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中医院陈永敏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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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医院
医院别名:唐河县人民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二级甲等
联系电话:2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99健康网看到的)
联系地址:唐河县新华街
总分:/10.0
唐河县人民医院医院介绍
唐河县人民医院先后被评为“爱婴医院”、“二级甲等医院”、被定为“交通事故定点医院”、“河南省科技大学教学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技术协作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网络医院”、“省级先进单位”。
县医院年门诊人次24万余人,住院病人万余人次,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如:核磁共振、...[查看详细]
唐河县人民医院专家风采
擅长:在牙体病治疗、口腔颌面颈外科手术牙齿正畸矫正、修复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擅长:口腔内科牙病的冶疗,对疑难后牙牙瘘治疗取得良好疗效,尤奠擅长于牙齿缺失烤瓷修复,前牙美容修复,及全口义齿修复,高熔铸造支架活动义齿修复。
擅长:使用较先进的MBT技术治疗成人、儿童牙齿不齐、错牙畸形,运用基础治疗加维护治疗有效控制牙周病。
擅长:口腔颌面部炎症,外伤,肿瘤等疾病的诊治及手术治疗,种植牙,牙列不齐的矫正,牙列缺损的活动固定,全口及烤瓷修复
擅长:治疗牙痛、镶全口牙、矫正牙列不齐。
擅长:主治耳鼻喉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部分疑难病症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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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2.0.59 (Unix) mod_jk/1.2.26 Server at nyws. Port 80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与唐河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常书华,男。原告郑桂云,女。原告王某某,女。原告常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常某甲母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常从立,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永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栋,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与被告唐河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从立、张鹏云,被告唐河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郝栋、张向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诉称,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四原告亲属常某乙走亲戚回家时不慎摔倒后,被120救护车拉到唐河县中医院急救。由于当时是大年初二,医院医生很少,医院误诊、漏诊,导致常某乙因没有及时输血于9点30分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对四原告亲属常某乙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被告唐河县中医院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元。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证实四原告身份情况;(2)唐河县中医院的病例一份,以证实死者常某乙在被告处诊疗的过程;(3)死亡证明,以证实常某乙死亡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5)居住证、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退伙协议、驾驶员培训公司收据、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员培训记录表、驾驶证申请表、科目成绩单,以证实常某乙在广东省东莞市居住生活,应按照广东省东莞市的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唐河县中医院辩称,自己的诊疗行为规范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被告唐河县中医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证实被告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2)常某乙病例,以证实医院的诊疗过程;(3)鉴定意见书,以证实被告过错参与度。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依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四原告亲属常某乙走亲戚回家时不慎摔倒后,被120救护车拉到唐河县中医院急救科,经检查和对症处理,以“腹腔内出血”转外科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内出血、脾脏破裂,行“破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积血及血凝块样液约3500ML,脾脏破裂,大部分游离,活动性出血,脾窝积血肿,遂行“脾切除术”,常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日21时30分死亡。日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河县中医院对常某乙的医疗行为符合基本医疗规范,但在术前诊断专业注意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失,与常某乙因脾破裂、腹腔积血(3500ML),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理论参考值为10%-30%)。另查明,死者常某乙生前在广东省东莞市居住,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鞋面加工店。事故发生后,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已赔付四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四原告家属常某乙受伤后被送到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在术前诊断专业注意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与常某乙因脾破裂、腹腔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的过错参与度,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请求赔偿范围应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常某乙生前经常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并以其城镇收入为生,故对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标准进行计算。1、丧葬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六个月,数额为37958元÷12(个月)×6(个月)=18979元;2、死亡赔偿金按照2013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98.7元,计算20年,数额为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原告常某甲在常某乙死亡时4岁,需抚养14年,数额为5627.73元/年×14年÷2(人)=39394.11元;合计为元;原告郑桂云现年49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3、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结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为10000元。上述赔偿项目合计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应赔偿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元的20%计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元,扣除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已经支付的20000元外,被告唐河县中医院另需支付元;二、驳回原告常书华、郑桂云、王某某、常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三、上述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唐河县中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陈东华代理审判员  沈 辉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丹</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唐河县人民法院如果您在本站未找到您的医院信息您可以点击右侧“提交医院信息”按钮进行提交,我们工作人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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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医院
医院名称:唐河县人民医院
详细地址:唐河县新华街
邮政编码:473400
电话号码:2
院长姓名:刘毅
床位数:350
日门诊量:636
医院等级:
网页地址:
电子信箱:
前往唐河县人民医院乘车路线:资料不详
唐河县人民医院特色专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科等
唐河县人民医院主要设备:资料不详
唐河县人民医院简介:简介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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