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相行驶,拖拉机自行车后轴拆卸视频左侧与摩托车左侧发生摩擦碰撞

对面摩托车撞上慢行的拖拉机导致摩托车驾驶员s i wang,拖拉机承担什么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家院子临公路(农村),我在驾驶拖拉机进入院门时,反向摩托车撞倒我拖拉机装载的木头上,当场昏迷,事后抢救无效 s i w ang,我这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具体细节如下:
1、我驾驶拖拉机由马路右侧行驶,事发当时拖拉机头部已离开马路进入大门范围,院子在马路右侧,我没有逆行。当时拖拉机(包括装载木头,木头超出拖拉机尾部)占右侧车道一半位置;
2、摩托车反向行驶,撞在木头上,碰撞当时摩托车跨越中间黄线,离黄线有一米多距离,属逆向行驶;
3、摩托车没有相关证件、摩托车驾照等,属于无证无牌驾驶。(在农村基本上骑摩托车都不在乎这些细节方面的问题);
4、事发后,我这边在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在抢救期间积极配合,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现咨询以下问题:
1、现在 s i 者家属要埋葬费3万元,最好经交警协调降至2万元,但是我这边已无钱支付。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部分费用?应该支付多少?
(我从网上看是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月,如西宁地区上年平均工资为3000元,丧葬费应该是18000,那么这18000我是全额支付还是只给部分,毕竟我这边不是主责)。
2、后续还有哪些其他赔偿?有什么赔偿标准依据?
3、就上述情况,我方应承担多少责任,有没有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4、如果赔偿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作为基数,那么是否分农村和城市?(事发地点在湟中县农村)
3轮摩托与对面过来的摩托相撞,导致驾驶摩托车的人骨折,双方应付什么样的责任,而且受伤的人喝了酒,但是没报警,没有拿到喝酒的证据,如果打官司该怎么办
A有证无牌农用拖拉机正在正常行驶中突然B无证无牌酒驾摩托车从小路开出撞上A拖拉机后轮,导致B严重腿伤,
本人正常行驶与对面轿车会车突然从对面轿车后闪出一辆摩托车,当时躲闪不及,致使摩托前轮胎与本人驾驶的汽车的左轮胎相撞,导致摩托驾驶员当场死亡,摩托后座人重伤。
我方无牌没有交强险摩托车同对方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对方驾驶员受伤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致B头部轻伤{后脑位置T型伤},检查结果为轻度外伤,头皮血肿,全身其他地方没事, 如果双方能协商好,A会受到什么交通处罚,如果未协商好又会收到什么处罚?
如果拘留,时间是多久?
以后还需要承担B的伤情后遗症么? 可是现在关于赔偿B要价过高,A无力赔偿,
然后A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B基于双方未能协商成功,以伤情未好为由拒绝出院,
那现在A该怎么办?
我家的车,左转弯时与两年轻人骑的无证摩托车相撞,我家车头坏了,两年轻人轻度搽伤,摩托车前轮坏,前轴坏,我们承担了医药费跟摩托车的修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现在骑摩托车的要求赔偿误工费,后续医药费,要求赔一新摩托车,我认为不合理,他们要承担什么责任?
请问我驾驶的货车上掉下一块砖在路上致使一人骑摩托车撞上死亡,是不是该由保险公司赔付?我该承担多少责任?
我方驾驶员无证驾驶被追尾逃逸,后车司机死亡,我方车主承担什么责任(注:车主不知驾驶员无证)
未成年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没戴头盔发生车祸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父亲在饮酒后载人撞伤了被害人,当即把被害人送往了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用,现在被害人已经痊愈并出院,第一次验伤为轻伤,之后被害人又自己验了一遍为重伤,我父亲先后被拘留了7天和十五天,现在被害人要求赔偿25万元,并且已经起诉我父亲,我想知道我父亲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减刑假释公示
陈俊秀与邓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永民初字第923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陈俊秀,女,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坤,男,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永安市。原告陈俊秀与被告邓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永平、被告邓书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秀诉称,日13时10分,邓书坤驾驶车牌号为闽G04-1106的拖拉机,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陈俊秀驾驶的无车牌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俊秀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书坤负主要责任,陈俊秀负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二处。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42.27元、护理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误工费2887元、交通费584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6172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1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2850元,合计93814.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6000元,还应支付87814.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书坤辩称,事故发生时,闽G04-1106号拖拉机并未投保,该车系邓书坤于2012年4月出资购买,无其他出资人,车辆未挂靠。事故发生后,邓书坤支付原告门诊医疗费1000元及住院医疗费6442.27元。经审理查明,日13时10分,邓书坤驾驶车牌号为闽G04-1106的拖拉机,由永安市北大桥往火电厂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5线2271公里810米,左转弯驶向沙场时,与陈俊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碰撞(由火电厂往市区方向行驶),致陈俊秀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书坤负主要责任,陈俊秀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日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救治至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7天。本起事故导致原告额骨凹陷性骨折、颅底多发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额部右侧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全身散在皮肤擦伤。出院医嘱:1、门诊随诊;2、注意休息,建议休息1个月。日,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的委托作出如下鉴定:陈俊秀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二处。原告支付了鉴定费7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6442.27元。另查明,闽G04-1106号拖拉机的所有人为被告邓书坤。事故发生时,该车并未投保。无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系原告与王旭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日,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该车归陈俊秀所有。还查明,王某某(日出生)系原告儿子。陈源根(日出生)系原告父亲,有子女四人。曾月英(日出生)系原告母亲,有子女四人。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疾病证明单、出院小结、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收费汇总清单、社会保险证书、营业执照、证明、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石城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证明、说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为证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邓书坤驾驶车牌号为闽G04-1106的拖拉机,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陈俊秀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俊秀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邓书坤负主要责任,陈俊秀负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未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闽G04-1106号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邓书坤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车辆损失费1000元及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6442.27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案中的费用,有争议的部分,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8442.27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为证,予以确认。2、护理费1700元,原告住院期间确实需要人员护理,原告主张需要二人护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应按当地护工100元/天的标准且按一人护理计算为1700元(100元/天×17天=17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原告住院17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30元/天×17天=51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营养费51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确有加强营养之必要,原告主张营养费为510元(30元/天×17天=51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5、误工费2874.83元,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835元/月,原告住院17天,出院医嘱载明“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2874.83元((17天+30天)×1835元/月÷30天=2874.8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交通费262元,原告住院期间,其护理人员确实需要花费交通费,由于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按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即住院期间的交通费为170元(10元/天×17天=170元)。原告到三明做鉴定,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必然产生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应按二人往返计算为宜,住所到车站的出租车费为6元/次,永安到三明的车费为17元/次,鉴定的交通费酌定为92元((6元/次+17元/次)×2人×2次=92元),原告的交通费应综合计算为26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鉴定费700元,有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为证,予以支持。8、残疾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1721元,原告的户籍地址为永安市区,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原告有十级伤残二处,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61721元(28055元/年×20年×11%=61721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9、被扶养人生活费4573.08元,发生事故之日,原告儿子王某某已年满15周岁,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某(日出生)的扶养费应按2年1个月计算。王某某的户籍地址为永安市区,王某某的扶养费应计算为2130.45元(18593元/年×25/12年×11%÷2=2130.4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发生事故之日,原告父亲陈源根已年满76周岁,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陈源根(日出生)的扶养费应按5年计算为1017.76元(7401.92元/年×5年×11%÷4=1017.76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发生事故之日,原告母亲曾月英已年满72周岁,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曾月英(日出生)的扶养费应按7年计算为1424.87元(7401.92元/年×7年×11%÷4=1424.87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综合计算为4573.08元(2130.45元+1017.76元+1424.87元=4573.0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1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从本案事故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方式及当地生活水平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4000元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邓书坤主张其支付原告门诊医疗费,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此项请求不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俊秀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844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1700元、误工费2874.83元、交通费262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629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费用合计86293.18元,扣除被告邓书坤已支付6442.27元,余款79850.91元,被告邓书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俊秀。二、驳回原告陈俊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由原告陈俊秀承担99.5元,由被告邓书坤承担8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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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是第位访客我开面包车上坡正常行驶,前方一辆无牌助力摩托车驾驶人醉驾撞向我左侧后车门,我的后车门被刮一道痕,助_百度知道
我开面包车上坡正常行驶,前方一辆无牌助力摩托车驾驶人醉驾撞向我左侧后车门,我的后车门被刮一道痕,助
我的后车门被刮一道痕,助力摩托车驾驶人左手手臂骨折我开面包车上坡正常行驶,前方一辆无牌助力摩托车驾驶人醉驾撞向我左侧后车门,眉毛处流血,请问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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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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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无牌无证还酒后驾车,对方全责!
朋友!他是醉驾啊!你怕什么?_?,
叫交警出现场啊
他不愿意叫交警
还有他们村的人也在现场也说不要叫交警
我倒是拍了照片
那就私了,说不通就叫交警
他愿意私了了
我可怜他一大把年纪了大概60岁了
就没有叫他赔我钱 我怕他日后耍赖 我录有视频
他我问他有没有事 他说没有
我问以后找不找我 他说不找 是他自己开车撞的我
还叫我原谅他
那最好写一份协议
主要是责任的问题
要写他酒驾后撞的你车
我录有视频
还要有旁观者在场作证
我要不要发给你看呢朋友
最好写一份协议
要正式点的,写好后要双方当事人按手印,还有旁观者也要按
旁观有他们村的人很多
都说是他的错
其中有一个是我初中时的老师
他说叫我相信他 日后不会有什么 然后还叫我大人大量
不要找他麻烦
朋友现在老头没有事情,如果突然死了,你就完了
还是要写份协议,注明对方是醉驾,
我只录有视频
视频里我问他有没有事
他说没有事
我说日后找我不找
他还说是他自己喝酒开车撞的我
这个视频算证据吗
最好加个协议以防万一啊
已经过了朋友
今天下午的事
如果上法庭
我这个视频算证据吗
还有这个证据会判他全责吗
看视频是怎么说的咯
视频里我问他有没有事
他说没有事
我说日后找我不找
他还说是他自己喝酒开车撞的我
叫我原谅他 日后不回找我麻烦
这个视频算证据吗
好人一生平安
客气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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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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