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尽尽某人最大的努力英文来帮助你查明事实真相的英文

My favourite subject is English. I like watching Holywood's movies and listening to those beautiful, old English songs. I can understand them better if I learn English well. And I like English because It's a world language. I can communicate with people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with this useful tool, no matter I'm in Ch
参考译文1:我最喜欢的科目是英语。我喜欢看好莱坞的电影,听那些美丽的,老的英文歌曲。我可以理解他们更好,如果我学好英语。我喜欢英语,因为这是一种世界语言。我可以沟通,这个有用的工具,不管我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我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在2008年,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的streets.They可能需要help.I可以帮助他们在English.So我喜欢这个题目。我会尽我所能来学习它。参考译文2:我最喜欢的科目是英语。我喜欢看好莱坞的电影,听那些美丽的,老的英文歌曲。我可以理解他们更好,如果我学好英语。我喜欢英语,因为这是一种世界语言。我可以沟通,这个有用的工具,不管我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我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在2008年,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的streets.They可能需要help.I可以帮助他们在English.So我喜欢这个题目。我会尽我所能来学习它。参考译文3:我最喜欢的科目是英语。我喜欢看好莱坞的电影和听那些美丽,旧的英语歌曲。我能理解他们更好地如果我学好英语。而且我喜欢英语,因为它是一种世界语言。我可以与通信使用这个有用的工具,世界各地的人不管我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2008 年,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大街上。他们可能需要帮助。我可以帮助他们在 English.So 中,我喜欢这一主题。我会尽力学习它。参考译文4:我最关注的问题是英语。 我喜欢看神圣愈的电影,并倾听这些美丽、旧英文歌。 我可以理解他们更好,如果我学习英语。 和我喜欢英语,因为它的一个世界语言。 我可以沟通与世界各地的人都与这一有用的工具,无论我在中国或海外。 在2008年,将会有更多和更多外国人在街上他们可能需要帮助。我可以帮助他们在英语。因此,我希望这一主题。 我将尽我的最大努力学习。语义参照:Picture assembly offline edit
图片集脱机编辑After giving shouts of wildly wrong guesses the professor smiled a thin, dry smile.
给予大错特错的猜测的喊声后教授笑薄、 干燥。let start from here
让从这里开始life is like this,always looking forword
生命是这样,总是看forword早上在山里徒步走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
morning walking in the mountains is fun for 10 hours.I think we need to take
我认为我们需要采取邱老师国际幼儿园
正在翻译,请等待...上个月买的
Last month boughtHotel guests have their meals free
酒店的客人免费用餐你知道我是谁么
你知道我是谁么I catch on to players
我赶上的玩家Lady Antebellum - Just A Kiss
那位女士战前 — — 只一吻Moving to Type
移动,键入能让我看看么
Let me take a look at?you see me too
你看我太If one or both tests fail all pipes coated after the previous acceptable test and prior to next acceptable test shall be reject.
null翻新公共区域的沙发。
Refurbished public areas of the sofa.如果爱情只是路过、就不必到此一游。
If love is just passing by, you don't have to to a visit.ANNUAL
年度你的生日在什么时候?
When in your birthday?注射泵
Syringe Pump我这边网络好卡....
My Side network good card. . . . .as soon as I get home open computer
不过,一旦回家打开计算机晓晴
hiu Chingdont worry, u take yur time
不要担心,U yur时间纯爱
Pure LovePlease clean up your desks before you leave.
clean up your Please desks before you leave.它们非常的聪明
They are very clever刚才我在吃饭了
I eatPurifying cleaning milk with crystal iris extract normal or combination skin
milk Purifying cleaning with crystal IRIS extract normal or combination skin17路公共汽车
17 bus我会吹口琴,会吹一首歌曲
I will be harmonica, blowing a song但是我们也隔得很远
But we would also be so far separated我以为你要收到昨天寄定单的这些弓
I thought you were yesterday sent orders to receive these bow每个国家、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文化 ,世界文化也都是由各个民族文化所组成的,民族的文化资源也是全世界的,世界因多种多样的文化而精彩。所以,民族文化就是世界文化
Each country and nation has its own unique culture, world culture is made up of various national culture, national cultural resources is also the world 's, due to a variety of cultures in the world was wonderful. Therefore, national culture world culturesdo not install or set up licensing on this machine
不要安装或设置这台机器上的许可the lost
丢失John tried to stand up again,but again the woman pushed him back into his seat.
约翰想要再次站起来,但再次女子逼他回他的座位。最近查询:
我们突然发现距离日益增加。
Bad mood today, I have only four sentences say, including this and the previous two, I finished saying
加油! 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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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ious stares is that painting.
Shanghai computer rank examination level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Raw water system of large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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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阜阳师范学院原院长张登岐的申诉和关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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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56 发布在
&&&&&&&&&&申诉人张登岐,现年49岁,教授,200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5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初经公选被任命为阜阳师范学院院长。2006年5月接受省纪委专案组审查,我主动交待了在人情交往中收受早年毕业的多名学生祝贺乔迁和过节时所送计16600元礼金和单位同事等所送计约13000元礼金的事实;并不堪某些办案人员逼供、熬供、诱供被迫承认在学校新区建设全部约10项工程中均有受贿;被“两规”后,有关假材料竟然“证实”我在其中三项工程受贿约50万元。经检察机关转换材料,我被逮捕。尽管我一再上书有关领导及办案单位请求查明事实真相,但仍被强行起诉,并被淮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面对这样一份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字样都没有的判决书,我欲哭无泪,万不得已,只有写此申诉,以一个忠于党,曾经敬业尽职的专家型大学校长和现在押人员的身份,再次恳请组织和办案单位能彻查真相,据实断案。&& 我收过上述近3万元礼金,即使将此都认定为与我职务有关的受贿行为,我也只有认罪;但面对根本不存在的约50万元工程受贿:我冤枉啊!&&&&&& 一、 我从未收受过阜阳建工集团及朱、武的任何贿款;起诉书认定我10次收受37万元贿赂完全不是事实。&&&&我与朱光、武杰等人没有任何私人交往和个别接触,没有收过阜阳建工集团及朱、武的任何送钱。正因为根本不存在行贿受贿事实,所以办案材料也根本反映不出有关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通话记录、财务账册及“贿款”出处、去向等,上述相关的必要证据严重缺失。第一, 原审判决书所列举的数笔送钱时间极为含混,没有一笔有具体时间。朱光作为大中型国营建筑企业的总经理,其能够代其手下小工头送款行贿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事理。如果真有此事,朱光作为高素质管理人员,代公司或下属送钱这样敏感之事,且金额多达30余万元,如果他不是担心凭空编造的日期经不起查证,如果他不想浑水摸鱼扣下拟送钱款,他不可能不以某种形式留下记录,更不可能说不出送钱的具体时间。对此,朱光有责任讲清楚,办案单位有责任查清楚。否则只能说他是出于私吞或其他目的而故意栽赃、陷害。第二, 朱光、武杰从未单独去过我办公室。原审认定,朱光、武杰曾数次到我办公室送钱。如果真如此,则学校保卫处办公楼门卫、值班人员不可能看不到;保卫处的值班记录会有反映;监控录像也应有相关的处理记录,此其一。其二,我在办公室时,作为为领导服务的院办人员。(主任、副主任、秘书、接待人员)对朱光这样合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去我办公室不可能不知道;相反,他们必然看到,知道并应代为联系、传达、参与接待,甚至会留下工作记录。其三,我在上海学习(读博)和外地出差较多,经常不在学校。在校时要参加学校各种会议或在新区办公,这些都有工作记录,朱光不可能在上述时间给我送钱。我在办公室时,一般都是接待学校各部门干部、教师、忙于公务,办公室人来人往,朱光怎么可能手拎装有10万,5万现金的黑色垃圾袋堂而皇之地进入我办公室公然行贿?其四,我对外单位负责人来访及所谈事由均在工作日志上留有记录,该日志应仍存放于省检察院封存,不难查实。其五,朱光还在证言中声称每次去我办公室前都给我打电话,而事实上我从未接到过朱光的电话,我也从未给他打过电话,这只需通过电信部门调阅通话清单即一目了然,办案单位和朱光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三, 阜阳建工集团系国营大中型企业,应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议事记录、财务账册及收支凭证等。朱光本人因单位公务送款行贿,先后从其单位提款37万元之巨,难道没有相应记录?(省二建4万、省水建10万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然而,控方并未出示上述企业会议记录、财务支出凭证等任何证据。故,仅以被告人在被逼供、诱供的特殊生存条件下自证其罪的供述认定受贿事实,其定案依据既不充分也不确实。为此,我请求彻查且合理排除存在的诸多疑点,而不是简单地以逼供信强制认定。第四, 判决书认定我月份收受朱光、武杰15万元,由于这两笔数额较大且时间集中,如果我真的收了这两笔钱,要么把钱存起来,要么发生了大额消费,但本人并无与上述有关的存款及消费记录。请予查证。第五, 以我和朱光各自的身份、教养、处事风格决定了朱光不可能带成沓的现金甚至手拎黑色垃圾袋装着的巨额现金直接到办公室赤裸裸地行贿。而我一个读书人、教授、大学校长更不可能允许任何人如此肆无忌惮!更不可能不顾脸面地接受且大包大揽地答应为其办事。其中不排除朱光私吞了巨款或挪作他用。第六, 更为重要的是,阜阳师院各项工程操作规范,基本排除了工程承建单位在中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向校方行贿的可能性。从控方所提供的书证不难发现,阜阳师院所有工程对外招标、签约、付款等严格履行了基本建设规程,工程质量也是好的。我们还为学校向施工单位争取了5-6%的捐资助教额度,工程单位一直抱怨利润空间被挤压得太小,根本谈不上我或其他校领导受贿渎职为企业谋利。另外,学校各项工程签订合同时,均与承建方签订有垫资和付款的附加协议,并非所谓我个人决定何时付款、付多少款。工程款支付固然最后需我签字,但通常是在手续齐备(部门造单、处长签意见、分管院长签字同意)的单据上再签名,一切依协议行事,从未以拖延或扣压工程款方式要挟承建方。但绝不能把按协议正常支付工程款视为给企业谋利。另外,阜阳建工集团先后在阜阳师院承建了很多工程,2002年以来在新校区也不止风雨操场一项(另有教学主楼、学生公寓二期工程、田径运动场附属工程等),不可能唯独偏偏要在这个工程上突然近10次之多35万元之巨地给我这个并不具体分管基建的院长送钱! 以上诸多疑点,恳予明察。 二、 除陈玉平等四学生以祝贺乔迁名义曾送6600元外,我从未收受与省水建公司及陈玉平有关的工程贿款。第一, 陈玉平既非省水建的经理,也不是工程的项目经理,只是临时受聘于项目组管理工地得点报酬,他一是没有代表给我送钱的名份,二是他个人在这个月工程的小工程上恐怕总共也得不到几个辛苦钱,不可能自掏10多万元钱送我。我请求调查省水建有无这项财务支出记录及授权,以及陈玉平参与该工程的财务状况。第二, 学生公寓一期工程开工前后,水建副总经理李鑫带着陈玉平等到我办公室去过一次,坐了几分钟,说了一些开工准备情况和保证把工程做好之类的话。办公室人来人往,不可能发生送钱、收钱的事情。另外一起去的还有水建的“卓越”,请求核查。第三, 陈玉平是我的学生,我们有正常的师生交往,他在我面前说话做事都有分寸。他正是因为知道我不会收钱(此前曾拒绝过他的送钱),怕我骂他,才拉着几个同学一道以祝贺乔迁名义趁我不在而到家送了6600元钱。在我女儿上大学时他们四位也曾一起到我办公室说要祝贺,我怕他们送钱,只是答应和他们几家一起吃了一顿饭(好像还是我带的酒)。我没有在读博、孩子上学(二者同时)时收过几个学生的送钱,更没有在办公室直接以工程名义收过陈玉平的送钱。第四, 陈玉平一人或夫妻二人一起从未去过我家,陈妻马艳秋至今也从未去过我家,根本不存在两人去我家送过4万元钱的事。恳请明察。三、 我从未收受李峰二次贿款4万元。“李峰”其名是纪委办案人员告诉我的,我此前只知道省二建有一个“老李”有时在工地上问事。学生食堂和教学主楼(阜阳市建)、学生公寓一期工程(省水建)是新校区最早上马的三项工程,签合同时也都对垫资付款办法达成了协议,学校在代为借贷和付款上不敢耽搁,因工期很紧,又值“非典”特殊时期,学校担心他们停工待料不能如期在开学前交付使用,他们也抓住我们的心理以材料款名义按进度办理付款手续。工程单位根本无需为工程款送礼送钱。李峰如此,陈玉平、朱光等也如此。正因为并无此事,李峰也和陈玉平、朱光等人一样,都无法说出送钱的具体日期。关于以上所述收受工程贿赂的申诉,我恳请组织和办案单位调查真相,并愿意再做以下补充:在学校各项工程的招投标和支付相关费用过程中,我作为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和院长,从未越过领导组(书记是组长)和分管副校长而个人做主,从未说过不该说的话,从未做过不该做的事。我在各项工程中所一直看重的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和学校(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我从未在主观上去给任何承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工程单位给我行贿,必然是因为不行贿就拿不到工程,拿不到工程款或者因为感谢我让他们得到了额外的利益! 我也恳请组织就学校各项工程操作和工程款支付的规范情况及工程单位因行贿而取得工程,得到不该支付的工程款等情况作彻底调查。我以为这也是一个查明真相的重要线索。四、 关于我的前后供述作为被审查人、被告,我对指控的供述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既包括我在最初特殊情况下不得已的违心之言,也包括我在纪检阶段多次向省委、省纪委领导反映事实真相的信稿,给省检察院领导写的申诉信。我在整个过程中一再请求对工程受贿真相进行复查,写过请求复查的书面请求;在检察院提审中也一再口头要求复查并经争取直到最后(日提审)才同意我在讯问笔录中写明我要求复查的内容。后来我第一次见律师时当着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面向律师说明;“我除了收过两笔计16600元可能与工程有关的学生送钱之外,从未收过工程单位的任何送钱。”这些都是我个人供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最初按纪委办案人员要求供述在学校所有的约10项工程上都接受了贿赂(已有大部分被证明是不得已编造的不实之辞),那完全是在高压下忍受不了煎熬,害怕致残、致疯和致死(个别办案人员明确告诉我,“再熬下去,再不承认就弄死你,完了就搬到楼顶摔下去,定你个畏罪自杀”),害怕连累无辜的妻子和前不久才因脑溢血、高血压刚出院的老父亲及女儿、家人跟我受苦、出意外或强行按共同受贿株连;我还被告知:再不承认下来就直接按零口供定罪,从重判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和死刑;只要承认下来,不仅亲人可不被牵连到案,而且可认定主动交待、态度好像李亚洪那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出于上述原因,我总觉得“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就一面违心地按要求在约10个工程上承认都有受贿让组织去调查(我也在身心上得以稍微放松,恢复),一面给领导写信说明真相(我以为有此权利),但给领导的信被撕毁或令我收回撕毁。(日给纪委杨多良书记的信后来被检察院办案人收走,并告知他们看过)。万没想到,后来真的在这三个工程上被坐实了受贿,但在时间、事由、金额上等已面目全非,我又不得不再重新改做笔录、签押……。检察院提前介入和纪委一同办案,转换材料,要求我必须和在纪委说的一样,我也一再向检察官请求对我的交待及工程单位提供的假材料给予复查;被捕后我一直坚持请求复查并给柯汉民检察长等和淮北市检察院的领导写信申诉,也在羁押中给省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写过信(下落不明)。被强制起诉后,我震惊之余,曾写过一个《我的法庭陈述及关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请求》。但后来觉得纪委交办的案子谁也不敢查,“省里”交下来的案子一审法院也难作主,律师也无能为力,只会告诉我如法庭上不再争辩或可能像王伟那样争取个六七年的较短刑期以便早日出来;万般无奈之际,痛苦绝望之余,我想起去年纪委办案人说的话,既然说什么都没用,就在一审法庭上作了如下陈述:“我在被审之处承认过收钱的事。关于工程受贿,我虽然一再请求复查,但还是被起诉了,我不想再作徒劳,不再否认这些指控。当初是受纪委启发,是为“态度”、为“主动”,现在只求能减轻处罚……受党培养教育多年,为党工作多年,现在竟然稀里糊涂地被指控收受贿赂,竟然站在了被告席上……我只有认罪,只求能减轻处罚,能让我在有生之年还有从事专业研究的机会,还有为国家和社会做点事的机会……”。尽管律师在当庭辩护中也提到了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证据缺失及减轻处罚的理由,但经过前后约3个月的漫长等待,我收到的却是一份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未认定的强行判决!“君教臣死,臣不得不死”。可这仅凭最初纪委办案人逼供信的所谓交待及后来再按工程单位假材料重做笔录和供词、置被告一再请求复查于不顾的强行判决如何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与近年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及成就相协调,和谐?反腐败除恶务尽,如何下狠手都不过分,都绝对无错,但不能将领导干部“妖魔化”。打击腐败分子“不能漏网一个”是对的,但也“不能冤枉一个”,一切都应以“腐败”的准确认定为前提,以“犯罪事实清楚”为前提。我在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和生命受到威胁情况下自认其罪的违心之言是我的供述,我此后的多次上书和对事实真相的表白及一再请求复查(并提供了一系列查证的线索)同样是我的供述,包括本文《我的申诉和关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请求》在内,也都是我供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的供述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我恳请组织和办案单位对我的所有供述进行全面分析,彻底调查,搞清事实,据实断案。五、 我们夫妻现有的家庭收入将能证明不存在50余万元的工程贿款。&&&&请求组织调查:我是学校在职人员中任职最早的教授,科研收入也最高,2002年后同时享受院长校内特殊津贴,包括早年办报,编书及各种收入都是能够说清楚的;我们夫妻都自小生长在多子女的穷困之家,生活节俭,朴素,家庭存款也基本反映了校内双职工同类家庭的正常财产状况,其中不可能含有起诉书指控的50多万元工程贿款。原因很简单:工程受贿约50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六、 我的最后请求和表白&&&&在纪委、检察院办案期间,我按要求交过一份悔过书,其中对组织、对学校、对家人所作的忏悔是真诚的;也对个人不能再做自己喜欢的专业研究和教学工作深感痛心。作为专家型的大学校长,我有自己深爱的专业,有服务社会的平台和自己愿为之奋斗的事业,也有衣食丰足的收入。我自以为称职、敬业、有贡献,但在很多方面的所作也同样不敢说问心无愧。遭此冤狱,我仍然没有理由放弃组织的一贯忠诚和信任,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的神圣和公正,我只有恳求组织和办案单位对我没有收受约50万元工程贿款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认定,恳求对我在申诉中所提供的疑点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认定。这可能是一个曾经为党工作多年的党员干部、专家教授,大学校长对党组织、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最后请求!&&&&我也同样愿对今天的申诉负责。所述如有假话,我愿自请死罪;如能查明工程单位,个人提供假材料的实情,我死而无憾;如果就此根据假材料给我强行定罪,我死不瞑目!&&&&谨呈。&&&&&&&&&&&&&&&&&&&&&&&&&&&&&&&&&&&&&&&&&&&&&&&&&&&&&&&&&&&&&&&&&&&&&&&&&&&&&& 申诉人:张登岐&&&&&&&&&&&&&&&&&&&&&&&&&&&&&&&&&&&&&&&&&&&&&&&&&&&&二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联系人:张登鸣。地址:安徽省长丰县农行双墩营业所&&&&&&&&&&&&&&&&&&&&&&&&手机:&& 电话:&&&& &&&&&&&&&&&&&&&&&&&&&&&&邮箱:&&njb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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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张登鸣,男,现年44岁,安徽省长丰县农行双墩营业所职工。  我的胞兄张登岐,1958年8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 1998年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200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1月经安徽省公选被任命为阜阳师范学院院长。日失去自由,接受安徽省纪委办案人熬供、诱供、 逼供,并按办案人要求“供述”受贿,经检察院转换材料、起诉,2007年6月被淮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刑十年,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现在安徽巢湖监狱服刑。  申诉请求:因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2007)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2007)皖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认定我哥受贿53.42万元,其中除少数钱卡属人情往来外,共有50.42万元系子虚乌有), 办案人员编造证据,审判程序违法,上诉时请求查证的有关事实未予查证,现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错误判决、裁定,还我们清白。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两级法院认定我哥涉及工程受贿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且证据相互矛盾,多处有悖生活情理,根本不应也不能认定我哥有受贿的事实。  1、两级法院一方面认定阜阳建工集团、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安徽省二建公司等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建单位,为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等,企业负责人商议向我哥行贿,另一方面认定了行贿人均为朱光、武杰、陈玉平、李峰等个人,不是单位公司行为,启非自相矛盾! 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掩盖本案所涉50余万元行贿款来源证据的缺失。显而易见,这也是为了致我哥有罪而造其有罪,不能令人信服。事实是,如果认定是公司行为,应出具行贿出帐的记录凭证,但这恰恰是不存在的。现在这样认定,是为避免出具上述公司行贿出帐的凭证,而这些凭证对于认定行贿受贿事实是必不可少的!  2、原审法院认定我哥受贿的时间均为模糊不清, 没有一笔能明确具体时间。即使如此笼统、含糊的时间认定也根本经不起推敲。例如: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风雨操场工程“报名后的一天”,武杰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到我哥办公室向其行贿五万元。校方公示的“报名”时间段为五月中旬(5月10-17日),而我哥二审中提交给法院的原始日记清楚地记载着我哥日--6月初均在外出差和在上海师大学习(单位工作记录和财务差旅报帐记录都极易查实),5月1日、2日假期我哥不上班,5月8日以后没有回过阜阳及学校,武杰不可能去我哥办公室行贿。如果武杰送钱给我哥是事实,他理应记得5月份这唯一一次送钱的时间,何以在2006年接受询问就说不出时间?更何况认定总经理朱光给我哥送钱多达九次30多万元,他为单位工程行贿,怎么会说不清任何一次送钱行贿的具体时间?这只有根本不存在送钱事实这一种可能!但是,原审法院仍这样认定,有违“重证据、轻口供”的刑诉基本原则。  3、原审法院认定我哥收武杰35万,其中第一次是武杰自己于2004年5月报名后到我哥办公室行贿5万元,我哥收下了并承诺帮忙;而第二次是一个月后的2004年“6月下旬的一天”,武杰又委托朱光行贿10万元。这明显有违生活常理。客观上分析,如果第一次武杰行贿被我哥拒绝,可能会直接让其公司主要领导朱光总经理亲自出马,而本案中认定在我哥第一次爽快地收钱并承诺“帮忙”的情况下,又何需朱光出面行贿呢?难道具有高深法律素养、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不懂起码的生活常理?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事实”也能被认定,难道是事实清楚吗?   4、原审两级法院对卷内证据之间显示出的明显矛盾视而不见,一味强调我哥的“供述”,实属以口供定罪。同上,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5月报名后的一天”,武杰在办公室向我哥行贿5万,但在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卷(二)中,关于《风雨操场投标管理流程表》显示,该工程是日才向外发出公告,日~5月17日为报名起止日期,“报名后”应为10日或17日之后,而我哥报名尚未开始,即已出差赴上海师大学习,怎么可能又在办公室收其5万元呢? 5、原审认定我哥受贿证据的三类中,一类是我哥在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的非常状态下不得已按办案人的要求作的违心“交待”;二是所谓行贿人的证言;三是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合同及履行合同的书证。首先要说明的是,合同及相关书证和相关协议完全可以证明校方工程招投标是合法操作,规范严谨,支付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和相关协议进行的,怎么能成为我哥受贿的证据?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无非是想增加卷内“页数”,以示“充足”。其次,行贿人言词证据,在我哥向法院书面提出公开开庭审理并申请“行贿人”等证人当庭质证的合理请求不被采纳后,这样的证言是不可信的,也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让证人出庭当庭质证,只能是怕当事人当庭质证时暴露出证言的不真实。第三,关于“我哥的交待”和笔录,完全是逼供、诱供、熬供的产物,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我哥的交待”应包括我哥向各级领导和机关投寄的数十份辩冤申诉和查明事实真相的书面请求,但卷内却没有见一份,可见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仅收集了所谓有罪的证据,对我哥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一概不予收集,原审法院也无视我哥的申辩,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二、本案中造笔录、造证据、违法取证痕迹明显,而就是这样的证据也被一、二审法院采用,依这样的荒谬证据认定我哥有罪是非法的、错误的,完全背离了刑法“疑罪从无”的思想,我绝不认同。  卷内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第三、第四卷),相同的两名办案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向不同证人取证问话。日15:10~16:20,黄贻文、王文武在阜阳军转培训中心202室询问证人沈素玲:而上述二人在同日同一房间的202室15:30~17:20询问证人张承志,同日同一房间16:20~17:10询问证人刘克岐。上述阜阳军转中心202室是一不足十平米的标准间,并无隔间和套间(律师已亲临)。显然,这样的事实是绝不可能存在的。沈素玲即是我的嫂子,她从未与张承志、刘克岐同时同一地点共同接受黄、王二人的问话。这只能证明这些证据材料是在闭门造车,随意杜撰假造出来的!面对这样明显违法可笑的证据,一审法院对我哥的辩护人庭审质疑充而不闻;二审时我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了这些证据的违法性,二审法院也对此上诉理由只字不提,回避了之,反而说我哥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更是对我哥书面提交的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合法请求予以拒绝,不理不睬。为什么?这些材料反映出本案存在造假证据的事实,原审两级法院为何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的精神如何体现?这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是办案人在违法取证、造证,办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恰恰证明这是一桩假案。  我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收集和审查甄别证据,包括我哥的全部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有利于我哥的证据,遵照刑法疑罪从无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观念和原则,为我哥洗雪冤屈,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真正体现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平正义。  三、我哥失去自由,蒙冤入狱已近2年。我们不会放弃对组织的忠诚和信任,也仍然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的神圣和司法的公正,也正因为如此,我恳求对我哥没有收受的50.42万元贿赂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认定,对所提出的诸多疑点进行调查认定。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政治斗争,关乎党的人心向背和生死存亡,对腐败分子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但唯其如此,我们也要防止斗争扩大化,防止有人将干部妖腐化,防止反腐部门少数办案人员,凌驾于党委领导和法律之上,搞逼供信,搞腐败假案,搞变相指标,悦上媚俗,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甚至出现在办案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以会议代法庭的怪现象。改革开放的30年是实事求是的30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30年。邓小平、陈云同志已离我们而去,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及方针政策没有变。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依法治国,求真务实,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爱戴和拥护。盛世慎讼,少错错案,纠正冤假案,同样是消除和化解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我哥蒙此冤狱,我们不应绝望,不应放弃申诉鸣冤的权利。恳请我的申诉和请求能得到受理,真相能够大白,真相大白的一天不会太远……             申诉人:张登鸣           二0 0八年 三月一日 联系方式:
邮编:231131 联系地址;安徽省长丰县农行双墩营业所 邮箱;njb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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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01 &&
&&&&&&反腐败是清理干部队伍里的"垃圾",是民心所向,用什么方式都不为过!但要保证反腐真实性,不要搞反腐指标化,反腐败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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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30 &&
&&&&&&&&为了祖国,在奥运和国庆期间我暂且“休诉”,但我不应放弃申诉鸣冤的权利!因为我心中有党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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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05 &&
非法证据下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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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2 &&
&&&&&&&&&&&&&&&&&&&&&&&&&&&&&&&&&&&&&&&&&&安徽省纪委陈志超专案组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酷吏深文周纳,陷人于罪,自古有之。陈志超(纪委败类,素以办假案冒功升迁,终于2009年刑讯逼供致当事人死亡被揭露判刑)即今人之周兴、来俊臣。 陈志超专案组日到阜阳师院校长办公室,用欺骗手段将我带到其驻地(阜阳军转培训中心招待所),强令解下裤带并交出手机等,声言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和省委、省纪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我在阜阳师院的工作中有重大问题,宣布停止我的工作,隔离审查,责令我限期交待问题,并拒绝出示纪委或公安部门的停职审查通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拘押文书。自此至7月24日(其间6月7日转换羁押场所至合肥蜀山东麓一废旧军营,宣布“双规”),陈志超专案组不允许我对工作中不存在重大问题作任何申辩,强行剥夺我请见杨多良(时任省纪委书记)、郭金龙(时任省委书记)和胡连松(省人大副主任,阜阳市委书记)或书面向上级反映情况的权利,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审查”(审讯)中,不分昼夜地对我进行肉体摧残、生命威胁和人格侮辱、亲情要挟及剥夺信念、示以纪委专案工作的“任意”和“恐怖”等多方面的精神折磨、逼供、熬供、指供、骗供,不顾我每次在神志稍得恢复后的反复抗争,一方面加大迫害力度,另一方面不知以何手段取得“行贿”人虚假证言,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几家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的小工头(甚至是临时雇工)竟然为工程招投标或支付所属企业工程款向我这不主管也不分管基建的大学校长“行贿”,最后假以检察院和法院的名义诬我“受贿”,制造冤案! 一、肉体摧残 我5月19日下午被骗到专案组驻地“谈话”,因质疑办案人真实身份,索要审查拘押文书和一再说明自己及学校的工作没有所谓的严重问题,当天下午,换第二轮审讯人时即开始被体罚,撤走了“被审”位置上的方凳,从此每天24小时罚站,接受专案组近10人,每班2人的轮班昼夜审讯和侮辱、谩骂,不准靠墙、不准坐地、更不准睡觉、打瞌睡,连续数日后因极度顿疲乏、头晕耳鸣、神志不清和腿脚肿胀、全身酸痛、体力不支而听不清办案人言语且无法站立时,则遭推搡侮辱以至拳打脚踢;因一再被要求用冷水洗脸冲头驱而致面部灼痛;因拒绝蹲马步、罚跪或对答稍有迟钝则一再被打;饮食极咸而不见蔬菜以致口渴难耐,不断要求喝水而浮肿日甚;因长期罚站,不让睡觉以致水泡覆盖脚面,要求就医时被践踏踩破,任血水乱流......。如此以“熬”为主(不让睡觉,以固定姿势罚站,“双规”后则改为上下午站着受审,其余时间和夜里由武警轮班贴身强令“面壁”而立,不许闭眼)伴以辱骂和拳打脚踢的体罚,自5月19日至7月中旬先后经历5次,每次五至七日不等。在因受煎熬而神志不清、整日处于昏迷半昏迷状态和因被打而头昏眼黑,胸腹疼痛时,我只能想着“如被逼打以致疯傻则以后就什么也说不清了”;在大腿以下极度肿胀、不能挪步,已无知觉且以手抠破只流黄色血水而毫无痛感时,我担心的是双腿坏死致残则日后不再能站讲台甚至连上访申诉也困难重重了...... 二、生命威胁 面对专案组的肉体摧残和百般凌辱,我感觉到所面对的绝不是正常的党内纪委审查我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那么简单(此前从未有任何上级组织和领导认为我的工作有问题而给予提示或告诫),我也不以为自己可能被人通过专案组进行政治陷害(我工作中与人绝无私仇,不事逢迎谄媚或身边有人向上打小报告,也不至于让主管和省里有关领导下此毒手),我以为可能是遭遇了周兴、来俊臣之类须陷我入罪,请功向上爬的奸臣酷吏。专案人员所言:“纪委常委会研究要动你,杨书记、郭书记都签了字,你不可能有好结果!”“上面决定查你的问题,你就肯定有问题!”“你没有问题怎么行,那我们搞错了?省里决定错了?省里来向你道歉?向阜阳师院和上上下下解释说纪委搞错了?可能吗?”“阜阳搞出来那么多问题,你阜阳师院会没有问题?说你张登岐教授、大学校长是腐败分子,你以为有谁会不相信?高兴还高兴不过来呢!这更能说明我们反腐败有成绩!”“告诉你,现在就是这个形势,反腐败不存在搞对和搞错的问题,老百姓才不管你搞对搞错,搞谁大家都高兴!现在就是把XXX搞出来说他腐败,有谁不信?那比搞你更过瘾!”“现在就这样,反腐败是政治任务,你说运动就是运动,反正是搞谁都行,不搞不行!”等等,有的是信口开河,办案人员就是这个素质;有的让我震惊,感到其中的诡秘和复杂,(觉得敢跟我如此讲话,说明我是肯定出不去了?)但总体上我是不相信的。但是,办案人员还说了另外一些话:“查了这么多天,劳民伤财,惊天动地,最后说你没有问题,你以为我们是干什么吃的?”“查谁谁有问题,查谁谁必须有问题!”“我就不信谁在位那么多年会没有问题!你听说过纪委把谁搞起来查了一两个月最后说没有问题的?”“搞你这么多天,没见有什么人帮你讲话嘛!你上面有没有人你自己不知道?不老实,不配合就搞死你!”“承认问题,配合我们交待问题,态度好什么事都没有!不承认,不配合最后是什么结果?叫你家破人亡!”“搞死你还不简单?我们要搞死你还不就像捏死个蚂蚁!最后定你个畏罪自杀,你还不是有罪!”在阜阳和在合肥,不同的专案人员都说过同样的话,联系到所受体罚的残忍和拳脚之狠毒,我开始相信是专案组需要我有问题,最后结果不可能是“没有问题”了,他们要完成任务,要以示能耐,要以此立功请奖,其中各有利益,专案组负责人要出成绩,要升官,要向上爬的阶梯!他们的这些直白及所作所为真的让我这为党工作奉献几十年的党的干部冷汗淋漓、毛骨悚然;这些人还有一点共产党人的样子吗?专案组可以这样办案吗?如此反腐败岂不成了最大的腐败?组织上知道实情吗?我这个以勤廉自守素重名节的知识分子、书呆子就这样落到这些人手里,稀里糊涂地成了反腐败名义下腐败的牺牲品吗?他们真的要弄死我以“自杀”结案吗?为了完成任务能立功向上爬可以不要良心,但至于害我性命吗?......在阜阳军转培训中心,办案人说要以零口供判我死刑或干脆把我弄死从楼上摔下去算畏罪自杀,我半信半疑;屡受摧残后,在蜀山脚下进一步听明白了他们的办案逻辑之后,再听到要搞死我定畏罪自杀的话,我开始信大于疑了----何况我已几次被折磨的腿脚无知觉,神志半昏迷,离死不远了? 陈志超作为专案组的一线负责人,前后几次亲自出马,指斥我态度不老实,反复无常(“搞狠了就认,一做材料就不认”)、一再给省领导写信“赖账”、拒不交待别人的问题等,威胁说其耐心有限,时间有限,要我考虑后果。每次陈训斥完离开后,体罚必随之加重或随之而来新一轮更为残酷的逼供、熬供、指供、骗供。 经过数次所谓“反复”和一轮又一轮煎熬、体罚,就在我老是想着要防止脑子和肢体被搞坏,害怕被搞疯、搞残的时候,陈志超有两次当面摊牌:我们已经没有耐心了。你看着办,现在认了,只要不再反复,还可以算你“立功”、“态度好”,问题谁都有,关键是“态度”,态度好什么都好说,纪委给你出材料不会把你怎么样;再这样抗下去也好办,最后哪怕只定你二十万,把材料搞死,算你态度恶劣,你就算完了!你想学王怀忠、傅洪杰,我告诉你,你死有余辜。陈离开后,授意继续“审讯”的其他办案人再次明确提出要我在“李亚洪”和“傅洪杰”之间做出选择,令我换上皮鞋“面壁”,想好了回话,并让武警两小时一班轮流近身监管,不准动、不准睡觉,稍显盹则被推搡、骂醒,又是昏天黑地的五天六夜...... 。 所谓在李、傅之间选择,是专案组在阜阳时就向我提出的一个问题:李亚洪(原淮南市委副书记,曾长期在阜阳工作)“问题严重”,“受贿敛财”千万,但因其“态度”好并配合揭发他人问题,而不追究刑责,不开除党籍,仅是免去副书记职务――“你张登岐就是不干院长了,不还是做你的大学教授、教书写书、带研究生、专业上成就会更大。”傅洪杰(原阜阳公安局长、副市长)则因“不配合、顽抗到底”,最后按畏罪自杀结案。“是不是自杀当时有议论,现在谁还记得有个傅洪杰!”――“你张登岐一个搞专业的人参加什么“公选”,干几天校长就这样搞死了你亏不亏?把你搞死了就不会放过你老婆,定她共同受贿坐几年牢还不容易?” 事实上,在被折磨、侮辱而又呼天无应、生不如死的最初十几天里,我最想做的事情就是为保清名而一死了之,但在上厕所都一里一外,24小时近身监管的情况下却欲死不能。在明白了死后将被定为“畏罪自杀”(这里只可能被搞死而不可能自杀!)、明白了惟有活着并不被逼疯,才有机会最终自述和讨还清白的道理之后,我两次利用夜间和上厕所向外抛出了“我不是自杀”、“我绝不是自杀”的纸团......我为自己定了“不死、不疯、不残”的底线。况且,我死了不仅名节仍将被污,而且老婆孩子也未必如我所想可以“变长痛为短痛”地不受牵累,父母20年前“中年丧女”的衰痛总在眼前,我无论如何也不能再让他们“老年丧子”!――他们承受不了如此打击!......再说,这些人“代表”上级,以组织的面目出现,你跟谁宁死不屈呢? 三、精神折磨和亲情要挟 陈志超等滥施“精神折磨”的手段首推人格侮辱;羁审之初首先是倾盆大雨般地兜头泼洒大盆大盆的“污水”,无视你受党教育多年,以党的名义工作多年,为组织屡加褒奖、委以重任和社会公认的最基本事实,否定你长期作为党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和政治觉悟,否定你的能力水平、历史与现实,否定你的为师为人,极尽人格侮辱之能事,把你说得贪贿嫖赌、龌龊不堪。在被泼这些污水时,特别是在听到说“搞谁谁就有问题!”“你们这些人没有一个好东西!”等恶毒之言时,我深深地感到了这些办案人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先入之见甚至是对党和党的干部的一种莫名的仇恨。 进而言之,这种精神折磨在否定个体、侮辱人格的同时,还明显地表现为动摇当事人的政治信念,亵渎你对党和事业的感情,并试图逼使你放弃几十年形成的对党的虔诚而让你感到已然无道理可言,感到原来一切都是假的,感到绝望!这些办案人毫不隐讳的说共产党的干部已经没有“好东西”,直截了当地说反腐败就是一种说法,做做样子,就是每年搞一批你这样的倒霉蛋,让老百姓相信共产党在反腐败,搞得越多群众越高兴,他们成绩越大。“我们就是吃反腐败这碗饭的!”、“你没问题谁有问题,一个两个都没有问题我们怎么向上下交代?我们吃什么?”更有甚者,他们当面撕毁我向领导反映个人情况的信。痛加拳脚之后,挖苦我“搞到这样了还要给领导写信”狂妄地宣称“我就是组织,我就是党!除了我们现在没有任何人听你废话!”“下一步怎么搞你,组织上还不是听我们的!就是后面起诉你、判你、杀你,检察院、法院还敢说个不字?”“给杨多良和省领导写信?你给XXX写信都没用!写一次我撕一次,写一次我搞你一次,看谁搞过谁?搞死你我们都省事!(此言不虚,在阜阳写信被撕至少两次,在合肥被撕三次后则交待武警看住不准再写。事实上也确实是每撕一次我便再受一轮体罚和折磨。另:6月份写给杨多良的信的草稿混在乱纸堆里,逮捕前被检察院办案人员掳走,逮捕后我与检察院转换材料的人说到此信,他们知道,“看到了”)这些办案人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你几十年忠诚且宣誓为之奋斗终身的共产党原来如此,他们直接向你断喝:死心吧你!别再指望有是非曲直可言,让你对党对法律彻底绝望。 亲情要挟是陈志超等办案人刑讯逼供的主要手段之一。“不死、不疯、不残”是我主观上为自己设的一个底线。其中有“不绝望”和坚信党和法律的一面,也有减少亲人痛苦的考虑。但专案人员一再以妻、女、父母和兄弟家人的自由、学业、生命等到进行要挟;在我信息来源完全被封闭,父亲患脑溢血和岳父脑梗塞瘫痪于病床的情况下,陈志超等声称如再不“承认”、再“反复”则不放过老婆和家人,以共同受贿给妻子定罪,让学校开除女儿学籍,派办案人员去女儿学校公开让其交待是否有收钱受礼,“看她脸往哪儿放?会不会寻短见?”甚至放言要把患病的老父亲“搞来配合交待问题,受十天半个月的罪,他要是受不了熬不下来看你怎么跟全家交待?”办案人还扬着手里的单子说搞了家人的20个身份证号码,冻结了号码上的所有存款,“你什么时候认账并表示不再反悔,什么时候解冻”(当时老人治病和几个孩子上学、高考都急需用钱),此举也会给亲人以极大的心理伤害――我当时只能往最坏处着想,包括妻儿是否都被关押,什么时候能放和老人病况等等,最终我那老党员的岳父还是受不了如此精神打击早早地死在了迷惑和怨愤之中...... 。 四、体罚和胁迫下的骗供、指供 办案人明确提示:不讲不行,讲什么都行,讲错了也会查清楚。办案重证据,口供只反映你态度,说明你愿意交待问题,不再跟组织对抗,最后都会以事实为准,以调查结果为准。为了不疯、不残、不被“自杀”,不牵累家人,我按所指定的“工程受贿”范围违心编造了在学校所有十多项工程上均有受贿的所谓“交待”,并注明“以上交待请组织调查,以最后查实的结论为准”。办案人在骗得“交待”后,明知其假,却进一步逼我将所谓“受贿”金额集中到我“公选”任院长第一年新校区的首批三项工程上,后又指定将三项之一的教学楼主楼工程改成同为阜阳建工集团承建的(第二批)风雨操场工程。阜阳建工集团要交待到三四十万元是办案人规定的;省二建施工现场的工头叫李峰,另有一合伙人叫姜成辉都是他们告诉我的;所谓省水建项目经理李鑫到我办公室“送钱”也改成了公司外雇管工地的陈玉平(曾为阜阳师院学生),并逼我将陈玉平送钱加到十万。我不知道办案人从并不存在的行贿人那里是如何取得“行贿”证言的,但这些材料是在我反复抗争,屡遭体罚和倍受要挟折磨的情况下形成的,不仅所有的细节都经不起推敲,所设计的托请事项及我之所为也看不出有任何行贿、受贿之必要,更为甚者,专案组最后形成的材料一方面说是公司“经研究”给我送钱(并无 “会议记录”等任何证据及财务记录),另一方面将行贿人定为李峰、陈玉平、武杰等“个人”,小工头武杰更是在直接去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钱(其间我在外地学习)之后 又“安排”他们最高领导公司总经理朱光近10次到办公室“代他”行贿30万!(事实上,朱光从未单独去过我办公室,而武杰连个项目经理的名义都没有,更谈不上“个人”或代表公司出钱行贿)。 也正如陈志超所言,他们肆意编造的这些材料果然为检察院、法院照转照用,陈志超果然“我就是组织!我就是党!”“检察院、法院和我们是无缝对接,我怎么搞检察院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事隔数年,今天想起陈之嘴脸,仍不免齿冷、心寒...... 。 假的就是假的。陈志超并不就是共产党,党还是把这个专事刑讯逼供制造假案的酷吏、败类绳之以法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陈志超的被揭露,恢复党的实事求是政策,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伸张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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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执实名维权&&敢问路在何方&&&&&&&&&&&&&&&&&&&&&&&&&&&&&&&&  &&&&&&&&&&&&&&&&&&&&&&&&&&&&&&&&&&&& --手足情难断,信念辨伪善&&&&弟泣血为兄鸣冤&&&&&&申诉人张登鸣,男,现年46岁,安徽省长丰县农行双墩分理处职工。 && 我的胞兄张登岐,1958年8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1998年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200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1月经安徽省公选被任命为阜阳师范学院院长。日失去自由,接受安徽省纪委三室陈志超等办案人熬供、诱供、 逼供,在生不如死的情景下,但求一死,以保名节,纪委办案组陈志超等人仍逼迫称:死,吓唬谁?演戏?告诉你,我们还怕你死?就是干脆把你弄死,定你个畏罪自杀有什么大不了的?你能讲清楚?傅洪杰(阜阳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死了,不就是畏罪自杀?……现在就弄死你,你信不信?就这样,在无任何选择的前提下,按陈志超等办案人要求"供述"受贿,经检察院转换材料、起诉,2007年6月被淮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刑十年,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现在安徽巢湖监狱服冤刑至今,之后我哥和我及家人申诉至今。多行不义必自毙!现获悉省纪委原调查张登岐案的陈志超等一帮人在另案中仍采用刑讯逼供的法西斯调查手段,致某一高校党委书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钱发荣)死亡案发,始见日曙光.特再次提出申诉,请求彻查原省纪委三室组成的调查组(陈志超等)在张登岐受贿案中的不法行为,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还张登岐以清白.&&&&&&&&&&&&&&&&&&&&&&&&&&申诉请求:因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2007)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2007)皖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认定我哥受贿53.42万元,其中除少数钱卡属人情往来外,共有50.42万元系子虚乌有), 办案人员编造证据,审判程序违法,上诉时请求查证的有关事实未予查证,现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错误判决、裁定,还我们清白。  事实与理由一、非法逼取的证据不能采用,不应依此定罪。我对张登岐是了解信任,张登岐是个知名学者,工作兢兢业业,为人谦虚谨慎,并无私心,就连他在2002年任院长后,其他同志提出要为我嫂子沈素玲调整工人身份、转干,他都不同意,多年的相处,我坚信他绝不是个贪官!从他日被调查组带走到我们家人可以见到他的2006年8月底。他见到我们的第一句话就是表明他不是贪官!没有受贿!之所以"承认"了,完全是在熬不住折磨、保护家人、怕连累家人的心态下不得已承认的。并告知: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几天几夜的罚站不让动、不让睡、蹬马步、腿脚肿胀、起鸡蛋大的水泡,穿不上鞋也不让脱、强制喝盐水、被殴打、威胁去学校找上大学的女儿让其抬不起头、要把年迈的父母搞来受受罪、把妻子抓来按共同受贿处理、威胁把我弄死从楼上扔下去定个畏罪自杀有什么大不了的?你能说得清楚吗?并举例说傅宏杰死了,不就是畏罪自杀吗?街谈巷议几天,现在谁还说?死多少都活该!等等的情况下,被迫依调查组的提示,交待了几百万元的莫须有的"受贿事实",最后被坐实受贿53.4万元(这些可找到原张登岐调查组的陈志超等人员与张登岐核实对质)。此间张登岐被折磨的失去理智向调查组表示:只要让睡会觉、不连累家人,就是哪里有杀人案破不了要他认也认。从此过程可看出,调查组在调查张登岐案件中,为了出成绩,采用非法手段,逼取所谓的证据。这不应当被采信,不应依此定我哥之罪,这是造成此冤案的根本! 二、原审两级法院认定我哥涉及工程受贿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且证据相互矛盾,多处有悖生活情理,根本不应也不能认定我哥有受贿的事实。  1、两级法院一方面认定阜阳建工集团、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安徽省二建公司等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建单位,为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等,企业负责人商议向我哥行贿,另一方面认定了行贿人均为朱光、武杰、陈玉平、李峰等个人,不是单位公司行为,岂非自相矛盾!&&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掩盖本案所涉50余万元行贿款来源证据的缺失。显而易见,这也是为了致我哥有罪而造其有罪,不能令人信服。事实是,如果认定是公司行为,应出具行贿出帐的记录凭证,但这恰恰是不存在的。现在这样认定,是为避免出具上述公司行贿出帐的凭证,而这些凭证对于认定行贿受贿事实是必不可少的!  2、原审法院认定我哥受贿的时间均为模糊不清, 没有一笔能明确具体时间。即使如此笼统、含糊的时间认定也根本经不起推敲。例如: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风雨操场工程"报名后的一天",武杰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到我哥办公室向其行贿五万元。校方公示的"报名"时间段为五月中旬(5月10-17日),而我哥二审中提交给法院的原始日记清楚地记载着我哥日--6月初均在外出差和在上海师大学习(单位工作记录和财务差旅报帐记录都极易查实),5月1日、2日假期我哥不上班,5月8日以后没有回过阜阳及学校,武杰不可能去我哥办公室行贿。如果武杰送钱给我哥是事实,他理应记得5月份这唯一一次送钱的时间,何以在2006年接受询问就说不出时间?更何况认定总经理朱光给我哥送钱多达九次30多万元,他为单位工程行贿,怎么会说不清任何一次送钱行贿的具体时间?这只有根本不存在送钱事实这一种可能!但是,原审法院仍这样认定,有违"重证据、轻口供"的刑诉基本原则。  3、原审法院认定我哥收武杰35万,其中第一次是武杰自己于2004年5月报名后到我哥办公室行贿5万元,我哥收下了并承诺帮忙;而第二次是一个月后的2004年"6月下旬的一天",武杰又委托朱光行贿10万元。这明显有违生活常理。客观上分析,如果第一次武杰行贿被我哥拒绝,可能会直接让其公司主要领导朱光总经理亲自出马,而本案中认定在我哥第一次爽快地收钱并承诺"帮忙"的情况下,又何需朱光出面行贿呢?难道具有高深法律素养、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不懂起码的生活常理?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事实"也能被认定,难道是事实清楚吗?   4、原审两级法院对卷内证据之间显示出的明显矛盾视而不见,一味强调我哥的"供述",实属以口供定罪。同上,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5月报名后的一天",武杰在办公室向我哥行贿5万,但在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卷(二)中,关于《风雨操场投标管理流程表》显示,该工程是日才向外发出公告,日~5月17日为报名起止日期,"报名后"应为10日或17日之后,而我哥报名尚未开始,即已出差赴上海师大学习,怎么可能又在办公室收其5万元呢?&&&&5、原审认定我哥受贿证据的三类中,一类是我哥在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的非常状态下不得已按办案人的要求作的违心"交待";二是所谓行贿人的证言;三是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合同及履行合同的书证。首先要说明的是,合同及相关书证和相关协议完全可以证明校方工程招投标是合法操作,规范严谨,支付工程款是依合同约定和相关协议进行的,怎么能成为我哥受贿的证据?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无非是想增加卷内"页数",以示"充足"。其次,行贿人言词证据,在我哥向法院书面提出公开开庭审理并申请"行贿人"等证人当庭质证的合理请求不被采纳后,这样的证言是不可信的,也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让证人出庭当庭质证,只能是怕当事人当庭质证时暴露出证言的不真实。第三,关于"我哥的交待"和笔录,完全是逼供、诱供、熬供的产物,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我哥的交待"应包括我哥向各级领导和机关投寄的数十份辩冤申诉和查明事实真相的书面请求,但卷内却没有见一份,可见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仅收集了所谓有罪的证据,对我哥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一概不予收集,原审法院也无视我哥的申辩,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三、本案中造笔录、造证据、违法取证痕迹明显,而就是这样的证据也被一、二审法院采用,依这样的荒谬证据认定我哥有罪是非法的、错误的,完全背离了刑法"疑罪从无"的思想,我绝不认同。  卷内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第三、第四卷),相同的两名办案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向不同证人取证问话。日15:10~16:20,黄贻文、王文武在阜阳军转培训中心202室询问证人沈素玲:而上述二人在同日同一房间的202室15:30~17:20询问证人张承志,同日同一房间16:20~17:10询问证人刘克岐。上述阜阳军转中心202室是一不足十平米的标准间,并无隔间和套间(律师已亲临)。显然,这样的事实是绝不可能存在的。沈素玲即是我的嫂子,她从未与张承志、刘克岐同时同一地点共同接受黄、王二人的问话。这只能证明这些证据材料是在闭门造车,随意杜撰假造出来的!面对这样明显违法可笑的证据,一审法院对我哥的辩护人庭审质疑充而不闻;二审时我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了这些证据的违法性,二审法院也对此上诉理由只字不提,回避了之,反而说我哥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更是对我哥书面提交的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合法请求予以拒绝,不理不睬。为什么?这些材料反映出本案存在造假证据的事实,原审两级法院为何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的精神如何体现?这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是办案人在违法取证、造证,办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恰恰证明这是一桩假案。  我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收集和审查甄别证据,包括我哥的全部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有利于我哥的证据,遵照刑法疑罪从无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观念和原则,为我哥洗雪冤屈,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真正体现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平正义。  四、我哥失去自由,蒙冤入狱已近2年。我们不会放弃对组织的忠诚和信任,也仍然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的神圣和司法的公正,也正因为如此,我恳求对我哥没有收受的50.42万元贿赂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认定,对所提出的诸多疑点进行调查认定。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政治斗争,关乎党的人心向背和生死存亡,对腐败分子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但唯其如此,我们也要防止斗争扩大化,防止有人将干部妖魔化,防止反腐部门少数办案人员,凌驾于党委领导和法律之上,搞逼供信,搞腐败假案,搞变相指标,悦上媚俗,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甚至出现在办案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以会议代法庭的怪现象。改革开放的30年是实事求是的30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30年。邓小平、陈云同志已离我们而去,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及方针政策没有变。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依法治国,求真务实,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爱戴和拥护。盛世慎讼,少错错案,纠正冤假案,同样是消除和化解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我哥蒙此冤狱,我们不应绝望,不应放弃申诉鸣冤的权利。恳请我的申诉和请求能得到受理,真相能够大白,真相大白的一天不会太远……           &&&&&&&&&&&&&&&&&&&&&& 申诉人:张登鸣          &&&&&&&&&&&&&&&&&&&&&&&&&&&&&&&&&&&&&&&&&&&&二0 一0年 四月一日&&附录:&&&&附证据一:四项涉贿工程的相关书证。&&&&&&&&&&&&&&&&&&&&&&&&&&&&&&&&&&&&&&&&&&&&&&&&&&&&证明1、工程的投标、中标、施工单位及工程款收款账户均为阜阳建工集团等三家国有建筑企业;&&&&&&&&&&&&&&&&&&&&&&&&&&&&&&&&&&&&&&&&&&&&&&&&&&&&&&&&&&&&&&&&证明2、张文虎、武杰等四名"行贿人"不具备向我行贿的公职身份;&&&&&&&&&&&&&&&&&&&&&&&&&& 证明3、张文虎、武杰等四人以个人名义行贿的前提不存在。&&&&附证据二:《风雨操场投标管理流程表》。&&&&&&&&&&&&&&&&&&&&&&&&&&&&&&&&&&&&&&&&&&&&&&&&&&证明、该工程日对外公告,10--17日为报名起止时间,建筑单位报名不可能早于5月10日。&&&&&&&& 附证据三:武杰证言。&&&&&&&&&&&&&&&&&&&&&&&&&&&&&&&&&&&&&&&&&&&&&&&&&&&&&&&&&&&&&&&&&& 证明 、武杰唯一的一次行贿五万元,时间确定为"五月份报名后的一天"。&&&&&&&&&&&&&&&&&&&&&&&&&&&&&&&&附证据四:"张登岐日记"及财务报销票证。&&&&&&&&&&&&&&&&&&&&&&&&&&&&&&&&&&&&&&&&&&&&&&&&&&&& 证明1、2004年"五一"长假后5月8日张登岐前往上海,6月2日回阜阳,其间在上海学习,并无间断,五月份工程"报名后" 张登岐不在阜阳。原"裁定书"认定日记"对五月的活动只作了部分记录,""起不到证明作用",但日记对"报名后"的5月10日至6月2日期间的活动记录完整,并有张登岐在这期间的财务报销票证足可以起到证明作用。&&&&&&&&&&&&&&&&&&&&&&&&&&&&&&&&&&&&&&&&&&&&&&&&&&&&&&&&&&&&&&&&&&&&&&&&证明2、且此笔为阜阳建工集团武杰首次行贿,后几笔阜阳建工集团的行贿前提和时间,两级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均认定为武杰委托朱光行贿,没有前提怎有委托之说?!&&&&&&&&附证据五:检察院询问笔录。&& &&&& 证明、检察院提供的所谓相关证人的证据材料造假迹象尤其明显,实属无中生有、闭门造车!试问:案件最为关键的证人提供的证据都能凭空捏造,此案的真实性何在!?附文:《陈志超专案组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附:(2007)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2007)皖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联系(委托)人:张登鸣&&&&&&&&联系电话:邮箱:njbsq.详见:张登岐的博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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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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