为小姑娘送上了新的文具用品,并鼓励王某母亲要保重身体,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王某教育转化工作。
中秋节当天恰巧是王某生日,在管教民警的安排下,王某母亲带着女儿捧着蛋糕来到戒毒所为其过生日。王某潸然泪下,当着母亲和女儿的面坚定了远离毒品、重新做人的决心,要为年幼的女儿做个好榜样,为年迈的双亲多尽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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