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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役士兵及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圆满落幕_网易新闻
2016年退役士兵及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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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6年退役士兵及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圆满落幕)
7月29日,由福州市鼓楼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及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共同承办的&2016年退役士兵及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在福州人民会堂圆满落幕。
本次招聘会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了包括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爱楼控股集团等60家企业参会,累计提供各类就业岗位310余个,共计招聘近千人。招聘会现场吸引了众多来自全市各地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参会求职。
此次招聘会是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由鼓楼区人社局搭台,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牵线,共同举办的拥军活动,旨在为退役士兵搭建从军营生活走向市场就业的桥梁,让他们脱下军装后继续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原标题:2016年退役士兵及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圆满落幕)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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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3: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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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我qq空间
&帖子附图:
谢谢您的阅读,您是本文第 13917 个阅览者
此主题共分3页:
第51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9: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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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1995年军队师职离休干部,当初确定离休地点为大连,其医疗保障都在大连军队医院。24年过去了其身体状态不好,家中又没有人照顾。我因工作在北京,近期将其接到北京来照顾。问其医疗保障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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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08: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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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1995年军队师职离休干部?哪个军休所接供医疗保障由哪负责,如果有4级以上伤残,全额报销.如果是建国前从军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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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4: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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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留下足迹。。。。保持好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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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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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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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回复: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一)
作者: ( 10: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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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第三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需发给护理费的,应是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并由师以上单位的医疗机构证明,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护理费,离队前由军队发给,移交政府后,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发给。离队前不符合发护理费条件的,移交政府后,因公负伤致残或原在部队期间因战因公所致伤残或矽肺病加重,已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原享受护理费的标准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并按上述移交政府后的报批程序办理。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接收之月起执行。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而未享受的,也按同样报批程序,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一)项所称"相当奖励"是指退休干部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荣立的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的功。在衡量确定其等级时,一般情况下,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功、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单位,其个人不提高退休生活费。由地方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励的个人,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二)项所称"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是指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的缺氧地区,沿陆地国境线特别艰苦的县、自治县、旗境内的地区,驻岛部队按现行规定享有海岛生活补助的海岛,及当地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定为特别艰苦地区的地区。所称"连续工作"年限,不包括中间调离上述地区的时间 。凡符合此项规定条件的干部,退休时无论在何地区工作,均应按此项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 。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亦适用于《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他们当中,符合该条提高退休生活费条件的,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和武装部门共同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享受提高退休生活费待遇。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也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重新评定,并按上述程序报批。评定后的退休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此项评定工作,原部队政治机关要予以积极协助。 第七条 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的交接和安置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安置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早作出计划方案,劳动、人事、公安、教育、商业、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地落实他们的落户、医疗、家属工作安排、子女转学等事宜。住房建成后,就地安置的,应抓紧办理交接手续;易地 安置的,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转学等事宜基本落实后,省、自治区、直 辖市民政厅(局)即将《军队退休干部进行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不需建房的,经军以上单位与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团以上单位派人(持不需建房的证明)到县以上民 政部门办理交接。 军队退休干部的档案,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八条 要求在城市安置的退休干部对于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一般应予接收。对于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是中小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下)的一般应予接收;该地是大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如父母身边无直系亲属、干部未婚或干部身边无子女的,一般应予接收。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现明确如下: ①建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建委承担。具体分工按[81]建发综字528号和计基 [号文件执行。 ②住房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统建、分建、购买、自建(指回农村安置的)等多种办法解决。 ③夫妻双方只给一方分配住房。夫妻双方由部队同时退休,按职务高的一方分配住房;夫妻双方一方离休,一方退休,一般情况下,职务高的一方退休可分配住房,职务相当或职务低的一方退休,应随离休干部居住。住地方公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以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④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是指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含城市郊区的农村)。凡回农村安置的, 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按国发[1982] 29号文件规定,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进住时,本人 和配偶必须将户口迁到农村。退休干部的配偶系农村户口的,应尽量回农村安置。 ⑤在安置地点(指城镇)原有私房(指本人有房产权的),一般不再分配住房,如需维修、扩建 ,可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一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所拨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维修或扩建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 ⑥从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无正当理当不报到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进住的,其住房由民政部门安排以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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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回复:RE: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作者: ( 10: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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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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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回复:RE: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 ( 10:4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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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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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05:4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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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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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06: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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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资待遇相关介绍军人工资的具体内容  军人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予军人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军人生活待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人工资在历史上曾使用过军人薪饷、军人薪资、军人工薪军人薪水、军人薪金等名称。军人工资一般由回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或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内容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发放办法等。军人工资的标准水平一般要高于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工资的标准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官下资3个标准系列。  (1)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2)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3)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另外还有编外干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资等。  ①军官工资。军官工资是军人工资系列中最主要的内容。  军官工资是国家为保障军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的劳动报酬。自1993年1O月以来军官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A、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工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按基准职务等级设置.共15个等级,即:军委主席、副主席、军委委员、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各类军官按明确的相应基准职务等级,每月领取职务工资。自军委委员以下每个职务中又各划分为1-18个职务工资档次;职务工资标准每年一月按档次逐年定期增资。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工资按照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1级为最高级,14级为最低级);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军委委员至排积的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相对应,并同步进行定期增资。  B、军衔工资。各类军官实行统一的军衔工资标准。军衔工资标准按照军衔等级设置。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共10个等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专业技术军官则从中将至少尉共9个等级。军衔根据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按年限晋升或选升。从军衔晋升当月起,军衔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军衔工资分为基本标准和增资标准,每年1月按将官、校官、尉官的区分,分别按15元、10元和5元标准定期增资.达到本职务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不再增加。按照任免权限办理延长手续的例外。  C、基础工资。不分职务和军衔等级,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0元。  D、军龄工资。各类军官都以军龄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年头计算每月领取军龄工资。军龄工资逐年按标准1元增加。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发到转业、复员或离休、退休当年为止。军官工资采取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每月1-5日.按核查的人员实力和工资标准发给个人,遇有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2天发放。军官在病假、事假、准假回家期间和免职、离职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军官牺牲或病故可将其牺牲或病故当月的工资发给其家属。  ②文职干部工资。  文职干部工资是国家为了保障军队文职干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货币形式给予文职干部的劳动报酬。文职干部工资制度由中央军委、总部发布实行。文职干部工资标准是文职干部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从1988年10月起,我军首次建立了文职干部工资制度。文职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开始由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两部分组成。1993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实行与现役军官相对应的“四结构”工资制。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一章的第二条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A、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于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B、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其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的工资水平相同。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C、文职干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D、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医疗、探亲、休假等,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E、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以及家属随军以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调,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应当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F、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安置管理按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G、目前文职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1、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与相对应的军官职务工资标准相同,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两种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照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每级中最高又划分为18个职务工资档次。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行政职务等级设置,共9个等级,即: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各级中最高划分18个职务工资档次。文职干部职务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相同。  2、文职干部级别工资。文职干部的级别工资与军官的军衔工资相对应,划分10个等级,即特级和1-9级。从级别晋升当月起,级别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级别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军衔工资相同。  3、文职干部基础工资。不分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等级,也不分级别,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O元。  4、军龄工资。文职干部的军龄工资与军官的军龄工资相同。  ③离退休干部工资。  A、离休干部工资。凡日以前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军队达到所任职务的最高服役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简称离休。离休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凡按离休待遇的干部,其离休费中的基本工资,仍按其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由于干部离休时间不同,原执行的基本工资也不同:确认为l980年3月底前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l980年4月一1988年9月期间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行政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日一日期间离休的,军官执行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其中,日一l993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文职级工资和军龄工资;日以后离休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B、退休干部工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时,其工资发至退休命令下达的当月止,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干部在离队前,其退休生活费仍由军队发给,以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为基数,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发,最低为85%,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④士官工资(略)。  ⑤编外干部工资(略)  军官工资项目和会计科目  军官工资一般有30多个工资项目,涉及以下会汁科目:  (l)涉及“干部工资”科目的有;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医疗保健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防暑降温费、公勤费、交通费、离休干部荣誉金、离休干部特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政府特殊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费、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两周岁以下幼儿牛奶补助费等;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西藏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核定办理  计算核定干部军龄(包括工作年限)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干部部门核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军龄工资。  军官、文职干部护(教)龄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发放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原来担任过护士和中专教员职务,现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发;护士(教员)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时间应扣除计发。  护(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1月1日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但参加工作后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正式调离护(教)岗位时,从第二个月停发,但是,从事护、教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发给护(教)龄津贴;教龄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享受教龄津贴。  士兵护理员晋升护士,其护理时间可计算护龄。连续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护、教龄。护(教)龄津贴标准为,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为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为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为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为10元。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津贴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的条件为:凡现在担任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方可发给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方可发给教龄津贴。实力核准,由干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核定。中专中校划分由总参谋部确定。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因冤假错案间断护、教工作的可以计算护、教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的时间,可汁算护教龄。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是: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是.  (1)一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为30元;  (2)二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  (1)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政干字第186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是:  ·排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50元;  ·副连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60元;  ·正连职军官,任职4年内每月80元。  (2)军队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①凡连队及相当建制连队的单位(如海军的四级船艇、空军的飞行机务中队,具体由各大单位确定报总政、总后审批)工作的连、排职(含技术军官,不含飞行员)军官。  ②在已施行岗位津贴的连队和相当于建制连队的单位担任司务长职务的连、排职干部([1994]财薪字第732号)。  ②凡经由审批权限的组织批准在连队代职或见习的军官、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兵。  ④编制岗位在团或团以上机关,实际在边防部队营以下分队工作的连、排职机要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  (1)军队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为:  ·军委主席、副主席260元;  ·军委委员(一级)245元;  ·大军区正职(二级)又230元;  ·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215元;  ·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205元;  ·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195元;  ·正师职(六级、正局级)185元;  ·副师职(七级、副局级)175元;  ·正团职(八级、正处级)165元;  ·副团职(九级、副处级)155元;  ·正营职(十级、正科级)以下干部150元。  (2)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规定是:  ①以上标准仅限于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职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原副兵团职离休干部按210元执行)  ③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分别列“干部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  ④此项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军队离休干部,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月标准26元,师职月标准24元,团职月标准22元,营职以下月标准18元;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1988年10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t0月以后评为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2级以上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3级以下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规定  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1)擅自离开工作单位连续15天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2)军官、文职干部,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其职务工资从翌年的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3)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定期增资的离退休干部照此执行);  (4)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5)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军队干部职务晋升,其工资发放规定  (1)定职定衔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按所定职、衔(级)发给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  (2)职务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在现职务工资标准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所晋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已达到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的干部、定期增资后晋升职务的,就近就高进入所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军队干部中的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规定  军官与文职干部互改:职务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及档次标准执行;军衔(级别)工资按互改后明确的军衔(级别)等级执行互改前相同的工资标准。互改中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的,按晋升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撤职、降职、免职或因机构降格或因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其工资发放规定。  (1)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撤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撤职后明确的职务等级发给职务工资;  (2)军官和文职干部犯错误受降职处分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所降至的职务工资标准发给;门)军官和文职干部免职待分配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发给;  (4)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机构降格或工作需要而高职低配的,保留其原职务工资。  行政军官与技术干部互改时,其工资发放具体规定。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干部,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有关规定将行政职务工资等级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军官,其职务工资按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发给。  专业技术军官改做行政工作的,因工作需要改任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发给职务工资,原工资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从到职的当月起执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工作而改任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按其新任职务发给职务工资。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体,其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定。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工资发至离队当月;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军衔(级别)发给工资。基础工资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执行;退休干部,下达退休命令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生活费列“干部工资”科目报销。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退休生活费具体规定和要求:  (1)退休生活费的发放按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  (2)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入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3)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离队安置时一次发给本人。  (4)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  (5)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退休生活费,在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原单位一次拨给居住地民政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计发生活费的本人原工资、一律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  (6)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包括:百分比生活费、1989年10月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伙食补贴、职业津贴、保留的副食补助、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医疗费、福利费、福利补助、退休干部17元生活补助费等;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l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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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06:5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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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 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是在1988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同时设立的。这次调整的标准为,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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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回复:RE:移交军退增资标准
作者: ( 15: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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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军退增资标准标准;正师 1583副师 1453正团 1323副团 1213正营 1098副营 998正连 598副连 818排 7381,补18个月2,9月8日补发为什么要补18个月,因为从08年7月补到09年12月份.为什么要9月8日补发 , 因为地方要收第3季度党费 ,所以提前2天发9月份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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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回复:RE: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作者: ( 12:5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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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志愿兵(含遗属)的住房保障,要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体制接轨。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个人选择,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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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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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解决?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保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安排。新建住房所需资金,从国家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和个人购房款中解决,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购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拨给售房单位。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房的住房补贴,主要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建房经费中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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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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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要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资金和房源情况,坚持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补贴经费实行指标控制,专项拨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安置地购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部分住房补贴(一般不超过50%),在退出原住用的军产住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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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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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购买已安置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五项折扣,面积未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不享受住房补贴。今后,按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退休干部住房只售不租,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个人出售。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退休干部遗属购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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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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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今后如何建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不便设点统建的,经军队军区级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和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应考虑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有关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税费,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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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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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如何管理?   凡是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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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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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如何移交?   利用军用土地建房与营区分不开的、与在职干部住房一起规划建设的、以及购买部队现有住房的,住房暂由部队单位管理,国家下达的住房管理费用按标准拨付给部队住房管理单位;集中建设的所(点)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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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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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住房补贴如何申领?   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其住房补贴按干部本人管理渠道,由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办法与军队在职干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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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2:5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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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如何管理?   凡是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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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3: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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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推出后,在全军引起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函来电咨询。为了帮助军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军队房改政策,本报对读者来信进行了整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崔彬、王彬、王西钊等同志进行了解答。——编 者   ●2000年以后转业复员的干部、士官如何支取住房补贴?   2000年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和士官,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复员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住房补贴计发给本人。   ●个人买房有哪些规定?   在职人员,主要住用公寓房,经批准,可以购买本单位售房区内的现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可以购买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家属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离休人员,已安置进住干休所的,现有住房又符合出售条件,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进所安置,但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休人员,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可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考虑到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优惠折扣。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商品房价?三者有何不同?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房改售房中的一种指令性价格,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定期公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测定并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确定。   商品房价的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房改成本价适用于现有住房出售,住房要求住用一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价只适用于房改售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现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按照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现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购房面积还要受购房者的职级、工龄等限制,但购买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制约。四是优惠政策不同。购买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税费减免,而购买商品房则不享受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购买现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五项折扣:一是军人职业折扣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二是军(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三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四是现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五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房者的军龄、工龄如何确定?   购房者的军(工)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在职人员及配偶的军(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军(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军(工)龄不满30年的,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其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军队人员军(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但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房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   ●个人买房以后拥有哪些权利?能不能转让?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批准可以转让、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售后住房维修由谁负责?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个人买房后,产权归不归自己?能不能转让、买卖?住房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在房改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军队的特殊情况,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房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对售后住房的管理要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由住户代表成立住房(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对售房区的住房,要与部队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按照物业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对已批准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为什么要实行准入制度?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售:一是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是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三是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是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五是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个人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实行准入制度。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房对象是军队人员,而地方建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办,售房对象面向全社会。二是建房成本和售价不同。地方建房允许开发商赚取一定利润,而军队建房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利用军产土地建房的,成本会更低,售价也会便宜些。三是住房售后管理不同。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各项设施、保障都是经营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收费。而军队自建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要考虑到军队人员的经济能力,将会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住房管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开发小区商业用房来"以房养房",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比商品房便宜?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和各种优惠政策,比商品房少3项费用:一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将市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将开发商的预算利润控制在3%以内。在北京市,这3项费用每平方米可节省投资600~1000元。   ●什么是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有何不同?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并使物业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区别:一是管理体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由主管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的。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企业通过市场由业主选择,并通过合同方式实行聘用制,用经济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偿服务,是有偿的;二是管理内容不同。房地产管理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管理内容单一。物业管理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人为核心提供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服务;三是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一般均是国有公产,其产权关系单一,使用人不是产权人。而物业管理所管的房屋产权不仅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有个人所有,房屋产权多元化;四是管理机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户,与用户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与使用人或产权人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下列7类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遗属),其安置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职工,确无其他住房的。军队人员及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进所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房改后对个人购房面积还有没有限制?能不能多建多买?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要有所控制,原则上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个人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也要按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其父母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下调1~2个职级后,再准予购房;现住师职以下住房,确实无房可调的,经批准也可购买现住房。   ●公寓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有何不同?   公寓住房保障军队人员在职期间住用,产权归公,个人租住,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为: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离退休干部按照原有安置办法规划建设、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标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其建房面积按购房原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掌握,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个人自愿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受此限。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时能否申请购房贷款?住房贷款担保有哪几种形式?   军队人员购房可以通过三条贷款渠道:一是军队委托贷款,拟在各大单位预留一部分售房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二是通过家庭同住人员,如配偶、子女等,申请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贷款数额仍不够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目前,国家规定的贷款担保形式有三种:一是抵押。即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多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二是质押。即借款人将其动产(物品或有价证券)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出售来收回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保证。即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购买地方住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购房考察要全面。一看开发企业资质证明,二看住房项目的"五证",三看现房质量、布局、环境(期房要看规划、房型、各种介绍),而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二是购房合同要完备。签订的书面购房合同,内容要详尽、完整,住房面积,价格,交付日期及条件,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要明确。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明确住房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三是购房领证要抓紧。国家规定,购房人应当自住房交付使用(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购买地方住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供哪"五证"和"两书"?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有了五证,买房以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个人才能拥有全部产权。   "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住房质量保证书》是确保开发商承担质量和保修责任的法律文件,包括工程质量核验等级,住房主体结构和各部位、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及期限。《住房使用说明书》一般应包括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结构类型,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的性能说明;上水、下水、配电、暖气、燃气、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设施安装要求;装修注意事项等。 已购住房上市要交哪些税费?   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主要应交纳六种税费:一是土地出让金,由买方缴纳。按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或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二是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元的部分,20%返还原产权单位,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5000元以上部分,50%返还原产权单位,50%归卖方所有。属于超标面积部分收入,扣除个人购房时房价款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原产权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没有收益分成,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三是契税,由买方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交价的2%缴税,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按4%缴税;四是手续费。买卖双方依据规定各自缴纳房屋成本价0.5%的交易手续费;五是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0.05%的印花税。六是个人所得税。   ●卖旧房后再买新房有什么优惠?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换购新房,国家建设部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减免有关税费。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购买已安置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五项折扣,面积未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不享受住房补贴。今后,按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退休干部住房只售不租,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个人出售。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退休干部遗属购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今后如何建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不便设点统建的,经军队军区级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和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应考虑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有关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税费,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   ●军队职工如何进行住房改革?   军队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原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的离退休职工,也要同步进行住房改革。今后,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继续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军队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落实?   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政策。职工所在地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当地政府已经明确实行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未购买房改房或无房的职工,在以经济适用房价或市场价购房时,给予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军区房改办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实施意见,报全军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总部和军兵种所属单位按所在地军区房改办的实施意见执行。住房补贴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建房用地折款等方式解决;购买地方住房的,通过各级调剂安排资金的方式解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自筹的方式解决。   ●军队职工如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单位都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按职工工资经费渠道列支。其中,在编职工列人员生活费;非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从有关费用中列支。   ●士官退役时,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军队1992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已按标准为志愿兵和士官逐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其转业、复员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牺牲、病故的,其生前积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没有参加套改士官的志愿兵,按什么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士官制度改革后,一些志愿兵因故没有参加套改。为落实这些人员的住房待遇,在其转业、复员时,参照士官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1993年12月入伍、1998年12月选改为志愿兵、1999年12月套改为士官的,住房补贴从何时算起,义务兵期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今后如果按义务兵复员,住房补贴还给不给?   住房补贴按本人实际军(工)龄计算。已套改为士官的,其义务兵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士官标准计算。士官按义务兵复员的,已经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当发给个人。   ●士官服役期间结婚暂无住房,能否申请补贴买房?如果已借钱买房,能不能用补贴还债?   由于近年的住房补贴主要是确保当年转业、复员人员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房改政策规定,在职士官服役期间主要住用集体宿舍和公寓住房,大多数人员暂时还不能领取住房补贴,到退役时统一结算。高级士官的家属住房确有实际困难或已借钱买房的,可在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个人购房应量力而行,不宜提倡士官借钱买房。   ●士官已经购买或自建住房,住房补贴还给不给,何时兑现?   士官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优惠购房的除外),其住房补贴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到退役时发给本人。   ●房改后军队复转人员的住房如何保障?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应及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住房房源。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向复转人员出售。复转人员及配偶已购买住房或租住地方住房的,应及时退还住用的军产住房。   ●军队复转人员如何领取个人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军队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已在军队购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差。补贴发放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办理,租住军产住房的,须退房后才能领取补贴。   ●1999年转业的干部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转业士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武部干部已在地方购房、分房或者参加地方集资合作建房,这些人员还有没有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不给货币补差?   根据三总部〔1995〕参动字第115号文件精神,人武部由地方归建部队后,其干部、职工住房仍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人武部干部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现住房为地方公房的,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折扣和补差,但不享受住房补贴;在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在计算住房补贴时,按本人军(工)龄和下列规定确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职级为日以前确定的志愿兵,一、二、三级和不满16年的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和满16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六级和不满26年的七级为80平方米,八级和满26年的七级为90平方米。现职级为日至日期间确定的专业军士和军士长,一、二级和不满16年的三级为60平方米,满16年以上的三级和不满21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满21年但不满26年的四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四级为90平方米。日以后参加套改的士官,一、二、三、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为70平方米,不满26年的六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六级为90平方米。   ●军地合建的住房能否出售?   位于公寓区的军地合建住房,以及与军事行政区难以分隔不便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地处售房区的军地合建住房,符合出售条件,并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经批准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没有领证的须完善有关手续后才能出售。售房工作由军地单位按有关政策分别组织。军队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30%留存单位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上缴军区级单位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住房出售后如何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公有住房售后公共维修基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二是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为使军队与地方房改政策相互衔接,军队现有住房售后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立,应与国家政策接轨。即: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购房款的2%缴交,干休所老干部可暂不交;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按综合成本价的2%缴交)。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按综合成本价的2%缴交。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属全体购房人共同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买多层住房好还是高层住房好?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按照我国的住宅设计规范,4-6层为多层住房,7-10层为小高层(中高层)住房,10层以上为高层住房。多层住房的优势是建设工期短,造价低,房间布层、朝向比较好。但缺点是占地大,容积率低,常用的砖混结构也不如钢筋混凝土的框架、剪刀墙等结构坚固。高层住房是城市化、工业化的产物,优点是节约土地,增加居住人口,由于建设位置一般处在市中心,位置较好,很有吸引力。但高层住房由于受投资的限制和影响,电梯设置少,住房要围绕电梯布置,很难保证户户朝向、采光、通风合理。而且高层住房结构复杂,再加上电梯、高压水泵以及公共交通面积增多,投资必然要大,而且日后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比多层住房要高。小高层住房吸收了多层和高层的优点,弱化了两者的缺点,正在成为新的住房设计模式。但最终选购哪种住房,还是由个人根据家庭需求和住房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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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回复:RE: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作者: ( 19:5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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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第四章 安置补助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 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 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 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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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0: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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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补帖 从去年每月增加了12元。原粮油补帖47,86元,增后为每月5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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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07: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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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去军休所领取4月份生活费,补了去年和今年1--4月增加的每月12元粮油补帖 ,从下月粮油补帖增加12元随生活费发放。原粮油补帖47,86元,增后为每月5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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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3:0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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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队退休工人,今年68岁了,为部队服务35年,1993年退休,2004年移交民政局。并随老伴安置外地。我们这代人已有见马克思的了。可我们的住房补贴至今无消息 ! 请教:部队对我们职工的住房补贴是怎样的规定的。啥时能落实?我希望活着能拿到这笔钱,以还清购房贷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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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9:3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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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本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但随着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他们原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其它医疗待遇有的已名存实亡,难以得到落实。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规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属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残疾军人的医疗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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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回复:RE:残疾军人根据不同等级享受医疗待遇
作者: ( 07:1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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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根据不同等级享受医疗待遇原《条例》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本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但随着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他们原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其它医疗待遇有的已名存实亡,难以得到落实。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规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属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残疾军人的医疗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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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8:3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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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属第四批退休师职军人 2001年因病重去逝在部队医院未能移交地方 现在居然找不到组织领取住房补贴 能联系到的单位都在互相推诿 感觉挺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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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8:1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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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补地区补助这一块有何新变化?每平米2300元以上[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给两万元地区补助.以前没有地区补助的省城地区,现房价已发生变化,军产经适房超过2500元,是否可有地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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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18:1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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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革命军人的后代。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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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回复:RE:查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策请到这里来
作者: ( 21: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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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日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待遇的规定》。谁能帮助我啊?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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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回复: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作者: ( 22: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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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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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回复:离休干部补助补贴包括哪些项目
作者: ( 23:2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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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甘肃兰州军休 时间: 15:41 (一)生活补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年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日—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日—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二)教龄护龄津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执行。(三)地区生活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479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四)交通费: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军职30元、师职以下15元。(五)探亲路费: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探亲对象、时间、报效标准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1〕政联字4号和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81〕政干字第175号、〔81〕财事字第289号文件规定执行。(六)荣誉金:根据总政治部、民政部〔88〕政老字3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88〕财标字0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每人每月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20元。(七)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2〕政干发字第378号文件规定,自1991年3月起,每人每月教授100元、副教授80元、其他50元。(八)防暑降温费: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584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九)保留福利补助: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60元。(十)保留伙食补贴: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50元。(十一)少数民族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1.50元。(十二)政府特殊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9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10月起,每人每月100元。(十三)残废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2〕89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按规定执行,经费由优抚部门发放。(十四)生活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0月起,每人每月正军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十五)住房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民安发〔1996〕18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每人每月军职26元、师职21元、团职17元、营职13元、连排职10元。(十六)公勤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9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起,每人每月50元。(十七)护理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9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起,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200元,同时停发公勤费。(十八)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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