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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和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在城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应当征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址改建项目及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私宅用地、私房新建审批。  第十三条&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杂物;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洗车平台或者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清洁,影响周边环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第十七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混凝土等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三)国家、省和吉首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城区内,相关建(构)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  第二十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按不同行业和项目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规范门店管理:  (一)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二)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第二十二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餐饮、户外广告、物流、出租车、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可以对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餐饮、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种类,在城区设定区域性禁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噪声污染: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五)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六)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排放。城市在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水塘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油烟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未设置统一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临街住宅楼,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改造;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构)筑物;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执行标准,按照规定放置相应的环保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逐步推行物业化管理,吉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新建规模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内分散住宅楼和单位院落应当联合进行物业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设小区按网格化要求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宠物进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对宠物排泄物应当及时进行清除。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完善城市绿地、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交通信号、消防栓、垃圾压缩站、污水管网、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对于符合改造停车场条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外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注重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种植珍贵树种和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通过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绿化方式增加绿量,相关鼓励政策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从事加工石料、装卸货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种作业;  (三)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  (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标语;  (五)在城市道路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六)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  (七)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  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的私家车、微型货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揽客。  第三十五条&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校学生集中出入路口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等设施;统一审定校车停靠点,完善校车站点标线标识;所有校车必须按审定的站点停靠。  第三十六条&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横过道路,禁止行人跨越、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区内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以及虽然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而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权;  (九)履行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决定聘用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聘用人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管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公开范围,落实劳动保障。  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日常巡查、劝导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受聘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相区别。  受聘人员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聘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聘人员有过错的,其本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依法变卖、拍卖抵缴罚款;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涉及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二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三条&对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设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电话号码,负责集中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投诉和举报事项。  吉首市人民政府接到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要求人、举报人和投诉人。  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乱倒污水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当事人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由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吉首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吉首市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扣押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属于公务行为。对以暴力、威胁实施阻碍执法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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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简介:
吉首市人民医院创建于1970年,位于吉首市人民北路105号,地处市中心主干道,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是一所集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和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医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1997年经省卫生厅评审、卫生部授牌为“二级甲等医院”、“爱婴医院”;是州市医保、怀化铁路医保、商业医疗保险、各县级医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是湖南省劳动力鉴定定点医院,湖南省执业医师实践技能培训基地,吉首市灾害事故救护中心和孕产妇急救中心。吉首市人民医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广大群众提供医疗就诊便利,突出微创等专科特色,采用优质、便捷、高效、低耗的办院方针,为湘西州各族群众的健康服务,深受全州各族群众的好评。以一流的医疗技术、优质的医疗服务、舒适的住院环境和低廉的医疗费用,使医院成为了广大群众看病住院的首选医院。
一、医院基本情况
吉首市人民医院占地面积12773㎡,其中业务用房12352㎡;医院资产总额为949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574万元,净资产3923万元。吉首市人民医院现有职工496人,正式职工255人,编外聘用人员241人,其中专技人员427人(高级职称34人,中级职称106人,初级职称237人)。
医院现有编制床位290张,实际开放病床265张,设有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病内科(血液透析中心)、急诊科、儿科、骨科、神经外科、腔镜外科、普通外科、妇产科、五官科、麻醉科、疼痛科、手术室、中医科以及检验、病理、放射、理疗康复、B超等临床、医技科室20余个。拥有西门子双排螺旋CT机、DR数字化影像系统、CR数字化影像系统、血液透析机、日立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气分析仪、病理检查设备、百盛MYLAB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彩色B超检查仪、东芝彩色B超检查仪、东芝黑白B超检查仪、奥林巴斯电子胃镜、德国狼牌纤维鼻咽喉镜、电子阴道镜、美国欧美达麻醉机、瑞士血液透析机、电视腹腔镜、德国狼牌腔内电汽化前列腺治疗仪、弹道气压碎石机、高压氧舱、500MAX光机、小C臂X光机、移动式拍片机等现代化医疗设备百余台(件)。
二、主要、特色诊疗业务
电视腹腔镜手术:广泛用于胆囊息肉、胆囊结石、胆管结石、阑尾炎等切除等,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治疗彻底、恢复快等特点。前列腺电汽化治疗术:用于治疗老年性前列腺肥大、增生,膀胱肿瘤。该手术无需体外开刀、出血少、痛苦小、恢复快。泌尿系腔内气压弹道碎石术:对各种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均可采用微创腔内碎石,不开刀、痛苦小、恢复快,一次性根治。
骨&&科:本院重点专科,能广泛开展脊柱、四肢、骨盆创伤、骨髓炎、先天性畸形、骨结核、肿瘤等手术。成功开展了数十例人工关节置换、周围血管损伤修复、断肢再植手术。
神经外科:能全面开展颅内肿瘤、脑血管病、颅脑损伤、脊髓肿瘤、颅脑先天性疾病等神经外科疾病的治疗,效果显著。
消化内科:电子胃、肠镜检查及镜下微创治疗:能进行镜下各种胃肠疾病的诊断,并在电视直视下开展肝硬化胃底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硬化剂注射术,息肉电凝电切术、镜下止血术,异物钳取等微创治疗术。具有经济安全、损伤小、治疗快捷有效等特点。
心血管、呼吸、神经内科:拥有24小时动态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除颤器、呼吸机,SUT多功能超声扫描心脑血管治疗系统及血液稀释、净化治疗等先进设备,技术力量雄厚,临床经验丰富,能广泛开展该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断,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高,尤其对各种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休克、脑中风、心肌梗塞、高血压等疾病治疗,疗效显著。
血液透析中心(肾病内科):拥有进口血液透析机,开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灌流、腹水回收等技术,能有效治疗尿毒症、急性肾衰竭、药物和毒物中毒、顽固性腹水等疾病。
眼&&科:开展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白内障,具有手术时间短、切口小、愈合快、安全性高、术后不需住院等特点。
妇产科:开展电视腹腔镜妇科手术,广泛用于子宫全切以及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切除;无痛分娩、无痛人流及产时服务新模式—导乐分娩,热情地为广大产妇提供优质服务。
疼痛科:采用神经阻滞、小针刀、穴位埋线疗法,配合抗炎、止痛、营养神经、松解粘连等药物,疗效确切,能迅速缓解病人的痛苦。
二、服务范围、科室设置及联系方式: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医院
湖南吉首市人民北路105号
集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和急救为一体的综和性“二级甲等医院”
各种疾病的预防及临床诊治,湖南省劳动力鉴定定点医院,湖南省全科医师培训基地,湘西州红十字救护培训中心,吉首市意外灾害事故救护中心和孕产妇急救中心。
外科电视腹腔镜手术、前列腺电汽化治疗术、泌尿系腔内气压弹道碎石术、体外冲击波碎石。骨科人工关节置换、周围血管损伤修复、断肢再植手术。消化内科电子胃、肠镜下微创治疗术。妇产科开展电视腹腔镜妇科手术、无痛分娩、无痛人流及产时服务新模式—导乐分娩。疼痛科神经阻滞、小针刀、穴位埋线疗法。五官科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白内障。血液透析中心(肾病内科)开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灌流、腹水回收等技术。
8223243(传真)
shirenminyiyuan@
医务科、科教科
保健科、院感科
医保科、收发室
病案室、质控科
咨询台、门诊保卫
门诊抢救室
挂号室、门诊药房
美容整形科
一病室(骨科、神外)
二病室(妇产科)
三病室(儿科)
四病室(外科)
五病室(五官科)
六病室(消内、神内)
七病室(心内、呼吸、血液)
八病室(肾内、内分泌)
三、就医指南:
1、挂号须知
(一)挂号时间:普通门诊:全天应诊。
& &&&1、普通门诊:8:00—17:30(冬令时)
&&&&&&&&&&&&&&&&&8:00—17:30(夏令时)
2、夜间门诊:17:30—次日8:00(冬令时)
&&&&&&&&&&&&&&&&&17:30—次日8:00(夏令时)值班医师随时接
&&&&&(二)诊号类别:&诊号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西结合内科、骨科、五官科、口腔科、疼痛科、肛肠专科及皮肤性病专科、肝病专科、急诊号,除急性病症需挂急诊号外,其余诊号由患者根据病情自愿选择。
& & &(三)挂号注意事项:&
1.初次就诊者,请先到挂号窗口,说明病痛部位,症状或持其他医院检查材料,挂号员根据资料为您分诊、挂号。并加购病历本。
2.复诊病人,应持首诊病例、诊疗卡或检查结果挂号。
2、就诊流程
&&&&&&&&挂号→到相关诊室就诊→医师开具检查申请单→一楼检验科做相关检查→不需住院者持处方→收费室交费/刷卡→药房取药。需要住院者持住院证→住院部交住院费→医保窗口/农合办窗口审批盖章→到相关科室住院。
&&&&&3、入院须知
(1)、入院介绍:主管医生、主管护士、病区主任、病区护士长;
病区环境(如厕所、开水房、标本留放处、护士站、医生办公室等);
入院期间的相关规章制度;
物品使用;
作息时间。
(2)、住院病人请遵守住院制度,向主管医师出示身份证、您对您的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有知情同意权。某些检查、通知等治疗前需要家属签字,请您理解并配合。
(3)、住院期间请按规定穿病号服。
(4)、住院期间医院对您的健康负有责任,请不要擅自离开医院,否则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个人负责。
(5)、危重病人须家属陪住,经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同意,方可陪住。如需雇请护工,请与病区护士联系。为维持病房秩序,医院需要适当限定陪住人数。
(6)、安全须知:入院后应谨慎防盗;长期卧床病人预防褥疮、坠床、烫伤等;地面擦拭时防滑,防止跌倒;病区内严禁吸烟、玩火等。&
4、出院须知
(1)、医生签署出院医嘱后,由病区工作人员通知您到住院处办理结帐手续,结帐后凭收据向病区护士取疾病证明书及门诊病历、出院带药等。
&&&&&&(2)、一般情况下,医生签署出院医嘱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当天出院者,需向病区主管医师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可于当天办理出院手续。
&&&&&&(3)、出院前,请详细检查您的财物,以免遗留。
&&&&&&(4)、基本医疗保险。
四、医疗项目与收费标准
收费机构名称*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医院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编:《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          
湖南科技出版社  2002年9月第1版
其他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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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激素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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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酶学湿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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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酶学干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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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质常规干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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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冻血浆(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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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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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三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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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质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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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标本培养及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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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标本培养及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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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配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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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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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脊液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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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腹水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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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标本培养及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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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三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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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常规(尿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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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织红细胞计数(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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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仪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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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妊娠试验(HCG金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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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隐血试验(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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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白细胞形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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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脊液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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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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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液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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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道分泌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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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穿刺液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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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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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涂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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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乙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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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菌涂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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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HCG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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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反应蛋白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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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疟原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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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微丝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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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核抗体测定(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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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因子(RF)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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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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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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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达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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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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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胚抗原测定(CEA)(ELISA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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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r-谷氨酸酰转肽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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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蛋白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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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乳糜定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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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淀粉酶测定(速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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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淀粉酶测定(速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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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水标本淀粉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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痰液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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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糖测定(各种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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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化学发光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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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双链DNA测定(抗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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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肝炎抗体IgM测定(酶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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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前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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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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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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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淀粉酶测定-干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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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质常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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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碱性磷酸酶A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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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胎蛋白测定(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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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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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细菌涂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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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细菌涂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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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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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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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载脂蛋白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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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载脂蛋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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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凝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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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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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功能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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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脂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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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糖测定-干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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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血小板(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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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阴性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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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图文报告)
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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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表器官彩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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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阴道腔内彩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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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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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彩超(含胎儿及宫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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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彩超(2胎及多胎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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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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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左肾静脉“胡桃夹”综合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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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图文(计算机图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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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颅内段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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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颈部血管(每增加两根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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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四肢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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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四肢血管(每增加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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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深静脉:双侧彩超(四肢血管(每增加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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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门静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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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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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图文(计算机图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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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B超(2胎及多胎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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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边心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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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颈部血管(每增加两根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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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颈部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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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图文(计算机图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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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产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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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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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胸腹水)检查及穿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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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四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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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三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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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正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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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旁胸(腰)椎位正侧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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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旁骨盆正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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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输卵管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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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泌尿系造影(I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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钡灌肠大肠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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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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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泌尿系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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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道及瘘管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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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关节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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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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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CT平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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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CT平扫+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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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承诺及监督投诉
其他须知事&项
文明行医,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多为病人做实事、好事,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不生、冷、硬、顶、拖。
凡违反医院服务承诺造成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主管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均依照本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监查办公室&
医院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对不执行该制度,敷衍推诿患者的医务人员,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按医院《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做到不乱收费、私自收费、多收费。做到不搭车开药,不开大处方,不乱开疾病证明书。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牌,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硬、顶,不能及时报告检查、检验结果,延误抢救病人时间等违诺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医院《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对被患者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实行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做到不接受红包和礼品,更不能索要钱和物。全院工作人员,保证不吃请、不收受红包、不索要钱物,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院指定部门。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之规定,对未及时准确报告、妥善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按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实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大型检查和使用贵重药品应事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未经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证明材料,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的,按医院《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全院职工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用病人的名字开药、检查、记帐。不得为药品商或其它人推销、代售药品,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查询。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相关规定,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公示。为住院病人发放“一日清单”,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收据。对不因病施治,乱开单、乱检查、乱收费的,按医院《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在医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药品明码标价,院内无假劣、过期、霉变、失效药品。保证各项检查仔细认真,及时准确,及时报告。
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按医院《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医院节假日期间为群众优惠诊疗,努力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对在医疗服务中收受患者红包、宴请、礼品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按医院《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行患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虚心接受并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行政科室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行政效能考核管理办法》和《AB岗工作制度》的,按照医院月考核制度、行政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以上医疗服务承诺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给予监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www.&&&&责任编辑:海星&&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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