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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明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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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瓮安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来源:瓮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医经办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2015年瓮安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经县合医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做好方案调整前后相关衔接工作。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瓮安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济共济制度。为了使广大的农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享有国家的惠民政策,根据《黔南州新农合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以及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新农合基金来源及标准
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80元,个人年筹资标准为70元,总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450元。
二、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
四、补偿模式
补偿模式:&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保障&。
五、补偿方式
贵州省卫计委、黔南州卫计委、瓮安县合医委明确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余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视为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在州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规定的慢性病在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我县新农合补偿,非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一)补偿封顶线
新农合统筹基金对每个参合患者医药费年累计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普通门诊补偿
1、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下表标准报销:
门诊统筹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村卫生室、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州内州级医院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参合农民在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包干制度。
3、县内医疗机构实行普通门诊日补偿封顶限费,参合农民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门诊就医补偿日封顶线为230元,县内民营医院、厂矿医院门诊就医补偿日封顶线为130元,村卫生室门诊补偿日封顶线为40元,其它医疗机构参合农民门诊补偿日封顶线为80元。一天产生的门诊处方不得分两天以上报销,分解报销产生的补偿金额全额扣减并处5-10倍违约金。
4、县内医疗机构实行门诊次均限费,按月考核(特殊医疗机构可申请增加门诊次均限费额)。县内二级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200元,县内一级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12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6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超出费用和分解门诊就诊次数产生的补偿金额按月全额扣减并处5-10倍违约金。
(三)慢性病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慢性病证明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保内医药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人/年。
慢性病病种范围按州统筹方案规定病种执行。
(四)住院统筹补偿
1、参合患者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时,首先减去起付线金额,再剔除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和应自付的特殊医用材料费,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以次为单位按下表标准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
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州内州级医院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医院
(经转诊)
州外公立医院非转诊
起付线(元)
0-2000元(含)
8000元以上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实行住院次均控费制度(单病种除外),按季度考核:二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不超过2850元,一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不超过1850元,县内其他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不超过1000元。超出费用产生的补偿金额按季度全额扣减并处5-10倍违约金(县精神病院不受次均费用限制)。
3、县内执行住院单病种定额补偿与患者定额自付。共执行33个单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单病种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单病种录入新农合系统,对不执行单病种的数据全额核减并处5-10倍违约金。遵循结余归己,超支自付原则(见下表)。
费用最高限额(元)
定额补偿金额(元)
患者最高自付金额(元)
鼻中隔偏曲
正常分娩(平产)
项目补偿400元
难产(含双胎接生)
项目补偿400元
项目补偿400元
剖宫产+输卵管结扎术
项目补偿400元
剖宫产+子宫肌瘤
项目补偿400元
剖宫产+卵巢囊肿
项目补偿400元
子宫平滑肌瘤
子宫肌瘤+子宫切除
卵巢囊肿(单侧)
开腹手术治疗
卵巢囊肿(双侧)
开腹手术治疗
卵巢囊肿(单侧)
腹腔镜手术
卵巢囊肿(双侧)
腹腔镜手术
乳腺良性肿瘤(单侧单发)
乳腺良性肿瘤(双侧单发)
四肢稳定性骨折
外固定住院治疗2周以上
四肢一个内固定取出术
四肢多个内固定取出术
经同一切口
手术切开取石
单纯性腹股沟疝(单侧)
单纯性腹股沟疝(双侧)
甲状腺良性肿瘤
单纯性阑尾炎
混合痔外剥内扎术
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开腹胆囊切除术
椎间盘突出(1个)
椎间盘突出(两个)
老年性白内障(单侧)
手术(国产晶体)
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
项目补助318元
输精管显微吻合术
单侧或双侧
输卵管显微吻合术
单侧或双侧
A: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B:县内定点民营、厂矿医院; C:其他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备注:①、正常分娩(平产)包括产后清宫、宫颈裂伤等;剖宫产包括剖宫产+盆腔炎等;②、正常分娩(平产)、剖宫产的新生儿在未转儿科(新生儿科)之前发生的费用纳入单病种计算;③、单纯性阑尾炎含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输卵管吻合术含通液等后续治疗。④、使用特殊材料(如疝补片等)的情况不按单病种计算。四肢内固定取出术不包括关节内固定取出术。⑤、病理活检费用不纳入单病种费用计算;⑥、医疗机构收取患者自付金额不得高于规定值,但可低于规定值收取。⑧原则上单病种不能在门诊产生费用。
(五)大病保障
重大疾病病种按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保障范围内疾病在公立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与本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报销。
2.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救治费用实行定额付费的,定点救治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定额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承担;实行限额付费的,定点救治医院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据实收取,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承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在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支付后,自付部分按当地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六)其他补偿规定
1、省、州出台的单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病种救治费用统一按文件规定执行。
2、计算参合患者各类医药费用时,有项目资金或其它基金救助支持的,报销医药费时应首先扣除相应项目资金或救助金额,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按相应规定进行补偿,其补偿合计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药费用总额(包括商业保险)。由社保基金已经报销的,新农合不再补偿。
3、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明的参合农民、9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4、原则上同一病人同一天中医治疗手段(含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特殊疗法)不能超过4种、精神心理卫生诊疗手段不能超过4种、物理治疗不能超过2种,超过部分全额核减并处5-10倍违约金。(特殊病人报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受限制)。
5、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实行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制度,由本人提供务工单位证明,在务工常住地选择1-2家非营利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本方案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比例补偿,未备案登记的,按照州外非转诊比例补偿。
6、每年12月如因系统转接、方案调整等原因暂停新农合补偿,在县外就医的住院医药费用和当年12月暂停新农合补偿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偿,占当年补偿金额。
7、实行母婴共享补偿。出生时错过当年缴费时限次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发生的医药费随父或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补偿,须提供户口本或患儿父(母)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出生医学证明。
8、参合农民州外住院就医,如为急诊病人2-3天后转为住院,因该病发生在这2-3天的急诊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
9、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材料,经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复核属实,审批后方能进行补偿。有第三责任人的或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外伤及后续治疗或并发症治疗费用不予补偿。申请外伤住院补偿须提供其参合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管理部门调查备用。如责任人无责任能力,经相关部门证明后,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纳入补偿。
10、州内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级别进行协议收费结算,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比照乡(镇)卫生院政府指导价进行协议收费结算,二级民营医疗机构比照县级医院政府指导价进行协议收费结算,三级民营医疗机构比照市(州)级医院政府指导价进行协议收费结算。
11、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 元,15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 元,按特殊门诊补偿。
12、将60岁以上老年人满足咀嚼功能需要的镶牙(铸造可摘局部义齿)费用按照州级140元/颗、县级110元/颗、乡级88元/颗标准纳入新农合政策补偿范围,按特殊门诊补偿。
13、医用材料费用支付办法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87号)精神执行。
(1)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 元以下的按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单价在元以下(含30000 元)的,按下表比例先行自付后,再按新农合相关报销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剩余费用;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30000 元以上部分新农合不予报销。
医用材料价格(元)
参合农民自付比例
进口、合资材料
(2)使用医用材料前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用材料的使用须符合医学原理和医疗操作常规,定点医疗机构要掌握好临床适应症,不得滥用。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推荐适当的特殊医用材料供患方选择。在使用前,医师应告知医用材料的性能、价格与用途、所承担的风险及经济负担,不得诱导、暗示、强迫参保患者使用,并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医用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是有资质的厂家生产、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发票,采购及定价要符合卫生计生、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住院新农合参保患者使用的医用材料应由医院直接提供,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计入住院费用中,禁止向患者提供院外特殊医用材料发票。
(4)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后,所用特殊医用材料(超过1000元)的条形码标签须粘贴到患者病历(手术记录单)上备查,对于单个材料无条形码的,须在病历上注明外包装上的条形码。在病案审核中如发现漏贴、错粘条形码,或粘贴的条形码与病案记录和收费清单不一致等情况,均应视同乱收费,不予以支付。因医用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医疗风险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14、加强转外就医管理。建立严格的州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对于参合患者转州外就医必须符合逐级转诊规定和遵守基层首诊规定。
参合农民到省级、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必须经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出院时按照省级、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的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者,一律按照州外非转诊报销。对急、危重症住院等特殊情况,患者或家属应在住院5日内到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补办转诊审批手续,报销时提供医院急诊证明材料。
15、严格控制住院标准,下列疾病原则上不允许纳入住院补偿:
一般性的上呼吸道感染(感冒),一般性的急性支气管炎,急性咽喉炎,鼻炎,无需手术的慢性鼻窦炎,一般口腔感染、牙周炎、齿科和轻微牙周感染、一般性尿道炎,阴道炎,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急慢性盆腔炎,轻中度的附件炎,宫颈炎、前庭大腺炎、子宫内膜炎,人流术、附睾炎、睾丸炎、膀胱炎、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非手术治疗)、浅表肿物切除术、体表异物取出术、体表(软组织)感染化脓切开引流术、轻度性皮肤裂伤,轻度软组织挫伤,一般性皮炎(如癣等),无并发症的麻疹、风疹,慢性胃炎,普通肠炎(结肠炎),脂肪肝,酒精肝, 1-2级高血压病,无需手术治疗的颈、肩、腰、腿疼痛,无需手术治疗的内外痔。对放宽住院指征产生的补偿金额全额扣减并处5-10倍违约金。
16、剖宫产应落实绝育手术的产妇,未落实绝育手术,新农合不予补偿。
17、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监狱服刑人员新农合补偿政策另行规定。
六、医药费用支付结算办法
1、参合农民在州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执行即时结报,当场减免。实行医疗机构先垫付后核拨制度,即参合农民门诊就诊或住院只需缴纳属于个人自付部分,新农合政策补偿部分由接诊医疗机构垫付。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核拨已垫付资金时,新农合管理部门先拨后审。对审核出来的违规资金,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该医疗机构下次申请拨付资金中扣除和处理。
七、补偿减免凭证
(一)门诊统筹:①患者或家属签名后的合医专用合格处方(县精神病院病人无家属的由院长签字认可);②门诊发票。
(二)门诊慢性病: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或客观辅助检查结果;②门诊处方或门诊处方复印件;③门诊发票原件;④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住院统筹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①出院小结;②患者或家属签名后的处方(或医院诊疗费用清单);③发票;④报帐审核表。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内其他):①出院小结;②医院诊疗费用清单(或患者或家属签名后的处方);③发票;④报帐审核表。
3、县外:①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②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③费用清单或处方(县外处方可用复印件);④住院发票原件。⑤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⑥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八、不予补偿范围
(一)新农合目录外药品、非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超过新农合目录的床位费、输血互助金、储血费、血液运输费、救护车费等、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自请特别护理费、护工费、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7、各种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部分及因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助听器(规定可报范围除外)、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规定可报范围除外)、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试管胚胎培植及植入、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吸毒及其它违法行为,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一)本补偿方案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冯艳 &&&审核:tot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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