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医保报销手续外地医疗卡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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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合管办关于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持我区新农合政策的延续性,2015年新农合实施办法继续沿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夏政办[2014]26号)。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0日
2014年江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体目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确保农村居民应参尽参;适当提高门诊和住院补偿率、扩大重症疾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切实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尽可能降低农民的重大疾病支付费用,减轻大病风险,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
第三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有条件的乡镇街(办事处)、村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根据基线调查及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农民疾病发生情况、就医用药收费情况设定科学合理的起付标准、补偿比例、补偿限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扩大农民受益面。
(三)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报销模式。农民自缴费用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武汉市统一标准报销。其中住院统筹基金以区为单位统一核算,门诊统筹基金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开独立核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下同)看病实行定点医疗,区内就医自主选择;区外住院必须先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48小时内补办)后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市以外打工住院必须选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四)公开公平,定期公示,民主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定期公示制度,采取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区统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江夏区的农民(含自理粮户口、菜农、外地打工农民、外出就读的本区农村户籍学生;由于婚姻关系而未能及时变更户籍的本市跨区的农业户籍村民)。
(二)常住本地、且有固定住所和固定产业的外地农民以及非本区农业户籍但常住本地的外来媳妇或女婿,可在本区办理参合手续,但必须由原居住地出具没有参合的证明,并通过村委会界定,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参加。
(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底,错过缴费时限(即当年3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亲或母亲合并计算。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中期不得补办参合手续,只能参加下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和统一安排,2014年新农合基金主要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补助5个部分构成,中央、省、市、区财政将再次提高补助标准,2014年人平筹资430元。
根据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2014〕39号)规定,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70元。区、市级财政补助43.5元;省级财政补助93元;中央财政补助180元。
第六条& 农业户籍的五保、低保、孤儿、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按规定条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参合费用由区民政局提供名单(以日统计在册的名单为准)、区合管办统计上报区财政局确认,按人平70元的标准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以及优抚经费中列支,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不再收取个人缴费,只需协助区合管办登记造册办理医疗卡。
第七条 &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证明为依据),全员(包括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学生)自愿参加,交1年保1年。保障时限为日至日。在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区合管办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并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第八条&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为收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为收费责任主体。采取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干部分片包村,村干部包组,财政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做好自愿参合农民的收费工作;由村协调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专管员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并开具《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费收据》,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合管办负责审核并办理合作医疗卡,村协调员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收费情况。
第三章& 基金分配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3个部分: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20%,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大额补偿基金总额控制在门诊基金的10%左右,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比例77%左右,风险基金占3%。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24元/人的筹资标准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区统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现阶段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区合管会、区监委会每半年召开会议1-2次,听取区合管办的工作汇报,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和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1次专项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坚持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区合管办每季度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与支出情况进行公示,以辖区为单位公示到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各乡镇卫生院、各村(居)委会;区合管办每月末将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通过财政政务公开网进行公示;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行政村要建立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与支出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范畴,对辖区内农民缴费情况每年张榜公示1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公示,并且每月将本院收治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区合管办和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合管办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对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要有解决投诉事项的工作记录。
第四章& 报销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部分医用耗材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标准报销。
中医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提高报销比例10%。
第十三条& 下列类别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一)非政策范围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到区外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提高起付线、降低比例报销。
(二)非自然疾病类:工伤、他伤、违章驾驶、打架斗殴、酒后致伤、自杀自残、整容美容、假肢义眼、视力矫正、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及后续康复费用、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和集体食物中毒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专项经费支持的疾病项目;参合农民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性病;保胎治疗、刮宫、引产、上环、结扎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均不予补偿。
(三)服务项目类:出诊费、自请医生费、院外专家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婚前检查费、非危急重特殊检查治疗单独开机费等特需医疗服务、PET、空调费、膳食费、护工费、转诊交通费、陪护费。
(四)治疗检查项目类:患病确诊前期的检查费一律自理、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干细胞移植的干细胞费用、组织源和相关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眼科准分子治疗仪、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五)医用耗材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温仪、输液泵、各种自用检测仪、各种磁疗器具、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神功元气带、热敷带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类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如治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隆胸、充填鼻梁、平疣、脱发、假发、双眼皮、美容按摩、脱发、自发腋臭、洁牙、镶牙、配镜、牙列正畸、矫治口吃等);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各种健康检查;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疾病普查、普治,各种会议医疗保健,单位自备用药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七)不纳入补偿报销药品:中成药(如补气剂、养血剂、滋阴剂、温阳剂、安神剂等);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精、骨等;自购药品、出院带药,&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用药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八)CT扫描及增强、磁共振、彩色多普勒、长程心电图、冠脉造影、数字减影等单次检查费用&400元的辅助检查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400元的部分,按50%标准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腹腔镜、胸腔镜、宫腔镜、膀胱镜、关节腔镜、颅内镜、鼻腔镜等的使用费;氩气刀、双极电凝、超声刀、超高频电刀、LEEP刀、矛头刀、X-刀、等离子刀、伽玛刀、显微手术加收、神经手术导航系统费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特殊大型器械设备使用费及综合治疗费50%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各类吻合器,各类心脏导管、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喉、疝气补片、人工瓣膜、钛板、钛钉、人工骨、人工关节、骨科类可吸收高值耗材和医用体内置物等费用&500元的一次性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超出500元的部分,按50%标准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九)血液及血液制品: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全血、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球蛋白、纤维蛋白原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义务献血的患者及直系亲属医疗用血可根据《武汉市献血条例》规定到武汉市血液中心报销血液费用。
急性重症患者和白血病、再障、血友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等造血机能障碍类疾病患者使用全血或成份输血费用,50%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十)自身原因外伤产生的住院费用的可核报部分扣除2000元起付线后,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原则上年封顶5000元。
下列第三方责任事故只承担赔偿后的自负部分的可核报部分扣除2000元起付线后,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原则上年封顶5000元:
1.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损伤;
2.在私营企业公司打工期间所致的严重损伤、职业病;
3.婚丧喜庆等集体突发性食源性疾病(如食物中毒);
4.无故遭受严重损伤性质的疾病;
5.通过司法途径已裁决赔偿的大病重病等。
第十四条& 报销标准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报销。2014年全区采用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
门诊统筹实行银行转账的第三方支付方式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为统筹单位,&按人头总额预付&的方式管理。区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年终清算,超支按比例分摊。
门诊统筹报销标准:门诊费用按50%比例报销,以户为单位日封顶15元,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300元。一般诊疗费补偿含在上述封顶线计算内。
1.卫生院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基层医疗机构原收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一般诊疗费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纳入一般诊疗费的挂号费包括病历档案袋、诊断书费用,诊查费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留置静脉针、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小儿留置静脉针等费用。
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纳入新农合报销日封顶。
2.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药费)暂定为5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4元/人次。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4元/人次,纳入新农合报销日封顶。
(二)住院报销。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和总额封顶相结合,年累计报销封顶10万元。住院报销具体标准见《2014年江夏区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一览表》。
(三)对生育实行定补政策。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持有计划生育证的自然分娩、剖宫产一次性定补350元,对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疾病标准报销,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重症疾病、慢性疾病门诊报销。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但纳入住院报销年封顶范围。重症疾病、慢性疾病门诊报销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根据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2014〕39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以下病种纳入我区重症疾病、慢性疾病门诊报销范围。
重症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放、化疗(营养支持治疗不予报销);2.高血压病三期(合并心、脑、肾并发症之一);3.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神经并发症之一);4.肝硬化腹水;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骨髓炎;7.白血病;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10.肾移植术后;11.重性精神病。参合农民经指定医院专门鉴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且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门诊医药费,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封顶报销费用5000元。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重性精神病门诊相关费用按70%报销,纳入年度住院封顶(详见第六条)。
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包括:1.精神病(狂躁型);2.帕金森氏病;3.癫痫;4.脑卒中后遗症(限偏瘫生活不能自理);5.风湿性心瓣膜病;6.心绞痛;7.心肌梗塞;8.肺心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11.肾病综合征;12.慢性肾小球肾炎;13.股骨头坏死;14.骨结核;15.重症肝炎;16.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7.苯丙酮尿症;18.肝豆状核变性。参合农民在区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指定医院专门鉴定,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且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门诊医药费,可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封顶报销费用1200元。
(五)重大疾病救助。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民政〔2007]84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项工作的通知》(武民政〔号)执行,及时为参合患者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调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参合农民的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六)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2〕36号)执行。
1.试点病种
(1)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
(3)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2.医药费用控制
重大疾病救治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
3.医药费用报销
(1)新农合补偿标准。符合范围的病种,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新农合基金对试点病种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70%,年度医药费用累计补偿额不超过补偿封顶线。
(2)重大疾病患者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药费用,遵照当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2014年江夏区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一览表
报销比例(可核报费用的比例)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区直属一级专科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
65%(501至5000元)
75%(5000元以上)
65%(401至5000元)
75%(5000元以上)
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65%(401至5000元)
75%(5000元以上)
市级转诊I类
55%(1001至10000元)
60%(10000元以上)
市级转诊II类
55%(1201至10000元)
60%(10000元以上)
市级转诊III类
50%(1501至20000元)
55%(20000元以上)
省部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45%(2001至20000元)
50%(20000元以上)
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外伤
非急诊病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参合农民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转诊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较AAA级分别降低5、10个百分点。
计划内分娩:顺产、剖宫产定补350元;发生合并症的,病理产科住院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所在医院级别及费用情况予以核算报销。
普通疾病年累计报销封顶10万元。外伤年封顶5000元。
1.起付线是指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报销比例是指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和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后的费用的比例(即可核报费用的比例)。
2.五保、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在定点或转诊定点医院住院者,报销取消起付线。
3.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一次其在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限累计集中报销个案)。
4.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门诊:单次报销比例50%,年封顶1200元;重症疾病门诊:单次报销比例50%,年封顶5000元;其中: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重性精神病门诊相关费用按70%报销,纳入年度住院封顶(详见第六条)。
5.重大疾病补偿标准
(1)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后治疗补偿
补偿对象:患终末期肾病需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参合农村居民,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由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治疗及补偿费用控制标准
①治疗费用标准:治疗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使用复用型血液透析器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复用型透析器、注射器、肝素等费用,不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400元以内;因病情需要并经患者同意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一次性透析器等费用,不包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
②补偿标准:单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70%比例给予补偿。
③补偿总额: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定额补偿费用从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列支,年度补偿总费用计入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2)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补偿
对0-14岁(含14周岁)参合农村儿童患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包括上述病种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情形,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付费标准如下: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2万元。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周岁以上1.3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2万元。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当患者诊断中出现上述病种合并时,结算时只按一种主要疾病进行结算。
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民政救助补偿比例维持不变。即对一般患儿新农合按定额标准补偿70%,民政救助按定额标准补偿20%,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1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5%,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5%,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按照上述费用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机构承担。祥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卫发〔2011〕59号)。
(3)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补偿
0-14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按首次进入救治范围入院治疗日期计算,含全程治疗期间年龄超过14周岁的参合农村患儿。
患儿疾病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以下简称《临床路径》)规定的使用对象。
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参合农村患儿。
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对定点救治医院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
①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
②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此方案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从参合患儿首次诱导化疗之日开始计算。参合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相关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③补偿及救助费用标准
试点地区0-14岁参合农村患儿在同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3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定额结算标准为包干费用,包含患儿治疗期间所有住院药费、床位费、材料费、输液费、输氧费、输血费、处置费、检查费、检验费,以及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合并症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由于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高危组患儿治疗费用,不列入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原补偿报销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试点病种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患儿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计算基数。
(4)重性精神病补偿
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
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原则上标准在6000元(人、年)。研究探讨按床日付费控制标准。
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不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补偿。
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6.大病保险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卫计办〔号)执行。
(1)筹资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4元/人。
(2)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①新农合政策不予报销或超出新农合报销规定的项目、药品和耗材等。
②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及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④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起伏线标准: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1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1次,起付线不含新农合起伏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
(四)保障水平: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元(含30000元)的部分赔付50%;元(含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0%。
1个保险年度内,参合患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新农合有关转诊政策要求,落实病人就医逐级转诊制度。未在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次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扣除新农合起付线2000元后,剩余部分费用的25%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六)外出务工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未即时补偿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新农合起付线2000元后。剩余部分费用的25%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七)有他方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非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不与当年其他大病合规费用累计计算,经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大病保险补偿年度封顶线为1万元,报销起付线及分段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 参合农民持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中像片和身份证号码确认患者身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必须提供住院发票原件。根据社会福利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参合农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享受双重报销。
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参合农民购买商业保险时待商业保险核报完毕,持保险公司结算分割单原件及相关资料报销新农合部分,累计报销总金额不高出住院总费用。
(二)患者依病情需住院,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可自由选择,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由接诊医院网上审批、即时结报直接报销,参合农民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和直属一级专科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到区外转诊定点医院就医,必须先行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患者可在48小时内补办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院网上审批、即时结算、直接报销,参合农民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8小时按非转诊报销。
(四)区外就医的外伤患者、烧伤患者、非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外地打工住院患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合作医疗卡、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到区合管办报销。
(五)经区合管办认定的重症门诊、慢性病门诊报销,持合作医疗卡、专用门诊病历、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处方第二联、医药费用清单到区合管办按规定报销。
(六)跨年度住院报销:日24时前办理出院手续的按2013年报销政策执行。日零时后将启用2014年报销系统,执行2014年报销政策。
(七)超过时限没有及时报销的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有效期顺延半年,凭相关资料直接到区合管办报销。
第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准入的管理制度。区合管办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同时考虑地域分布和医院级别、疾病种类等,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严格考核,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合同书,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一卡通&住院病人及时结报。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江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加强转诊管理,控制目录外药品比例,认真做好医疗费用的网络即时结算和报销工作,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区内二级、区外转诊医院执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区内一级医院、村卫生室执行《湖北省国家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八条&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两家试点医院对参合农民住院收费、出院报销仍实行网上即时结报直接补偿,医院与患者按实际费用实报实结。区合管办按月对两家试点医院实行例均住院费用限额付费,保底补偿。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止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用药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合管会会同区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夏政办〔2013〕2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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