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山西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保险2014.2015的条件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蒙城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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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蒙城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    
蒙城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县2014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年度参合人口每人14.4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二、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政策性亏损部分,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承担70%和30%;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三、资金用途及合规费用范围
(一)资金用途。
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合规费用范围。
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新农合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在与本统筹地区无协议关系且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病人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在纳入预警管理的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在非医疗机构发生所有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纳入预警管理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费用(限预警管理期内)。
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超出医疗机构所在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
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报销项目
四、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
(一)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并依据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三)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
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注:新农合大病保险单次补偿,凡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住院医药费用的,一律执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四)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
2015年,普通住院患者大病保险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大病保险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万元。
五、大病保险报销
(一)自愿选择。
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跨年度住院患者需办理大病保险补偿的,可纳入次年报补。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二次及以上的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二)报销次序。
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三)承办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蒙城支公司。
(四)补偿地点。
参合年度单次住院或者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在蒙城县新农合结报服务大厅办理大病保险结报事宜。
(五)补偿材料。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参合患者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提供材料为:
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国元农业保险蒙城支公司要及时办理补偿,并在7个工作日内打卡发放;材料不全的,国元农业保险蒙城支公司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方便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六、&& 其他要求
(一)同一参合患者因意外伤害及普通住院多次住院的,分别扣除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并按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规定分别计算补偿。
(二)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国元农业保险蒙城支公司需对纳入大病保险的意外伤害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四)本方案自日起开始实施,参合患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待遇时间及规定一致。
(五)本方案由蒙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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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报销比例与额度是怎样的?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合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新农合政策的可报费用为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1.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后,5万元以内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2.按参合年度计算,年封顶线为25万元。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1)起付线。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设定起付线为7000元。以后随统计数据及实际情况调整。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对象(农村贫困户),起付线下降50%,为3500元。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2)合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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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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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阅读次数:9958芦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根据《芦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为保障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机构职责(一)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合管委会)职责: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6.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农合管委会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其职责是: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遴选和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区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及职责1.定点医疗机构及执行标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分别是:(1)海北镇卫生院执行乡镇级定点卫生院补偿标准;(2)芦台经济开发区区医院执行区级(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3)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4)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市传染病院、唐山市骨科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唐山市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开滦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等由唐山市卫生局统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一致执行、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天津市总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级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6)省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省级医院补偿标准。2.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1)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质优、价廉的诊疗服务。(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乡、村级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区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填写《参合患者不予补偿药品、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并经患者同意签字。(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6)门诊定点村卫生室人员还要负责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非自然疾病的调查,若发现出具假证明、假报告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定点资格。二、基金筹集(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市、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5年参合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1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二)筹资方法:由合管中心在区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海北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特殊人员,由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担负。三、基金分配和补偿方式基金分配: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16元用于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3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其余作为住院统筹基金。补偿方式:采取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加大病保险的补偿方式。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包括:一般住院保险、重大疾病救治。四、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自杀、自残等除外,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的仍视为有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二)药品补偿范围: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版)&的通知》文件执行。(三)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并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四)其他事项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90%的补偿比。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在本院住院期间去外院检查、治疗及借助外院设备检查发生的费用;(二)区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三)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它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律按《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六、报销比例和限额规定(一)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以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为原则,不设起付线,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统筹使用。原门诊家庭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后,如该户门诊家庭账户仍有余额,可以冲抵自付费用。参合农村居民在乡镇、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0元补偿。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⑴特殊病种包括20种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特病分别为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器官移植术后和癫痫病,门诊特病分别为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和白血病。(2)报销规定在实施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每年超过实施年度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凭对症药品处方、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及票据,可享受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6000元;门诊特病患者可随时申报,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白血病的治疗费用(必须符合新农合规定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每次按县级定点医院补偿规定等同对待,即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90%。(二)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及限额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补偿比(%)封顶线(元)海北镇卫生院10090120000区医院30090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600&80市级定点医院8007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院100075省级公立医院200060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2.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1)床位费:每床每日省级按17元、市级按15元、区级及以下按12元为标准,纳入可补偿范围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低于时按实际费用纳入可补偿范围。(2)住院清单丢失者,按总费用的50%折算纳入可报费用。(3)参合农村居民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如提供原始票据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偿;如提供复印票据(已在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相关单位获得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与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4)属跨年度住院的,一律按办理出院时的补偿政策报销,补偿费用计入当年累计计算。(三)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及住院剖宫产分别实行每例500元的定额补助。接诊时医生需索要《准生证》复印件存入该病人病历资料中,计划外生育者(无《准生证》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补助。剖宫产合并其它疾病的只能享受一种补偿,如按比例补偿需扣除剖宫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后再按比例补偿,否则给予定额补助。(四)将本年度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合)自动纳入新农合本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因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可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母合并计算,如其母亲未参合,可随其父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封顶线。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五)重大疾病医疗救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对由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病例,由患者或家属负责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保险公司经办机构批准后报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政策予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销后,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给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审核完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材料后,要跟踪重大疾病救治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不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诊治(临床路径、最高限额)和或超出费用限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如患者在非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基金与保险公司不按重大疾病补偿方案予以补偿。重大疾病救治恶性肿瘤病例在省卫计委规定的救治路径报销完成后,后续住院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再予以报销,报销不再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后续治疗合规费用的70%比例予以报销,以利于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整体工作衔接(定点医疗机外购药不予补偿)。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比例如下:&合规自费费用分段标准(万元)补偿比例%1.3-2552-3603-4654-5705-6756-8808-108310-158515-308830以上90&(六)意外伤害保险,由签订协议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标准以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七)年度报销限额封顶线每人每年12&& 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分娩、剖宫产定额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八)一般诊疗费补偿规定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5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执行。七、医药费用报销程序(一)门诊统筹报销程序1.一般门诊统筹报销程序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镇卫生院就医所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补偿,补偿费用由接诊的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先行垫付,经办人员要及时将门诊费用录入微机并上传区合管中心,以便拨付补偿费用。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程序⑴申报程序及时间:每年年初为门诊慢性病申请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凭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由医疗机构填写的《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及特种病报销补偿申请表》,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其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可免提供病历复印件),经合管中心审批合格后,给予其《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特病补偿凭上述资料可随时申请。既符合门诊慢性病,又符合门诊特病的参合患者,只能申请一个病种。⑵就医规定: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对症的检查治疗方可报销,与所申请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新农合不予补偿,且每次带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特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方能补偿。(二)住院报销程序1.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在住院5日之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执行出院报销。2.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海北镇卫生院、区医院)同意,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号、初步诊断、转诊时间,办理转诊人员签字,由开具转诊单位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参合农村居民因异地居住需住院治疗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转诊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3.以下6类特殊情况暂不执行出院即报,需携带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原件(除同时参加商业性保险的可提供有效票据复印件外,其它特殊情况均必须提供有效票据的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本、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在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另需转诊证明。(1)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除需携带以上六类报销资料外,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另需携带保险公司证明、理赔计算书或通知书及付款凭证原件进行申报。(2)宫外孕及病理性终止妊娠者必须持有《准生证》,需携带以上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携带《准生证》复印件进行申报。(3)新生儿住院发生的费用,需携带六类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其父母任何一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申报。(4)因转院等特殊情况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5)跨年度报销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6)参合患者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以上六类特殊情况均执行域外报销手续,由参合患者携带报销资料报送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对参合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初步审核无误后,填写《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送交合管中心并按结算清单逐项录入微机。由区合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经区合管中心汇总核实给予拨款支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实施年度,超过实施年度末三个月内不申报住院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八、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九、本《细则》由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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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公布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参合患者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二次报销补偿,那么,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呢?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如下:
一、全省统一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一提高筹资标准。2015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45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90元/人。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2015年统一提高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参合对象范围
原则上属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为农业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外出务工、失地农民(农转非)、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常住人员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予以取消医保待遇。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有什么变化?
2014年是我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第一年,考虑到原新农合实行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过渡,采取了按病种费用补偿与按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对20类病种医疗费用单独给予补偿,对其他疾病患者按额度给予补偿。从长远来看,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更加公平合理。因此,按照1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起,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原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六部委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判定标准。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5个百分点,体现政策进一步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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