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残疾人合作医疗由谁交钱我母亲是残疾人现在妻子住院母亲中文字幕治疗农村合作医疗没有交怎么办

我县荣膺全省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县暨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县
发布于: 21:49:48
&从12月13日召开的第四次全省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上传来喜讯,我县被省政府表彰为&&十一五&期间全省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县&,全省仅13个县获此殊荣,全市仅我县一家获此称号;会上,我县还被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表彰为&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县&。
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莉新同志为我县颁奖
先进县奖牌
&十一五&期间,我县残疾人事业取得丰硕成果,先后被授予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县&、&白内障无障碍县&、&社区康复示范县&和全省&白内障无障碍县&、&社区康复先进县&等荣誉称号,连续五年获全市综合评比第一名。
创新生活保障机制,对残疾人实现多种救助
我县早在2006年就推行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出台了《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将全县6000多名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解决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问题。2009年,启动实施新&三个五&工程,对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一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进行集中供养,统一诊疗。
我县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档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全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养老金发放实现全覆盖。
全面落实《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减免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特困残疾人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在实施农村安居工程中,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当做重点,优先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五年来,累计帮助983户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建设了安居房。同时对县内27名符合条件的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和1500元助学补贴。
实施重点助残实事工程,使全县残疾人得到大实惠
近年来,我县先后对0-6周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免费康复达360人次。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网络,组织开展精神病人调查确诊、治疗和建档立卡工作,累计提供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服务726人次。组织实施白内障免费手术984例,着力构建白内障无障碍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例,治疗一例。2008年以来,建立健全14个乡(镇)残疾人康复室和190个村(社区)康复室,购置和自制康复训练器材,培训乡村康复人员,扎实开展以康复指导、辅具适配、无障碍改造、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康复服务&四进家庭&活动,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612户,赠送自制康复器材745件,赠送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536件,发放康复知识读本20000余份。
通过强化劳务输出、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法,实现残疾人就业培训全面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162名,新安置1600多名残疾人就业,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示范点5个,开办盲人按摩所6个;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紧密配合,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组织各类培训班18期,培训1571人。
我县制定《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选定家政服务机构,明确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协议。目前,全县已有700多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服务。在残疾人扶贫工作上取得新成绩。2008年,承担省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工作,制定《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落实扶贫贷款100多万元,发放贴息款6万元,受益残疾人户126名。我县创建&花园乡周庄村蔬菜种植基地&省级就业扶贫基地,带动周边乡村50户残疾人脱贫致富;建设&三口良种场有机米生产基地&等一批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落实普及型假肢装配任务98例,配发辅具2103件,低视力助视器配发20件,为贫困残疾人捐赠轮椅800辆,免费服药726名,免费住院35名。
加强基础建设,让残疾人残有所依
我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并率先成为全国首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达标县。五年来,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按有人、有房子、有设备、有经费的&四有&标准,加强对乡镇残联和重点村(社区)组织建设,聘用乡村康复指导员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员200多名。
按&全市第一、省内先进&要求设计建设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目前已投入使用。筹建中的县残疾人托养中心有关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新安镇、花园乡、李集乡、五队乡和长茂镇建立了民办非企业残疾人托养所,并正常开展日间托管、生活技能训练、劳动技能康复、特殊就业培训等工作。实现残疾人工作政务信息公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信访、维权等网上服务。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入库人数达42920人,全市排名第一。(办公室)
版权所有: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基金,降低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卫生厅、省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2014版)》要求,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情况,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按2014年度每参合人数10元标准从2014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2014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是指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和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
(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县民政局统一缴纳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元,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2)属于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市人民医院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省外三级以上(含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照省内省级医院最高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参合农民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省定起付线执行。
(3)V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表:参合农民在省内二级以下(含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在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
(二)普通住院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分别不低于如下比例:(三)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特殊病的大额门诊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助(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死胎,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分娩前的保胎治疗费用必须在分娩前结清,如果计入住院分娩费用中,只执行定额补偿,不再另行按住院并发症进行补偿。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类手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3、对责任不明确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其他意外伤害在调查后确定无责任人的,其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后按拟补偿额的70%予以补偿。
5、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6、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医疗机构不实行垫付。
五、门诊补偿
(一)特殊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原则上一年结报一次,不计起付线。个人全年累计合并住院补偿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
(二)常见慢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脑瘫、肺结核(非项目)、强直性脊柱炎等常见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后发放慢病证。慢性病补偿全年比作一次住院处理,起付线为100元,费用累计计算,原则上一年结报一次,全年只计一次起付线,可补偿费用按50%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个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按照《省新农合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小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封顶”。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其单次门诊医药费用的可纳入补偿部分在扣除门诊起付线后(乡镇卫生院4元、村卫生室2元)按50%比例为予以补偿(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单次补偿封顶为23元,村卫生室单次补偿封顶为15元。全年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民每人年补偿封顶额为12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县新农合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执行。
2、门诊留观病人的医疗费用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留观的参合农民,其留观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纳入补偿部分在扣除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后按55%比例予以补偿。一年内多次留观分次计算起付线。单次留观补偿封顶乡镇医疗机构为15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对民政代缴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新农合不予补偿的病种及意外伤害不纳入门诊留观补偿范围,参合患者门诊碎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留观补偿范围。
参合患者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行总额预算管理,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另行制定。
3、大额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参合年度内,对个人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达到2600元以上但又不属于新农合核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不含V类医疗机构及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单方或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在扣除起付线2600元以后按30%比例予以补偿,一年一次,个人全年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其他补偿
(一)申请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补充药物》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版)》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1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适当扣除。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70%计入可补偿费用。床位费以25元/床日标准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床位费低于25元/床日的以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纳入补偿范围,床位费高于25元/床日的以25元/床日纳入补偿范围。
(四)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三天内住院,其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又因受本县条件限制到院外进行检查的,本次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补偿范围。
(五)2014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在本县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六)凡享受2014年度新农合优惠政策的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要以县民政局2013年度审批通过的名单为准,以户为单位参合,其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统一缴纳。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八)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不含意外伤害参合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保险单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属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七、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八、参合农民申请新农合基金补偿需提供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发票,其他发票不予补偿。
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参合农民上年度医疗发票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补结束(若因其他保险结报而延误报补时间的,以保险公司报补结算日为准,一个月内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十、本方案从日起生效。如与本实施方案相悖的规定按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永久链接:上一篇范文: 下一篇范文: 没有了
关于本站:中国最大的权威的公务员门户网站-公务员之家创建历经7年多的发展与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现已成为全国会员最多(95.4万名会员)、文章最多、口碑最好的公务员日常网站。荣膺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与权威媒体推荐,荣登最具商业价值网站排行榜第六位,深受广大会员好评。公务员之家VIP会员俱乐部在公务员之家您可以分享到最新,最具有时事和代表性的各类文章,帮助你更加方便的学习和了解公文写作技巧,我们愿与您一同锐意进取,不懈的追求卓越。如何加入公务员之家VIP会员第一步:先了解公务员之家,查看第二步:或在线支付,汇款即时到帐第三步:汇款后立刻,将您的汇款金额和流水号告诉客服老师,3分钟内系统核查完毕并发送VIP会员帐号到您的手机中,直接登陆即可。百度推广我是今年春天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今天村里又叫我们交?号_百度知道
我是今年春天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今天村里又叫我们交?号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卫生局的网站,进行相关政策如果是有关社保、最准确的,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法规、医保方面的问题、卫生局去,或亲自到社保局。
我就是搞民政的,医疗保险一般都是11月开始交明年的钱,我们这里都开始收了,意思是你现在交的是13年的钱了,但是你今年春天交得钱有点问题,你去问问你们村的会计,你们是不是昨年子没交今年的钱哦,所以春节过后叫你们补交,还有就是交的时候要给你发票啊,你有没有春天交钱的发票哇,发票联上面应该写的有是好久的钱,实在不行去找乡政府那个管医疗保险的人那里问问,应该都有台账,我这里就有,每一年的帐都有存底的。还有就是现在交钱交60了,平困县两年缓冲已近过去了,涨价了(今年的政府考核参保率必须达到98%,你多宣传一下,让村民们都买点,其实这个工作很难做,没做到98%就没得考核—。—~!我的都还早得很,哭哦。)。
另外给你说哈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必须是一级、二级),有优惠政策哦,不...
那你就要去问你们那里的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年交一次。要到你们办事处问哈
,希望能帮到你
一年一次的,所以又叫你们交了,呵呵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梦见母亲住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