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华自己的个性签名怎么写,怎么写

城市融合自然的景观规划研究_以南京玄武湖及其周边地区景观规划为例_朱跃华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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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融合自然的景观规划研究_以南京玄武湖及其周边地区景观规划为例_朱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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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对朱跃华事件的律师意见  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  朱跃华、朱兴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律师作为朱兴元的辩护人,依照事实,根据法律,认为这是一起纯粹的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案,是相关公安人员非法干预民事纠纷,以刑代民而制造的所谓“刑事”案件。  2007年间,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诸楚德,为一己私利,在所谓受害人开封市兴财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公司”)总经理吴广义询问其是否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向吴推荐了纸板生产项目,并表示可以联系纸板成套设备生产线,吴广义汇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远立后,双双前往常州市科亚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考察。  在此期间,诸楚德在确认开封公司有订购纸板生产线意向的前提下,即与其合作商吴建中(常州越达板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系,并经与朱跃华、朱兴元等协商,日有吴建中、常州公司、另一犯罪嫌疑人詹慎瑜三方签订《合同书》,约定有吴建中提供专利技术、詹慎瑜提供生产技术,由常州公司生产纸板成套设备,每套价格88万元。  此后,日,根据诸楚德、吴建中的要求,常州公司与开封公司在诸楚德等人的参与下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常州公司为开封公司生产终板生产线一套,合同总价200万元,交付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60日,在技术要求栏内规定“按企业标准,保证质量”并有需方验收,在争议解决方式上规定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合同签订以后,开封公司分四次付常州公司货款160余万元,朱跃华、朱兴元根据其与吴建中等人的合同,付给诸楚德50余万元,吴建中15万,詹慎瑜14万,自己留下约80万元用于设备制作,并根据吴建中提供的设备图纸,在詹慎瑜技术指导下,2008年6月完成制作并交货,月完成现场设备调试。  日,开封公司以设备不合格为由向杞县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二上二下,日开封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河南清源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日由司法鉴定人朱纪春、李鲁予、赵玉成签名的“豫消源司鉴所(2009)质鉴字第1号”《纸板复合机鉴定意见书》为核心理由,判决常州公司所供设备“不合格”并责令常州公司返还全部货款160万元。  判决生效以后,开封公司即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杞县法院既未能够有效执行,也未依法将此案移送常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  日,开封公司向杞县公安局提出书面举报,要求公安调查并追究朱跃华、朱兴元等人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杞县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等手段,拘留了朱跃华、朱兴元、诸楚德、詹慎瑜(吴建中在逃),并经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据证人马小芬陈述,公安侦查人员让其筹集资金交给开封公司,取得开封公司的谅解后便可以“放人”,马小芬于??????????????????????????????????????????????????????????????????????????????????????????????????????????????????????????????????????????????????????????????????????????????????????????????????????????????????????????日交给汤远立68万元并由开封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朱跃华、朱兴元,自愿撤回对朱跃华、朱兴元的刑事追究申请,但交钱后办案人员出尔反尔,日结案并移送起诉,日发生朱跃华在看守所意外死亡事件,日检察院将此案发回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综合本案,辩护人认为:  一、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存在重大瑕疵,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必须说明,民事合同,只要签约主体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在公安侦查过程中,一再查证常州公司有无纸板生产资质、相关人员有无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并未将纸板设备生产企业和人员作强制性资质、资格要求,企业超经营范围也不能必然认定为合同无效。与此同时:  1、开封公司只是根据诸楚德的介绍而决定上纸板项目,而事实上无技术知识、无生产经验、无市场调查,在项目决策缺乏科学性,从而导致设备制作完成后产品无市场而被迫停产,这可以从开封公司自开至终未提供销售合同可以得出结论;  2、设备制作合同条款极其粗糙,甚至连设备的规格、型号、基本技术指标、产能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方法等条款均没有,合同中所述企业标准也未列为合同附件,以致只能以需方的合同目的说明开封公司的要求,执行中存在各自解释上的重大分歧是必然存在的。  二、杞县法院、开封法院就该案的审理与判决本身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非无懈可击:  1、根据合同约定,此案应当是通过仲裁解决,法院受理本身是违法的;  2、对于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的认定,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约定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  3、对司法鉴定书的科学性、有效性的认定存在瑕疵,该鉴定书分静态、动态、产品和结论四个部分,静态大多是从外观观察角度说明设备存在的问题,大多没有科学的数据和对整个设备的影响,动态勘验也只是发现“上、下瓦楞棍和预热棍的进气旋转接头及进气管均上下摆动”而未分析原因,产品的鉴定更未说明产品从何而来便作结论,特别应当说明的是,该鉴定书的鉴定人签名让人一目可以看出是同一人签名,明显违反司法鉴定规则。  三、民事案件就事实与责任的认定与刑事案件对事实的认定绝非可以混为一谈,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而不要求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刑事证据则必须证明具有唯一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侦查程序对设备组织鉴定而不是照搬照用存在重大瑕疵甚至可能是安全不合法的民事鉴定,同时更应当从犯罪故意方面采集各被告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而不是为民事判决所左右,才能确保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四、杞县公安机关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曾经向办案人员陈述但被粗暴拒绝,现以书面方式表述:  1、本案源自于一起经济纠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一再强调不得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侦查人员本应认真审查证据,认真比对法律法规及解释,防止草率立案,但经办人员只是根据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便立案、实施网上追逃,拘捕嫌疑人,一方面是先入为主,另一方面也许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甚至存在人为关系等因素影响;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产品具有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商品存在这些问题应当是明知的、故意的,从公安机关采集的证据上,辩护人不仅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假货、用次品冒充真品或合格品的证据,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或者有证据证实其应当知道的前提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这也正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不合格产品,并不是一概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加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通过民事方式(包括民事审判)最终以维修、调换或者退货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根本原因所在;  3、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核心依据,是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但该证据根本不足以作为刑事证据加以采纳,从其性质上是民事性质而非侦查机关委托所作的刑事证据,从内容上漏洞百出,根本不能证明设备不具有生产纸板的功能,更不能证明设备是否存在修复的可能,从其形式要件上鉴定人员的签名存在虚假的重大可能,应当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从侦查机关案卷材料看,该鉴定机关已经关闭并且拒不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因此无疑应当审查该鉴定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于本刑事案件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认定朱兴元、朱跃华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证据不足,与法无据,请求杞县公安局认真审查,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依法撤销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取信于民,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楼主发言:7次 发图:
  如果不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真的无法相信这是事实!
  这就是我们的法制社会?人的生命、尊严可以被任意践踏!我们每个人何以自处?!
  这就是我们的法制社会?人的生命、尊严可以被任意践踏!我们每个人何以自处?!
  这就是我们的法制社会?人的生命、尊严可以被任意践踏!我们每个人何以自处?!
  人工置顶,让每个人都看到!
  人工置顶,让每个人都看到!
  心中的痛无法表达,兄弟你在地下也无法瞑目啊!!
  也许现在听说这样的事太多了,可是发生在自己身边才能真正体会到里面的痛。
  天理何在?这些人居然就是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所谓公务人员,对生命如此漠视,如此下去让人何以相信中国还有人权和天理!
  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出现这样野蛮的漠视法律的行为,难道河南省公安厅的人还能置之不理吗?
  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出现这样野蛮的漠视法律的行为,难道河南省公安厅的人还能置之不理吗?
  呼吁社会公平公正!
  顶起。
  @婉若清扬T
21:16:33  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出现这样野蛮的漠视法律的行为,难道河南省公安厅的人还能置之不理吗?  -----------------------------  
  @李孝永 28楼
09:54      ------------------------------  顶一个!!!
  顶!借路。请问信阳市中院、淮滨县人民法院:1、为什么在刑事判决书下达七日后终止民事裁决?请记住三个时间段,即:日民事裁定文件,日刑事裁定文件,日“中止”民事裁定的文件。2、讨债为什么不可进行民事诉讼?请记住王大志日到淮滨上任,在省委党校培训15天后上班。3、民事审判哪点影响了刑事案件审理?罪犯逃匿,公安部门网上通缉好长时间,被害人拿着民事裁定书找公安,本案才上升为刑事公诉案件。4、民事案件因为受害人的原因出错,受害人愿承担任何责任,王大志亲自指挥终止民事裁决,使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被剥夺,造成错案,庇护罪犯和剥夺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数额达两个50多万元,特别巨大,王大志已经犯有大罪。5、王大志什么时候“再审后”?掩盖罪证。“徐荣海为什么不配合”?事实是徐荣海上访了两年多,日信阳市政法委重点案件督查组闵、吴二领导督办此事,王大志不得已才决定重启民事程序再审,而此时已距民事裁定中止两年多,人头都割掉两年多了,还能接上?哪条法律规定“中止”时限可以两年多以后再启所谓“民事程序”?受害人将事情本来面目向市督察组二领导作了陈述。王大志有的是再启动民事再审权利,那叫着滥用职权!该法院做的是重启刑事审判反尔缄口不提。6、梁自花没逃匿之前,承认欠账,那个时候公安认为不能起诉公诉,王大志那个时候在哪?难道此时受害人不能民事诉讼?照王大志的说法,公安检察一开始就错了?7、刑事判决书给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了吗?如果说给了,那就是和受害人今后18年捆到一起了。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法院没有一并审判,倒是中止了受害人日的民事裁决。王大志明知已有民事裁决,却又执意“中止”,执法犯法枉法。9、请问讨债进行民事诉讼,到民事裁决后被告拒还欠债逃匿两者能混为一谈吗?受害人民诉在先,王大志知道吗?刻舟求剑,别有用心!是刻意包庇罪犯!10、请问受害人提供的罪犯犯罪的50多万证据条据王大志为什么要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王大志做了吗?王大志一边剔除罪犯犯罪证据,一边剥夺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虽没有越权办案”,但渎职和枉法裁决铁证如山!庇护罪犯铁证在案!11、法院在2014年10月后做了追赃工作,全是马后炮。是受害人上访的结果,是上级重视的结果。在外偷情的女人回家给自己的老公做好吃的,先暗吃后明做,反而证明了罪犯把该财产都转移了。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院长犯法也应惩处。习总书记号召同违法者做斗争。12、受害人13人,盼着法院重判罪犯,盼着上级对王大志包庇罪犯、剥夺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组织程序依纪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还淮滨法制法院上空的蓝天。受害人相信:假的就是假的,真理永远不倒!期盼信仰是中院对错案严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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