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教案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和谐社会公共教育财政投资的价值抉择-牛bb文章网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和谐社会公共教育财政投资的价值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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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目标。公共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如何协调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公平和效率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动态中的均衡和统一原则。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共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应当有所限制和选择,教育财政支出首先应当用于提供教育中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教育财政投资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保持和谐与稳定是标准;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应该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持竞争与效益是标准。[关键词]公平 效率 教育 财政投资 价值[作者]许长青,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讲师、教育学博士;伍青华,广东省丰顺县建桥中学教师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公平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有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在社会伦理学上,公平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正、正义,在近现代的思想家那里,公平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教育公平不但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而且是现代教育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在中国,孔子“有教无类”的主张体现了古代朴素的教育公平思想,20世纪20年代晏阳初、陶行知乡村平民教育思想蕴涵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在西方,柏拉图被认为最早提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其在著作《理想国》中曾提出:儿童不分男女,从6岁起,都应进入初等学校学习,女子应当受到与男子平等的教育;主张在一个国家中每一个奴隶主和自由民,无论其性别、出身、能力如何,都应受到最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并且主张对儿童实行强迫教育。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17世纪,捷克教育家扬?阿姆斯?夸美纽斯提出“人人都应学到关于人的一切事项”。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将“天赋人权”的思想赋予“教育公平”以“人权”的意义。18世纪末期,教育机会公平的思想开始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最初的立法措施。19世纪下半叶,西方工业化国家开始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美国“公立学校之父”贺拉斯?曼宣称: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它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自由主义教育家杜威认为教育具有促进社会平等化的功能,通过免费的公立教育能够改善处于不利地位人群的状态。关于教育公平的内容,存在两种界说,一种是麦克马洪的三类型说,另一种为胡森的三阶段说。麦克马洪认为教育公平体现在三方面:水平公平――相同者受相同对待;垂直公平――不同者受不同对待;代际公平――确保上一代人的不平等现象不至于全然延续下去。胡森指出教育公平集中体现为:教育起点均等――就学权利平等和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均等――在任何同一层次的教育中,向任何受教育者所提供的教育条件在形式(学校类型)、数量(学习年限)、内容(学校课程)、质量(教学与师资质量)等方面应该是相同的;教育结果均等――所有人都取得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然而,由于事实上存在政治、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查尔斯?赫梅尔认为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尽可能地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教育机会均等的一般含义是“各族群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在总学生中所占的比例,应与各该族群在同一年龄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等。”教育公平不仅要求教育机会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教育机会实质上的平等。20世纪60年代美国《科尔曼报告》中所追求的教育资源配置和教学过程的平等、基础教育取消双轨制以平等地招收各个社会阶层的儿童、缩小公立学校的质量差别等等,其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20世纪晚期的教育平等理念超越了形式平等的阶段,重视弥补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差距导致的学习差距,追求学业成就的实质平等。这是因为只有教育资源和机会的平等并不能达成学业成就的平等。教育公平不仅要实现资源、机会的公正分配,而且要关注个体的个性发展。只有形式平等并不能自然达到教育结果的实质平等。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被视为教育的“外部公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正的状况和水平,教育过程的均等被视为教育的“内部公正”,它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得以充分发展。效率的内涵也是多方面的。马克思的生产费用对效用的观念以及丁伯根的全要素生产率、综合投入产出系数、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等都可以看作为效率的代名词。我国一般是把投入与产出水平作为衡量效率的唯一标准,即投入固定产出最大,或是产出固定投入最小,即视为有效率。但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用同样或更少的投入得到更多的产出便是效率的提高。阿瑟?奥肯指出:“所谓效率,即多多益善。但这个‘多’须在人们所愿购买的范围内。”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有其丰富的社会蕴涵,所以在认定效率概念时,不能仅仅用量化的原则去衡量,还必须以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社会服务符合社会需要为前提,否则生产越多,浪费越大。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目标。公共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如何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是此增彼消,抑或是对立统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序言中写道:“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稍多一点的效率”。短缺经济学家科尔奈尔认为二者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不可兼得。也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具有不可比性,因为效率是典型的经济学概念,关注的是投入产出、投资回报问题。公平是典型的社会伦理学概念,关注的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关系。讲效率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的生活,包括增进社会公平。可见,正确地理解这一关系、明确公共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对于促进和谐社会中教育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到底公平与效率是什么关系?笔者明确地把二者理解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的,即保证公平必须牺牲一部分效率,提高效率又必须放弃一部分公平,过度不公平会导致效率下降。公平和效率的对立性表现有三:其一,市场经济中人们获得利益的多少是与其资源(资本、土地、知识、技能)、特别是与劳动贡献大小直接相关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资源所有者必须努力使资源特别是劳动资源得到最充分和最有效的发挥,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结果一方面使经济效率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各个社会成员拥有的资源多寡特别是劳动力不同,即便每个社会成员都合理、有效地应用自己拥有的资源,也会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或差别。因而提高效率在某些条件下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其二,国家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公平,实现缩小分配差别的目的,则又会出现损失效率的现实。这是因为高额的税负会抑制投资者的积极性,出现资源的闲置,导致效率的下降。其三,利益分配过度不公平也会导致效率下降。因为效率的提高受到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历史、道德、传统观念等社会因素和人们贫富承受能力影响下,利益分配的过度不公平会引起低收入者的不满和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乃至社会动荡,破坏社会资源配置的环境。另一方面,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即效率和公平能够同向运动,某些因素既可以同时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也可能同时降低效率、损害公平。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多因素制约着公平和效率的同向运动。如机会平等的竞争环境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维护公平――机会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在相同的规则下活动,投资、就业、经商、教育等不受任何歧视,在机会均等的平等竞争环境中,各种资源可以得到最充分和最有效的配置,经济效率自然很高;公共投资中的公共教育、就业培训、卫生保健等因素可以使公平与效率齐头并进;垄断因素的存在既可以降低效率又损害公平;过高税负等经济政策的应用失当会使公平与效率两败俱伤。其二,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效率决定公平发生的可能。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只有当效率提高到剩余物品产生之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问题。斯宾诺莎曾指出:“公平与否的观念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想象的,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承认,确定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美国当代社会学家伦斯基也看到“只有当具有足够生产力的、相互依赖的群体成员都能获得生活必需品时,才会有剩余产品可供争斗和在权力基础上进行分配,在效率低下到不能提供剩余产品的情况下,侈谈公平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低效率不是由于公平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于不公平造成的。不公平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低效率的社会。效率问题的关键是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释放,而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发在各种社会运作机制中,物质利益具有最巨大、最持久、最稳定的优势。任何社会要想维持一定的发展效率都必须建立在某种公平的基础上,不公平不是效率发展的条件,恰恰是破坏生产力的因素。经济学视域中,教育公平和教育资源的分配与享受相关联。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来,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权力公平阶段――封建社会和中世纪的欧洲,教育资源的分配都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依据;能力公平阶段――随着人们认识到教育对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国教育资源分配开始以学生的能力为依据;金钱公平阶段――当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高等教育是个人投资后获得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的最高领域之一时,受教育者理应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教育资源是有限的,且分布具有不平衡性,受到国家政策、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变化、社会财富分配等主要因素影响。经济学上衡量一个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可以使用两个尺度,即收入和财产。财产是一种货币存量,而收入是一种货币流量。更准确具体地说,收入是指某个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货币总量,包括工资、薪金、租金、股息、利息及转移支付等。财产是指某个社会成员在一定时间点上占有的有形、无形资产的净存量,如房屋、汽车等耐用消费品及储蓄存款、公司股票等债务。经济学上表明国家社会财产公平差距的指标有洛伦茨曲线(Lorenz Curve)和基尼系数。图中,纵轴为衡量社会收入的百分比,将正方形分为5等分,每一等分为20%的社会总收入;横轴为家庭百分比,将100%的家庭从最贫穷者到最富者从左到右排列也分为5等份。洛伦茨曲线OE(Line of Perfect Equafity)是绝对平等线,OFE则是完全不平等,意味着唯一的一个家庭拥有100%的收入,而其他家庭都一无所有。基尼系数表示图中由绝对平等线和实际洛伦茨曲线所围成的阴影部分的面积与由绝对平等线和绝对不平等线围成的三角形OEF面积的比例。基尼系数在O(绝对平等)和1(绝对不平等)之间变动,数据越大表示分配越不公平。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达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2005年逼近0.47。为此,我国的教育公平势必要考虑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分配状况。公平和效率是政府公共财政框架的两个基本点。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而矛盾在教育领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共财政资源在不同阶段的教育间、不同区域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当公共资源倾向于高等教育时,有助于公共资源效率的提高,但是同时却会认为用于义务教育的公共资源的减少而有损教育的公平。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社会弱势群体时,教育公平得到提高,但却由于不能把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能力较强的人,从而降低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显然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完全取决于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均衡选择。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分别表现出不同属性的产品,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也应当有所限制和有所选择。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支出首先应当用于提供教育中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对教育中的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财政无偿向受教育者提供,而对于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应当采取由政府补贴加上教育者缴费的混合方式提供,对于教育中的私人产品应完全由市场来提供。三、和谐社会公共教育财政投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公共教育财政投资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简单地把经济领域中的原则移植到教育领域是不行的,“需要对教育的性质和资源配置作具体分析”。我们认为二者的关系应该坚持动态中的均衡和统一。教育公共财政投资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保持和谐与稳定是标准;而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持竞争与效益是标准。在义务教育领域主要是坚持混合配给制,把中央和地方对教育的支持能力联合在一起。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是在事实上不平等条件下的某种尺度的平等。在高等教育阶段现实追求应该是效率优先的公平,将一部分教育负担转移到社会、企业和个人身上,实行办学主体多元化,高等学校依据自身的办学质量、社会声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这种以能力公平为主导,兼顾金钱公平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学校和学生的积极性。1、公共教育财政投资公平与效率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价值抉择。长期以来,我国在义务教育领域实施的是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财政政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解放之初公共资源极其有限和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实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策略性提法。其基本意思是:就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问题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属于“兼顾”范围的问题。以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经济领域内的策略性原则逐渐泛化到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社会其他领域,成为制定政策的首要原则。义务教育领域的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制度的启动和建设都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的。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这些政策通过有重点地进行资源配置,增强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对我国教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长期以来实施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公共财政政策虽加速了基础教育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及非均衡发展,呈现出多种弊端。其表现为:义务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当前我国义务教育中的“就近入学”政策对学生入学选择权的限制,“电脑派位”对学生选择学校权的侵害,以钱择校问题,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学生入学率和辍学率等方面的差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侵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机会得不到保障;教学条件和过程的不公平――农村与城市、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在校舍、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地区之间的教学质量差距较大,并且学生的家庭背景也会影响教育结果的公平。此外急功近利倾向、教育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也和“效率第一”的政策指导有一定的相关。总之,多年来公共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使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较多地集中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和城市,造成了教育发展的严重不均衡,导致了区域差别、城乡差别、阶层差别呈扩大化趋势。教育公平问题已不仅仅是教育本身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问题。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始终要把把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政府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必须要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关注社会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关注社会的良性运转。社会和谐体现为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前者更多地要求社会成员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后者则更多地要求社会成员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无一不需要通过教育的手段来实现。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个人可以平等自由流动的社会。而教育是影响个人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资本,社会阶层流动频繁。教育程度如何影响甚至决定着一个人的职业收入和社会地位,教育通过给人提供竞争的机会,帮助处于弱势状态的群体向上层流动,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的不公平。可见,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大力推动教育公平的发展。法学视域中,教育公平是受教育权利的普及化问题,是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而义务教育是一种涉及人权的基本教育。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又趋于平等的演变过程,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社会普世的基础价值。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这种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把教育作为权利写进法律,二战以后,受教育权逐渐发展为一种普遍的法律权利。1989年联合国第44届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虐待和剥削等各种权利。公约建立了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是合法确立儿童权利所达成的第一个国际性协议。美国1964年《公民权利法》中的“教育均等”项目使得国会给予公立学校特别援助,以实现废除学校种族隔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九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经济学视域中,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义务教育的目标旨在建立共同的教育经历,确保共同的语言、公民的价值和为参与主流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作准备。因为生活在一个现代社会,如果公民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教育,要造就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义务教育这种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由于义务教育提供的主要是社会利益,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若由那些只关心个人目标最大化的私人提供将达不到社会的最优水平而使整个社会的教育效率降低。“公平优先”,就是要求我们在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教育相关政策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要给予落后地区、薄弱学校以及弱势群体等更多的关注,尽快改变其不利地位并加快其发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做到每个人人学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平等;“兼顾效率”,就是在配置教育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和处理实际问题时,在公平优先的前提下,努力培养出更多的优质学校,充分利用各种现有资源,创造出更多、更优的教育产出。从伦理学视域寻求对公平原则的规范有助于对公平本质的认识。哈佛大学哲学大师、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强烈地表达了对社会公平的重视。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依秩序排列的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其基本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指出,在满足了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0罗尔斯的公平观提出了三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反映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具有平均主义的倾向。三个公平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最好的最坏结果。罗尔斯期望达到的事实上的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尺度,达到了某种补偿结果。尽管这种给予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仍存在公平与效率等的矛盾问题,但在促进社会公平及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如此,伦理学的理论在指导具体操作时还是经常遇到困难,如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上应该依据什么原则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某个原则就能解决的。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投资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教育财政投入比重过低,影响了基础义务教育的发展。从国际上考察,世界各国都把基础教育作为政府财政投资的重点,由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主要投资,政府财政的公共投资占基础教育投资的比重达到80%~90%。相比之下,我国财政投资占基础教育投资的比例(70%左右)明显偏低。二是财政投入分配机制不尽合理。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投资分担比例不尽合理,地方教育投资达80%以上,中央对义务教育投资不足20%,地方教育投资压力过大。三是对不同阶段教育实行无差别的财政政策,教育财力在三级教育间的分配比例严重失调。公共财政要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的发展,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实现教育横向和纵向的平衡发展是教育机会公平实现的物质保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了国家财政经费的投入要达到占GDP的4%的比例,但是直到现在这个目标尚未实现。我国年财政性投入占GDP的比例分别为:2.87%、3.19%、3.32%、3.28%、2.79%,显然离预定的4%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基础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大投入力度。第二,各级政府要建立经常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公共财政制度要体现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先富支持后福的精神,以弥补落后地区对教育投入的不足,保证落后地区教育事业也能健康地发展,以实现教育公平。第三,合理调整教育资源结构,使公共资源进一步向基础教育过渡。政府应明确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中的优先地位,将教育经费的增量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在“两费一补”的基础上更加完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保障机制。2、公共教育财政投资公平与效率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价值抉择。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仅从某一个方面、某一个层次来分析是不全面的,必须从多个角度对高等教育公平进行多元化的审视。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个教育社会性的概念,其存在形态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社会政治经济特征紧密联系。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国家对教育公平的理解有所不同,政府对实现教育公平所采取的策略方式也有所区别。经济学视域中,高等教育产品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产品具有竞争性和一定的排他性。在一定条件下,高等教育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增加一个单位对教育产品的消费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其边际成本为正。同时高等教育产品消费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高等教育通过招生指标分配、考试、筛选、收费可将部分同龄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服务之外,并且在技术上没有障碍,易于操作。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特征使其具有公共性与私人性、公益性与商品性的统一。高等教育投资从效率角度来分析,应按私人产品方式供给;从教育公平性角度来看,应按公共产品方式供给。从高等教育产品的公益性角度来考察,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时代的高等教育,都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高等教育方针、目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其服务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具有公益性;但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不仅有益于社会和国家利益,而且能为个人和家庭带来私人收益,因而具有商品性,可以由市场来调节。美国学者阿尔布雷奇和齐德曼归纳了四种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模式,0即国家支配模式――政府直接给大学或通过大学基金会拨款;成本补偿模式――政府对学生提供直接资助(如贷款);收人多元化模式――政府拨款、政府对学生的直接资助、学杂费、科研合同收入、工商业对学校的投入等;资源转移模式――政府给学生提供直接贷款和奖、助学金等。并且,高等教育资源配置遵循公共财政分配五项公平原则:资源分配均等原则――保证对同一学区内所有学校和学生实施基础教育财政公平;财政中立原则――每个学生的公共教育经费开支上的差异不能与本学区的富裕程度相关,保证上一级政府能通过对下级政府、学校不均等的财政拨款克服所辖学区间、城乡间的教育经费差异,保证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调整特殊需要原则――保证对少数民族(种族)学生、非母语学生、偏远地区及居住地分散学生、贫困学生、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学生和女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财政拨款;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原则――要求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遵循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对学生收取一定的教育费用;公共财政从富裕流向贫困原则――各国学者判断教育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最终标准、最高目标及最根本的财政要求。这四种模式和五个原则体现了高等教育效率和公平的统一。综上所述,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政策只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等教育公共财政的“效率优先”就是指在高等教育的资源分配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注重竞争和效益,充分调动国家、集体、个体、社会的办学积极性,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效率优先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不断地激励大学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促进高等教育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高等教育系统勇于革新,不断进取,使高等教育的价值得到社会的确认。兼顾公平,就是要使公共教育财政追求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克服市场缺陷,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高等教育在注重效率的市场模式中存在着明显的缺点:高等教育完全放任自流,会有利于那些能够付费的学生,而对有潜力的学生造成公开的不公正;高等教育质量的下滑;高等教育资源的某些浪费等。因此,高等教育市场至多也只能是一个准市场,高等教育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对高等教育投资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比例过低、来自个人的家庭投资比例过高、高等教育的资助体系不健全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从国际上来看,高等教育资金来源于政府与民间的分担比例平均为39:61,虽然民间投资比例较高,但在民间资金来源中,由于社会捐赠和高等学校的产品销售所占比例较高,因而来自个人的家庭投资负担并不重。0在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建设中,要通过“奖、贷、助、补、减、免”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特别是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助学贷款作为高校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全额贴息的优惠政策,是政策性较强的商业贷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该主要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来承办,通过人大立法,根本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办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的资助与补偿制度。这个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贫困学生的学费和生活问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问题,如经费困难、资助的额度小、学生缺乏信誉度、资助过程中缺少一个合理的评估体系难以做到实事求是等。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的资助补偿机制,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责任编辑 王敬红)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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