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乳腺癌大病医保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料

&&皖ICP备号&&2016年福建省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福建省大病医保有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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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福建省大病医保有哪些材料》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昨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获悉,我省已经启动大病报销,目前除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的医保报销政策外,我省还设立了红十字大病救助政策。  新农合:大病报销70%~80%  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农村和社区卫生处获悉,我省是全国最早实施新农合大病医保的省份。早在2008年,我省就在莆田、三明等地率先探索实施住院补充补偿,2010年扩大到全省。据悉,如今,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住院,先进行基本补偿,封顶8万元。基本补偿后,住院费用自付1万~1。5万元,即可进入大病补充补偿,补偿比例70%~80%,封顶补偿20万元。也就是说,我省新农合最高可报销28万元。部分地区的大病补偿标准更高。  城镇居民:超出6万大病报30%  记者从福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以福州为例,成年人在三甲(不含专科)、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400元、300元、15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75%、85%,而未成年人在上述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50元、75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90%。  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总费用在6万元(含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内的按以上比例报销,比如说到省立医院住院,起付线成年人是800元,在医保范围内可以报55%,如果去鼓楼区的医院看病,起付线是300元,可以报75%。福州市2月29日出台的《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即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也就是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超出6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比如到省立医院住院,医保总费用为14万元,则报销费用为6×55%+(14-6)×30%。  红十字大病救助:封顶20万元  去年5月1日,我省设立了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审核合格后,按以下标准救助: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万~5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万~5万元),按10%给予人道救助;5万~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万~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截至今年1月底,共发放救助金额达91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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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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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80%;  2、二级医疗机构70%;  3、三级医疗机构60%;…
报销条件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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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江西是不是参加医保的都有大病医疗保险&答:全省尚未统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目前省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前医疗保险男缴满30年、女缴满25年,退休后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都不再缴费。各设区市的具体情况,请直接与当地医保中心联系咨询。…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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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发布,近期江苏将在此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实施政策。&&&&那么,“大病保险”惠及的是哪些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不要居民掏腰包?大病患者报销比例能提高到什么水平?患者看病费用要超过多少钱算“大病”……就这些参保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记..…
南京市自日起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将覆盖400万左右的参保人群。届时,个人不用另外缴费,生了大病医保报销上不封顶。  覆盖400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06-14] [06-14] [06-14] [06-14] [06-14] [06-13] [06-13] [06-13] [06-13] [06-13] [06-03] [06-03]第W02版:民生万象
吴江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出台了
自负医疗费用:首次将居民医保纳入 低收入家庭有更优惠的补偿
  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社局获悉,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出台。据悉,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将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适用对象为吴江区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筹资由区政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大病保险年度为医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据了解,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偿第一次将居民医保纳入,对不属于低保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也明确了更优惠的补偿标准。此外,还对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做了相对明确的细则规定。 □商报记者 崔阳阳  自负医疗费用首次将居民医保纳入  记者在《意见》中“自负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中看到,居民医保也被囊括在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7000元的补偿8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部分按以下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低收入家庭自负费用有更优惠的补偿  对于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7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补偿。当本补偿标准低于前款补偿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偿。  自费医疗费用普惠与特惠并存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补偿标 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日。  自负自费规定很明确  啥叫自负医疗费用?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包括符合规定的急诊、居外、转外)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应当在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封顶线以上的费用除外); 对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应扣除实时医疗救助结付金额;对享受高层次人才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应扣除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额。  啥叫自费医疗费用?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费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包括符合规定的急诊、居外、转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支付范围、用于治疗的自费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以下自费医疗项目:  1.不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未使用就医证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  3.使用超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5.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具体内容见附录一),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6.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如中子刀(快中子后装治疗)以及单价在6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外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7.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已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费用(具体内容见附录二)。  10.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特殊医用材料。  1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其他不符合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费医疗费用目录范围由人社部门根据贯彻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附录解释  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人工骨、人工血管、人工心血管瓣膜、人工角膜、人工椎体、人工硬膜、植入式除颤器、各类支架、各类球囊、滤器、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化疗泵、各类骨科固定材料、各类补片等,以及有政策规定或经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费用  1.非医疗直接相关费用:伙食费,护工费,生活用品费用,电视、电话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病鉴定费、验伤鉴定费;  2.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美容整容治疗,康复治疗费用,各类医疗咨询,牙齿的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配镜费用,视力训练及视力矫正手术费用,安装义肢、助听器,购置轮椅、拐杖费用,各种康复器械或矫形器械购置费用;  3.非治疗为目的发生的费用:体检、预防治疗的费用,营养滋补、美容瘦身、提高性功能的药品,包括单味的纯滋补中草药,如:西洋参、冬虫夏草、海马等,以及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手册》 中规定的单方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4.《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明确的各类特需诊疗费用;  5.为遗体或者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运输或保管费用;  6.其他有政策规定或经相关部门确定的使用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项目和材料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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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位置: & &&&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索 引 号:13-00054
分  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其它
发布机构: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日
名  称: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文  号:吴人社规[2013]3号
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来源: 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商业保险公司: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吴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经区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大病保险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 一、经办管理
&&& 大病保险向在苏州市注册的、具备大病保险承办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鼓励联保,具体承办机构经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与入选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保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经办具体业务。
&&& 二、保险对象
&&& 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 三、筹资标准
&&&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参考值为每人每年48元,区政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筹资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四、保险年度
&&& 大病保险年度为医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五、补偿标准
&&& (一)自负医疗费用
&&&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7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部分按以下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4000元(不含)-7000元(含)
7000元(不含)-1万元(含)
1万元(不含)-2万元(含)
2万元(不含)-3万元(含)
3万元(不含)-4万元(含)
4万元(不含)-5万元(含)
5万元(不含)-10万元
10万元以上
&&& 2.对于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7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补偿。当本补偿标准低于前款补偿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偿。
&&& (二)自费医疗费用
&&&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3万元(不含)-5万元(含)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 2.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6000元(不含)-1万元(含)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日。
&&&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补偿待遇,起付标准年内不重复计算。
&&& (四)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 六、目录范围
&&& (一)自负医疗费用
&&&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包括符合规定的急诊、居外、转外)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应当在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封顶线以上的费用除外);对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应扣除实时医疗救助结付金额;对享受高层次人才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应扣除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额。
&&& (二)自费医疗费用
&&&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费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包括符合规定的急诊、居外、转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支付范围、用于治疗的自费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以下自费医疗项目:
&&& 1.不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2.未使用就医证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
&&& 3.使用超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 5.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 6.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如中子刀(快中子后装治疗)以及单价在6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外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 7.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已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9.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费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 10.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特殊医用材料。
&&& 1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12.其他不符合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费医疗费用目录范围由人社部门根据贯彻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 七、补偿金结付
&&& (一)自负医疗费用补偿金:对自负医疗费用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商保公司应在收到区社保中心提供的自负费用数据信息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补偿金支付工作,并通知补偿对象。补偿金可通过银行卡、现金存单等多种形式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
&&& (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金:自费医疗费用补偿金的支付,商保公司应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费用资料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支付。
区社保中心应在每月初,提供上月符合住院自费费用补偿的候选参保人员及相关信息。商保公司应当及时核查,并通知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来办理补偿金给付手续。
&&& (三)区社保中心应当对商保公司的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及补偿金结算给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和有效贯彻。
&&& (四)商保公司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区社保中心报送《苏州市吴江区大病保险月报表》。
&&& 八、协议管理
&&& 大病保险经办合作项目实行协议管理。区社保中心与商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有关各方面履行协议。
&&& 九、资金管理
&&& 区社保中心于每个医保年度初按年初参保人数将保费总额的95%划转到商保公司(年度结束时按平均参保人数调整当年度保费总额),其余5%作为预留款,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予以拨付(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商保公司的管理费按不高于保费总额的4.5%提取,用于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所需的一切费用。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费使用情况可适时调整管理费提取标准。
&&& 区社保中心和商保公司应当每年对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测算及评估,确定综合成本率(赔付金额加相关费用,除以保费总额)。按规定,综合成本率在97%至103%的部分由商保公司自行承担,不对次年保费进行调整。
&&& 当综合成本率超出上述范围时,如综合成本率低于97%,低于部分的保险资金中,50%作为商保公司收入,但不得高于年度保费总额的4%,其余设立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用于惠民工作或用于抵交下一年度保险费;如综合成本率超过103%,超出部分的赔付资金,由商保公司、医保统筹基金和区政府分别承担50%、25%和25%。
&&& 十、工作要求
&&& (一)社保经办机构
&&& 区社保中心应当与商保公司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大病保险政策制度方面的咨询及宣传,通过网站、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等各种信息化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查询服务。同时,应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评审机制,建立由三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组成的“医疗专家库”,参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评审工作,会同商保公司对相关病案进行现场核查。对违规医疗行为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按照《吴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吴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结算办法》及定点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人社行政部门处置。
&&& (二)商业保险公司
&&& 1.派驻不少于1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7人)与区社保中心合署办公。派驻人员的考核由双方商定后执行。
&&& 2.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涉及本项目的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相关问题。通过门户网站、讲座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针对疾病高发人群、慢性病患者等特定群体,有针对性地邀请知名专家开展健康讲座,深入社区开展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 3.协助区社保中心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疗行为进行核查,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且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学历、资质、专业水准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
&&& 4.协助区社保中心建立由三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组成的“医疗专家库”,并承担专家聘用、会审等所需经费。
&&& 5.协助区社保中心做好参保人员满意度测评,共同完成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及统计工作。
&&& 6.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互联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发能够与区社保中心对接,并具备实时结算、自动预警、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功能的医保项目专用系统。
&&& 7.积极开展参保人员的健康管理、免费义诊、愈后关爱等工作,同时提供就医绿色通道、网站查询、短信通知、电话咨询投诉及统计分析报告等增值服务。
&&& 十一、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大病保险年度实施情况及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使用情况组织审计,按规定纠处违规、违约行为。
&&&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 二Ο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卫生局、总工会、残联,存档。
&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印发
&&&&&&&&&&&&&&&&&&&&&&&&&&&&&&&&&&&&&&&&&&&&(共印10份)
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人工骨、人工血管、人工心血管瓣膜、人工角膜、人工椎体、人工硬膜、植入式除颤器、各类支架、各类球囊、滤器、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化疗泵、各类骨科固定材料、各类补片等,以及有政策规定或经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费用
&&& 1.非医疗直接相关费用:伙食费,护工费,生活用品费用,电视、电话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病鉴定费、验伤鉴定费;
&&& 2.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美容整容治疗,康复治疗费用,各类医疗咨询,牙齿的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配镜费用,视力训练及视力矫正手术费用,安装义肢、助听器,购置轮椅、拐杖费用,各种康复器械或矫形器械购置费用;
&&& 3.非治疗为目的发生的费用:体检、预防治疗的费用,营养滋补、美容瘦身、提高性功能的药品,包括单味的纯滋补中草药,如:西洋参、冬虫夏草、海马等,以及《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手册》中规定的单方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 4.《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明确的各类特需诊疗费用;
&&& 5.为遗体或者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运输或保管费用;
&&& 6.其他有政策规定或经相关部门确定的使用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项目和材料发生的费用。
& 附件下载 &&&&医保新政必读:关于大病报销您要知道的事_第一财经
医保新政必读:关于大病报销您要知道的事
一财网张瑜 19:56
在一些地方一些家庭,如果有人生了癌症之类的大病,这些人这些家庭首先想到的不是治病,而是患者一死了之不再拖累家庭。小编告诉您,当大病发生时,可以先进行基本医疗报销,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这样你的医疗费用能大大减少哦。
近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今年将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制度。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这对患大病者及其家庭无疑是一大福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从全国看,目前已经有一半地区可以实现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有医疗保险,为什么还要大病医保呢?
在我国,重大疾病呈现&三高一低&的趋势:发病率越来越高;治疗费用越来越高;治愈率越来越高;发病有低龄化趋势。据统计,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但其实重疾并不可怕,随着科技的发展,重疾的存活率、治愈率将越来越高。WHO(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各类重大疾病的存活率(5年跟踪)为男性60%,女性76%;存活10年以上的占20%。在70年代慢性肾衰竭还是不治之症,而现在可以靠血液透析机治疗;早期发现癌症的病人,有54%的人存活5年以上。
现有制度下在很多地区,一旦患了大病,报销可能从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远远不能抵消巨额花费,会给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很多人对于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
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医疗保障,它的存在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治疗的障碍。
大病医保目前具体包括哪些病?
怎样的病算&大病&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我们就认为它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换成国内的统计指标,相当于我们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达到了我们大病所判定的标准,就应该给予这些城乡居民合理的一些报销和支出。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以及大病医保范围有哪些。虽然大病医保并没有明确规定病种,然而,20余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却具有参考意义,分别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山东省已明确将首批20个病种纳入大病医保范围。
在上海,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医改〔2014〕2号)要求,对以下四类疾病予以保障: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般来说,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一是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是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四是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五是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六是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七是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八是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大病医保如何参保?
如何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各个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要去当地名民政局或者医保中心询问办理。
在上海,《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已自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日。办法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先行实施,新农合参合人员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实现市级统筹后再行衔接。
按上述办法,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额外缴费,即可成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医保待遇。
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上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职和已经退休人员通常参加的都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已经含有大病保障,因此不需要单独开展新的大病保险项目。
大病医保如何报销?
政策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起付线也不一样。
再以上海为例,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前述四类15种病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对于新农合的参保群体,上海卫计委同样通过购买保险公司专业服务的方式,拟从今年3月中下旬开始,为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参合者提供大病保险保障。
目前上海新农合的大病保险报销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病种,参保人员患前述四类15种病大病,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参合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补偿50%。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是按费用,住院参合人员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以及门诊大病参合人员经上述按病种补偿后,当年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仍超过1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再补偿70%,封顶补偿8万元。
综合经济参考报、东方网、新民晚报等报道
编辑:丁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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