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系统中为非在校生学籍证明怎么恢复为在校生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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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水平,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依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承德市招生办公室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入学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学的11月15日前完成。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进行全面检查,入学两周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诊,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两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学籍;对弄虚作假者,何时发现何时清退。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交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系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
第七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生所在专业的有关课程设置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习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的,该门课程按零分记。
第十条&&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因不及格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在校期间,同一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含重修规定不允许补考的课程)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一半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学制四年的以两次为限,学制三年及以下的以一年为限。留级后,学院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等的考核鉴定,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院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本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一)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同意,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及以上的,最多可延长两年;学制为三年及以下的,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留级次数达学院规定时限需再次留级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旷课学时达到《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两周不报到的;
(九)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可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院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制根据不同的专业确定,基本学制为三年,涉外护理专业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成绩有不及格学科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对不合格学科,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重修。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重修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学生德智体等综合素质评定以《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到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的标准、原则、程序等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综治办(保卫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十四条&&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以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资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四十六条&&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四十七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八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五十条&&本院所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
第五十二条&&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由学生本人不认真填写、不认真核对信息造成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院要重视学生学籍工作,对几个处室协作才能完成的任务要加强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报河北省教育厅、承德市教育局审核备案,自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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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秋季学期实现全国联网并试运行。该系统将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跟随一生的学籍编号,从小学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继续教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动态跟踪管理,对解决农村“控辍保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留守学生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原则
未来,系统将涉及全国1.9亿名中小学生,遵循“一个也不能少”的原则,实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全面覆盖。系统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的信息化管理,及时跟踪全国的学生流动,全面掌握全国中小学生的真实情况,为教育管理和决策、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学生资助等提供帮助。
从2009年开始规划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小学。作为4个试点省份之一的贵州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该系统自2012年春季学期在贵州全省运行,有效解决了过去多头统计、学生数据不准等问题,教育部门能及时掌握学生的真实信息,包括每天全省有多少名中小学生未到校上课等。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具体要求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照片采集要求
一、学生照片规格
1.淡蓝色背景颜色, 正面免冠彩色头像数码照
2.照片规格:26mm(宽)× 32mm(高) ,分辨率150dpi以上。
3.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常戴眼镜的学生应配戴眼镜,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数码照片要求为jpg格式。
5.照片文件大小应小于60K。
二、学生照片文件命名规则
1.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其照片文件以身份证号命名,并按年级、班级分文件夹存储。
2.无身份证号学生,其照片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标识码_班号_姓名,并建立单独文件夹存储全校所有无身份证号学生的照片文件。
3.初步成立,逐步渗透到国家省、地方,市地区,全面覆盖学生的信息,有利于科学管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内容显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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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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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五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当年颁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入学,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
第六条 凡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为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或未经批准逾期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确认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注册高中学籍。市教委对其延用的全国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高中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八条 高一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二)已经被其它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
(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
(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为学生组档。学生纸质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确定入学和转学资格,纳入本市高中学籍管理。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个工作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名册、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高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六条& 外省市转入包括常住户口转入、蓝印户口转入、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外省学生转入我市应为同年级转入,转入后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取消学籍。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还需要提供学生本人暂住证复印件。
高三年级不再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外省学生转入手续,考生直接到区县招办参加天津市高考报名。
第十七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执行市教委《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取得学籍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再转学。
第十八条& 在境外高中留学,中途转回本市就读高中的学生参照常住户口学生转入程序办理。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境外高中学校学籍注册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并有学校校长签字及学校公章;成绩单的中文版,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接收学校可按学生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此款不适用拥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中途出国留学再返回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条 在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出学生学籍档案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休复学、出国、退学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药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学生本人身体患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复学、出国、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复学、出国、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或申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升留级与毕业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综合素质评价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 未修满规定学分,无法继续跟班学习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核准后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高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高中结业的学生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损坏也不换发。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2008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教育处负责解释。
抄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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