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之后,导致双方都有伤,一方童小芯两粒出门原图牙齿脱落,一方眼睛充血,如果要拘留的话怎么办?

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研究
案例:第一专题 初一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研究
1.小丑胜名医
英国科学家法拉第年轻时,由于工作过分紧张,精神失调,身体十分虚弱,多方求医,均未见效。后来有位名医给他进行了仔细地检查,没有给他开药方,只送了一句话:“一个小丑进城,胜过一打名医。”法拉第仔细研究后,终于明白了其中的奥秘。从此他经常抽空去看马戏和喜剧,小丑与马戏的精彩表演总是令他捧腹大笑。由于情绪好转起来,法拉第的身体也渐渐康复了。
不同的情绪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积极的情绪可以产生积极的结果,它能改善人的心理状态,充实人的体力和精力,使人体的免疫系统处于平衡状态,从而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使人精力充沛,精神抖擞,延年益寿。青少年要做情绪的主人,培养积极情绪,克服消极情绪,保持乐观开朗的心情。
(江苏省南京市湖熟镇中学纪立建)
2.一定要洗七遍
一位在日本打工的中国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日本餐馆洗盘子以赚取学费。日本的餐饮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行规,即餐馆的盘子必须用水洗上七遍。由于洗盘子的工作是按件计酬的,这位留学生一天累下来,也得不了多少工钱。于是他计上心来,以后洗盘子时便少洗两遍。果然,劳动效率便大大提高,他也因此受到老板的器重,工钱自然也迅速增加。一起洗盘子赚学费的日本学生便向他请教技巧,他毫不隐讳,说:“你看,洗了七遍的盘子和洗了五遍的有什么区别吗?少洗两次嘛。”日本学生诺诺,却与他渐渐疏远了。
日本人看人,有两个预先推定:一个,你是无罪的;另一个,你是诚实的。所以,餐馆老板只是偶尔抽查一下盘子清洗的情况。一次抽查中,老板用专用的试纸测出盘子的清洗程度不够标准,并责问我们这位留学生时,他振振有词:“洗五遍和洗七遍不是一样保持了盘子的清洁吗?”老板只是淡淡地说:“你是一个不诚实的人,请你离开。”这位留学生走到大街上,愤愤不平,举起拳头对着日本餐馆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口号归口号,为了生计,他又到该社区的另一家餐馆应聘洗盘子。这位老板打量了他半天,才说:“你就是那位只洗五遍盘子的中国留学生吧?对不起,我们不需要。”第二家、第三家……他屡屡碰壁。不仅如此,他的房东不久也要求他退房,原因是他的“名声”对其他住房户的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他就读的学校也专门找他谈话,希望他能转到其他学校去,因为他影响了学校的生源……万般无奈,他只好收拾行李搬到另一座城市,一切重新开始。他痛心疾首地告诫准备到日本留学的中国学生:“在日本洗盘子,一定要洗七遍!”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一个人来说,当其恪守信用时,就会使人产生信任感,大家就会愿意同他合作。反之,缺乏信用必然引起人们的不信任和不满,发展下去终将被他人被社会抛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职业中学李艺峰)
3.性格与命运
从前有三兄弟很想知道自己今后的命运,于是他们便去找智者。智者听了他们的来意
后,说:“在遥远的天竺大国寺里,有一颗价值连城的夜明珠,如果叫你们去取,你们会怎么做呢?”大哥说:“我生性淡泊,夜明珠在我眼中只不过是一颗普通的珠子,所以我不会前往。”二弟挺着胸脯说:“不管有多大的艰难险阻,我一定把夜明珠取回来。”三弟则愁眉苦脸地说:“去天竺路途遥远,险象环生,恐怕还没取到夜明珠,人就没命了。”听完他们的回答,智者微笑着说:“你们的命运很明晓了。大哥生性淡泊,不求名利,将来自难以荣华富贵,但也正由于自己淡泊,你会在无形中受到许多人的帮助和照顾;二弟性格坚定果决,意志刚强,不惧困难,预卜你的命运前途无量,也许会成大器;三弟性格懦弱、胆怯,遇事犹豫不决,恐怕你命中注定难成大事。”
确实,人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成长。印度古谚云:“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我国古人也说过:“积行成习,积习成性,积性成命。”这些都道明了性格的重要。不同性格,决定了不同的命运。
4.走出自卑,走向自信
有个人乘船出海,船触礁沉没了,他被抛到大海里。他想,哼,太平洋我都能横渡,何况这是在内海。于是他信心百倍地游呀游呀,顽强地与风浪搏斗,终于坚持到有船来营救。而另一个人呢,失足掉进大路边的小水坑里,他害怕极了,天哪,我没救了,我必死无疑了、狂蹬乱扒一阵后,不动了。后来人们发现,如果他站起来,那水才淹到他的腰。
一个人要做成一件事,必须要有坚定的自信心,连自己都认为做不好的事,很难想象能把它做好,有了自信心,才会产生战胜困难的决心。反之,则将一事无成。故事中前者由于自信救了他的命,后者却由于自卑丢了自己的性命,多么鲜明的对比。
5.梅兰芳观鸽练眼
梅兰芳在刚学戏的时候,面对一个很不利的条件——眼皮下垂,迎风流泪,眼珠转动不灵活。唱旦角的眼睛不好,那还成吗?亲戚朋友为他忧虑,他自己也常发愁。后来,他偶然发现观察飞翔的鸽子可以使眼珠变灵活,于是他每天一早起来就放鸽高飞,盯着它们一直飞到天际,并仔细地辨认哪只是别人的,哪只是自家的,终于练就了舞台上那一双神光四射、精气内涵的秀目。
每个人都希望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然而,任何成就都不是轻而易举得来的,它要靠坚强的意志,要靠艰苦的奋斗。
6.小人物战胜了大仲马
大仲马自从创作了长篇小说《基督山伯爵》后,名声如日中天。这时候,一位无名的青年给他写了一封信,建议两人合写一部小说。大仲马在回信中尖刻地写道:“先生,您怎么如此胆大包天,竟然想把一匹高贵的马和一头卑贱的驴子套在一辆车上呢?”年轻人也不甘示弱,回信:“仲马先生,您怎么如此胆大包天,竟然把我比作马。”大仲马接到回信后见这青年智力不凡,立刻转怒为喜,又回信:”请把文稿寄来,我的朋友。我很乐意接受您的建议。”
这是书面语言的魅力。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都离不开人际交往,而书面语言在人际交往中又是必不可少的表达手段。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借助书面语言来表达自己,比如有些话不便当面说的时候,可以借助纸和笔将你的信息传给对方;你和朋友闹矛盾了,想当面解释却找不到机会,或者觉得当面解释比较尴尬,不妨写封信来帮助解决,等等。由于书面语言是有准备的,而且可以反复斟酌,反复修改,也便于保存,因此,其所表达的准确性和持久性都较高。青少年应努力学习语言知识,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在人际交往中恰当而又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江苏省南通中学梁春华)
7.人生和信念
在美国纽约,有一位年轻警察叫亚瑟尔,在一次追捕行动中,被歹徒用冲锋枪射中左眼和
右膝盖。3个月后,当他从医院出来,完全变成了另一个样子:一个曾经高大魁梧、双目炯炯有神的英俊小伙子现已成为一个又跛又瞎的残疾人。
纽约市和其他社会组织授予他许多勋章和锦旗。纽约有线电台记者问他:“您以后将如何面对现在遭受到的厄运呢?”他说:“我只知道歹徒没有抓到,我要亲手抓住他!
这以后,亚瑟尔不顾任何人的劝阻,参与了抓捕那个歹徒的行动。他几乎跑遍了美国。9年后,那个歹徒终于在亚洲的某个小国被抓获了,亚瑟尔再次成了英雄,许多媒体称赞他是全美最坚强、最勇敢的人。
半年后,亚瑟尔在卧室里割脉自杀了。在他的遗书中,人们读到他自杀的原因:“这些年
来,让我活下去的信念就是抓住凶手……现在,伤害我的凶手被判刑了,我的仇恨化解了,生存的信念也随之消失了。面对自己的伤残,我从来没有这样绝望过……”
或许生命什么都可以或缺,譬如失去一只眼,或者一条腿,但就是不能失去信念。信念是沙漠中的绿洲,信念是大海上的灯塔,信念是润泽生命的甘泉。人的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而在各种各样的思想中,对行动起长久作用的是人生的信念。每个人都有对未来生活目标的向往和追求,这种向往和追求就是支撑人生的信念。有了正确的人生信念,就有正确的、高尚的奋斗目标,鼓舞着人们奋发向上,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样,就会使人在黑暗中看到光明,在平凡中看到伟大,在困难和挫折中充满自信,在暂时的失败中看到胜利的曙光,知难而进,越挫越勇。反之,就会懊恼、悔恨、沮丧、迷失方向,最后被生活所遗弃。正所谓:人无信不立,天有日方明。
8.再试一次
心理学家做过这样一个试验:将一只饥饿的鳄鱼和一些小鱼放在水族箱的两端,中间用透明的玻璃板隔开。刚开始鳄鱼毫不犹豫地向小鱼发动进攻,它失败了,但它不气馁;接着,它又向小鱼发动进攻,它又失败了,并且受了重伤;它还要攻击,第三次、第四次……多次攻击无望后,它不再进攻。这时候,心理学家将挡板拿开,鳄鱼仍然一动不动,它只是无望地看着那些小鱼在它的眼皮底下悠闲地游来游去,放弃了所有的努力,最终活活饿死。
也许,我们会在心中嘲笑鳄鱼的愚蠢与懦弱。可遗憾的是,许多时候,当挫折接踵而至时,当失败如影相随时,我们不也曾像鳄鱼一般,放弃所有的努力静静听任命运的安排吗?冷静地对待挫折,不应把挫折看作是一种打击,而要把它看成是对自己的一次次考验,一个个磨砺坚强品格的机会。同时,还应看到在挫折后面,正是自己苦苦追求的目标。要在失败中看到其中孕育着胜利的可能,从而像胜利者那样信心十足,充满干劲儿,事情一定会发生变化。有一句谚语说:“如果你拒绝了失败,实际上你就拒绝了成功。”谁能冷静地对待挫折,顺利地经受挫折的考验,谁就能得到成功。
也许,就在你那一试之下,你的梦想就变成了现实。
无论如何,我们再试一次吧!
(安徽省芜湖县清水镇祠山中学邓道保)
9.两个病人的故事
在一所医院里住着两个病人:甲的病较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已基本痊愈;乙的病很严重,医院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了,只好让他回家休养。这两个病人同一天出院。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马虎,出院时把两份病情通知抄写颠倒了。病已基本痊愈的甲接到的是病重尚未痊愈,要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的通知。一接到通知,甲便紧张起来,忧虑重重,认为医生以前对他隐瞒了病情,病是无法治好了,结果出院后病情一天天加重,并有恶化的趋势,不久又住进了医院。而那位病情严重的乙看到出院通知上写着病情基本痊愈,心情顿时轻松,回到依山傍水的农村,经常食用新鲜蔬菜、水果,经常散步,再加上心情舒畅,精神愉快,被认为难以治愈的病却奇迹般地好了。
这个故事说明:人的情堵对健康影响极大。愉快喜悦的心情会给人正面刺激,产生积极的情绪,有益于健康;而苦恼消极情绪会给人负面影响,诱发各种疾病,使原有病情加重。现代医学认为:良好的情绪可使机体生理机能处于最佳状态,使免疫抗病系统发挥最大的效应,抗拒疾病的侵袭。因此,有的心理学家把情堵称为“生命的指挥棒”、“健康的寒暑表”。所以青少年学生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做自己情绪的主人,时刻拥有一份好心潮情。
10.笑对生活服务
《庄子》中有这样一则故事:有个叫子舆的人,上天赋予他很多缺陷:驼背、隆肩、脖筋朝天。朋友问他:“你很讨厌自己的样子吗?”他回答说:“不!我为什么要讨厌自己呢!假如上天使我的左臂变成一只公鸡,我就用它在清晨报晓;假如上天使我的右臂变成了弹弓,我便用它去打斑鸠烤了吃;假如上天使我的尾椎骨变成车轮,精神变成马,我便乘着它遨游世界。上天赋予我的一切,都可以充分使用,为什么要讨厌它们呢?得,是时机;失,是顺应,安于时机而顺应变化,哀乐不会侵蚀我的心。”
子舆能以一种积极的心态,用笑脸去接受生活中赋予自己的东西,不计得失,不埋怨上天的不公,不因为自身的缺陷和环境的恶劣,而掩盖生活的五彩光环,这才是积极的人生态度。悲哀只能蒙蔽快乐的光芒,微笑着面对生活,生活才全变得更有色彩,更有意义。青少年也要像子舆一样,正确地认识自己,接纳自己,努力培养健全的心理品质,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充满快乐而富有意义。
11.一只蚂蚁的故事
那是公元14世纪一只普普通通的蚂蚁。
一位将军被强大的敌人打败了,他的军队溃不成军,将军也被迫躺进一个废弃不用的马槽里躲避敌人的搜捕。我们说的那只蚂蚁恰好也在马槽里忙着自己的营生,它在努力地扛着玉米粒,试图爬上一堵垂直的“墙”,蚂蚁当然不会知道将军的一些事情,但将军的目光和心智却被它吸引了……
那粒玉米的重量不知是蚂蚁体重的多少倍,也许不亚于人去托一头大象吧!第一次玉米粒被它稍稍顶起,很快又掉下来,蚂蚁似乎连一丝的犹豫也没有,接着开始再次的努力。将军屏神静气地注视着蚂蚁的一切,一次,二次,三次,四次……将军默默地数到了第69次,这次玉米粒被蚂蚁顶上去了,但又掉了下来。将军想,蚂蚁不可能成功了,69次的失败就是证明。就在这时,奇迹出现了,蚂蚁在尝试第70次的时候,把那粒玉米终于推出了“墙头”。
将军被感动了,将军找回了失落的自信心。后来重整军队,把敌人打得落花流水,他的帝国版图从里海之滨一直伸展到恒河沿岸。这位将军就是14世纪的蒙古皇帝莫卧儿。
这个小蚂蚁凭着自信和坚韧不拔的意志,终于把人们认为难以做到的事情做到了。而将军在这只蚂蚁的感召下,找回了失落的自信,终于大展宏图。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不是因为有些事情难以做到,我们才失去自信,而是因为我们失去了自信,有些事情才显得难以做到。人生是否非凡,关键在于自己,只要自尊自信,只要勤奋努力,每一个人都是能做出非凡业绩的。
12.克服心理摇摆效应
人的每种感情有着与之相对立的情感状态,如爱与恨、欢乐与忧愁等。这就是心理学家认为的,人的感情在外界刺激影响下,具有多种性和两极性的特点。在特定背景的心理活动过程中,感情的等级越高,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心理斜坡”就越大,因此就很容易向相反的情堵状态转化。即使此刻你感到兴奋无比,那相反的心理状态极有可能在另一时刻不可避免地出现。如果要克服“心理摇摆效应”所带来的心理上的不良反应,可从下面几方面做起:消除一些思想上的偏差。人生不能总是高潮,生活也不可能永远是诗。人生有聚也有散,生活有乐也有苦。有些人由于希望永远生活在激情、浪漫、刺激等理想的境界之中,因而对平凡生活状态总是心存排斥之意,他们的心境自然也就全因生活场景的变化大起大落。学会体验各种生活状态的不同乐趣。既能在激荡人心的活动中体验着激情的热情奔放,又能在平淡如水的日常生活中享受悠然自得的生活乐趣。惟有如此,自己才能在生活场景发生较大转换时,避免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失落感和消极情绪。要加强理智对情绪的调控作用。当人处在能让自己快乐兴奋的生活时空时,应该保持适度的冷静和清醒。而当自己转入情绪的低谷时,要尽量避免不停地对比和回顾自己在情绪高潮时的激动画面,隔绝有关刺激源,把注意力转移到一些能干和自己心境或振奋自己精神的事情和情绪当中去。
13.歹徒当街杀人百人冷漠围观
7月3日下午,哈尔滨市太平区居民程某在小区6号楼前,用报纸把一把崭新的刀裹了起来。几分钟后,程某的前妻国某下班回来,被程叫住。说了几句二人就高声吵了起来,吵架声吸引了众多路人的目光,争吵中的程某突然拔出刀,向国某小腿捅去。国某大声呼救,拖着伤腿拼命,跑了十来米后被程某抓住。穷凶极恶的程某一连捅了六七刀,直到最后一刀深深地
插进国某的胸口。
行凶结束后,歹徒从地上捡起裹刀的报纸,从容不迫地擦拭刀上的血迹,慢慢走着离开现场。
据居民介绍,凶案发生的6号楼门口当时正有几个菜摊,有一些居民在附近聊天,听到国某叫救命时,围在附近的少说也有一二百人。在距事发地不足5米的地方,就有拖把、木棍等工具。从该小区到最近的医院,步行只需10分钟。令人震惊的是,当歹徒手持尖刀冲向被害人时,数百名居民目睹了这一过程,却没有一个人上前制止;当被害人躺在马路上血流如注时,没有一个居民叫救护车或送她去附近的医院;当歹徒行凶得逞逃离现场时,众人看着他扬长而去!
14.心理也要“排毒”
在现实生活中,人难免全遇到一些挫折和打击。面对这些失意,有人会把相应的负性情绪和心灵感受牢记下来,藏于心底,耿耿于怀。这样一束,他们的心理环境长期受到消极因素的干扰,造成他们丧失了对生活的热情。
对过去的记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有意无意地忘掉那些消极的事情及情绪体验,可使个体得到心灵的有效卫护。因此,为身心健康着想,对以往的事件,尤其是对那些长期对自我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进行一下选择性的遗忘,应该值得提倡。
每个人的经历中都有失意,虽然那些灰暗的日子已经过去,但如果我们不善于调遣、不善于遗忘,就会在我们的心里投下阴影,渐渐地就会成为一种“病菌”在悄悄蔓延,直到某一天引起心理上的不适甚至是障碍。在医学领域,把凡对人体功能有不良影响的物质都称为“毒”,因此现在有一个重要观念叫做“人体排毒”。其实,对于人的心理,也常存在着“心理毒素”,要像打扫卫生一样,注重自己的“心理排毒”,护自己的心理健康。
15.英一少年痴迷邪教吸老妪鲜血求永生
7月16日伦敦法庭开始审理一桩骇人听闻的谋杀案。一名17岁的伦敦少年由于对“吸血鬼文化”异常痴迷,竞在去年11月24日,残忍地将他的邻居——90岁的寡妇玛贝尔·雷松杀死在家中。更为恐怖的是,他竟然还吸干了老太太的血,认为这将使自己得到永生,公诉人说,玛贝尔·雷松死得非常凄惨,她的胸部被整个切开,更令人发指的是,凶手还残忍地将她的心脏挖走,并用报纸包好,端端正正地盘放在蒸锅里的银盘上作为祭品!
时至今日,在英国乃至整个欧洲,依然有成千上万的人们相信吸血鬼的传说并为之痴迷。魔鬼撒旦教就是由这帮狂热分子组成的邪教集团,信徒超过1万人。令人不安的是,这些完全失去理智的邪教信徒竞是通过互联网相互联系的。
邪教已成为全世界的公害。在世界范围内铲除邪教已迫在眉睫。
案例:第二专题 初二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研究
1.成克杰受贿案
成克杰,男,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日被逮捕。日以受贿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香港居民)于1993年底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备婚后使用。
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等,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向银兴公司低价出让该工程85亩用地;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多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违规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等等。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元、港币804万元。在此期间,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劳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计人民币1600万元。为此,李平经手2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联系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该工程,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该工程已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又直接干预招标工作,违规改变招标结论,使本应承建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的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李平经手4次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还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和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使李一洪晋升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为此,成克杰收受周贻胜贿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
综上,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元,案发后,己全部追缴。
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2.黄某、林某,男,均为18岁,无业人员
黄某、林某从朋友处借来两盘黄色录象带观看,以后又约同学的弟弟周某等三个在校中学生一起观看。慑于公
安机关扫黄的声势,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问题,公安机关遂对本案作了调查处理。
黄某、林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录像的违法行为。黄某、林某自己观看淫秽录像已属违法,又将淫秽录像传播给三名在校中学生,影响较大,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坦白违法事实,被免予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向黄某等人出借录像带的人也应以传播淫秽录像的违法行为论处。
3.王某,女,26岁,某厂工人
王某与邻居14岁的初中生吴某因用水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王某感到自己吃了亏,又听到吴某在向人叙述事情经过,数落自己的不是,便又随手拿脸盆砸吴某,捡起马桶刷子要打吴某的父亲,被人拉开。但王某仍不罢休,当吴某下午放学回家经过王家门口时,王某冲出来打了吴某一耳光,吴某本能地用双手使劲一推,王某被推翻在地。王某恼羞成怒,爬起来后拿起装满粪便的痰盂砸向吴某的头部,致吴某头破血流。吴某的祖母见状出来阻拦,也挨了王某一耳光。
王某的行为属于伤害违法行为,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王某因民事纠纷而故意殴打吴某,打人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又将吴某头部打破出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应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7天行政拘留。
4.田某、赵某,男,15岁
田某和赵某因未考上高中,对校方不满,先后两次到学校大吵大闹。当遭到劝阻时,田、赵二人为泄私愤冲进教室,砸烂了窗玻璃,打烂几张桌凳,使学生上课受到影响。
田某、赵某二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一违法行为;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本案中这两个特点都具备,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某和赵某二人分别处以15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
5.朱某,男,36岁,个体户
朱某是个体汽车运输司机,由于几年的辛勤劳动,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建起了两层楼房,购买了两部日本摩托车,存款十余万元。有了钱以后,朱某便不再像以往那样勤劳,在熟人的引诱下,染上了毒瘾,开始吸食海洛因,每天耗费毒资约200元,不到两年的时间,便把家中的存款全部用于吸毒,两部摩托车也变卖了。为此,妻子离婚而去,孩子由父母代为抚养。一天父母给朱某10元钱,叫朱某带孩子去医院看病,但朱某不带孩子看病,竟将10元医疗费也买毒品吸食了。由于实在搞不到毒资,朱某丧失人性,竟将孩子以400元钱卖给他人,其父母得知以后用钱将孩子赎回,送到福利院抚养,朱某几次到福利院大吵大闹,要求将孩子要回再卖出以获得毒资。公安机关曾多次对朱某进行处罚并强制戒毒。
朱某的行为构成了吸毒的违法行为。毒品的危害非常大,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很大的依赖性,要戒除吸毒比较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毒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比较重,但由于毒瘾较难戒断,因而即使多次处罚,效果也不一定好。要同吸毒的违法行为作斗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防患于未然,多作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让人们远离毒品。
6.刘某,男,22岁,工人
青年工人刘某,因旷工被车间主任张某扣罚50元将金而对张某不满,找张某纠缠。争执过程中,刘某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致张某鼻骨骨折,花医药费300余元后才治愈,公安机关对刘某作了治安行政处罚,并责令刘某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和误工收入合计450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伤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属于伤害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7.张某、胡某、钱某,无业人员
无业人员张某、胡某和钱某都有不良习气,经常纠集在一起打牌、抽烟、喝酒。一天,三人喝酒后来到农贸市场,经过刘某的水果摊时,张某顺手拿了三个苹果,胡某和钱某见状也一人拿了两个苹果,边吃边走。摊主刘某见状要三人付钱,张某等三人破口大骂:“老子吃东西从来不给钱。”刘某上前说理时,张某等三人对刘某拳打脚踢,致刘某鼻破流血。保安人员闻讯赶来,将张某等三人扭送派出所处理,这里张、胡、钱三人的行为就属于流氓行为,具体讲就是寻衅滋事的流氓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8.卢某,男,40岁
某卡拉0K娱乐城经理卢某,为了牟利,违反法律规定设赌场招揽赌徒聚赌,卢本人按每次赢家所赢赌资的10%抽头。在赌场开设二天以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夜间对该娱乐城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王某等9人,缴获赌资50000余元。公安机关对该娱乐城进行了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罚,对卢某和王某等9人分别作了治安处罚。本案中,卢某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其他9人则是参加赌博,都属于赌博违法行为。
9.耿某,男,工人
日下午,耿某下班回家喝了半斤白酒,然后又跑到厂里。晚7时左右,闲得无聊的耿某在厂里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市公安局匪警电话值班员询问报警人姓名,耿竟说:“你爸爸叫什么我就叫什么。”他还拒绝讲出电话号码和地址,无理取闹。结果,耿某还是被查获,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
10.赵某等,大学生
夏日,某高校学生赵某等三人结伴到公园游玩。看见公园小区内花木繁茂,虽然见到立有“游客禁止入内”的标志牌,但仍进入花园小区内拍照,不慎踩坏小区内牡丹花4株,并折取名贵观赏花木数枝。公园管理人员予以制止,三人不听劝阻,反而辱骂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六)项和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赵某等三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并责令赔礼道歉。
11.吉林最大一起非法经营案宣判
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对吉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依法作出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书芳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郭子凡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曲霞罚金2万元。
经查,被告人李书芳退休后受北京凤飞芳铭加盟保健品公司委派,在长春市从事保健品非法传销活动。1999年,公司又委派郭子凡协助李书芳。同年,李书芳又委派其发展的投资者曲霞在长春市双阳区设置两个代办点。1999年4月至10月间,李书芳、郭子凡、曲霞以北京凤飞芳铭加盟保健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名义发展投资者。三人向投资者许诺,只要一次性投资人民币288元购买一份保健品,35天后返还投资者42元,第二个月返还262元,第三个月返还462元,第四个月返还662元,在6个月内投资者可得回报3064元。至10月28日,李书芳参与非法传销1000万余元,郭子凡参与非法传销900万余元,曲霞参与非法传销4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646万余元及部分赃物被依法收缴。
12.伪造凭证诈骗2300万,涉案两罪犯被判处死刑
日,吉林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布了对中国银行长春市分行站前广场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原经理卢莽、长春市汉森化学制品厂原销售员孟伟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孟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孟伟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卢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行贿罪判处卢莽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卢莽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7年5月,孟伟与卢莽共谋向银行拉存款诈骗。孟找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支公司的原业务员裴璐(另案处理)和经理林某,谎称保险公司若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贷出,除存款银行给付国家规定利息外,贷款方还支付一部分高息。同年5月至10月,宽城保险公司等单位陆续向指定银行账户存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其间,卢利用私刻的公章和个人名章,伪造9张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于同年8月至12月,4次骗取宽城保险公司等单位在中国银行长春市分行上列各支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317.59万元,孟分得赃款人民币622万元,扣除返还存款单位贴息款人民币282万元,孟实际获得赃款人民币340万元,其余赃款被卢占有、使用。案发后查实,该案造成经济损失计1300余万元。
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孟伟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3.非法集资5000万,骗取税款近百万
非法集资500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税款近100万元的原南京华能科技工程公司总经理俞安玉(女),于日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一名被告人张慧芳(女)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南京华能科技工程公司于1993年6月注册成立,2000年9月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5年5月起,现年65岁的被告人俞安玉任“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1994年至1998年2月间,俞安玉以“华能公司”的名义,向刘某等1700余人,进行4037次吸储,非法集资总额高达5550万余元。
另据查实,1995年11月,俞安玉让“华能公司”驻天津塘沽办事处主任张慧芳接受了河北“广鹏公司”开具的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47万元,税款为97.44万元,被告人张慧芳向对方支付了人民币6万元。随后,“华能公司”将该发票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97.44万元(该税款至今未能追回)。
14.资产评估玩忽职守,税款流失1000余万
在资产评估中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造成税款流失10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日,被告人魏廷备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0年11月,被告人魏廷备任徐州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对夏伟(另案处理)办理伟秋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时,违反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在没有到现场对货物进行检测鉴定,仅凭夏伟提供的3张假发票和货物收条,就为伟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实物资产47万元的评估报告,从而使夏伟取得了实有资本50万元(另有现金3万元)的验资报告,并以此欺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成立了伟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伟遂以伟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亿余元,目前已查实抵扣进项税额10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5.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于日一审公开宣判,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等14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专案组自1999年8月开始,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开展调查。现已查明: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在目前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人民币252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
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且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并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其外逃;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元;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吕星等人贿赂人民币874.07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
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129.8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
以上6犯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等,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等四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走私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土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恶劣。以上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和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黄克臻、陈文远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并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是1998年以来全国打私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了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推动打击走私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16.武汉一贩黄碟者被判刑
武汉市7218印刷厂—下岗工人秦进春,“谋财”寻歪道,贩卖黄碟2.7万余张,日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9年7月至12月,秦进春先后从广州市购回大量淫秽影碟,尔后在武汉市卖给田某等人。日下午3时许,当其又携黄碟在江岸区先锋医院门前欲“脱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在其身上及铭新巷其租住地搜缴淫秽影碟2.1万余张,并从其“下家”田某家中搜出黄碟千余张。
17.一张“命符”三条命,封建迷信太可恨
因相信迷信而用老鼠药毒死自己两个亲生女儿的江西省万年县珠山乡村民李如标,日被依法执行枪决。
现年35岁的李如标曾找人算命,算命人说他命中只有一个半子,会破财、会交桃花运。李与前妻生育了李佩、李秀两个女儿,以后所生的几个子女均未成活。1996年,李的前妻因难产去世后,又娶程某为妻。联想自己的遭遇,李如标认为算命人的“预言”应验了,便对算命人的话更加深信不疑。1999年7月,李得知后妻程某所怀的是男胎,又认为两个女儿命硬,不利男孩成活,遂生毒死女孩保男孩的歹念。
7月30日,李如标前往探望已在岳母家待产的程某,在得知程即将分娩后,便于8月1日中午趁女儿李佩、李秀都在厨房玩之机,把粘有毒鼠药的糖果分给女儿吃,然后借口离去。李佩、李秀吃了有毒的糖果后不久就死亡。作案心虚的李如标声称女儿是病死的,不准他人报案。
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饶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如标死刑。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2月29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封建迷信惹出精神赔偿
2001年7月,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
李新国、覃仕财相邻居住在石门县所坪镇墟场,两家相邻多年,相安无事。1999年3月,覃仕财将李新国家旁的所坪镇文化站的二间平房以5000元买下,准备在此地基上修建新房。李新国以该地基是其祖业为由提出异议,三番五次向县乡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其后覃家在此地盖了楼房。
2000年农历腊月初八凌晨二点,李新国与用重金请来的王道士两人潜入覃仕财未竣工的楼房,在堂屋神龛上写下覃仕财的生辰八字,然后在堂屋正中挖一小坑,将早已备好的泥人、香火烧纸等咒物埋入坑中,诅咒覃家。
2000年底,覃仕财发现了埋在新居中的泥人,将李新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新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lOOOO元。
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覃仕财持有的建房手续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并未侵占李新国的宅基地。李新国对覃仕财取得的宅基地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李新国采用手段诅咒覃仕财时,其行为动机卑劣违法,有违社会公共道德,虽未产生物质性的损害后果,但可以引起覃仕财精神上的不快,故构成精神损害,李新国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覃仕财的索赔金额明显过高。据此,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新国赔偿覃仕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宣判后,李新国当庭提出上诉:小小的迷信活动不存在造成覃仕财精神损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新国所采用的迷信手段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按照社会习俗,足以造成覃仕财及其家人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一审认定造成精神损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见义勇为没白献身——全国首例见义勇为索赔案审结
2000年8月,受台风影响,在杭州滨江标准塘工地打工的上虞市沥海镇伟明村村民蔡张友、杨国新去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某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因故离开自己的船回上虞。第二天中午,正欲休息的蔡张友突然闻到杨国新的船上有液化气味,遂进入杨的船舱试图去关闭液化气阀,就在此时,液化气瓶发生爆炸。几乎成了火人的蔡张友很快从船上跳到江滩,惊恐而痛苦地奔跑起来。岸上的人们见状,赶紧七手八脚地将蔡张友送往医院。虽经过10多天的奋力抢救,蔡张友还是因伤势过重而不幸身亡。不久,蔡的家属在悲痛之余,将船主杨国新、蔡的雇主翁某和杨的雇主倪某等三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损失总计85496.64元。
上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蔡张友在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杨国新船上的液化气在泄漏,为避免杨的损失而去其船上排除险情的行为,有为杨谋利益的意思。因此,在不能证明蔡张友之死系本人过失的情况下,蔡张友为管理杨国新的事务而受到的损失,不管杨国新对此损失有无过错,均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同时,法院还认为翁某和倪某在此事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杨国新本人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5596.64元。
杨国新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日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在8月11日那天没有发现液化气泄漏事情。再者,如果蔡张友闻到液化气味后进舱,也不可能在一分钟内就着火身亡,因此他怀疑有其他原因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杨国新提出无液化气泄漏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认定蔡张友的行为为无因管理,蔡在该事件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理应由受益人杨国新偿付。但是,二审认为原判将不属由管理而支付的作为精神抚慰金的死亡补偿费62800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1375元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判决杨国新偿付给蔡的家属21321.64元。
20.“白色污染”
日,张家伟将一纸诉状递进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家乐福超市的经营者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停止销售采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包装盒的方便面,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要求对其所购食品(花26.40元购买的一箱红油腊肉风味的“日清炒面大王”碗装方便面)赔偿人民币52.80元。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白色污染”案件。
8月6日,张家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补充诉状,要求将生产商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判令其停止生产采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包装盒的方便面,并与联家超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27日,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原告张家伟可将尚未食用的“日清炒面大王”方便面退还给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应按每箱人民币26.40元的价格,向原告张家伟退还相应比例的货款,而张家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为什么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一”的请求呢?法院的解释是,原告主张“退一赔一”并要求被告日清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就是认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如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原告却不能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予以证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食用该方便面而造成损害。而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也无法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因而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一”的适用规定,所以对于原告的这一请求难以支持。此外,原告张家伟还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采用一次性发泡塑料包装的方便面,由于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某类产品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应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行使,并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所以对张家伟这方面的要求,法院没有进行处理。
21.还《森林法》尊严
江西省婺源县中云镇方村特大滥伐林木案经历了4年的艰难曲折后,日方才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名“乡官”终于被押上被告席。4月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俞泉发、梅瑞民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王爱民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1997年初,时任婺源县中云镇方村村委会主任的俞泉发,以发展香菇生产为由,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只凭镇党委书记梅瑞民的一张签批条,就组织村民无证采伐,造成滥伐天然林923.677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镇长王爱民为掩盖事实真相,实施了一系列包庇行为。
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特大滥伐林木案,然而在1997年4月被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三名犯罪嫌疑人非但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受到提拔和重用,引起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纷纷向省地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举报。
1999年8月至10月,中共上饶地区纪委先后3次召集上饶地区森林公安局领导开会,部署对此案的复查工作。日,省、地森林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地、县纪检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此案进行了复查,进一步摸清了此案的来龙去脉,案情真相大白,俞泉发等3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森林公安局依法提请报捕、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却收到了有关部门关于俞泉发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
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案予以披露。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调查组,赴江西省开展调查。11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复核决定:撤消上饶检察分院对俞泉发等3人的不批准逮捕书。俞泉发、梅瑞民涉嫌滥伐林木罪,王爱民涉嫌包庇罪,应予以批准逮捕。日,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对3名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
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建国以来上饶市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森林刑事案件。并于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22.北京首例家具污染居室环境案达成调解,厂家赔款又退货
日下午,北京市首例因家具污染引发的纠纷在朝阳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家具公司退还原告消费者家具款6400元,并负责将家具从消费者家中拉走,同时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600元。
在大学工作的杨老师于日在燕赵家具商场槟鑫家具点订购了一套价值6400元的卧室家具,4月20日,家具拉到家中,杨老师当时就闻到家具内散发着一股强烈的辣眼刺鼻气味。本想通过打开窗户让气味散尽,但直到两个月后,气味不仅不散,还随着气温的升高而越发浓烈,使人根本不能进入卧室。杨老师一家人都出现身体不适的感觉。杨老师本人从5月起发现眼睛充血、疼痛,常感心烦、头痛、肝区不适,不敢在卧室休息,只能在客厅打地铺。
杨老师与槟鑫木器厂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遂找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经该中心检测,发现杨老师卧室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6倍多。
因槟鑫木器厂已退出其租赁的燕赵家具城展位,杨老师便将开办该家具城的北京燕赵家具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以上协议。
23.16岁单亲少女利用网络约同龄男孩抢人财物
在父母离异、学业繁重的压力下,16岁女孩深陷网络不能自拔,最后竟利用网络约出同龄男孩实施抢劫。近日,在法官的感化下,女孩流泪认错,并得到了宽大处理。
16岁的小丽曾有过幸福的童年,但在她15岁那年父母离婚了。离开了父亲的关怀,小丽在随后的升学考试中发挥失常,只考进了一所职业高中。进入高中后课程紧、难度大,母亲又经常在外奔波,就在此时,小丽结识了同为离异家庭子女的男生小罗。两人常常逛街、上网、看电影,俨然一对小情侣。
为“赚钱”满足两人开销,小丽开始在网吧以“月影女孩”的化名登录,并结识了一名热情的男网友。日深夜11时,男网友接受小丽的邀请,到她指定的一个僻静处见面。可见面不久,小丽就借口打电话溜走,让早就埋伏在那里的小罗和他的同伙一拥而上,将男网友打翻在地,夺走了他的手机。事隔仅两天,小罗、小丽等又以同样的方法,对另一名网友实施了抢劫。
被捕后,小丽、小罗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普陀法院经法庭教育后,依法对两名未成年人作出了缓刑判决。
24.非婚生女已不该,抚育义务又要推
男青年廖某是如东县的农民。1990年前后,已娶妻生女的他离开农村到外地打工。1994年初,廖某开了一家船务修造公司。同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外出商谈业务的廖某结识了未婚女青年顾某,不久二人即租房同居(廖某隐瞒了婚姻状况)。1996年3月,顾为廖某生下女儿小雯(系化名)。1999年夏,公司经营每况愈下的廖某,见无力支付两个“家庭”两对“母女”的生活费用,竟躲开顾某母女不辞而别。此后,小雯一直由顾某抚育。2001年6月,下岗的顾某作为小雯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廖某对自己的非婚生女履行抚养义务。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廖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小雯自起诉时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生活费人民币54000元,分别于调解书送达时、日及日前分三期给付;二、小雯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案件。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1980年《婚姻法》第19条和新修改的《婚姻法》第25条均在第一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表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新《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在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该条款具体规定了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从物质上、经济上、精神上给予非婚生子女必要、必需的养育和照料,是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这些同时也正是非婚生子女得以健康成长的重要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25.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贾刚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刚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汪某以贾刚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刚赔偿损失。贾刚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刚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26.对末成年被告人如何量刑?
邢某,17岁,男。翟某,15岁,男。某日,邢某和翟某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黑龙江省某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示意邢掩护,邢即站到李某跟前假装买鸡,翟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元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抓住,邢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邢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返回现场,对李说:“活该”,即和邢一起逃离现场。李因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翟被当日抓获,邢随后被捕。
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案后,认为邢、翟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主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邢某,见李某已被刺倒,即和邢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鉴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3年。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法第6l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人民法院正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邢某和翟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且后果严重,邢和翟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处邢、翟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刑法》第61条规定的。
27.少年跳水致瘫,游泳馆及其主管单位被判赔74万
日,14岁的庄程博到金乡县体育中心游泳馆游泳,当他从池边往水深仅有1.3米的池内跳水时被摔伤,随后被送往金乡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第四颈椎骨折脱位,完全性脊髓损伤。2000年5月,经金乡县公安局鉴定,属一级伤残。2000年6月,庄程博由其父母代理将游泳馆和其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游泳馆在其所售月票上没有禁止跳水的说明,相反却以图形的方式印刷了跳水动作的画面,给游泳者带来可以跳水的误解,被告游泳馆应对这起伤残事件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游泳馆的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游泳馆及其主管单位金乡县体委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74万余元。
28.全日制一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李某,1993年2月出生,从1998年11月起,李某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199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数增多,李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
日,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入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
日,李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0年3月,李某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李某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未果。李某的父亲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通融赔付李某2万余元结案。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理由是:
第一,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她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第二,李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李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三,保险条款小约定的免责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是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还可以有一种解释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如果适用第二种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29.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希同,男,68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曾任北京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日被逮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一案,于日作出(1998]高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期间,于1990年和1992年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雁栖湖畔修建两座豪华别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521万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94条、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69条第1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认定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希同不服,以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故意,未将礼物交公是为捐助给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陈希同的二审辩护人王耀庭提出了陈希同占有在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对陈希同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物估价证明、审计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公,直至1995年2月,其秘书陈健涉嫌犯罪被审查,陈希同要身边工作人员清理了有关礼物后,也未向任何人说明礼物要做捐助使用,相反却让其子陈小同将部分礼物从其办公室拿走。且陈希同提出的证人,均不证实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违规建造豪华别墅并在其中享乐,耗费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具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陈希同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6次会议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于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诈骗不成成被告,湖南医疗保险诈骗案一审宣判
由医患人员精心策划的湖南省第一起医疗保险诈骗案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石德华、谢德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
经审理查明,株洲市柴油机厂离岗工人石德华与主治医师谢德凤互相串通,从1999年5月起,开始策划伪造恶性淋巴瘤疾病,骗取省级医疗单位恶性淋巴瘤鉴定书,然后以此为手段,向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株洲办事处申请恶性淋巴瘤的疾病赔偿34.5万元,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两被告的犯罪行为被两家保险公司识破。公安部门经过半年多侦查,查清了两人的犯罪事实。
31.李光平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李光平,男,33岁,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市星光工贸公司业务员。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光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光平于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新世纪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勇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光平在其租住的新世纪饭店2112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李光平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光平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现毒品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金思宇、赵维涛、陈勇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毒品收缴清单,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光平亦供认不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平邮寄海洛因6克及非法持有海洛因31.41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邮寄物品,是邮政部门根据投邮人的要求将其投邮物品从甲地移往乙地而开展的一项业务。邮政部门用交通工具运输,使投邮物品实现从甲地到乙地的空间位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在《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把邮寄毒品规定为运输毒品罪中的一种犯罪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日修订,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李光平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前,依照修订后刑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修订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修订后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修订后刑法。邮寄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无论在修订前或者修订后的刑法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刑法修订前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处刑比修订后刑法重。现在修订后刑法已经施行,对本案应当适用。李光平邮寄毒品海洛因,触犯了刑法第346条第1款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其邮寄毒品的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光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凶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光平一人犯两罪,应当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日判决:被告人李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限刑满释放后2年内交纳)。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光平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2.杨良胜、卢胜利杀人抢劫案
日晚,被告人杨良胜、卢胜利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刘弘、李东林共谋到被害人叶业青处实施抢劫。并商议由刘先到叶那里借钱,如不成,刘再打电话告知另三人进行抢劫。随后,卢在其住处剪下一根电线作为作案工具。当晚八时许,刘如约打电话给杨、卢等人。接到电话后,杨、卢等携电线来到被害人叶的住处。刘弘趁叶不备,持卢胜利交与的电线套住叶的颈部并拉住电线的一端,杨则被刘招呼拉住电线的另一端猛勒叶,卢顺势将叶按倒在床上并捂住叶的嘴部,又用枕头捂闷叶的脸部,李在—旁按住叶的双脚。被害人叶亚青终因被勒扼颈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后,杨、卢、刘、李四人在叶家翻找钱物,适逢叶的男友曹某回家敲门,四人未及带走所劫财物,从叶家天井翻墙逃跑。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其中抢劫罪属犯罪未遂)。并且,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卢两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并伙同他人采用勒扼被害人颈部的方法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己触犯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被告人还采用暴力手段劫驭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又触犯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且还具备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之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触犯的上述两个罪名虽然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被告人属抢劫未遂的定性不当。又鉴于被告人卢胜利犯罪后能够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良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一审法院还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了判决。
33.血型歧视违宪吗
一则刊登在日《中国青年报》的招聘广告引得舆论哗然: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应聘者具备高学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条件就是:血型为0型或B型。这则招聘广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对血型的特殊要求实属人格歧视,有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反对者则以“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意图制订选拔人才的标准和条件”,否认这种血型区分的违宪性。然而在笔者看来,双方的争论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对于该启事的是非曲直,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违宪”违背的是什么?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款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相对各部门法而言,宪法更多的是起到一种统率的作用,并在客观上对各具体部门法的不足和缺漏予以弥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均应依据宪法所体现的精神理念来制订和执行,而不得与其相抵触。因此,我们所提及的“违宪”在很大程度,上是指违背宪法的精神而非局限于对其具体条款的不予遵行。即一项行为只要在实质上违背了公平正义、侵犯了人权或是戕害了民主,即便它并没有违反具体部门法的规定,仍可能无法逃脱对其“违宪”的诘难。
其次,何谓真正的平等标准?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人们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即将其错误地理解为一视同仁。而根据传统法理学的界定,平等即区别对待——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则区别对待。而其中亟待澄清的关键问题在于,区别不同情况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首先,它不能是自然的差别,如民族、种族、性别等(包括血型);其次这一基准应当是已经得到社会公众共同认可、符合一般民众情感的。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足够科学的社会调查数据或者医学实验结果证明0、B血型较为优秀,因此,招聘者这种人为的将血型这一自然差别作为选才标准的做法无疑伤害了某些群体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剥夺了他们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而以血型差异限制或歧视他人择业显然有悖宪法的平等精神。
此处还应明确的是,“血型歧视”的反对者以学历要求的不同来论证血型这一“另类”标准的合理性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学历更多地受到后天因素的影响而不是作为一种先天的差别存在。况且,其作为一种选才标准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将学历作为招聘的条件之一诚无不妥。
34.因身高限制就业,法院审理宪法权案
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从四川大学毕业的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蒋韬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在其代理人、四川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的鼓励下,于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蒋韬及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且专业和身高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限制招录人员的身高,这是对身高1.68米以下男性公民和身高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4月25日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就被告招录的到底是公务员还是行员;被告的招录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职员应是行员而不是公务员。招录行员是对其辖区人员实行的用工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在招录的前一天,人行成都分行曾再次刊登招录启事时,取消了限制身高的规定,而且注明“招录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原告在知道此启事的情况下,仍然放弃可能被录用的权利未去报名,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为证明此点,被告称在此次招录的行员中,就有3名身高在1.65米以下。原告代理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招录的人员属行政编制,工资由财政拨付,当然应该是公务员。被告招录行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这是法院首次受理宪法平等权权利的诉讼。
35.因国旗悬挂引发的诉讼和争论
国旗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然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却发现国旗常常与其它旗帜悬挂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这一现象很多人往往熟视无睹。可就有三位公民却对此较了真儿——将“违法”悬挂国旗的酒店告上了法院,一时间引起了众人的关注和争论。
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李永刚、张新、严佳磊在市内新疆海德酒店用餐后发现,酒店门口处的三根旗杆上分别悬挂着我国国旗、香港区旗和酒店的店旗,但是三面旗帜都处在同一水平线上。随后,他们又在市内的假日大酒店、银都酒店门前发现了同样的现象。
李永刚等三人认为,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尊严,理应受到尊重,而作为消费者,其人格同样应受到尊重。但三酒店的行为使他们的感情受到莫大的伤害,对他们构成了侮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月14日,李永刚、张新、严佳磊正式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三家酒店违犯国旗法,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要求三家酒店公开赔礼道歉,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949元。
同日,天山区法院正式立案。可事过三天,区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永刚等三人的起诉,理由是:国旗的升挂和使用,依法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李永刚等三人不服,又上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被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新浪网在短短几天的调查中,就有近13万网民参加投票,68%的人认为三家酒店违法,18%的人则认为三原告行为过分,14%的人表示很难讲。还有数百人直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说这是爱国的行为;有的则认为是无聊之举,有炒作之嫌。各种观点争论之激烈令人惊讶。
宪法学专家蔡定剑博士认为,国旗法毫无疑问应当受到尊重。但三原告的起诉却无“可诉之点”,首先原告对国旗法第15条第3款的理解有误,其二原告若以国旗法起诉并无诉讼主体资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又有些牵强。因此,法院驳回起诉在意料之中。蔡博士特别强调,国旗法只对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而对夜晚不降国旗等一般性过失违法行为,则没有任何处罚规定,这本身是一个空白。当然,国家法律的实施是很严肃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原告的起诉对警醒公民尊重国旗、树立国旗法意识,是有积极作用的。
被起诉的乌鲁木齐市三家酒店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海德酒店决定加高中间悬挂国旗的旗杆,而银都酒店和假日大酒店则采取了降低其他旗帜高度的方式。
36.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统一规范
同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行为致人残疾,受害人定残时实际年龄为13岁,依照北京市法院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期限为62年,而按天津市法院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赔偿期限仅为27年。如此大的差距,难怪天津市红桥区三号路小学学生张鹏在经历了一场官司之后发山这样的疑问: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差无几,不同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依据为何竟会如此的不同?
日,张鹏因病由母亲胡秀玲带至天津市安定医院就诊,医生认为张鹏需住院治疗,在胡秀玲为张鹏交纳了2500元住院押金后,张鹏随即被收住入院。日凌晨两点钟左右,由于医护人员擅自离岗,致张鹏被同一病房的精神病患者用手将双眼挖伤,虽经天津市总医院手术治疗,仍造成左眼球摘除,右眼完全失明的严重后果,伤情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张鹏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张鹏的伤残完全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为由,于H将天津市安定医院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张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受教育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元;赔偿张鹏的父母张守义、胡秀玲精神损失费50万元。庭审中,天津市安定医院承认其应负完全的过错责任,但提出原告张鹏主张的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过高,其补助年限不应按62年计算,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是27年。
一方主张62年,另一方主张27年,35年的差距从何而来?原来,张鹏在起诉时参照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确定护理期限(可能生存年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当前年龄,最低不少于5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期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但最低不应少于5年。”比照此规定,目前天津市人均期望寿命值为75岁,张鹏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为13岁,所以其主张护理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应按62年计算。
然而,天津市二中院没有能够支持张鹏的诉讼请求,因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对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几点意见》规定:“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可考虑护理费,其治疗出院后的护理费应按照我市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出院之月起,确定给付20年,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其年龄每减少一岁应增加给付一年。”该通知第五项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基数及年限与护理费的赔偿基数及年限一致。天津市二中院据此认定,被告安定医院赔偿原告张鹏的护理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应为27年。另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2001)7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年平均生活费按6121元计算,判决天津市安定医院赔偿张鹏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受教育费共计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0元。驳回原告张鹏、张守义、胡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张鹏不服天津市二中院的判决,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张鹏所诉各项费用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张鹏在受到伤害时年龄尚小,该侵权行为侵害情节及对张鹏精神伤害后果均很严重等特殊情况,对张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突破一般标准,并于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除对张鹏的精神抚慰金作适当增加外,基本上维持了天津市二中院的判决。
通过本案反映出来的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严重关注。有关专家指出,这一问题是由于我国有关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规定的缺位造成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计算标准也做了相应解释,但在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上没有具体规定。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相继以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内部审判指导文件的形式,确定本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但大部分没有脱离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护理费、残疾补助费赔偿年限基本以20年为原则相应调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应的各项开支也不断提升,过去确立的赔偿标准已很难保护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将受害人的护理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当地居民的人均期望寿命联系起来,对受害人的未来生活作了更加充分的考虑,在相关问题上做出了重大突破。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在一些环节上的滞后,造成了各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客观上形成了司法地域性,违背了“案件相似、裁判相似”的法律体系化的基本要求,有害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呼吁有关方面尽快采取措施,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使不同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同标准的保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37.广播喊人乳名侵权赔礼道歉
据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姜某被依法判决承担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责任。
原告朱某系莒南县坊前镇普天寺村农民。一天早晨,因朱某及部分村民未按时交纳应交的税费,该村村委会主任姜某便在村中用广播喇叭对原告等人进行点名批评。在批评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及原告乳名,给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为成年人,被告在村中用广播喇叭喊其乳名给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8.读短消息觉人格受辱,一网民诉网站侵权败诉
2001年七八月间,家住苏州的网民严某在点击上海网易浏览财经栏目网页时,发现画面上有一条内容:“国王要100头猪,大臣只带了99头,国王说还有1头呢,大臣说,正在看短消息。”严某认为,阅读这条短消息时他感觉人格受到了侮辱,为了使更多的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严某要求网易承担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的责任,并提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千元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除了必须具有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行为者的主观恶意。从这一信息来看,被告并没有指名道姓针对特定的人,人们一般也都能认识到发布此类信息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追求趣味性。不会在社会上对原告造成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法院同时也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站,在规范互联网、防范网络侵害人格权方面应起到表率作用,在采用和发布信息前应审慎挑选。
39.未经同意,公司保卫科撬开了他人专用的办公桌,这是职权行为,还是侵犯了隐私权
湖南省醴陵市某公司原女工张小燕,就因这样的事将她的单位推上了法庭。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向张小燕赔礼道歉,并赔偿张精神抚慰金500元。
日,有人发现张小燕利用工作之便在化验室溶金,公司就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5月28日,调查组成员在张本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撬开具在化验室已锁的办公桌、办公柜进行检查,并将其桌、柜内的有关资料、物品以保卫科的名义予以查封。
1999年10月,公司对张进行了相应的处分。张不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0年,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公司对张作出的处分决定。
2001年,张小燕以自己的个人隐私、财产及智力成果权受到危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起诉公司侵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按照单位规章对原告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张小燕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认为,公司未征得张本人同意擅自撬开专属张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柜,侵害了张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40.名誉权是否随其生命终结而丧失法律保护
海门市中医院医生陆介平是陈娟的丈夫,日死于上消化道大出血和并发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且是海门市中医院2000年春节后唯一死亡的医生。其生前系该院放射科主任,日常生活严谨、工作勤奋,无三天三夜打牌不休息的事实。日,《江海晚报》根据海门市某校教师黄娟的来稿(盖有其所在单位公章),刊登了题为“医生不知病在身,打牌劳累过度亡”的消息,该文载明:“海门中医院一名医生,与人打纸牌三天三夜,不幸身亡…”。”导致当地知情者均可推测报道对象系死者陆介平,引发了当地市民对死者的非议。为此,陈娟身心受创,曾先后于日至12日期间,多次赴医院就治,医院诊断其病情为眩晕,原因待查并建议休息两个月。其间,陈娟共支付医疗费654.50元。在得知情况后,陈娟和海门市中医院均与江海晚报社有交涉,说明报载消息内容失实,希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适当抚慰受害人,但江海晚报社始终未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为此,陈娟诉至海门市人民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0)门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1)被告江海晚报社在江海晚报第三版社会新闻栏日刊登声明,为死者陆介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预先须经本院核准;
(2)被告江海晚报社酌情赔偿原告陈娟医疗费300元;
(3)被告江海晚报社赔偿原告陈娟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4)驳回原告陈娟要求被告江海晚报社赔礼道歉、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江海晚报社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后作出(2001)通中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的名誉权是否随其生命终结而丧失法律保护?
死者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其生前思想品德、信誉、才干等方面的公正、客观评价,这一评价是死者特定享有的名誉权利,该权利虽不能像财产权一样具有继承性,但该权利中所包含的社会利益却不能也不应当随权利主体的死亡而丧失。法律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的实质,并不仅仅为了保护其纯个体利益,而在于保护其所依法享有的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结合。虽然按照名誉权的特点分析,名誉权并不具有继承性,不能像财产权一样为继承人所继承,但这仅指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所包含的个体利益,而该名誉权中所包含的社会利益,却不能也不应当随权利主体的死亡而失去意义,法律仍有加以保护的必要,因为这种保护不仅仅为了保护死者名誉,更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正因为如此,当死者名誉权确已遭受不法侵害时,任何人(包括死者亲属、生前好友、工作单位等)均有权制止并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1.刘洪力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
被告人刘洪力,男,27岁,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刘洪力非法拘禁案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维俊、张殿军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被告人刘洪力的妻子张娟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被告人刘洪力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刘刚(另案处理)当即提出要查票而发生争执,并同张维俊、张殿军以及接车的农民冯高峰等人进行厮打。刘洪力、刘刚以袭击警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殿军、冯高峰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厢。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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