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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
献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索 引 号:15-00977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献县住建局,
名 称: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
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编码-001&所属地区献县&工程名称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献县教育体育局&工程地点献县陈庄镇大郭庄&建筑面积2354.31 平方米 &招标性质施工招标&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代理单位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投标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同专业更高级别资质。资质管理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合同估算价&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投标人须是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审查文件价格&招标文件价格&文件发售地点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栾嘉鹏&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09:00:00&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17:00:00&报名开始时间 09:00:00&报名截止时间 17:00:00&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至&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容招标公告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受献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发布招标公告。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献县陈庄镇大郭庄中心校建设工程2、建设地点:献县陈庄镇大郭庄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4、招标内容及范围: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计划工期:276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日&日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9、项目总投资:人民币约373.63万元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报名要求1、有意向的投标申请人需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盖公章复印件一套,&到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3)投标单位网上报名回执单&4)资质证书&(副本)&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6)投标信用手册&7)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8)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9)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2、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日-&11月24日&每天09:00~11:30,&14:30~17:00。同时持信用锁,即&河北省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的加密USB锁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报名。(投标单位必须在上述时间内在网上和现场同时报名,否则无效)&3、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四、联系方式招标人:献县教育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19号联系人:栾嘉鹏&马飞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The requested URL was not found on our 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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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奎英等诉献县大陈庄镇陈西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全文】CLI.C.3962928
陈奎英等诉献县大陈庄镇陈西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再字第00004号
  原审原告陈奎英。
  原审原告陈恩军。
  原审原告陈恩朋。
  原审原告陈恩月。
  原审被告献县大陈庄镇陈西村村民委员会。
  原审被告陈俊彬。
  上列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1)献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日作出(2013)献民申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陈恩军、陈恩月,原审被告陈俊彬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海鹏、李炳玉代表原审被告献县大陈庄镇陈西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及被告陈俊彬同为被告村委会村民,陈西村原有四个生产队,原告是四队的社员,被告陈俊彬是一队的社员,1996年村委会建中心校及集贸市场共占地八亩,平均每个生产队摊出二亩地,因占用的一队的地多,四队应摊出二亩地,第四队当时的队长是陈恩秋,陈春秋任会计,据他们陈述,经村委会研究,与原告协商,将原告的丁地二亩调出来交给了一队,一队社员经抓阄被告陈俊彬抓到,因此,原告丁地二亩陈俊彬一直耕种至今,村委会给了原告30元钱,并且免征三提五统各项费用,2005年开始,种地政府给予补贴,原告开始找二被告要求返还丁地二亩承包地。据此,原审认为,原告的丁地二亩承包地由村委会研究后调出分配给了一队的社员被告陈俊彬耕种,陈俊彬得到这二亩地耕种权并没有过错,原告承包地为二亩地是事实,陈西村村委会没有提供证明将原告丁地二亩调给一队原告同意的证据,现原告主张其承包经营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第、《》第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献县大陈庄镇陈西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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