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中国在职研究生官网的部正处官人员

毕业4年官升正处,海关总署惊现“火箭干部”
据报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胡伟近期升任海关总署领导。没想到一看简历,就发现此人很不简单。
胡伟简历(转自新浪):
胡伟,1962年1月生,浙江德清人,1984年3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社会学系应用社会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78.11——1982.08,杭州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
  1982.08——1984.04,浙江省德清县委党校干部;
  1984.04——1984.05,共青团浙江省德清县委书记;
  1984.05——1986.08,共青团浙江省湖州市委副书记、书记;
  1986.08——1989.10,浙江省安吉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989.10——1990.04,浙江省安吉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1990.04——1992.11,浙江省安吉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11——1994.08,浙江省安吉县委书记(其间:1993.09——1994.07在中共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4.08——1998.12,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1998.12——2001.10,共青团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青联秘书长;
2001.10——2004.01,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2004.01——2005.07,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常务副主席;
  2005.07——201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2010.12——2011.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治区副主席。
  2011.02——2011.0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
  2011.09——2013.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自治区社科联主席;
2013.06——,海关总署领导。
从简历看,胡伟16岁上大学,20岁毕业,在“浙江省德清县委党校”工作1年8个月后,被提拔为“共青团德清县委书记”,级别为正科;任正科仅1个月,22岁的胡伟便被提拔为“共青团湖州市委副书记、书记”(据查1983年湖州升为地级市,因此,团市委书记应为正处),级别由正科升为处级。
诡异的是,简历对胡伟任团市委副书记的终止时间语焉不详,因此,胡伟任团市委书记的起始时间也不清楚,我由此怀疑,胡伟一开始便以副书记身份主持工作。但不管怎样,从1982年8月到1986年8月,最多用4年,胡伟便由一个大学生成长为正处级领导干部!
随后,胡伟仕途遭遇“挫折”,居然在安吉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岗位上干了3年2个月!以后便又顺风顺水,27岁时先干了6个月的代理县长,而后升任县长;在干了2年7个月县长后,30岁的胡伟升任安吉县委书记;1年9个月后,32岁的胡伟便又升任副厅级的“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以后的路还是顺风顺水,如此“神速”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胡伟一开始就被当作省部级干部培养!如此牛人,必有来头,不知道这是谁的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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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在职干部正科十五年可享受副处,但已退休干部怎样享受_百度知道
在职干部正科十五年可享受副处,但已退休干部怎样享受
一般不易地交流,假如在未来4年内不能提到处级那就到头了;n就是说。那么科级干部在46岁,处级干部50岁以上就不考虑提拔了。&#92,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r&#92,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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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双峰县公安机关及时、公正处理案件
冤啊。。。。。。 发表于 &16:54:15『标签:&->&』
  关于恳求督促双峰县公安机关及时、公正处理案件的  报&&& 告  公安局信访办:  我叫朱佐君,是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刘家冲枫树村民组村民,与本村村民朱云秋因其建房事宜产生纠纷,朱云秋怀恨在心,以泼大粪的方式公然侮辱我大儿子朱少葵及我年仅十二岁的孙子朱佳华,并将我大儿子朱少葵打伤至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目前尚在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治疗。朱云秋之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该事件发生后,我及时向双峰县甘棠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迟迟未能就该案作出处理。现就该案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因朱云秋在我家房屋前新建房屋涉及的相关事宜我家人与其产生冲突,其曾召集其三个儿子到我家打砸,将我家门、窗、玻璃、柜子、医疗机械等悉数破坏,事后并立即打电话回报给公安局的一个叫XX的人说:“东西已打烂……”。该事件已经甘棠镇调解委员会、甘棠总支、国土所、派出所及刘家村支两委调解,双方于日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其后,在朱云秋建房过程中,为避免其新建房屋造成我家田地上渣滓的堆砌滑坡及影响田地的灌溉排涝,日,经甘棠国土所,甘棠总支,司法所及刘家冲村支两委现场调解,我与朱云秋就其不能超范围建房、不得毁坏他人土地、不得影响田地灌溉排涝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朱云秋违反协议的约定擅自扩张地基面积,为此我曾向朱云秋提出过抗议,经向朱云秋本人抗议无效,我将其肆意破坏耕地及堵塞水源通道之事宜多次向村委会、甘棠镇国土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但均无果而终。  日,在无可奈何之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利益,我将自家门前自修的道路封堵,阻止朱云秋运输建房材料。当日,经甘棠镇派出所调解,我与朱云秋于晚11点左右均表态:朱云秋承诺27日、28日停运建筑材料,我同意不私自阻拦道路。  日早上8点左右,朱云秋不顾前日承诺,继续运输其建筑材料,并召集几人在我家人出行并经之地事先准备了大粪一担。在我大儿子朱少葵骑摩托车出行时,向其泼洒大粪,并用铁棒猛敲打其头部,造成我大儿子朱少葵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至今仍在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治疗。朱云秋对我家人怀恨在心,连我年仅十二岁的孙子都不放过,于同日,在我孙子朱佳华与其同学玩耍时,亦向其头上、脸上及身上泼洒大粪,并扬言泼得好,导致我孙子吓得不敢回家,当晚就感冒发烧、呕吐、腹痛及做恶梦,因受到暴力侮辱,人开始变得不肯说话,不敢出门,不愿上学。  该事件发生后,我及时向甘棠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亦及时到现场拍照取证,并承诺会在10月29日向事件的受害人我大儿子朱少葵录口供。但时至今日,派出所仍未向我大儿子录取口供,案件的处理无任何进展,朱云秋亦未就该事件受到任何影响,甚至扬言谁要是再阻止其建房,其将会采取暴力手段,不排除致人死亡。  根据以上发生之事实,朱云秋之行为已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朱云秋召集他人故意殴打我大儿子朱少葵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朱云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明知召集他人殴打我大儿子的行为会损害我大儿子的身体健康而故意为之;其殴打行为为非法行为其行为已经实际上造成了我大儿子朱少葵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以上事实使朱云秋的行为充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朱云秋及其召集之人向我大儿子朱少葵及孙子朱家华泼洒大粪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2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其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接受治安处罚。  甘棠镇派出所处对明显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迟迟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据了解,该案件迟迟无进展是有关人员在背后操纵的结果。  综上所述,为保证我受害家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违法行为人能得到应有制裁,特恳求督促双峰县公安机关公正、及时处理该案件。望& 领导能体谅我家人疾苦,督促该案件走向正常的司法程序。  双峰县甘棠镇刘家冲村民& 朱佐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网友32:冤啊第1楼公安局信访办:   我叫朱佐君,是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刘家冲枫树村民组村民,与本村村民朱云秋因其建房事宜产生纠纷,朱云秋怀恨在心,以泼大粪的方式公然侮辱我大儿子朱少葵及我年仅十二岁的孙子朱佳华,并将我大儿子朱少葵打伤至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目前尚在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治疗。朱云秋之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该事件发生后,我及时向双峰县甘棠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迟迟未能就该案作出处理。现就该案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因朱云秋在我家房屋前新建房屋涉及的相关事宜我家人与其产生冲突,其曾召集其三个儿子到我家打砸,将我家门、窗、玻璃、柜子、医疗机械等悉数破坏,事后并立即打电话回报给公安局的一个叫XX的人说:“东西已打烂……”。该事件已经甘棠镇调解委员会、甘棠总支、国土所、派出所及刘家村支两委调解,双方于日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其后,在朱云秋建房过程中,为避免其新建房屋造成我家田地上渣滓的堆砌滑坡及影响田地的灌溉排涝,日,经甘棠国土所,甘棠总支,司法所及刘家冲村支两委现场调解,我与朱云秋就其不能超范围建房、不得毁坏他人土地、不得影响田地灌溉排涝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朱云秋违反协议的约定擅自扩张地基面积,为此我曾向朱云秋提出过抗议,经向朱云秋本人抗议无效,我将其肆意破坏耕地及堵塞水源通道之事宜多次向村委会、甘棠镇国土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但均无果而终。   日,在无可奈何之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利益,我将自家门前自修的道路封堵,阻止朱云秋运输建房材料。当日,经甘棠镇派出所调解,我与朱云秋于晚11点左右均表态:朱云秋承诺27日、28日停运建筑材料,我同意不私自阻拦道路。   日早上8点左右,朱云秋不顾前日承诺,继续运输其建筑材料,并召集几人在我家人出行并经之地事先准备了大粪一担。在我大儿子朱少葵骑摩托车出行时,向其泼洒大粪,并用铁棒猛敲打其头部,造成我大儿子朱少葵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至今仍在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治疗。朱云秋对我家人怀恨在心,连我年仅十二岁的孙子都不放过,于同日,在我孙子朱佳华与其同学玩耍时,亦向其头上、脸上及身上泼洒大粪,并扬言泼得好,导致我孙子吓得不敢回家,当晚就感冒发烧、呕吐、腹痛及做恶梦,因受到暴力侮辱,人开始变得不肯说话,不敢出门,不愿上学。   该事件发生后,我及时向甘棠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亦及时到现场拍照取证,并承诺会在10月29日向事件的受害人我大儿子朱少葵录口供。但时至今日,派出所仍未向我大儿子录取口供,案件的处理无任何进展,朱云秋亦未就该事件受到任何影响,甚至扬言谁要是再阻止其建房,其将会采取暴力手段,不排除致人死亡。   根据以上发生之事实,朱云秋之行为已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朱云秋召集他人故意殴打我大儿子朱少葵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朱云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明知召集他人殴打我大儿子的行为会损害我大儿子的身体健康而故意为之;其殴打行为为非法行为其行为已经实际上造成了我大儿子朱少葵脑震荡及手指骨挫伤。以上事实使朱云秋的行为充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朱云秋及其召集之人向我大儿子朱少葵及孙子朱家华泼洒大粪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2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其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接受治安处罚。   甘棠镇派出所处对明显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迟迟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据了解,该案件迟迟无进展是有关人员在背后操纵的结果。   综上所述,为保证我受害家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违法行为人能得到应有制裁,特恳求督促双峰县公安机关公正、及时处理该案件。望&&领导能体谅我家人疾苦,督促该案件走向正常的司法程序。   双峰县甘棠镇刘家冲村民&&朱佐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12:45:3212*3:1第2楼农村就是这样,肯定他家有人做官那。基层的,官大一级压死人。派出所肯定被公安局压咯。。。见了上级,吓得要死,见了下级,都是奴仆。&19:00:18网友41:双峰公安局应该回复第3楼坚决要求双峰公安局回复真相,让百姓呼声栏目起到应有的作用!&14:21:41这是第1 - 3条评论,共有3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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