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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瀚威集团&
湖南瀚威集团是一家集旋挖工程机械的产品销售、租赁,配件生产研发、营销服务以及建筑施工劳务输出、工程机械设备培训为一体的创新型集团企业。集团直属子公司两家,即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公司12家,在行业中具有优势资源共享的特点。瀚威集团已经成为国内多家建筑装饰公司的重型机械和原材料供应商。目前,公司在广西、上海、云南、西安等地设立了业务分部,产品及设备在国内大型建设工程如哈大、武广、川藏、京津等城际高铁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实践应用中得到了广大客户与社会的充分肯定与好评。安全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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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辽宁祥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祥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辽宁祥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建筑设计与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施工
等,于日在沈阳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王建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素有“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之称--沈阳,辽宁 沈阳 热闹路99号,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辽宁祥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沈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基本资料主营产品建筑设计与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 等
成立日期日
公司注册地址 辽宁 沈阳 热闹路99号
业务经理王建祥
邮政编码110011
电话 (温馨提示: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注册资金5000(万元)网址/shenyang/co/21138.htm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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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现威诉酒泉市金建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嘉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祖现威。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金建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公司经理。
被告王军善。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祖现威诉被告酒泉市金建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王军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st1:chsdate day="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4" w:st="on" year="年4月3日、<st1:chsdate day="18"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4" w:st="on" year="日、<st1:chsdate day="2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5" w:st="on" year="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现威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被告王军善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6日,嘉峪关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将其开发的嘉峪关市润泽园小区工程一期屋面彩钢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金建公司施工。同年8月13日,金建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1、承包项目:金建公司承包的润泽园一期屋面彩钢结构分项工程;2、承包范围:屋面工程的施工图内全部工程;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承包数量:以最终实际完成施工面积为准;5、承包价格:240元∕㎡;6、付款方式:人员、材料进入工地付20%工程款,剩余80%工程款以位于润泽园5号楼两套价值412120元的房屋抵顶,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0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2012年4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597.73㎡,被告应付工程款元。被告支付6万元工程款后,未按约定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现尚欠原告工程款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金建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元。
被告金建公司辩称,其与被告王军善签订有《建设工程挂靠合同》,其只为王军善承揽工程提供相关资质,对涉案工程事务不参与不知情,本案属王军善个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其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王军善辩称,1、其与被告金建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及资金均由其自行负责,金建公司并未参与施工事务;2、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其提供了材料,故该材料款元及工程税金18405.84元应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被告金建公司与被告王军善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约定王军善挂靠金建公司并以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期限自2010年8月3日至9月22日,王军善支付挂靠管理费35000元。同日,被告王军善以金建公司名义从华润公司承包润泽园小区一期屋面彩钢结构分项工程。同年8月13日,王军善与原告祖现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王军善将承包的润泽园小区一期屋面彩钢结构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祖现威施工。施工中,因原告提供材料不合格,被告应华润公司要求提供了部分材料。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王军善经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元,王军善已付原告60000元,对材料款存有异议。关于双方存有异议的款项经当庭核实:王军善于2010年10月9日支付的材料款经核算双方同意以72828元为准,对王军善支付的税金18405.84元原告认可;原告辩解王军善于2010年10月1日购买的价值38821.37元的材料,系其二人共同出资、各半使用,但无证据证实,该款予以认定;王军善于2010年11月23日支付的材料款95935元,有产品销售单及证人梁生刚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对王军善于2011年5月份支付的材料款2080元及人工费9300元,因其未能证实该材料款及人工费系因涉案工程产生,不予认定。以上由被告王军善支付的材料款及税金应为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挂靠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条、销货清单、购销合同复印件、产品销售单、工资收条、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王军善应依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以原告与被告王军善确认的元为准,扣除被告王军善实际支付的材料款及税金合计元,余款应为97464.99元。被告金建公司将其施工资质违法出借王军善个人承揽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其应就王军善不能给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军善支付原告祖现威工程款<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99元;
二、被告酒泉市金建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王军善不能给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2元,由二被告承担1846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径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继发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裴生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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