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办舟山市医疗保险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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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医疗保险卡
  你知道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吗?关于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有几个步骤呢?一般人似乎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基本上都是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的。不过对于那些个人办理医保的情况,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的具体流程就极为重...
  你知道怎么办理吗?关于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有几个步骤呢?一般人似乎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基本上都是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的。不过对于那些个人办理的情况,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的具体流程就极为重要了。
  正常情况下,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有五个步骤:
  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步骤一: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步骤二: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步骤三: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医疗保险卡怎么办理步骤四: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医疗保险卡是市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疗保险卡进行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你看病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的凭证,仅限于你个人使用。请不要弯曲、折叠、刻划,不要接触磁性物体,请勿外借、涂改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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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医疗保险查询舟山医疗保险查询时间: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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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工伤保险处 )
简介: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87年9月,为全额拨款正县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综合受理处、养老保险一处、养老保险二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稽核处、计划财务处、计算机管理处;同时,设立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属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
电话:、2038762
服务热线:12333
邮编: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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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舟山生育保险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舟山市人民政府于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印发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92号(以下简称《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日起实施。
二、《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哪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本人是否应缴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比例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政府适时予以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具体申报办法与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相同。申报手续办理在劳动大楼一楼东厅。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生育医疗服务范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后可不再缴费吗?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仅是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最低条件要求,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但在职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相关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一)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发0.5个月;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二)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三)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四)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计发。
八、生育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工产假期限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结算给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后不再享受产假工资,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九、国家对于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产假期限作了如下规定: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十、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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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暂行办法
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的使用管理,根据《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
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的使用管理,根据《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所有使用医疗保险卡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专项统筹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凡符合发卡条件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核发医疗保险卡。
第四条 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范围内或应由个人自理、自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员到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必须认真校验医疗保险卡和病历卡,做到证、卡、人一致,若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医疗保险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理。使用医疗保险卡须同时随带《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如发现卡内信息错误或使用遇到故障时,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以便查明原因、纠正错误或补换新卡。
第八条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卡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在报销医疗费用时由单位持当事人医疗保险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结算。
第九条 参保单位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从次月起暂停使用,待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重新恢复使用。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原单位应及时收回医疗保险卡并上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现本人的医疗保险卡遗失或被窃时,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挂失手续:
(一)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只在工作日内受理并生效。挂失电话:2026814。(也可直接书面挂失)
(二)书面挂失:电话挂失后2天内,当事人随带有效证件(病历卡或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以下同)到杜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经确认后生效,书面挂失 7天后可以申请补卡。挂失地点:环城东路66号二楼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窗口。
医疗保险卡遗失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的,致使医保卡被盗用,其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其中因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不善,未校验证卡而导致医保卡被盗用,其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承担。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内找回原医疗保险卡的,需持该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重新恢复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委托他人办理解挂手续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同时出具委托人的原医疗保险卡和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卡的补办与换领
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相关手续后领取医疗保险卡。
医疗保险卡挂失期满仍未找回原卡的或因各种原因损坏不能使用的,需由单位填写《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卡换领,补办申报表》,井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损坏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或换领手续。
参保人员换领或补办医疗保险卡时,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非人为损坏免费换领)。补办人员自办理补卡手续5个工作日后领取新卡。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卡的注销
参保人员调出本统筹地区或者出国定居、死亡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卡注销手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按规定领取或转移。
第十五条 使用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因患九种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治疗或在本地尚未实施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刷卡结算医疗保险卡补办、换领及挂失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待领取新卡后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刷卡结算。
第十六条 凡患九种大病的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后应持医院有关证明及病历卡及时到我局医保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本通知第十五条办法结算。
第十七条 因网络故障无法及时刷卡结算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刷卡结算。
第十八条 暂未实行医疗保险卡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仍按原办法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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