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岳农业技术苏州农业职业学院宿舍舍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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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环境
最好有图片,有空调吗,女生宿舍,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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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来源:《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年第01期 作者:
辽宁熊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概况
辽宁熊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48年,是全省唯一的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和国家农业部首批批准的省级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示范基地。在为我省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同时,还承担我国北方16省市区农业部分学科的科研与人才培养任务。 学校地处交通发达、风景秀丽的辽南古城熊岳,占地70.42公顷,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教学实验实习固定资产总值700余万元。建有现代化组织培养、计算机、语言、分析测试等25个实验室,校内还设有实习农场、畜牧场、农产品贮藏加工等综合性实习基地。图书馆藏书22万册,各类书刊4万余种。还拥有风雨操场、标准运动场等完善的体育教学条件。现设有农学园艺、畜牧兽医、农业工程、农业经济4个系和农业实用生物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基础部、社科部、体育部。设有19个专业。各类在校生2500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1722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380人,其中专任教师117人,教授8人,副教授30人。有全国日光温室协作网专家组组长、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专家吴国兴教授,全国高等农林专科植物生产类学科组组长、国家级有特殊贡献专家李巧菊教授,全国优秀教师、作物育种专家王允铎教授,辽......(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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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主办: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出版: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双月
出版地:辽宁省营口市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来源: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1406
第一章 机构与职能
&&&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设宿舍门卫、保洁员、维修员,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与各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齐抓共管,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宿舍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有权对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院学生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事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当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吸收学生代表参与管理,成立学生宿舍自管委员会,推行大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第二章 住宿管理
&&& 第五条& 宿舍分配原则上以系为单位,按专业年级相对集中。
&&& 第六条& 学生宿舍分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两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工处提供的各系全日制招生数拨给各系相应的床位数,普通宿舍数与学生公寓数须搭配合理,再由各系按年级、专业集中的原则自行妥善安排学生入住。各系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将本系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交宿舍管理中心,由其建档。
&&& 第七条 &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迟交住宿费者,须讲明原因,确定缴纳期限,并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
&&& 第八条 &所有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其宿舍考评成绩为零分,并且通知其家长,因校外居住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 第九条 &转系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但须经转入系同意,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宿者将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 第十一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验收手续,包括结
清住宿费、水电费、交还宿舍钥匙及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公共财产因非自然原因损坏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否则将通知有关部门不为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须到宿舍管理中心及宿舍门卫处登记,在休学期内将保留其原有床位。不登记者,按自行退宿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 第十三条 &学生在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宿舍门卫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严禁在宿舍内外乱涂乱画,焚烧纸张或其他物品,破坏公共设施和财产等。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 第十四条 &因未报到或中途离校等原因空出的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俱、电话线路、水电、消防设施及其它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打砸破坏等,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 第十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 第十七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的,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中心报修。非自然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相关责任人不能确认的,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 第十八条 &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登记,则视为齐全完好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 第二十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积极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中心及保卫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所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由责任人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能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门钥匙丢失应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中心,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此条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及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场所,故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宿舍管理中心或宿舍门卫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禁止烧煮食物及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违者,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学校作出违纪处理。宿舍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有权将违规器具没收代管。
&&&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校外来访人员须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来访客人于当晚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
&&& 第二十六条 &宿舍门卫有权对出入宿舍楼(区)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所管辖的所有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学生带包裹或行李进出宿舍楼(区)时,宿舍门卫有权查问,必要时进行查看与登记。
第五章 水电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宿舍用电实行计量管理。每人每月免费用电额度为4度,超过部分须缴费。收费标准将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不按时缴纳电费者,宿舍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对其供电,直到缴费后才恢复供电。
&&& 第二十九条 &应节约用水用电,主动制止任何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门卫报告。
&&& 第三十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行为。
第六章 计算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楼进行计算机连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私接,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
2:00―5:30、周日至周四晚6:30―8:30),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 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电子出版物和上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 第三十四条 &将计算机搬运进出宿舍楼(区)时,须经宿舍门卫登记。
第七章 秩序与环境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异性同宿。未经宿舍门卫批准,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楼。
&&&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
&&&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认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争创文明卫生宿舍,爱护公共绿地。宿舍内的卫生清洁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外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由清洁工负责。学生应尊重清洁工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及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宿舍管理中心会同各系开展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与评比工作,凡在同一学年中,累计三次检查评定卫生不合格者,取消宿舍所有成员当年的所有评优资格。
&&& 第四十条 &未经学工处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收费性服务活动和中介代理活动等,严禁非法传销活动等。
&&&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区(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禽兽。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处罚外,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还将根据《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三条 &所有入住学生,除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或条例。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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