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打没有住院病历 完整病历只有诊断书还能出鉴定吗?

&&&&&&&&&&&&&&&未质证的病历能做鉴定吗,医学会能鉴定病历的真伪吗
未质证的病历能做鉴定吗,医学会能鉴定病历的真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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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质证的病历能做鉴定吗医疗事故鉴定前,应该对病历进行质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是质证的前提,质证是举证的必然,但是否所有证据都要质证,这是关于质证范围问题,也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这七种证据中,被质证的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病历这样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能判定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对质证后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只有建立在质证基础上的司法鉴定才更客观、公正。二、医学会能鉴定病历的真伪吗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学会一般不鉴定病历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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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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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伤情鉴定一定要提供二十几年前的门诊病历吗现在的医院诊断证明就不可以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朋友在今年二月底被人打瞎左眼但他右眼是义眼,嫌疑人在4月初刑拘,案件现以移交检察院,检察官说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就起诉对方,可派出所委托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院说眼睛需要半年恢复期可到了恢复期又说他做过近视眼手术,要二十多年前近视眼手术病历,如果没有手术病历就无法做伤情鉴定,可他根本拿不出那年的病历,法医说可以找其它机构鉴定伤情结果,我在其它机构该做伤情鉴定还要提供二十几年前前的门诊病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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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前我妈(49岁)在工厂被一个二三十岁的男人往头上打了两拳,一直在漳州市中医院医治.那个人完全没有认错的态度,还在电话里恐吓我哥.后来我们报警了,按警察局的指示拿着ct结果和诊断证明要去让法医做伤情鉴定,法医却说漳州市中医院出具的这些证明不行,一定要去市医院重新做检查.可是我妈现在都基本康复了,如果重新去市医院做检查的话肯定没什么伤,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解决?漳州市中医院也是三甲医院,为什么那边出具的材料就无效呢?我们一家现在都很急,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解答,谢...
12天前我妈(49岁)在工厂被一个二三十岁的男人往头上打了两拳,一直在漳州市中医院医治.那个人完全没有认错的态度,还在电话里恐吓我哥.后来我们报警了,按警察局的指示拿着ct结果和诊断证明要去让法医做伤情鉴定,法医却说漳州市中医院出具的这些证明不行,一定要去市医院重新做检查.可是我妈现在都基本康复了,如果重新去市医院做检查的话肯定没什么伤,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解决?漳州市中医院也是三甲医院,为什么那边出具的材料就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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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日,吕某某母亲王雪言以“停经9个月,胎动5个月”为主诉到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产科就诊,日19时以右枕前位侧切产女婴吕某某。产后诊断“孕1产1妊娠39+4周”,右枕前位侧切产一女活婴、脐带绕颈2周、继发宫缩乏力、宫颈轻度水肿、新生儿重度窒息。同日21时吕某某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重度),心肌痉挛(缺氧缺血可能性大),高血糖,败血症?”,同年2月6日在盛京医院出院返回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儿科继续治疗,同年2月20日在省妇幼保健院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2013年6月沈阳市儿童医院诊断为癫痫。经吕某某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根据病程记录记载,孕妇在活跃晚期及分娩Ⅱ期胎儿胎心良好,仅于分娩期出现短期胎心减慢,此种临床过程与产后新生儿重度窒息状况不符;孕妇处于活跃晚期及分娩Ⅱ期时,医方未提供胎心监护图客观指标,专家组无法准确评估此期间胎儿宫内状况、无法分析新生儿不良结局的原因,故无法做出鉴定结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对上述鉴定报告不服,向辽宁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吕某某在辽宁省医学会核对病历过程中提出省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供鉴定所需材料,要求辽宁省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后经原审法院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辽宁省妇婴医院对吕某某母亲的治疗存在第二产程适用催产素时未能进行持续胎心监护的医疗过错;难以分析吕某某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重度)的原因;可以继续康复及抗癫痫治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吕某某残疾程度为七级。吕某某支付鉴定费6980元。吕某某住院治疗420天,支付医疗费元,在此期间需护理人员二人。吕某某出院后康复治疗,支付医疗费68390元。购买康复辅助用具14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病历、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康复辅助器具收据、沈阳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吕某某在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即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重度窒息等,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应提供证据证明吕某某该后果与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现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供在为吕某某母亲诊疗过程中相关胎心监护的客观指标,致使鉴定机构难以分析吕某某新生儿缺氧缺血、新生儿窒息(重度)的原因,故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对吕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原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收据等,确认吕某某因治疗共发生医疗费共计元。关于护理费,根据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吕某某住院期间需护理人员二人,出院后需护理人员一人,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2013年辽宁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确认至日止护理费元。关于伙食补助费,吕某某住院时间为420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考虑到吕某某家属为其治疗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酌定交通费为4000元,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为七级残疾,故残疾赔偿金应为18578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康复用具,结合该收据确定14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酌定该项费用为70000元。关于鉴定费,结合票据确定698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残疾用具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一、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某某医疗费元;二、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护理费元;三、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元;四、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交通费4000元;五、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残疾赔偿金185784元;六、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残疾用具费1400元;
七、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精神抚慰金70000元;八、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
九、驳回吕某某、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3100元,鉴定费6980元,由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上诉称:(一)沈阳医学会的鉴定因上诉人向辽宁省医学会提出再鉴定申请而无效;(二)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违反程序不能采信;(三)上诉人提交了完整病志,已尽到举证义务,不能进行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在被上诉人;(四)被上诉人监护人亦有责任。要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吕某某答辩称:(一)沈阳市医学会和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二、被上诉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人义务。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有经一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所提已尽到举证义务的上诉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即患方已经就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上诉人的诊断和治疗并受到损害进行了举证,上诉人即应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本案原审过程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原审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一份用于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但该鉴定系上诉人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的,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综合上诉人两审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已尽到举证责任,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沈阳医学会的鉴定因上诉人向辽宁省医学会提出再鉴定申请而无效的上诉主张,经查,该鉴定系由人民法院委托并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向辽宁省医学会提出再鉴定申请不影响该鉴定的证明效力,且辽宁省医学会亦未出具与沈阳医学会意见相悖的鉴定,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违反程序不能采信的上诉主张,经查,该鉴定亦系由人民法院委托并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上诉人虽提出“鉴定结论后才知道哪个所鉴定的”,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员亦证明鉴定过程中“按照鉴定委托书上面打的电话,当时好像是医院的一个产科主任,是一个女的,来到鉴定单位提供该单位一部分短时间的心电监护的描述图。”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监护人亦有责任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并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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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作用不大。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但这些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如果你想详细了解李晓东情况和打医疗官司体会可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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